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贸易法核心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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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贸易法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贸易法核心考点
我国修订《对外贸易法》有何重要意义?
适时修改《外贸法》,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1)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2)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
3)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需要;
4)修订《外贸法》以适应功能重新定位。
简述修订《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1)对《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2)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出规定;
3)根据《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出修改。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重点1、3、4、6)
(一)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二)取消货物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第九条)
(三)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
(四)增加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
(五)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第五章)
(六)坚决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第六章);
☆看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二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七)建立对外贸易调查措施,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第七、八章);
(八)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们应当如何贯彻实施《对外贸易法》?
1)加强各部门各方面的协调合作,贯彻实施《外贸法》,切实提高贸易能力;
2)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切实履行服务与监管职责;
3)根治地方保护主义,贯彻实施《外贸法》,建立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
4)尽快制定出台与《外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5)新《外贸法》应该说比较全面,但有些条款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
3)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其他待遇的原则;
6)对等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原则
熟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时间、空间、主体);
(二)对外贸易主管机构;
(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权);
(五)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六)国际服务贸易;
(七)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
(八)对外贸易秩序;
(九)对外贸易调查;
(十)对外贸易救济;
(十一)对外贸易促进;
(十二)法律责任。
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即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
2)最大诚信原则:
即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3)补偿责任原则:
即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4)近因原则:
即指货损的发生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而该事故是货损产生的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的、统帅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
保险单具有哪些法律作用?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凭证。
1)保险单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2)保险单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3)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什么是海损?
海损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海损——是指船只与货物在航行中或停留港口时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1)共同海损2)单独海损3)单独费用
什么是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哪些条件?
(案例,对海损类型的判断,会分析共同海损的构成,分析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
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所作的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a.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b.必须是属于特殊性质的牺牲或费用;c.必须是有意做出的牺牲或费用;d.必须是合理做出的牺牲或费用;e.必须是有效的牺牲或费用。
3)共同海损VS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了解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基本内容。
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重在理解,承运人免责)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
主要责任范围包括(8种):
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如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货物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在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或中途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及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货方所偿还船方的损失。
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裴,水渍险比平安险多哪些项目)原意单独海损负责,即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Risks)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但此处的外来原因仅指依据一般附加险所承担的责任。
试述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
(一)除外责任,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损失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征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属于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保险责任期间1.仓至仓条款(参见保险责任起讫)2.扩展责任条款(参见航程保险单)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1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收取保险费;2保险人有权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3被保险人有欺诈或隐瞒有关重要情况等行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4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的权利或代理权。
5保险人有权按规定应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
(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3保险人应当即时地按规定条件和手续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以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和清偿有关的合理费用。
2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3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
(四)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
2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3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4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情况。
6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代位求偿权和委付的区别有哪些?
:
1)两者适用的场合不同;2)两者的付款时间不同;3)两者多余追偿额的处理不同;4)代位后不一定取得委付,委付后一定取得代位。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主要险别?
:
1)基本险:
陆运险、陆运一切险;2)附加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保险单的种类:
1.定值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4.预约保险单5.重复保险单6.保险凭证。
承保风险的类型:
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内容:
(一)一般保险条款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
(二)特殊保险条款:
1.一般附加险——有11种: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
2.特别附加险——有7种: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
3.特殊附加险——有3种:
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罢工险。
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哪些区别?
1)前者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后者的标的则是有形的商品。
2)前者的受让方所取得的是技术的使用权;后者的买方所取得的不仅是商品的使用权,而且包括商品的所有权。
3)前者是一种长期的交易,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而后者的交易时间比较短,交易过程也比较简单。
4)前者适用的法律与后者适用的法律差异也较大。
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公约可非为哪些类型?
