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评价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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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评价细则
1总则
1.0.1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保证江西省水生态文明村创建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水利厅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1.0.2水生态文明建设以实现“三清”为目标,遵循“三不”原则,按照“四无”要求,采取“四有”措施,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对水生态文明村建设作出评价。
“三清”指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三不”指不破坏自然环境(不推山、不乱伐)、不破坏自然水系(不填塘、不改河)、不破坏传统风貌(不乱拆、不盲建);“四无”指无脏水横流、无黑臭水体、无涉水投诉、无水环境污染事件;“四有”指村容村貌有序(整洁有序)、生产生活有节(节水节能)、河塘沟渠有治(综合治理)、山地庭院有绿(绿化美化)。
1.0.3水生态文明村评价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过程,数据、资料采集要真实准确,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过程透明,评价结果公正。
1.0.4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内的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评价,建设评价范围为自然村及所覆盖范围。
2评价指标与等级划分
2.1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2.1.1建设评价体系包括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基本条件是水生态文明村的必备条件,建设指标是水生态文明村等级的评价依据。
2.1.2水生态文明村建设以村庄水安全、水生态环境,村容村貌,村民参与及管理等有一定基础为基本条件。
2.1.3水生态文明村建设指标按照水安全体系、村庄清洁体系、水资源体系、水生态环境体系、水景观与水文化体系、社会公众参与体系六类指标进行评价。
2.2评价标准
2.2.1水生态文明村应以小流域为依托,以自然村为单元,实行村庄清洁、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综合管理。
2.2.2在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过程中采用了新机制、新方法、新技术等,具有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和典型示范效应,可获得创新分。
表2.2.2-1水生态文明村评价等级及评分标准
等级
建设指标(100分)
创新项
(10分)
总评分
(100+10分)
水安全
(10分)
村庄清洁(15分)
水资源
(20分)
水生态
环境
(30分)
水景观
与水文化
(15分)
社会公众参与
(10分)
合格
--
--
--
--
--
--
--
≥70
优秀
--
--
--
--
--
--
≥2
≥90
2.2.3本办法确定建成的水生态文明村共分两个等级,分别为“合格”和“优秀”。
满足基本条件且总分达到70分以上即可评价为水生态文明合格村;满足基本条件且总分达到90分以上即可评价为水生态文明村。
3基本条件评价
3.1村庄水安全
结合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条件,具有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山洪预警和山洪灾害应急预案,且能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生活用水供水保证率在97%以上,且饮用水干净清洁。
3.2水生态环境
村域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源进行控制和合理利用,有效降低排污数量;建立适宜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稳定塘、沼气池、人工湿地等);未在≥25°的坡地开垦。
3.3村容村貌
村庄具备有组织排水设施,能有组织地进行垃圾收集,并对垃圾进行合理处理。
3.4村民参与及管理
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如村民理事会、用水协会等组织),并落实了人员及分工。
4建设指标评价
本章节内容对水安全体系、村庄清洁体系、水资源体系、水生态环境体系、水景观与水文化体系、社会公众参与体系等建设指标进行细化和评价,具体指标赋值详见附录。
4.1水安全体系评价
村庄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其所处江河流域的防洪标准,村庄内防洪安全有保障,排涝有标准。
水源保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控水库坑塘规模养殖,达到生态养殖要求。
评价指标主要为防洪标准达标率、水源水质符合要求、水库坑塘生态养殖水质达到相关要求。
4.1.1防洪标准达标率:
村域范围内的防洪工程(堤防、水库等工程)应达到相关标准。
4.1.2水源水质符合要求:
用于饮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源水质达到相关要求,其他用水也应符合相关标准。
4.1.3水库坑塘要求:
水库坑塘清洁,生态养殖,水质达到相关要求。
4.1.4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测试。
4.2村庄清洁体系评价
村庄清洁须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权益,以农村实际为出发点,重点解决农村的基本生活条件较差、人居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
4.2.1道路
(1)村庄内道路应便捷,且与对外公路相连良好并硬化或不露土。
评价指标主要为村庄道路通达性。
(2)村庄路网的通达性:
通过便捷程度、与对外公路连接程度和路面情况来反映。
(3)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4.2.2绿化
(1)村庄绿化植物选择应符合植物生态习性和自然生态布局要求,各种植物配置合理,具有较强的生态功能和观赏性,保护、发掘、继承和发展有特色。
评价指标主要为村庄绿地率、古树名木保有量。
(2)村庄绿地率(%):
村庄建成区范围内的绿地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3)古树名木保有量:
现存古树名木的数量及保护情况。
(4)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4.2.3垃圾收集与处理
(1)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生活垃圾采用分类的方式收集,收集做到密封和防渗漏,运输有措施、处理有办法。
