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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中醫醫療院所安全作業參考指引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署授藥字第0九三000一七三0號公告
一、通則
(一)為提昇中醫醫療院所醫療品質,確保病人就醫安全,以醫病雙向之原則,訂定本指引,作為中醫醫療院所安全作業之參考。
(二)各類醫療作業應由合法醫事人員執行。
(三)各類醫事暨工作人員應有職前及在職訓練。
(四)各項醫療作業應確認病人身分,並核對下列事項:
1.作業項目:
掛號時,
核對事項:
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
2.作業項目:
診療病患時,
核對事項:
(1)個案對。
(2)性別對。
(3)年齡對。
(4)病史對。
3.作業項目:
處置時,
核對事項:
(1)個案對。
(2)處置項目對。
(3)時間對(如是否需要空腹進行處置)。
(4)途徑對(如內服、外洗或外敷)。
(五)其他安全事項:
1.相關醫療儀器及設備應有適當的儲存空間,並能定期查檢及記錄,以維護功能完整。
2.凡與病人血液、體液及引流液有接觸之醫療器械,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清潔及消毒,並留有紀錄。
3.若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醫療時,應依醫療法第五十條規定,建議病人轉診。
二、病歷管理作業
(一)病歷完整性:
1.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就診日期。
(2)主訴。
(3)檢查項目(如四診)及結果。
(4)診斷(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5)治療、處置或用藥。
(6)其他應記載事項。
2.所有紀錄應有相關醫事人員親自簽章及加註日期。
3.應清晰易懂且可以閱讀。
(二)病歷安全性:
1.檔案與設施應置於適當場所(動線流暢,空調、照明、消防設施良好),並裝訂牢靠,有系統歸檔,排列整齊。
2.依法定年限(七年,如法令修訂時從其規定)妥善保存病人病歷相關資料,並嚴防遺失、損毀、竄改及不當取得或使用。
3.以電腦製作病歷時,除應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外,仍應將紀錄內容列印,並依規定製作實體病歷。
(三)病歷機密性:
1.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2.病人資料(如病歷摘要、診斷書、各種證明書及各種檢查報告)的釋出,應依醫療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三、中醫內科作業
(一)應避免中醫內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開立醫囑安全性:
1.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斷(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2.查詢病患的藥物過敏史,避免開立過敏藥物。
3.根據病患病情及體重,開立適當的藥物醫囑。
4.核對藥物劑型劑量、給藥途徑、頻率及適應症等是否合宜。
5.如病患已使用西藥,評估中西藥有無交互作用,有無使用禁忌。
(三)病歷應詳細記載,尤其內科病歷要特別強調下列事項:
1.過去病史(如住院、手術病史)、家族史(如糖尿病、高血壓、癌症)及個人史(如抽煙、喝酒)等。
2.特殊藥物服用史(如降血壓藥、降血糖藥等)。
(四)診療安全注意事項:
1.為維護病患隱私,應於隱閉性空間進行理學檢查,並主動營造診間內部之安全醫療環境。