1)为设立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签订的国际公约2)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3)关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4)因国际贸易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
与一般财产权相比,工业产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工业产权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统称。
相对于一般财产权,其特征如下:
1)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一般财产权具有一定物质形态。
2)工业产权是一种人身权;一般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的内容。
3)工业产权具有专有性;一般财产权不具有鲜明的专有性。
4)工业产权的保护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财产权则没有。
5)工业产权的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般财产权则不具有。
6)工业产权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申请并获得主管部门审批才获准;一般财产权则无需此种手续。
按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做哪些分类?
:
1)按商标结构分类: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2)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营业商标、商品商标、证明商标、等级商标。
3)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按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备用商标、防伪商标、驰名商标。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相比,具有哪些差异?
:
1)专利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而专有技术则是通过专有技术所有者的占有、保密而取得的;2)专利是有期限的,而专有技术没有时间限制;3)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则是不公开的;4)专利是以书面存在的,而专有技术则不受法律限制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存在于头脑中。
根据出让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国际许可合同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
1)普通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出让方在该地域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种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排他性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出让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而出让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3)独占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出让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
4)从属许可合同5)交换许可合同
试述国际许可合同的价格条款。
:
1)固定价格:
即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清算各项技术项目所应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一个固定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2)提成价格:
固定提成、滑动提成:
即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产量、净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转让的酬金。
提成分为固定提成和滑动提成。
3)初付费加提成费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列举了哪些限制性商业条款?
(选择题)1)单方面的回授条款2)对效力异议条款3)独家经营条款4)对研究的限制条款5)对受方使用人员的限制条款6)限定价格条款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8)包销协定和独家代理协议9)搭买条款10)出口限制11)供方垄断性安排12)对宣传的限制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14)在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的限制
国际技术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技术贸易法的渊源是指调整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渊源包括:
1.国内立法;2.国际公约:
(1)为设立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签订的国际公约;
(2)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3)关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4)因国际贸易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
TRIPS协议的宗旨是什么?
其意义何在?
:
TRIPS协议的宗旨:
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
TRIPS协议的意义:
1)协议扩大了多边贸易体系的管制范围。
2)协议改善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强化了保护。
3)协议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对侵权行为制裁的原则。
简述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
1)版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的信息;8)限制性贸易行为的控制
TRIPS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指受特殊保护的带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批量产品,一经权利人直接或间接地授权投放某一市场,他就不能在对这批货物实施知识产权(独占权)。
TRIPS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序言:
(一)明确阐明守则的宗旨和目的是促进技术的国际交流,增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力量;
(二)说明守则的性质:
有分歧。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
主要是通过界定和列举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来规定守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提供方越过国境将其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的交易。
三、目标和原则。
目标:
制定普遍、平等的标准,作为技术转让交易当事人间和有关各国政府间关系的基础,考虑到他们的合法利益,适当的承认发展中国家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的特殊需要。
原则:
八项原则。
四、国际合作。
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六、限制性商业做法: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限制性商业做法,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由技术转让方向技术受让方施加的以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以保障其竞争优势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非法行为。
主要表现如下:
1、单方面的回授条款;2、对效力异议条款;3、独家经营条款;4、对研究的限制条款;5、对受方使用人员的限制条款;6、限定价格条款;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8、包销协定和独家代理协议;9、搭买条款;10、出口限制;11、供方垄断性安排;12、对宣传的限制;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14、在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的限制。
七、国家对技术交易的管理。
八、许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谈判阶段;
(二)合同阶段。
九、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端的解决。
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有哪些特点?
:
1)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具有非实物性,属于无形商品贸易;
2)服务具有不可储存型,服务商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就同时是一个消费的过程,中间无存储环节;
3)国际服务贸易难以由海关作出进出口统计,而是显示在各国国际收支表中;
4)国际服务贸易需要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
5)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常常分离,即不同时发生转移;
6)国际服务贸易主要通过国家立法进行管理。
按不同标准,国际服务贸易可做哪些分类?
其各有哪些意义?