评价指标主要为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卫生厕普及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3)卫生厕普及率(%):
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5)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相关设施并走访群众。
4.2.4排水设施
(1)村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有组织排水,评价指标主要为排水管沟化率。
(2)排水管沟化率(%):
村庄建成区内通过管沟有组织排水量/村庄建成区排水总量×100%。
(3)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及测量。
4.3水资源体系评价
农村水资源体系主要反映水资源支撑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及农村各类活动对水资源的影响。
4.3.1供水体系
(1)农村供水应满足为村民提供安全、方便的生产生活用水,供水系统应保证足够的水量、合格的水质。
评价指标主要为自来水普及率、灌溉保证率。
(2)自来水普及率(%):
通自来水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3)灌溉保证率(%):
满足灌溉用水量的年数/灌溉的总年数×100%。
(4)评价方式:
现场察看相关设施并走访群众。
4.3.2用水效率
(1)农村用水效率反映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及其科技水平,衡量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力度。
评价指标主要为节水灌溉率。
(2)节水灌溉率(%):
指本地区运用节水灌溉技术如:
喷灌、微灌、低压管道灌溉与防渗渠道等的耕地面积/总耕地面积×100%。
(3)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4.4水生态环境体系评价
农村水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可以确保村庄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及社会经济发展用水不受威胁,保证水生态系统的安全运转及服务功能及价值不受损失。
4.4.1水生态
(1)水生态体系主要评价水域水体维持水生态平衡、防止水生态破坏、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的能力。
评价指标主要为生态需水量满足程度。
(2)生态需水量满足程度:
以水系不断流,坑塘不干涸,有备用水源地为标准进行评价。
(3)门塘整治:
村庄内的门塘应进行整治并与周边水系连通,达到内外疏通,水净能洗衣,水清有鱼,有鱼能吃。
(4)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4.4.2水环境
(1)水环境评价主要从水量和水质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主要为水域面积、地表水环境质量;
(2)水域面积:
有足够的水域面积满足村民的生产生活及休闲娱乐,通过水域面积率来评价。
水域面积率=村域范围内的水面面积/自然村总面积×100%。
(3)地表水环境质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4)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4.4.3水土保持
(1)按照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评价指标主要为水土流失面积比率、山林封育保护率。
(2)水土流失面积比率(%):
水土流失面积/自然村总面积×100%,主要反映水土流失总体情况。
(3)山林封育保护率(%):
山林封育保护面积/山林总面积×100%。
(4)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4.4.4水生态环境保护
(1)应对生活、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源进行控制,建立合理的污水收集和排放体系,污水处理应达标排放。
评价指标主要为化肥、农药施用强度,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情况,生产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
(2)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
村域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播种总面积,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农药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播种总面积。
(3)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情况:
村域范围内是否建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
(4)生产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
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土(湿)地等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产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5)评价方式:
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
4.5水景观与水文化体系评价
水景观应按照农村水域周边的风景、风貌和特色,达到审美观赏要求,实现人水和谐理念,体现水文化特色,并与水工程相通,与蓄、排、灌系统相匹配,改善人居环境。
4.5.1生态水系
(1)各类水体和水生生物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
评价指标主要为水生植物覆盖率、水系连通性。
(2)水生植物覆盖率(%):
水生植物覆盖面积/水域面积×100%,水生植物指能较长时间生长在水中、沼泽、湿地的一类植物,如:
芦苇、荷花、睡莲、浮萍等。
(3)水系连通性:
河道干支流、湖泊及其他湿地等水系的连通情况,反映水流的连续性和水系的连通状况。
(4)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4.5.2观赏性
(1)农村水体沿岸应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展现当地文化特色,形成乡土气息浓郁的特有风光带。
评价指标主要为观赏游憩价值。
(2)观赏游憩价值:
具有旅游资源环境特点的水景观所提供的,集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为一体的综合效益,体现人文特色和景观美好效果。
(3)评价方式:
现场走访、察看,问卷调查。
4.5.3水文化
(1)水文化源于农业生产,根基于农村,对水的不同利用方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村落文化。
评价指标主要为水利遗产发掘与保护程度、水文化产业状况、水文化宣传效果。
(2)水利遗产发掘与保护程度:
对历史上通过利用水进行农业生产而形成的耕作方式、水利工程、水利工具、水利制度、治水技术、水利农俗等实物和文献档案的发掘和保护程度,反映各具特色的农村水文化基础。
(3)水文化宣传效果:
通过广播、宣传牌、宣传画等方式,进行水文化宣传,并建立培训的长效机制,统筹规划,分层、分类开展有针对性培训,持续提升全体村民素质,增强村民爱水、惜水、护水的意识。
(4)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问卷调查。
4.6社会公众参与体系评价
按照政府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式对农村涉水事务进行管理。
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村规民约及技术措施保护农村水资源和水环境,持续满足生产生活和改善环境对水的需求。
4.6.1规划编制
(1)自然村所在乡镇或流域应编制涉水事务规划,并覆盖本村,各村应编制水事应急处理预案。
评价指标主要为规划编制情况。
(2)规划编制情况:
反映涉水事务规划是否覆盖本村及水事应急处理预案编制情况。
(3)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4.6.2管理机制
(1)管理机制应包括建立管理机构,管理责任明确到人,由专人负责联系协调相关事宜,并将村规民约落实到位。
评价指标主要为建立制度和村规民约。
(2)建立制度和村规民约:
自然村应设立涉水事务的管理机构(包括村民理事会、用水协会等自治性管理组织),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建章立制,明确村规民约,对涉水涉村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3)评价方式:
查看设立管理机制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4.6.3群众参与
(1)水生态文明的建设应坚持政府与群众共同决策、共同执行的方式,引导村民自主参与涉水事务。
评价指标主要为村民参与度。
(2)村民参与度:
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使得利益相关群众有机会影响和共同控制资源利用、共同进行决策的过程。
(3)评价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问卷调查。
4.7创新评价
鼓励在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过程中进行创新,采用了新机制、新方法、新技术,具有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和典型示范效应,或成为示范工程,可获得创新分,其中新机制、新方法和新技术各2分,示范工程每处2分,2处及以上为4分,总分10分。
5评价方法
5.1赋分
水生态文明村评价的赋分以总分为110分计。
各项评价内容赋分分别为:
水安全体系评价10分、村庄清洁体系评价20分、水资源体系评价20分、水生态环境体系评价25分、水景观与水文化体系评价15分、社会公众参与体系评价10分、创新项10分。
计分细则详见附录。
5.2评分公式
W=W1+W2+W3+W4+W5+W6+W7
式中:
W——总体评价分;
W1——水安全体系评价分;
W2——村庄清洁体系评价分;
W3——水资源体系评价分;
W4——水生态环境体系评价分;
W5——水景观与水文化体系评价分;
W6——社会公众参与体系评价分;
W7——创新项评价分。
附录江西省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评价办法得分项评分细则
指标分类
指标名称
评价内容及分值
水安全体系
(10)
(1)防洪标准达标率
达到相关标准,得3分。
(2)水源水质符合要求
达到相关要求,得3分。
(3)水库坑塘符合要求
达到生态养殖要求,得4分。
村庄清洁体系
(15分)
道路
(2分)
(4)村庄路网的通达性
村庄内道路便捷、与外界公路相连,得2分,缺少1项减1分。
绿化
(2分)
(5)村庄绿地率
≥30%,得1分,否则不得分。
(6)古树名木保有量
有且保护完好,得1分,否则不得分。
垃圾收集与处理
(9分)
(7)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等于100%,得3分,每减少10%减1分。
(8)卫生厕所普及率
≥90%,得2分,每减少10%减1分。
(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得4分,每减少10%减1分。
排水设施
(2分)
(10)排水设施管沟化率
≥40%,得2分,每减少10%减1分。
水资源
体系
(20分)
供水体系
(15分)
(11)自来水普及率
≥70%,得5分,每减少10%减1分。
(12)灌溉保证率
≥85%,得5分,每减少10%减1分。
用水效率
(5分)
(13)节水灌溉率
≥40%,得5分,每减少10%减1分。
水生态环境体系
(30分)
水生态
(8分)
(14)生态需水量满足程度
水系不断流,坑塘不干涸,有备用水源地,3分;缺少1项减1分。
(15)门塘整治
门塘应进行整治与周边水系连通达到内外疏通2分,水清有鱼3分。
水环境
(7分)
(16)水域面积
水面面积率≥5%,3分,每降低1%减1分。
(17)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相关要求,得4分,否则不得分。
水土保持
(7)
(18)水土流失面积比率
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5%),得4分,每增加5%减1分。
(19)山林封育保护率
≥90%,得3分,每减少10%减1分。
水生态环境保护
(8分)
(20)化肥、农药施用强度
化肥低于全县平均水平,达到<15kg/亩安全标准,得2分,每少1项减1分;
农药低于全县平均水平,达到<0.4kg/亩安全标准,得2分,每少1项减1分。
(21)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情况
有一处及以上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得2分。
(22)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
≥80%,得2分,每减少10%减1分。
附录(续)江西省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评价办法得分项评分细则
指标分类
指标名称
评价内容及分值
水景观与水文化体系
(15分)
生态水系
(5分)
(23)水生植物覆盖率
≥10%,得2分,每减少5%减1分。
(24)水系连通性
村域范围内点状、线状水系全部连通,得3分,部分连通得1分。
观赏性
(4分)
(25)观赏游憩价值
具备观赏游憩价值,得2分;突出人文特色并具有整体效果,得2分。
水文化
(6分)
(26)水利遗产发掘与保护程度
发掘出一项保护完好的水利遗产,得2分。
(27)水文化宣传效果
宣传方式多样,能增强村民爱水、惜水、护水的意识,村民培训机制及内容完备得4分,缺少一项减1.5分。
社会公众参与体系
(10分)
规划编制
(3分)
(28)规划编制情况
编制涉水事务相关规划,得3分。
管理机制
(2分)
(29)建立制度和村规民约
制度完备,得2分。
群众参与
(5分)
(30)村民参与度
村民参与涉水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相关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得5分,缺少一项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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