2對於產婦或具有懷孕可能性病患,在檢查與用藥上應特別注意診療安全。
3.開立處方時,應主動告知病患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及用藥指示,或請病患諮詢中藥藥事人員。
4.事前良好溝通,避免醫療糾紛,杜絕發生病人錯誤、處方錯誤或程序錯誤等事件,以加強病患就診滿意度,提昇醫療照護品質。
四、中醫傷科作業
(一)應避免中醫傷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各項傷科醫療作業應強調下列事項:
1.開立醫囑時,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斷(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2.處置時,治療計畫之訂定,傷科手法之決定與執行之示範,及病歷之記載,須由中醫師親自施行。
(1)診斷過程對:
應經過望、聞、問、切等步驟,必要時宜搭配影像學檢查判斷。
(2)處置項目對:
依病患病情不同因素,選用適當治療方法,並依據中醫傷科治療處置標準作業程序執行。
3.傷科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1)執行正骨、理筋手法時,依據病患病情不同,選用適宜治療方法,儘可能避免醫源性傷害;無可避免者,應尋求相關輔助醫療處置。
(2)外在物理性治療(如薰洗、火罐、熱敷包、艾灸及紅外線烤燈等熱療法),應注意病人主觀及客觀反應,並遵照器械使用安全規定,避免醫源性傷害;無可避免者,應尋求相關輔助醫療處置。
(3)使用針灸治療時,依針灸科作業內容執行。
(4)確定每位患者擁有安全及隱私之診療空間。
五、針灸科作業
(一)針灸前置作業:
1.針灸前,先引導病人熟悉治療環境,再向病人說明針灸流程與相關注意事項;如有任何不適,應立即告知醫護人員。
2.依針刺部位選定最適當的姿勢與體位,並安排坐椅或診療床治療。
3.針具、灸材、拔罐器、輔助器械及消毒用具等針灸材料用具,必須準備齊全。
4.針灸器械、拔罐器、醫師雙手、施針部位的消毒,必須落實。
5.消毒
(1)醫師應先將手洗淨,用棉花沾75%之酒精擦拭或戴上手套。
(2)依外科無菌技術執行,用棉花沾75%之酒精由內往外將病人施針之局部皮膚消毒。
(3)使用拋棄式毫針,需注意針的無菌保存期限,以使用時才拆封為原則。
(二)診療安全注意事項:
1.開立醫囑時,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斷(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2.確定每位患者擁有安全及隱私之診療空間。
3.小兒患者應確定情緒狀況穩定,最好有家屬陪伴。
4.選擇長度足夠之針執行針上灸,勿使用太短之針,否則容易燙傷。
(三)針灸療法相關注意事項:
1.使用拔火罐、艾灸治療時,應避免燙傷皮膚。
2.開啟電針機電源前,須確定每一個開關是否已歸零。
另外,紅色、黑色接頭不可交叉跨在脊髓兩側、頭部及心臟,電針夾夾在針柄根部,且勿夾到患者的皮膚。
3.使用紅外線時,應避免造成燙傷,且勿直接照射眼睛。
4.使用頻譜儀於顏面神經麻痺患者,在上眼皮無法閉合時,需敷蓋濕紗布。
5.針上灸宜調整針刺的深度或在皮膚上墊以紙片,以防止燒燙傷,並防止艾絨脫落而燒傷皮膚。
6.使用耳針時,應先消毒耳朵局部皮膚之施針部位,埋針處不宜淋濕浸泡,以免埋針部位感染。
7.使用頭皮針針刺前,應作局部常規消毒。
(四)特殊狀況處理:
1.針刺的安全深度可以參考針灸臨床處方參考手冊施行。
2.暈針休克時,應立即停止針刺,或起出已刺之針,先使患者平臥,再依針灸標準作業程序施行後續處理。
3.發生氣胸、血胸時,宜先量血壓並作胸部X光檢查,以確定診斷,依氣胸、血胸常規處理。
4.滯針、彎針、斷針、血腫、出血、瘢痕、硬塊、麻痺、灼熱、刺痛等症狀之處理,宜參考針灸標準作業程序施行。
(五)廢棄物處理:
1.廢棄針處理:
將用過的針集中放置,投入標有感染性事業廢棄物黃色標誌之不易穿透容器內。
