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民办学校办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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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XXXXXX职业技术学校
办
学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
XXXX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
XXXXXXXXXXXXX;
第四条 学校由XXXX举办,XXXXXXXX主管。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第六条 学校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立足XX、面向全省,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全日制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为三年,同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资格证书。
学校坚持突出学前教育专业特色,形成以教育类专业为主,信息技术类、消防工程技术类、机电类等多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根据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XX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以师生为本,依法治校,改革创新,开放合作,民主监督,科学管理,保障专家治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指导学校章程建设,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支持学校参与当地社会经济建设。
指导学校改革创新、改进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校开展校企合作。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党政干部管理规定,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指导学校干部队伍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支持学校党委自主负责内部组织机构干部任免。
第十二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及组织机构,自主聘任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举办者动员各类社会资源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办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教育部制订的专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关资格证书;
(三)根据上级政策,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合理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和教育、培养、考核及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等重要会议、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等职责,主动协调党委和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选聘内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作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XXXX职业技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和执纪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强化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实际到会党委成员人数应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长行使职权应坚持科学决策、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形式处理重大学校行政事务。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成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具体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开会。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并担负最后决策、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的职责。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增强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之间决策和执行工作的沟通,提高决策执行效率。
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校长主持。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推进专家治学、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全员监督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教育教学权威机构,统筹负责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学风建设等事宜。
学校尊重并保障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独立行使权力,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不同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各专业技术代表性教师和企业专家为主体,按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等方式遴选、经民主推荐等程序产生确定,由校长聘任。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的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对校内工资分配制度、福利政策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会、 团委、学生会等校内群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运用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三十二条 学校施行决策咨询办法。
聘请法律顾问,咨询法律事宜;聘请财务专家,咨询财务事宜。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系部、教辅部门三类组成。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书记、校长提出,校党委研究,报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作为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三)根据办学需要设置教辅部门,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制。
教学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理论学习和实习实训,享受学校提供的指导与咨询服务;
(二)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参加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学习与考试,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参加顶岗实习;
(五)根据有关政策享受免学费待遇,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奖助学金;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中专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铭记学校的校训,传承和发扬学校精神;
(三)完成规定学业,认真学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六)顶岗实习期间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实行“双证书”(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教学中引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并向合作企业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救济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依法依规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四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兼职教师、能工巧匠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
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致力于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鼓励专任教师定期到企业、幼儿园一线实践,并将实践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聘请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价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参加国家、省级及相关院校开展的各种培训;参加校企合作企业实习实践;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为人师表,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在企业实习实践期间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六)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用于开展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各类支出项目,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校产管理规定,加强校产设施管理,严防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
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预、决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逐步建立系统化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库,加强信息化仿真教学和实训教学,以信息化推进教学改革发展,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十章 学校和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牵头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各项工作。
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委员会与行业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方面开展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举办方决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及调整校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依据,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党委会提出,校长办公会议拟定修改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党委会审定,龙山县政府或龙山县教育局审查核准后发布。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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