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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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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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为切实保障依法治矿,强化矿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有效提升,不断增强全矿干部职工规范管理、规范操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
线现结合两级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结合矿井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
第1条每一职工都有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的权利,凡因举报管理人员“三违”而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2条殴打各类检查人员的。
第3条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气焊工作人员出示证明除外)。
第4条特殊工种或要害工作岗位(瓦检员、各类司机、把钩工)空岗或脱岗的。
第5条未经申请批准或联系擅自停风、停电、停水,严重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
第6条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时,不使用规定专用操作工具、器具、仪表的。
第7条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勒令停产整顿限期没有完成整改的。
第8条现场跟班班队长对发生重大事故汇报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的。
第9条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5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认定的十五个方面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进行排查或排查出未制定措施及时落实的。
第10条发生重大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无故不到现场指挥抢救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元的罚款。
第11条特殊要害岗位上睡觉的。
第12条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要求建立的其他制度、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好的。
第13条各级管理人员都要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贯彻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生产现场及各工作岗位,一经举报或检查发现违章指挥生产的。
第14条各单位无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施或规程、措施与施工现场不符又不及时修改补充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擅自安排施工的。
第15条安监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16条酒后入井或上岗的。
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17条每一入井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井口安监人员(或把钩工)的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无理取闹和扰乱井口秩序的。
第18条使用支护锚杆起吊或使用锚网吊挂物料设备的。
第19条轨道运输系统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强行运输的。
四、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20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不按矿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单位安全会议)的及不参加矿安全、通防调度例会的。
第21条对上级安全指令、条例、文件及会议精神不积极组织传达贯彻和付诸实施的。
第22条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人员,单位正职及主管技术员在入井前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规章制度教育以及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的。
第23条对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未按要求时间进行整改、落实的。
第24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的。
第25条各级管理人员凡查处“三违”不按有关规定处罚的。
第26条各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监人员检查行走的路线,未检查出隐患问题走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