常溫貯存者以一日為限,5℃以下冷藏貯存者應於七日內,交由委託之合格處理廠商清運並代為處理。
2.沾血棉球及有分泌物傷口敷料:
沾過病人體液的棉花、衛生紙、手套等,丟置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之紅色專用塑膠袋中,常溫貯存者以一日為限,5℃以下冷藏貯存者應於七日內,交由委託之合格處理廠商清運並代為處理。
六、中醫婦科作業
(一)應避免中醫婦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開立醫囑時,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斷(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三)病歷應詳細記載,尤其婦科病歷要特別強調下列事項:
1.月經史、懷孕生產史、更年期病史、婚姻史、帶下。
2.特殊藥物服用史(如避孕藥、荷爾蒙製劑)。
(四)中醫婦科診療安全注意事項:
1.為維護病患隱私,應於隱閉性空間進行理學檢查,並營造診間內部之安全醫療環境。
2.對於產婦或具有懷孕可能性之病患,在檢查與用藥上應特別注意診療安全。
3.開立處方應主動告知病患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或其他用藥指示(如飲片特別煎煮方式、服藥方法等事項),或請病患諮詢中藥藥事人員。
七、中醫兒科作業
(一)應避免中醫兒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開立醫囑時,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斷(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三)病歷應詳細記載,尤其兒科病歷要特別強調下列事項:
1.出生史、疫苗史、生長與發育、家族遺傳病史及藥物過敏史。
2.特殊藥物服用史(如類固醇、吸入型支氣管擴張劑、生長激素等)。
(四)中醫兒科診療安全注意事項:
1.診療嬰幼兒,應有充分了解病史及病況的家長或照顧者陪同在側,醫護人員同時應注意病患的安全維護。
2.應確實量體重,用藥注意劑量,避免用藥錯誤。
3.開立處方應主動告知病患和家屬,處方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或其他用藥指示(如飲片特別煎煮方式、服藥方法等事項)。
八、中醫護理作業
(一)執行中醫護理作業,應注意病人安全。
(二)依醫囑執行中醫護理相關處置。
(三)執行中醫護理作業時,應注意中藥藥品、中醫衛材之有效期限與保存及使用方式作業規範。
(四)應注意中醫給藥技術之三讀(取藥、發藥及歸藥)五對(病人對、藥物對、劑量對、途徑對、時間對)原則。
(五)應有消毒物品及藥物之安全管理:
包括針具、藥品、外敷藥膏、消毒液等。
(六)協助收集檢體時,應依據標準流程。
(七)各項中醫護理處置,應依中醫護理標準技術執行正確的操作步驟,如下列各項護理處置:
1.針刺護理。
2.起針護理。
3.灸法護理。
4.耳穴埋豆法護理。
5.薰蒸療法護理。
6.藥浴療法護理。
7.拔罐法護理。
8.刮痧法護理。
9.放血療法護理。
10.紅外線療法護理。
11.頻譜儀療法護理。
12.電針療法護理。
13.推拿、指壓、按摩法護理。
14.外敷藥貼法護理。
(八)應有病人特殊狀況、意外事件(如暈針休克、滯針、彎針、斷針、血腫、出血、灼傷、跌倒、藥物疏失等)通報及處理流程。
(九)正確的護理紀錄及簽名,並加註日期。
九、中藥藥事服務作業
(一)藥品保存:
1.應備有冷藏用冰箱(其內應置溫度計),並保持清潔,定期檢查確定有效運作。
除藥品外,冰箱不得存放食品及其他物品。
2.應有中藥飲片保存之必要設備。
3.藥品之包裝或容器必須置於避免污染之環境。
4.毒劇類中藥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及列冊管理。
