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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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教案
第1讲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课程名称
建筑法规
授课日期
授课班级
授课地点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建筑工程法律制度,了解建造师的基本情况。
教学设计(方法、教具、手段、内容)
一、概述;
二、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三、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四、建造师的职业范围。
重点难点及
解决方法
课外作业
参考资料
课后总结
任课教师贾宪涛2011年3月16日教研室主任年月日
第一讲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概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
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规范有效的法律环境。
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过程,实际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围绕着如何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以施工合同为主)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建造师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核心,必须具备较高水平的合同管理能力,熟悉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这是确保工程项目管理目标依法、依约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承包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更为紧迫的是,我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承包商不仅要继续面对国内的激烈竞争,还将面临来自跨国承包商巨头在更高层面上的竞争。
而前者与后者的差距更多地体现在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方面,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缩小这种差距,那么中国承包商无疑将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下风,甚至被淘汰出局。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本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把“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纳入到要求建造师应当掌握的知识体系中。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设置于综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共有知识点22个,其中要求掌握的有14条,熟悉的有4条,了解的有4条。
在学习大纲这部分内容时,要求学员通过学习形成两个知识体系:
第一,要求一级建造师充分掌握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合同知识体系;第二,要求一级建造师充分掌握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
这两个知识体系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
合同始终依存于一定的法律环境,而法律则通过合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建立合同和法律这两大知识体系,是提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进而实现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实现质的飞跃的必然要求。
二、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1)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3)建造师执业分类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
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l)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2讲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课程名称
建筑法规
授课日期
授课班级
授课地点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教学设计(方法、教具、手段、内容)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五、诉讼时效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六、债权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七、物权
四、代理法律规定。
八、知识产权
重点难点及
解决方法
课外作业
参考资料
课后总结
任课教师贾宪涛2011年3月16日教研室主任年月日
第二讲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由于三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
·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它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社会组织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自然人
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建设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
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
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
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
3)违约终止
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
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所采用的形式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四、代理的法律规定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因为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实施,且实施结果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如果代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将会给被代理人带来不利的后果,甚至还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所以,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一定要明确。
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被代理人自己不能亲自进行违法活动,也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违法活动;同时,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类的委托,否则,被代理人、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元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
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
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完成代理任务。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
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表现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
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终止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诉讼时效
(1)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六、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3)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4)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
用抵消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
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
七、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
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3)物权的保护
l)请求确认物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2)请求排除妨碍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
3)请求恢复原状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使之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
4)请求返还原物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5)请求损失赔偿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八、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4条规定: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据此,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将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3)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法律性质和特征既不同于作为普通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也和作为知识产权的另一部分的工业产权有区别。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与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有: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
①著作人身权主要有: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著作财产权主要有:
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翻译权;注释权和整理权;编辑权。
·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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