第27条安管人员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拒不签字或不按时整改反馈的。
第28条谩骂各级检查人员的。
第29条“三违”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撒谎瞒报的。
第30条单位正职在新工人入井前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无老师傅带领以及不满三个月而让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的。
第31条单位不按规定组织人员培训,每出现一人次缺员、顶替的。
第32条单位值班领导不组织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擅自离岗的。
第33条单位职工及带班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私自入井的。
第34条井口检身人员未认真执行检身制度。
第35条井口房内或井口20m范围内吸烟的。
第36条入井人员不随身佩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第37条戴电子手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第38条班组长不集中收工、不与本班工人同下同上的。
第39条乘坐罐笼或人车不排队,不听从井口把钩工或安监人员的指挥有意扰乱秩序的。
第40条不持证上岗或岗证不符的。
第41条在岗位上脱靴、脱帽、关闭矿灯的。
第42条在井上下随意乱写、乱画有碍精神文明的;物料码放不整齐、不挂牌管理的;机器设备、备件、材料乱扔乱放的。
第43条一般工种岗位睡岗的。
第44条各种水管接头不使用U型销,使用其它物品代替、单腿销。
第45条乘坐人车提前摘链和不挂链的。
第46条顶板离层仪未按规定观测并留好记录的。
第47条职能部室下达的各种安全指令、通知等未按要求及时领取和报送的。
第48条各种设备、设施需采取放飞措施而未采取的。
第49条坡头自动复位挡、坡底阻车器未按要求使用,在使用完毕后未恢复到正常状态的。
第50条绞车前未按要求安设各种保护设施的。
第51条轨道运输系统内各巷道口未按要求安设语音报警装置(红灯)的。
第52条绞车运行未按规定开启语音报警装置(红灯)的。
第53条一般工种岗位脱岗的。
第54条在用绞车齿轮箱无护罩或有护罩不固定的。
第55条各类电器设备不使用时,开关手把不打零位的。
第56条斜巷运输在斜巷中间长时间存放各种矿车的(回采超前电缆车及设备车除外)。
第57条耙矿车不上防护网的。
第58条耙矿车护绳板损坏后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时修复更换的。
第59条耙矿车固定未按要求打地锚螺丝固定的。
第60条各种电器设备操作按钮不能正常使用,使用锚杆或其它物品放在操作按钮上使用的。
第61条各种动力设备电机与减速机连接装置防护筒观察窗小盖未按要求固定的。
第62条皮带各种保护不起作用,甩保护开动皮带的。
第63条岗位工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的。
第64条回采工作面注液枪使用完毕后,随地乱扔的。
第65条机电检修工未带便携仪的。
五、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66条人车到副井底停车后,跑步赶罐的。
第67条员工未按规定进行测血压的。
第68条定位卡未与安全帽固定在一起的。
第69条灭火器未按规定进行月检的、消防设施不全的。
第70条进入主副井口范围及井上施工工作场所范围内未戴安全帽的。
第71条上井后不遵守检身制度的。
第72条佩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不佩戴防尘口罩的。
第73条工人候罐超过候罐门的。
第74条安监人员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及解决期限的。
第75条对组织的各类检查拒不参加或无故迟到的。
第二章开掘
一、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元的罚款。
第76条临时支护不跟头(包括锚喷巷临时封闭)空顶作业的。
第77条掘进上山,耙岩机固定不牢未安装卡轨器和固定绳索的。
第78条综掘机启动前未提前发出报警信号的或发出报警信号后铲板和截割头附近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第79条耙岩机司机工作时,前头和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工作、行走或停留的。
第80条综掘机没有按规定安装照明、急停、信号或未保持完好的。
第81条开掘巷道贯通、过断层、过老空、留煤假顶以及过煤层松软、顶板破碎等特殊地段,未制定临时措施的,或不按措施要求施工的。
第82条独巷内前头施工后路整修同时平行作业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83条掘进开口施工前,不检查和加固开口附近10m内巷道支护的。
第84条施工现场无“三图一书”(巷道断面图、避灾路线图、施工作业图、爆破说明书)或不齐全的。
第85条掘进不按给定的中腰线施工或随意挪动中腰线的。
第86条巷道出现片帮不处理、出现顶空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第87条掘进巷道机头与机尾不搭接的运输溜子机尾不打机尾柱子的,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未加防护罩的,皮带卸载臂下未加防护装置的。
第88条掘进后路出现挂网脱落或网兜等情况影响安全仍继续施工而不停头整修的。
第89条不“敲帮问顶”、找净巷道浮矸、伞檐就盲目作业的。
第90条不按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参数随意打眼和装炮,造成超挖的。
第91条永久支护(包括正规支架、锚杆、锚喷等)距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92条棚距、间、排距超宽,柱根不在实底或垫浮矸活煤的。
第93条上下山掘进不按规程规定开凿躲避洞、把钩峒的。