(二)藥品調劑作業:
1.調劑處所內不得進食、吸菸或嚼檳榔。
2.調劑時應確認處方,並調劑正確的藥品、劑量、給藥途徑及給藥時間。
對於療程較長的處方,要確保所有藥品在治療期間內,均未超過藥廠標示之有效期限。
3.交付藥品時,應確認交付對象是否正確。
對於毒劇類中藥,應確認醫師處方箋內容及醫師簽名後,始得交付,並核對病患姓名及說明毒劇類中藥之使用方式。
4.藥品調劑及保存應避免交互污染,手不得直接接觸藥品。
(三)藥袋標示:
1.必須標示項目:
病患姓名,性別,藥品商品名,藥品數量,用法與用量,調劑地點(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調劑者姓名,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例如部分藥品有特殊保存方式、特殊處理方式,含有大黃類中藥會有軟便情形等事項)。
2.建議標示項目:
其他用藥指示。
建議項目可標示於藥品容器包裝上,或列為中藥藥事人員諮詢事項。
(四)病人用藥指導與諮詢:
1.藥事人員負有教育病人安全用藥及藥品諮詢之責任。
2.藥事人員交付藥劑時,應執行用藥指導。
3.給病患之用藥單張,應使用淺顯易懂之文字。
(五)品管作業:
1.藥品採購應註明批號,列帳管理,以利後續追蹤。
飲片應在包裝上註明出貨廠商名稱及地址、電話、品名、保存期限、保存條件、製造日期。
2.藥事人員應確認藥品之有效期限,對於已變質或超過有效日期的藥品,應立即下架處理;毒劇類中藥之管理,並應依藥事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3.藥事人員發現病人有藥物治療問題時,應主動告知醫師,並配合處理。
4.發現藥物發生不良反應時,應依藥事法相關法令向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通報。
5.其他事項,應依藥事法、藥師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及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十、感染管制措施
(一)人員規範:
1.中醫醫事人員需具有感染管控相關訓練認證,並定期接受繼續教育。
2.中醫醫療院所內應備有廢棄物處理流程,或合格廢棄物處理業者處理
紀錄。
3.罹患法定傳染病之員工,應予以強制休假隔離。
(二)器材規範:
1.工作人員於中醫醫療院所內,應穿著工作服。
2.口罩:
應備有外科手術級以上口罩,供中醫醫事人員及需要之病人使用。
3.手套:
應使用拋棄式消毒手套。
4.清潔用品:
含環境清潔用品、消毒清潔用品、拭手紙等。
5.器械:
聽診器、拔罐杯、刮痧板等與病人身體接觸之器材,均應於使用前後消毒清潔。
治療具法定傳染病之病人時,應使用拋棄式器材。
6.清潔用水:
應備有流動式水源(如以感應式或肘、膝碰觸式之自來水)。
7.飲水:
應備有拋棄式飲水容器(如紙杯),且定期檢查飲水設備,指定
保養維護及更換濾心並作紀錄。
8.包藥器材:
每次分包藥材後應清潔乾淨,每週至少清洗一次。
(三)環境清潔:
1.每天開診前及結束後,應以消毒水(如0.05%漂白劑)清潔診間及治療室
所有檯面、桌面、床位。
2.空調設備:
應保持治療環境空氣流通,定期檢查空調設備,指定專人
保養維護及更換過濾元件並作紀錄。
3.工作人員清洗、處理醫療器械或廢棄物,均應穿戴手套。
(四)中醫醫療院所作業:
1.中醫醫事人員執行工作時,應配戴外科級以上口罩。
2.中藥藥事人員調配藥劑時,應先行洗手。
3.診治疑似法定傳染病之病人後,應立即在病人處理動線上消毒後方可
恢復門診。
4.遇有疑似法定傳染病之病人,應注意其境外移入史、接觸史及過去病
史。
(五)洗手規範:
1.設備:
(1)
(1)水:
使用自來水或流動之清潔用水。
(2)
(2)洗手劑:
肥皂塊:
宜用磁鐵懸掛壁上或肥皂盒上,避免泡於水內。
肥皂液:
容器避免污染,最好用拋棄式,如需重複使用,則等肥皂溶液完全用完後,澈底清洗乾淨,烘乾後再重新裝入新肥皂,勿於中途加入新肥皂。
