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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附录2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申请人类型
□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国内企业□公务码头临时经营□其他码头临时经营
经营区域
□海港□内河
E-mail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法人投资者(法人股东)名录
出资单位名称
类型(见附注)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股东)名录
姓名
性别
国籍
户籍登记地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申请项目
□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合并分立)□港口经营作业地点变更□法人代表、办公地点、企业名称变更
□设施设备变更□延续□停业或者歇业□补证
申请港口经营
业务的种类
□申请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申请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设施
□申请为游艇租赁业务提供码头设施□申请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申请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申请水上过驳(浮吊)作业□申请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申请为委托人提供港口理货服务□申请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服务
□申请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申请为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
□申请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申请船舶压舱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接收处理服务
□申请船舶垃圾接收服务□申请从事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
□申请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申请从事港内驳运业务
□申请渣土泥浆装卸经营业务
申请说明
(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
附件名称
申请人承诺
本单位承诺,本次申请港口经营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说明真实、准确、可靠,如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本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决定。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注:
1、法人投资者类型包括:
境外法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国内企事业单位;2、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的,应就原许可所具备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作出说明。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制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申请项目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许可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变更(法人代表、办公地点、企业名称变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变更(作业地点、作业品种、作业量或作业方式变更)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注销)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补证
作业点情况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设备、设施
所有人
联系人
电话
持证人员
总人数
高级管理
人员人数
现场管理
人员人数
现场作业
人员人数
“持证人员”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局核发的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总人数”是指作业点的所有员工人数;“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人数;“现场管理人员人数、现场作业人员人数”是指具有港口局核发的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人数。
申请作业范围
(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
种类
方式
数(箱)量
作业点所在区域
申请说明
(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
附件名称
1、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3、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4、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上岗资格证书(交通运输部颁发);□
6、现场管理上岗资格证书(市港口局颁发);□
7、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作业点平面图);□
8、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9、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10、通过评审的《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1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原件或复印件;□
1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点、作业品种、作业量或者作业方式变更的专家评估报告□
13、专家评估提出建议的处理结果(加盖单位公章);□
14、变更情况说明和依据;□
15、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制
主要港口设施、设备
序号
设施
港口
港口
设施
位置
码头结构型式
码头长度(米)
前沿水深(米)
核定靠泊等级
均布载荷
主要用途及装
岸壁机械
库场面积m2
备注
机种
负荷
数量
仓库
场地
1
2
3
说明
经营使用船舶、车辆一览表
序号
船名/车型
船舶登记号/车牌号
主要用途
登记
所有权属
船舶经营人
船舶停靠地点
备注
1
2
3
4
5
6
7
说明
经营使用拖轮一览表
序号
船名
国籍
船检机构
船检编号
主机功率
出厂时间
最大吃水
系柱拖力
船舶
登记号
登记
所有权属
所在港区
备注
1
2
3
4
5
6
7
说明
合同编号:
上海港港口设施(码头)租赁合同
(参考文本)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说明:
本格式合同为参考文本,供港口设施租赁双方签订合同时选择使用。
但参考文本中的楷体加粗部分,为港口设施租赁双方必须约定的内容,租赁经营的港口经营人申请许可提交另拟合同的,应当包含以上内容。
上海港港口设施(码头)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及《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概况
租赁标的位置:
本市(区/县)路号。
租赁标的简介:
港口设施(码头)名称、泊位位置、结构形式、码头长度(米)、泊位个数、靠泊吨级、岸壁机械(机种、负荷、数量)
。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乙方出示下列证书:
码头权属证书名称,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甲方为该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权人/代管人/委托代理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合同关系。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港口设施(码头)(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附属设施约定
该港口设施(码头)现有附属设施、设备
。
以上附属设施、设备是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的一部分,其维修、年检由方负责。
甲方同意乙方增设下列设施、设备
。
乙方增设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年检由乙方负责。
乙方增设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原有设施、设备,影响无法避免的,增设前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条租赁用途
乙方承诺所租赁该港口设施(码头)作为
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还须履行审核手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乙方在向甲方交还租赁标的之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租赁标的交付及租赁期限
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租赁标的;乙方签收交付清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交付。
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满,乙方即应当向甲方交还租赁标的;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应当于租赁期满月前,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可另租他人。
第五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月/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有关租金调整事项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租金按个月为一期交纳,先付后用,首期于
(合同签订之日/租赁标的交付之日)交纳,以后各期于前一期结束
日前交纳,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应当按应付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以项方式支付租金:
A、支票;B、转帐支付,甲方开户行户名账号;C、。
第六条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标的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约为个月的租金,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保证金不计息;租赁期满,乙方结清所有款项并已向甲方交还租赁标的后日,甲方将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本合同租赁标的(含办公及生活设施)所产生的水、电、煤气或者天燃气、通讯及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相关公用事业费的特别约定: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
。
第七条租赁标的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
甲方应当督促乙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应当按相应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租赁标的。
乙方对其在使用租赁标的时,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租赁标的有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如为正常使用下的耗损,甲方应当予修复或者委托乙方代为维修,其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甲方对租赁标的进行检查、养护时,应当提前日通知乙方,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当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租赁标的的影响。
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增设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并按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所增设的设施、设备的归属权及维修、年检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乙方增设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原有设施、设备,影响无法避免的,增设前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乙方所租赁的港口设施(码头)前沿定期挖泥由方负责,费用由方承担。
乙方所租赁的港口设施(码头)周边的防汛门、墙及等的维护由方按照上海市防汛有关条例、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条租赁标的返还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日内返还租赁标的,逾期返还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最后一期租金标准的日租金的倍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使用费。
租赁标的返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当经甲方验收认可,如因乙方使用或者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九条合同终止及解除
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租赁标的占用范围内的岸线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二)租赁标的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租赁标的毁损或者被鉴定为危险码头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租赁标的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行使抵押权的。
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方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合同解除: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标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时,租赁标的(不含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或者存在严重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经维修仍无法排除危险的;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的;
(四)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所承租的港口设施(码头)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违规转租、分租租赁标的,擅自转让承租权或者与他人交换承租的港口设施(码头)的;
(六)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月的;
(七)
。
第一十条违约责任
因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情况出现而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向履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解除时当期租金标准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甲方交付的租赁标的(不含附属设施设备)存在缺陷的,甲方应当自交付之日起日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甲方同意按逾期修复的时间减少乙方租金。
合同签订时,甲方未告知乙方租赁标的已设定抵押或者产权转移已受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内,甲方非因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提前收回租赁标的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解除时当期租金标准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租赁期内,乙方因无法维持经营等原因确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提前月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正式退租时当期租金标准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乙方未按要求提前书面申请即退租的,除甲方原已收取的保证金不再返还外,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退租时当期租金标准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一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由甲方及时将合同报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辖区监督站备案(内河港区港口经营人除外)。
因乙方从事港口货物装卸经营所产生的货物港务费由乙方承担;港口建设费由乙方承担,港口建设费返回给方。
因码头租赁所产生的其他税、费的缴付责任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十二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中一份留存,一份作为各自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报送材料。
第十五条 补充条款:
。
甲方:
乙方: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委托人:
或者授权委托人: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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