第94条光爆锚喷巷道,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施工的。
第95条锚杆、锚索角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构件不全、托板不密贴煤岩壁或外露长度超过规定以及安装不合格的。
第96条喷射砼前不找净顶邦浮矸危岩直接喷射的。
第97条砼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或标号达不到设计强度要求的。
第98条喷体厚度不够或基础不喷丢底根的。
第99条使用耙岩机装载的开掘工作面,耙岩机距头超过20米仍不移机的。
第100条掘进后路不及时清理,有淤泥积水、活煤杂物以及材料设备不按要求分类挂牌码放整齐的。
第101条锚喷巷道移机后三天内两帮及底根仍不及时成巷的。
第102条掘进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汇报的。
第103条打锚杆不按规定要求数量使用树脂药卷的。
第104条综掘机前有人工作时,综掘机截割头未落地的,不提前后退并切断电源的,未打开隔离开关的。
第105条综掘机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台的。
第106条各类掘进机械人走不停电,手把未打零位的。
第三章回采
一、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107条当班队长(技术员)、班长随意改变工作面支护形式或支架规格的。
第108条空顶作业的。
第109条工作面顶梁、支柱或其它辅助材料配备不足尚不具备生产条件强行生产的。
第110条综采工作面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处理,不接顶造成倒架的。
第111条采煤机开机前没有事先发出信号,司机没有进行安全确认,机道和滚筒前后5米有人逗留的。
第112条采煤机割煤时,拉倒支架的。
第113条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打开启动器隔离开关的。
第114条工作面在初采、回撤、过断层、过老空、留煤假顶或冒顶区及托伪顶开采等特殊情况时,没有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115条工作面上下巷必须保持安全出口,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高度不得低于1.6米(综采1.8米),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超前处理和超前支护距离及支护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第116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找净浮煤、浮矸盲目作业的。
第117条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发现隐患及险情时,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排除的。
第118条工作面采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非正常情况有措施批准除外)。
第119条工作面擅自丢顶煤、底煤、活煤的。
第120条工作面特殊支架(双楔顶梁、木垛、密集、丛柱、戗棚等)不按规程使用或架设不合格的。
第121条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的。
工作面最大控顶距离超过规定的。
第122条工作面支护用品没有按规程要求进行编号管理的。
第123条支柱打在浮煤、浮矸上的。
第124条使用失效支柱或顶梁(漏液、缺损、开焊等)的。
第125条 放炮崩倒的支架或支柱不及时扶好的。
第126条机道有片帮危险或煤壁伞檐大于规定,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第127条超前采煤机改支柱或追机打支柱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128条支柱打设歪扭、不迎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值的。
第129条支柱手把体方向没有朝斜上方的。
第130条支柱不按规定栓柱头、穿铁鞋的。
第131条顶板破碎时,不掏梁窝超前挂梁的。
第132条采面上下尾巷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第133条回柱与割煤平行错距小于20米的。
第134条放顶时,板梁、搪材不回收复用的。
第135条综采工作面割煤和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移架的。
第136条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不平行,前梁接顶不严密出现顶空、上仰或下栽超过7度的。
第137条相邻支架高低差和架间空隙超过200mm或出现咬架、压架、爬架的。
第138条移架后,操作手柄没有打到零位关闭载止阀门的。
第139条处理倒架、歪架以及更换支架,拆修顶梁、支柱、座箱及大型部件时没有制订措施,领导没有进行现场指挥的。
第140条机采工作面需要放炮时,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没有保护措施的。
第141条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不齐全,水压水量不符合要求,无水开割煤机的。
第142条采煤机牵引链两端须固定牢靠并经常检查,张紧程度适当并无别劲,凡造成断链的。
第143条采煤机与工作面运输机联锁控制装置不灵敏可靠,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停机的。
第145条采煤机无故割顶、割底的。
第146条倾角超过15度以上机采工作面,未使用防滑装置的。
第147条采煤机机身下有支柱、顶梁、工字钢、长木头或直径超过300mm大碴块通过的责任者。