消毒溶液:
使用殺菌力強、使用方便之消毒液,如Hibscrub。
(3)(3)水龍頭:
最好使用以感應式,或以腳、膝、手肘等方式來開關。
(4)(4)擦手紙:
應置於水槽附近,且不易被弄濕之處,其高度應不致於洗
(5)完手後,手上的水從手肘處回流至手。
2.方法:
(1)除去手上的飾物。
(2)以清水及肥皂抹在雙手及前臂,保持手部低於手肘。
(3)雙手用力摩擦搓洗,注意指甲指尖(請勿留指甲)、指縫等處。
(4)沖水,用紙巾擦乾。
(5)水龍頭如以手部控制者,應在洗手後以手捧水沖洗水龍頭後,再以
擦手紙包住水龍頭關掉水。
(6)全部時間為15-30秒。
3.需要洗手之情況:
(1)執行需要無菌操作技術之醫療行為前後。
(2)接觸分泌物或排泄物及其用品之後。
(3)接觸病人傷口前後。
(4)原則上接觸不同病人之間。
(5)分發食物、藥物或針灸治療、放血前。
(6)進出隔離病房。
(7)曾以手挖鼻或擤鼻之後。
(8)飯前、便後。
(9)上下班前、看診前後應澈底洗手。
(10)工作時若戴手套,兩個案之間應洗手,脫除手套時亦應洗手。
(六)手套:
1.適用情形:
(1)當接觸已感染的排泄物、分泌物、血液和體液時。
(2)在照顧保護隔離病患時,需使用消毒手套。
(七)口罩:
1.適用情形:
(1)當疾病藉口沫傳染,在密切接觸病患時(距離少於二公尺),使用口罩。
(2)當疾病藉空氣或細小飛沫傳播,形成較遠距離(距離大於二公尺以上)傳播時,進入病室工作人員應戴口罩。
(3)工作人員戴口罩,應避免自己的手接觸口罩,以避免經由黏膜接觸的傳播。
2.使用口罩時,應充分蓋住口、鼻,且以使用一次為原則,若潮濕、污染時,應立即更換。
(八)隔離衣:
1.適用情形:
(1)當照顧病患時,會使衣物遭感染性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時。
(2)當隔離病室住有嚴格隔離病患,保護隔離之病患時。
(3)更換大範圍的傷口或燒傷傷口時,應該穿著無菌隔離衣。
2.穿著注意事項:
(1)以穿一次即更換為原則。
(2)隔離衣應完全覆蓋工作服或長及膝處。
(3)隔離衣之正面及背面、腰部和肘部以下視為污染區。
脫下時應將污染區包於內面。
(九)廢棄物處理:
醫療廢棄物應依照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檢驗作業
(一)院所自行檢驗:
1.試劑庫存管理:
(1)試藥入出庫應有管理紀錄。
(2)試劑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並應有紀錄。
(3)試藥開瓶日期應有紀錄。
(4)危險試劑貯存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勞工安全等有關毒化物貯存規定。
2.檢驗操作流程:
(1)檢體處理流程:
採檢:
作業時應依標準程序進行,且有採檢說明。
標示:
應有姓名或編號等標示且有檢體登記紀錄。
保存:
檢驗應留存檢體,並予適當保存。
(2)檢驗操作流程:
標準作業流程手冊需包括檢驗原理、使用試藥、使用儀器、操作步驟、參考值等,並應由檢驗負責人定期審閱並簽署。
原始檢驗數據需保存三年備查。
(3)檢驗結果報告:
報告及結果登記需包括採檢時間、病人資料、檢驗項目、檢驗結果、報告時間、參考值、異常註記、檢驗執行者簽署…等完整紀錄。
結果報告保存時間至少三年。
3.品管作業:
應有內部品管及外部品管作業。
4.檢驗諮詢:
具有提供檢驗項目專業諮詢服務之能力。
(二)委外檢驗:
1.檢體及申請資料運送流程:
(1)有專人定時接收、運送檢體。
(2)檢體運送:
運送過程應使用專用檢體運送容器。
運送溫度條件應適當。
運送時間宜在八小時以內。
(3)檢體需事先前處理者,應依規定方式完成處理後再行運送。
(4)申請單應註明病人資料、採檢日期、時間、檢體種類及檢驗項目。
(5)有詳細申請單與檢體一併運送至代檢機構。
2.檢驗紀錄及結果報告:
(1)中醫醫療院所應詳細登錄外送單位、外送日期、檢驗項目、報告日期及檢驗結果。
