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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与新政策
新法规与新政策
2020.09
名目
一、新法规与新政策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文号】法释[2020]11号
【公布日期】2008-08-21
【施行日期】2008-09-01
【主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能够对债权要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以下债权要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要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要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要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要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舍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运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运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运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益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运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要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要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缺失要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运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要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明白或者应当明白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运算。
第九条治理人因无因治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治理费用、赔偿缺失要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治理行为终止同时治理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本人之日起运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治理行为产生的赔偿缺失要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治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运算。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那么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截了当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益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益,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宅地的省级有阻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益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说明另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能够是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能够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益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益,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益人明确表示舍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以下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益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益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爱护相应民事权益的要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要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益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爱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益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运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时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运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要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打算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那么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第十七条关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关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益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治理人;
〔三〕权益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操纵无法主张权益;
〔四〕其他导致权益人不能主张权益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时期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差不多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说明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文件名称】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方法〔试行〕
【发文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
【公布文号】总工发[2020]51号
【公布日期】2008-07-25
【施行日期】2008-07-25
【主文】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气制,充分发挥工会主席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集中、组织有序的原那么。
第四条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截了当指导。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决,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治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紧密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和谐能力。
第六条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三章候选人产生
第七条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第八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举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举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依照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第九条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第十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上级工会能够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举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
第十四条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托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主席能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截了当选举产生,也能够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能够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能够单独选举。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阻碍民主选举工作,不得阻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到场,不得以私下串联、胁迫他人等非组织行为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主席显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补选前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一样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治理与待遇
第十九条企业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企业工会主席一样应按企业副职级治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
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
第二十条企业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主席同意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二十一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企业应依法保证兼职工会主席的工作时刻及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任职期间个人严峻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由上级工会举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能够由企业支付,也能够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主席的产生,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说明。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名称】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方法
【发文单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
【公布文号】沪劳保关发[2020]43号
【公布日期】2008-08-05
【施行日期】2008-08-05
【主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方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制订如下方法:
一、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畴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依照«集体合同规定»指定由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
3、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审查的其他集体合同。
二、区县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畴
1、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审查范畴之外的企业的集体合同;
2、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3、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集体合同。
浦东新区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专门指定由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审查之外的各类集体合同。
三、报送审查时限
1、企业集体合同报审时限
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形书面告知企业一方。
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审查。
2、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报审时限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在草案通过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审查。
四、报送材料
1、报送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1〕企业集体合同;
〔2〕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工会法人证书〔或者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
〔5〕协商代表差不多情形表〔附件2〕;
〔6〕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企业分支机构报送集体合同还应提供上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上级法人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与分支机构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书面托付材料。
2、报送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1〕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2〕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送审表〔附件3〕;
〔3〕企业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证明材料〔附件4〕;
〔4〕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会组织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企业方面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附件5〕;
〔7〕职工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8〕行业性或区域性协商代表差不多情形表〔附件6〕;
〔9〕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证明材料,或者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草案的证明材料。
五、审查时限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于收到报送材料后开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附件7〕。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附件8〕。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协商当事人双方可就异议事项重新协商。
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审查。
六、储存期限
各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集体合同进行保管。
集体合同期
满后,各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连续储存的期限为2年。
七、附那么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的,依照企业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沪劳保关发〔2004〕21号文件同时废止。
【文件名称】南京市城镇社会差不多医疗保险方法实施细那么
【公布单位】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
【公布文号】宁劳社医[2020]11号
【公布日期】2008-08-20
【施行日期】2008-10-01
【主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社会差不多医疗保险方法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证局、各有关单位:
依照«南京市城镇社会差不多医疗保险方法»〔市政府265号令〕,特制定«南京市城镇社会差不多医疗保险方法实施细那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
«南京市城镇社会差不多医疗保险方法实施细那么»
【文件名称】北京市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文号】京劳社医发[2020]152号
【公布日期】2008-09-03
【施行日期】2008-09-03
【主文】
北京市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证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证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京政发[2020]24号)的精神,完善城镇居民各项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各类参保人员的政策衔接问题,现就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方法»〔京劳社医发[2020]117号〕和«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优发[2007]512号〕的要求,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等相关证件,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按以下标准确定筹资: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其他优抚对象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由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财政补助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二、社会福利机构内政府供给的服务对象,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统一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个人缴费由户籍地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财政补助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2007年市劳动保证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证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158号〕第十五条不再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证、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确保人人都能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证部门集中进行信息采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困难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政府对困难人员的优待照管政策落到实处。
二、业内动态
Ø国务院原那么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据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那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固的一部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为制定好条例,今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及相关法律任,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会议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培训,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明白得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和要紧内容,自觉遵守劳动法规,努力构建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
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Ø沪杭签订两地托付结报对方参保人员医疗费协议
杭州市医疗保险治理服务局与上海市医保中心已正式签订«关于沪杭两地托付结报对方参保人员医疗费的协议»。
依照这份协议,常住杭州的上海参保人员,今后看病后可直截了当在杭州市医保部门结算报销,而不用再来回跑了。
同样,常住上海的杭州人在上海看病也可享受这一待遇。
杭州和上海的医保部门预备互相在对方医保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具体启动时刻将依照网络条件确定,估量今年第4季度能完成相关预备工作。
届时,一个常住上海的杭州人到上海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看病,自己先付现金,然后可凭相关票据,到上海医保经办机构特设窗口按杭州医保相关政策结算费用,不用再跑回杭州报销了。
除杭州外,今年第4季度将同时提供医保异地结算服务的都市还有浙江省的湖州市。
上海与湖州也签署了医疗保险服务代报销协议,但目前这一政策依旧单向进行的,即上海的医保参保人员可持卡在湖州看病,然后凭相关票据报销,但在上海的湖州医保参保人员还无法实现在上海看病报销。
估量年底前,这项异地医保联网工程将实施完成。
除实时联网异地结算这一方式外,还有一种方式确实是代为报销,以方便两地的参保人员。
目前,上海市医保事务治理中心差不多与浙江省的嘉兴、安吉两市试运行了这种方法。
这种方法确实是参保人员在异地就诊后,把医疗费用单据交到设在当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特设窗口,由工作人员收集后,每月定时报销,参保人员同样也不用自己往返奔波报销医疗费用。
三、案例评析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何证明?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黄某参加了某市主办的专场聘请会,经面试,被一家模具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
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
黄某入职一段时刻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聘请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专门大差距。
2008年3月6日,该模具公司以黄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补偿。
黄某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努力,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也正在快速提高,公司领导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考核,也没有任何考核标准的情形下,片面地认为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模具公司支付赔偿金。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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