第148条工作面和顺槽运输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好戗点柱、压点柱的。
第149条工作面移溜子必须追机作业,从两头向中间移溜子的。
第150条移溜子与采煤机距离小于15米的和溜子弯曲段不足15米的。
第151条使用顺槽溜子拉工作面机头的。
第152条顺槽小绞车使用单体支柱打压戗点柱的(拉机头机尾慢速车除外)。
第153条使用溜子运送物料时,严防物料顶人,违犯运料、掏料工作顺序的。
第154条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工作前应先碰车试运转,未经试运转直接开车的。
第155条顺槽破碎机入口处,没有设有安全防护栏的。
第156条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规程规定的或现场无检测手段的。
第157条乳化泵站压力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低于18Mpa,使用综采支架的低于30Mpa的。
第158条泵站压力表失灵仍继续开泵作业的。
第159条泵站输出高压管路快速接头不使用U型卡、使用其它物品代替、单腿销或管路漏液、跑液的。
第160条工作面无备用乳化泵的。
第161条乳化泵站设备本身及附近15米范围内不清洁卫生的。
第162条工作面两巷材料、设备、备配件不分类挂牌码放整齐或距轨道间距不足0.5米、行人侧宽度不足0.7米的。
第163条凡拉水煤不采取措施的。
第164条凡故意将喷浆、矸石块装入皮带的。
第165条巷道内积水多,造成行人困难的。
第166条工作面班后不认真执行安全质量评估的。
第167条采面支架阀组操作手柄未及时打闭锁的。
第168条回采工作面转载机溜子进口处未按要求安设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失效的。
第169条综采工作面机头、机尾、架脚及架箱内浮煤不及时清理,架箱盖板不平稳或其它不使用的物品不及时清理,影响行人通行的
第170条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尾巷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打设支护和支护不合格的。
第171条工作面各种电器闭锁装置不按规定安设或使用的。
第172条特殊回采工作面回采完后未及时封闭的。
第173条特殊回采工作面回采完后不大封口木柱的。
第174条特殊回采两巷之间不按作业规程留煤柱及回采工作中打透的。
第四章巷道维修
一、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175条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和危及行人安全仍强行生产的。
第176条修复旧巷、盲巷或通风不良地点,首先要通风,通风后,未经瓦斯员检查有害气体便盲目进入作业的。
第177条返修大片口、处理大冒顶或清理煤仓、修补仓壁以及报废巷道拆除支架等,未制定专门施工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兑现的。
第178条在架线巷道内整修时,事先未与调度室、运输队联系好,架空线没停电工作的。
第179条在倾斜巷道内整修时,不停止正常提升运输交叉平行作业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180条独头巷内整修,不按施工顺序由外向里整修的。
第181条独头巷内整修,放两个整修茬同时施工的。
第182条替换或拆除旧支架时,未完工即终止作业的。
第183条整修茬收工前,必须将茬口部分帮顶背实封严,凡出现空帮空顶影响行人安全的。
第184条收工之前,没有将活碴、杂物清理干净,物料码放不整齐,通风、运输、水沟不畅通的。
第185条喷浆作业完毕后,管线上渣料未清理施工人员撤出的。
第五章机电
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
第186条检修高低压电气设备时,不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操作程序,带电作业的。
第187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工作的。
第188条明火操作者。
第189条停送电没有专人负责,不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没有闭锁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190条如需带电测试时,高压带电部分与操作部位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规定,没有设置绝缘隔板进行隔离,没有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第191条非专职工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第192条电气设备出现失爆责任者及机械设备发现漏电的责任者。
第193条发现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第194条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瓦斯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或有意制造失灵的。
第195条拆掉过流或无压释放保护器、实际整定值超过额定整定值以及短接电机综合保护的。
第196条井下电焊、气割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197条未同有关部门联系,随意私拉线路的责任者。
第198条防爆设备未经验收、无防爆合格证、无MA标志入井的。
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199条检修或试验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200条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电气设备及其拖动的机器外露传动部分,无保护罩或遮档的。
第201条备用电气开关不堵挡板眼的。