(2)代檢機構回復之檢驗報告結果應註明檢驗機構名稱、參考值及報告日期,中醫醫療院所並應將檢驗結果黏貼於病歷上,以供查閱。
(3)中醫醫療院所對委外檢驗之檢驗結果應有專業諮詢服務之能力。
十二、放射作業
(一)輻射安全:
1.X光機申請使用、安裝、改裝、轉讓、輸出、登記證遺失或申請停止使用報廢等相關事宜,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四章之規定辦理。
(1)每年定期檢測X光機之滲漏輻射及攝影室四周之輻射安全。
(2)本作業規範未詳盡事宜,仍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相關法規辦理。
2.機械性安全及電氣性安全:
X光機之管球(tube)、準直儀(collimator)及X光檢查檯均相當重,其平衡系統應定期檢修以免造成意外事件﹔另X光機係使用數萬伏特以上之高電壓,因此應定期維修檢查其接地線及電源開關等是否正常,以免觸電造成危險。
(二)檢查作業流程:
1.攝影檢查前應再三核對、確認受檢者之身分及是否懷孕、基本資料及檢查部位等。
2.應備有平穩腳踏板供行動方便受檢者上下檢查檯,對體弱、婦孺或行動不便者應扶持其上下檢查檯,並注意其於檯面之安全措施。
3.對於意識不清或無法配合檢查者,得請其親屬或朋友協助固定扶持。
4.對於協助檢查者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應事前告知並施以適當之輻射防護措施。
5.對於生育年齡婦女及小孩應視檢查部位,對生殖器官施以必要之輻射防護措施,並應張貼提醒文字,請懷孕婦女主動告知。
6.如需注射對比劑進行X光檢查者,應再確認病人有無過敏反應病史及是否符合碘質對比劑檢查之禁忌症,同時備妥抗過敏反應及急救所需之藥物及器械,如腎上腺素、氧氣等,以應不時之需。
7.檢查後應親自核對檢視x光片上受檢者之基本資料、攝影部位與影像品質。
8.檢查時應製作紀錄,記錄受檢日期、受檢者基本資料、檢查部位及影像資料處理情形。
9.檢查後應於會檢單上及檢查登記簿上簽章,並填註執行時間以示負責。
10.各項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三)品管作業:
1.X光機每年應定期檢測其射線品質、劑量輸出值及電流量、計時器、聚光器與照野對稱性及中心射線之吻合度等。
2.X光機的醫療曝露品質及輻射安全,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相關法規辦理。
3.影像處理設備應至少每週定期檢測其穩定度、軟片之黑白對比度及速度等(無設備者免)。
4.顯影及定影液藥水有老化或氧化現象時應予更換補充,顯影液之有效期一般為二週。
5.攝影用軟片匣與增感屏應定期檢視並予必要之清理。
6.防護用鉛衣物應平坦放置或以衣架式掛放於X光室內,不得摺疊或採尖掛式存放,且至少每年定期檢測其安全性。
7.隨時檢視X光影像之黑白對比度、清晰度及假影等。
8.各項檢測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四)廢棄物處理規範:
1.廢X光片、廢顯影、定影液不得以一般廢水或廢塑膠處理,應收集委由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合格之代處理機構處理。
2.廢X光片、廢顯、定影液處理過程與標準,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
(五)病人衛教與諮詢:
1.攝影檢查前應告知受檢者或家屬,說明檢查項目、目的及過程。
2.應製作攝影檢查衛教資料,以便民眾取閱,了解檢查目的、過程,確保就醫權益及X光檢查之安全性。
3.提供有關放射線檢查及輻射安全等相關問題的諮詢。
4.醫事放射師(士)不得將檢查結果告知受檢者或其家屬,以免滋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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