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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31号
罪犯甘正飞,女,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为个体户。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3刑初562号刑事判决,认定甘正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690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认定甘正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8日送贵州省第二监狱服刑,2018年3月29日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
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三课”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
接受劳动任务并按时完成。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一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获表扬二个。
由其丈夫张正强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甘正飞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甘正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正飞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32号
罪犯覃水月,女,1956年8月14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三都县人,捕前系农民。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覃水月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撤销三都县人民法院(2013)三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覃水月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人覃水月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徒刑八年。
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反省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教,认罪悔罪;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改造态度端正,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其自身对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的学习,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自己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尊敬警官,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和自己造成的严重危害;回归社会后,一定踏实做人,认真做事,不再做违法、犯法的事,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
”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
但该犯曾于2017年4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40%”扣14分;2017年5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43%”扣15.1分;2017年6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48%”扣16.8分;2017年7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23%”扣8.05;2018年1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34.82%”扣12.19分;2018年2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30.69%”扣10.74分;2018年3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0.45%”扣0.16分;2018年5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6.33%”扣2.21分;2018年6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5.66%”扣1.98;2018年7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27.89%”扣9.76分;2018年8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49.27%”扣17.24分。
2、教育改造方面: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8年思想考试92分;安全考试96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在二监区四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工种。
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尽力完成各项任务。
该犯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定额产值15600元,实际完成13745.34元,欠产1854.66元。
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获表扬四个。
由其儿子覃克训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覃水月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水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水月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33号
罪犯王学英,女,1954年5月8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长顺县人,捕前系农民。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7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9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学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9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39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9刑初6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王学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撤销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9刑初63号刑事判决第五项;责令被告人黄德英、彭小会、王学英共同退赔被害人邱加明损失人民币68000元。
被告人彭小会、王学英共同退赔被害人万彬损失人民币61200元。
被告人黄德英、彭小会、王学英、韦凤英共同退赔被害人谢老六损失人民币53200元。
对于谢老六佘下的1600元损失,由被告人韦凤英予以赔偿,对于邱加明余下的3600元损失,由被告人黄德英予以赔偿。
长顺县公安局予以冻结在案的彭小会在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
2499-0101-201-14176-99的银行存款137885.17元、账号为2499-0100-211-12990-86的银行存款98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县支行账号为6217997150002356766的银行存款61586.81元,共计贰拾万玫仟贰佰柒拾壹点玖捌(209271.98)元,上述扣押在案存款中,其中属于被告人彭小会个人存款的部分先用于赔偿被害人邱加明、万彬、谢老六(谢老六的1600元,邱加明的3600元除外)。
刑期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
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认罪服法,服从判决,无申诉。
通过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以及在警官的耐心教育和正确引导下,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我深切痛恨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回归社会后,我不再做违法犯法的事,做一个守法公民”。
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
但该犯曾于2018年2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41.55%”扣14.54分;2018年5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11.83%”扣4.14分;2018年7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5.80%”扣2.03分;2018年8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45.01%”扣15.75分。
2018年12月不遵守课堂或教育活动纪律,经教育不改,收看新闻联播时整理床铺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8年思想考试90分;安全考试96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在二监区四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工种。
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尽力完成各项任务。
该犯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定额产值8400元,实际完成7789.68元,欠产610.32元。
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25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182400元,均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获表扬二个。
由其女儿张平妹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王学英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学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英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34号
罪犯皋红梅,女,1993年1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弥渡县人,捕前系无业。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皋红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
被告人皋红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3月3日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通过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其自身对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的学习,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劳动,认真学习。
”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
但该犯曾于2017年3月因违反联组联号规定,扣4分;2018年6月因侮辱、谩骂其他罪犯,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8年思想考试99分;安全考试97分;技术考试98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4年3月在二监区三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上中底布工种至今。
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该犯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定额产值12674元,实际完成16295元,超产3621元。
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获表扬五个。
由其父亲皋世永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皋红梅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皋红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皋红梅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35号
罪犯魏远芳,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农民。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4年8月11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毕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魏远芳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抗诉,2005年3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75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4)黔毕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魏远芳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1年3月8日至2016年12月20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五十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通过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在警官的耐心教育和正确引导下,能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
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认罪悔罪,遵守监狱的一切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及“三课学习”,尊敬警官、服从管理”。
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
但该犯曾于2017年2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6%”扣0.6分;2017年4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把洗好的衣服放在床下)”扣10分;2017年6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13%”扣4.55分;2017年10月因“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做杯套)”扣15分;2018年1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21.69%”扣7.59分;2018年3月因“该犯不尊重警察”扣20分;2018年8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8.15%”扣2.8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思想考试93分;安全考试94分;技术考试97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9年1月在二监区三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工种至今。
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定额产值3309元,实际完成4287元,超产978元。
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表扬三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获表扬七个。
由其丈夫曾和志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魏远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远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刑期已实际执行十三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远芳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36号
罪犯王春丽,女,1987年9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捕前系无业。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年4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春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令侯德培、王春丽退赔被害人尹理文人民币18200元、黄超人民币18200元、顾世平人民币15600元;侯德培、王春丽、王章华退赔被害人杨丽人民币11000元。
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账款人民币200元发还给被害人王震。
该犯于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决定批捕。
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6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通过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其自身对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的学习,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树立法治观念,认罪服判。
”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
但该犯曾于2017年12月,因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1.9%,扣0.6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8年思想考试88分;技术考试92分;安全考试88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成型车间从事贴强条工种。
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该犯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定额产值21773元,实际完成26413元,超产4640元。
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63000元,均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获表扬四个。
由其哥哥王章林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王春丽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春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丽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37号
罪犯张禹凤,女,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平坝县人,捕前系农民。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5年1月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成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禹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99.7克,予以没收。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6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8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2010年10月至2015年6月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四十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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