第202条非工作和管理人员随意进入配电峒室而当值人员不及时制止的。
第203条配电峒室内的设备缺完好牌、标志牌、停送电牌、高压危险牌及供电线路牌板等的。
第204条配电峒室内绝缘操作台、照明、消防用沙箱、沙袋、灭火器具及防火门等有一项不合格的。
第205条配电峒室内的易燃物、杂物或设备上不清洁卫生、有灰尘的。
第206条发现漏电继电器不按规定作检漏跳闸试验的或无记录的。
第207条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有一处不合格的。
第208条高低压电缆(包括通讯电缆、遥测线)落地压埋的;吊挂不合格或用铁丝吊挂的。
第209条在用动力电缆盘圈超过五圈的(机组电缆和煤电钻电缆除外)。
第210条用铁丝、铜丝、其它材料代替保险熔断丝的。
第211条低压开关闭锁装置失灵或缺闭锁杆的。
第212条带电搬迁安装电气设备的。
第213条不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或不定期检查的。
第214条流动设备每发现一台件不上架的,五小设备不上板的。
第215条机电设备超期使用或带病运转不及时更换的。
第216条维护保养不善或超负荷运转,烧毁电机的。
第217条各机电设备使用安装地点有活煤杂物堆积或被压埋的。
第218条机械设备发现漏气、漏风、漏油、漏水的。
第219条设备无包机牌、完好牌、电缆拐角及接线盒一端无导示牌的。
第220条无供电线路图或线路图与实际不符的。
第221条机电硐室、机房各种管理制度、试验记录不齐全的。
第222条矿灯不能正常连续使用11小时,矿灯不完好入井的。
第223条使用中的各种保护、电缆、接地极等电器设施,不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并留有记录的。
第224条机电设备管理不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
第225条选煤车间工作期间需佩戴矿灯未佩戴的。
第六章提升运输
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
第226条操作时精力不集中发生断绳跑罐或过卷事故的。
第227条凡斜坡蹬钩扒罐、大巷扒罐、坐皮带机、蹬运输溜子者。
第228条发生追尾、撞车事故的责任者。
第229条造成过卷、过放、断绳跑罐、物料坠井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第230条造成淤机头、胶带撕裂或断带事故严重影响生产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231条超挂罐、放飞车的。
第232条人车未停稳时随意上下人车的、乘车时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的、在两车箱之间搭乘的。
第233条不使用保险绳的;绞车运行期间把钩工离岗的。
第234条钢丝绳出现断丝、磨损超过规定或绳卡子少螺丝固定不牢而强行使用的。
第235条火工品运送违反《规程》规定的。
第236条用罐撞风门造成事故的。
第237条司机在驾驶室外操作或将头及身体其他部位探出室外行车的;非跟车人员乘坐机车的。
第238条司机离开驾驶室时,没有切断电源,取下手把,拧紧制动闸,并没打开车灯的。
第239条大型提升绞车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后备保护必须齐全可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240条斜巷运输不认真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的。
第241条小绞车使用不执行“人走停电”制度的。
第242条小绞车绳跑偏或排绳乱不及时处理的。
第243条运输巷道两侧宽度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特殊情况应有措施)的。
第244条斜坡运输的各种安全设施没挂牌管理的。
第245条斜坡运输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的。
第246条斜巷轨道运输平坡头处没安装阻车器,或没保持常闭状态的。
第247条斜坡中间偏口、坡头、坡底未按规定安装及使用语音报警装置的。
第248条斜坡运输安全设施不全、不坚持使用或有问题不及时修复处理的。
第249条发现物料戗茬或超重、超宽、超高、偏载严重、强行运输的。
第250条斜巷多偏口运输乱发信号的;把钩工不按规定要求打信号、不执行回头铃制度的。
第251条不挂红灯或未使用红灯盒的。
第252条小绞车安装位置、车房、固定方式以及四周安全间隙和司机躲避峒等,不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的;小绞车各部件不齐全完好,不符合《规程》及《规范》要求的。
第253条司机工作前不认真检查绞车压点柱、戗柱、底座螺丝(地锚螺丝)以及闸皮肖子、信号、钢丝绳磨损断丝情况等,盲目操作或有问题未处理好就开车的。
第254条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行驶的。
第255条电机车通过风门、巷道岔口、弯道或道岔以及行人密集的地段不减速,不提前发警铃的。
第256条电机车制动闸、警铃、洒沙装置、连接装置、载波电话等,必须齐全有效,缺项或不合格强行驾驶的。
第257条机车制动距离,空车超过20米,重车超过40米的。
第258条司机不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弃车提前升坑的。
第259条未经许可,私自在大巷机车道上人力推放物料罐的。
第260条人力推车时,间隔距离不够、放飞罐或在过道岔、弯道、交叉口、风门以及前方有人而不放慢速度提前发出警号的。
第261条架空线架设高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262条主要运输大巷、主提升绞车道的轨道及道岔铺设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
第263条回电轨道连接处未焊连接线、架线轨道与不回电轨道接头间未设置绝缘装置或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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