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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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41页)
某县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编制目的和依据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机制,提高我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消除和最大程度地减少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本市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近几年某县级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动态,及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12)《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4)《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市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同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事件发生前,要采取人员避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预警、报警、响应、监测、终止及善后等工作。
当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向苏州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并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别、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分级响应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并启动相应预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
(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明确各级责任单位及下属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贯彻防范为主、防御与应急相结合的方针,依法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某县级市已编制某县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某县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某县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整合相关资源信息,同时以生态环境局为核心建立应急监测网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5)依靠科学、注重实效
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的技术储备,强化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及监测能力的建设和处置方法的研究,完善应急行动决策支持系统。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科技水平。
(6)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实行24小时值班制。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必须即时赶到现场。
2组织机构与职责
组织体系
某县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现场指挥及处置机构、专家组等组成并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所辖区、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某县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全面负责某县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某县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
分管副市长(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长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
由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提出环境应急决策建议。
成员单位:
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气象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可临时增加)和所辖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某县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监测数据和应急处置情况。
(4)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及所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工作。
(5)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开展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指挥部成员职责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生态环境局:
负责牵头开展环境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供指挥部决策;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发改委:
负责制定落实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加大调整力度,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工信局:
负责拟定全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行业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降低区域环境风险。
公安局:
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协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交巡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灾民救助工作,协助转移安置灾民;负责救灾物资的调拨、分配和管理。
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资金、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局:
负责提供地理信息作为决策支撑,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所需的应急测绘。
住建局:
负责调集并征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提供市政、建筑等技术支持;组织、协调城镇燃气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城管局:
负责市容市政、环卫设施的恢复工作,并配合公安局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必要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交通局:
负责内河水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负责航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水务局:
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数据的采集,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水利水文等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开展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根据指挥部要求对相关河流、水体开展应急控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蓝藻防控和打捞工作。
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商务局: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组织、指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急处置和调查。
卫健委: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事故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应急管理局:
负责加强对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供电公司:
负责保障防灾抢险、政府办公和生命线工程的电力供应;努力排除毁损电力设施造成的危险。
电信公司: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气象局:
负责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消防大队:
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办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
(3)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
(4)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5)负责组织编制、评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的组建、维护和动态更新。
(7)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
(8)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制订环境应急演练计划。
现场指挥及处置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视事件现场情况报请市政府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原则是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长任总指挥),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和生态环境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交通局、公安局和生态环境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水务局、气象局和生态环境局负责。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处置组、环境监测组、事故调查组、新闻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警戒维稳组、物资供应组、水源防治组、善后处理组。
(1)应急处置组
由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消防大队、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
迅速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制定抢险和救援处置方案;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环境风险源,防止事态扩大;统一管理和使用应急救援需要的各类人员、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指导事故后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清除,制定并组织实施受损环境修复方案;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
(2)环境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水务局、交通局、卫健委、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
主要职责:
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事件现场及周边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迅速确定污染物种类、毒性、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及处置方法,及时报告监测结果;根据污染源的特征、气象、水文等条件,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指导人员防护和疏散;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
(3)事故调查组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职责:
根据环境事件的性质不同,分别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监控,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指导污染控制区的警戒和防护;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环境事件性质、等级的审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
(4)新闻协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生态环境局配合,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主要职责:
负责保障事件现场与应急指挥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外界的通讯联络;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事故和事故救援情况;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5)医疗救护组
由卫健委牵头,组织消防大队、公安局、财政局、属地政府(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
主要职责:
制定受伤人群抢救方案,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紧急调用各类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和占用急救场所;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6)警戒维稳组
由公安局牵头,组织交通局、城管局、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和维稳工作。
主要职责:
确保救援道路畅通,使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物资快速到达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包括责任人控制、道路控制,保证事故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进行事故伤亡人员和失踪人员登记,对事故单位必要的人或物监督监控;对事发地疏散区内的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和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物资供应组
由生态环境局、交通局、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运、发放。
主要职责:
及时组织调运事故救援、污染源和事故区域环境控制所需的物资和设备;做好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的供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8)水源防治组
由水务局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消防大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
组织各有关部门、周边水源地管理单位按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通过切换水源、自来水应急处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必要时采取停止取水,通过对置供水等措施保证供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宣传,加强巡查,设立警示标志,防止周边群众取受污染水饮用、灌溉、喂养牲畜,防止事态扩大;组织提供纯净水、矿泉水等其他可饮用水。
(9)善后处理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善后处理。
主要职责:
组织对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置,收集保管好事故现场的物品;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并落实接待用的车辆和住宿,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办理善后处理有关事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善后处理动态。
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常态时负责指导调查分析环境安全隐患,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非常态时负责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指导污染事故现场抢险人员做好自身防护,提出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事故周边居民的疏散范围和路线的建议。
3预防与预警
监测与风险分析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码头污染、公路交通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干旱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水务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预警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生态环境局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
Ⅰ级和Ⅱ级预警信息由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和发布。
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苏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或根据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预防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做好环境应急保障。
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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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某市 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