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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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促进我省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门站价格、配气价格、终端用户销售价格.
(一)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省内短途输气管道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是指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经营企业通过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相关设施提供液化天然气储存、气化等服务的价格.
(三)门站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输气管道和设施将天然气销售给城镇燃气公司或燃气电厂在交气点的结算价格。
(四)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天然气服务的价格,包括城镇燃气企业按照气源供应方或用户的要求提供输气管道运输服务的代输价格.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天然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供应天然气的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
第四条天然气价格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同时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并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经营管道运输业务、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服务业务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财务核算独立。
第七条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独立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企业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有效资产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
第八条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管道运输气量计算确定.
年度管道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达到或超过75%的,按实际管道运输气量确定,管道负荷率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
第九条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经营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制定.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按国家或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省政府对项目另有规定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的制定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门站价格由气源价格、管道运输价格、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进口液化天然气)组成.气源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购入天然气所发生的采购成本。
第十二条门站价格根据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实行周期联动调整,可在综合考虑用户气量规模、项目整体效益和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分类制定.
第十三条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独立的配气价格。
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合理损耗,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应予以剔除。
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合理损耗按配气管网供销差率不高于3%确定,配气管网供销差率达到或超过3%的按3%核定;低于3%的据实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有效资产指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
有效资产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
有效资产不含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三)税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一)年度配送气量=年度供气量×(1-核定供销差率)
(二)年度配送气量低于年度最低配送气量时,按年度最低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气价格。
年度最低配送气量按配气管网50%的负荷率(实际配送气量除以设计配送气量)对应气量确定.
第十五条按照合理分摊配气成本的原则,可分别制定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和代输价格.
第十六条对新成立的管道运输企业和新通气的城镇燃气企业,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制定初始价格。
制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时,经营期按30年确定,投资收益分别按税后全投资内部收益率不超过8%和7%确定。
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政府职能部门核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
新成立的管道运输企业经营规模达到设计要求时,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新通气的城镇燃气企业的配气价格,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第十七条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运输气量、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校核调整.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
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十八条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第十九条建立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联动调整额
第二十条凡是纳入定价成本计算的各种供气设施设备投资及日常维护开支等,燃气企业一律不得向用户收取天然气销售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章信息公开和执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门站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管道运输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定调价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
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天然气价格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天然气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闽价商﹝2008﹞49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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