一、按是否伴随着货物贸易而发生,可分为:
(一)国际追加服务贸易:
指服务是伴随商品实体出口而进行的贸易。
(二)国际核心服务贸易:
指与有形商品的生产和贸易无关,它是作为消费者单独所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一种服务。
国际核心服务贸易根据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距离远近可分为:
1、面对面型国际核心服务贸易。
指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双方实际接触才能实现的服务。
实际接触方式可以是供给者流向消费者,可以是消费者流向供给者,或是供给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双向流动。
面对面型国际核心服务伴随着生产要素中的人员和资本的跨国界移动。
2、远距离国际核心服务贸易。
它不需要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实际接触,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可实现跨国界服务。
二、按生产要素密集程度的差异,可分为:
(一)资本密集型国际服务贸易。
这类服务包括空运、通信、工程建设服务等。
(二)技术与知识密集型国际服务贸易。
这类服务包括银行、金融,法律、会计、审计、信息服务等。
(三)劳动密集型国际服务贸易。
这类服务包括旅游、建筑、维修、消费服务等。
(四)混合密集型国际服务贸易。
三、世贸组织在对以商品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要求,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
1、商业性服务;2、通讯服务;3、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4、分销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金融服务;8、健康与社会服务;9、与旅游有关的服务;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11、运输服务;12、其他服务。
四、以生产过程为标准,可分为:
1、生产前服务2、生产服务3、生产后服务。
五、以移动为标准,可分为:
1、分离式服务2、需要者所在地服务3、提供者所在地服务4、流动的服务。
☆☆六、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分类:
1、过境交付。
指从一成员国境向另一成员的国境提供服务,无人员和物资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实现的。
如视听和国际金融清算和支付。
2、境外消费。
指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例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外国人到本国旅游,本国学生到外国留学。
3、商业存在。
指通过一成员的法人为另一成员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例如外来的酒店、零售店和代办律师事物所。
4、自然人流动。
指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例如外国教授、工程师或医生来本国从事个体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有哪些表现形式?
:
一、直接的服务贸易壁垒,指直接禁止或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措施。
1)在面对面服务贸易中,直接壁垒主要表现为要求服务企业所有权当地化;2)在远距离服务贸易中,直接壁垒主要表现为要求服务当地化。
二、间接的服务贸易壁垒,指对外国服务提供者构成歧视性待遇的限制措施。
1)在面对面服务贸易中,间接壁垒主要表现为限制外国公司市场准入或提高外国公司营运成本的歧视性措施;2)在远距离服务贸易中,间接壁垒主要表现为增加税收。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意义是什么?
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
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例外a、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
b、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
成员可以将不符合GATS要求的国内法律、条例和规定列入豁免清单作为第2条的附件从而享受为期不超过10年的豁免。
c、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
d、政府采购例外。
2)透明度:
每一成员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便利于向其他成员提供不妨碍其法律实施或不违反其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其商业利益的各种信息,包括:
a.其所采取的一切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所有措施;b.其参与或签字的国际协定;c.新颁布的法律、条例、行政命令及其修改;d.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性惯例;e.可以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的补贴等。
3)资格的认可:
就服务提供者的教育、经验、技能的资格,证明的批准、承认及其标准方面,GATS成员之间应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安排或采用自动许可方式予以认可,并逐步制订和推行认可的统一国际标准和服务的统一国际标准。
4)公平竞争:
主要针对成员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垄断或专营服务范围之外提供服务时,不得滥用其垄断、专营的优势地位。
5)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意义:
1)GATS标志着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正逐步臻于完善;2)GATS将推动国际服务贸易的不断增长;3)GATS必将促进国际贸易的全面发展;4)GATS为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GATS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有什么意义?
GATS为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机。
1)GATS有助于推动我国服务业的国际化;2)GATS为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3)我国可以利用GATS的透明度原则,获得更多的世界服务贸易信息,提高国际服务贸易的决策能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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