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社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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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上饶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校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团委、学生会及其委托挂靠单位具体指导,学生社团具体管理,学生为实现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上饶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形势,适应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教育功能、凝聚功能、辐射功能、示范功能的综合作用,通过健康有益的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配合学校培养、锻炼合格的有特长的社会主义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学生社团原则上均由学校团委、校学生会管理,但专业特点较为突出的学术社团实施共建体制,在接受校团委、学生会宏观指导的同时,接受其所挂靠的学院级团学组织的管理。
第六条各学生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三、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一条社团成立前必须向校学生会社团实践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章程、活动内容与方式、工作规划、组织领导、主要成员、隶属关系、经费来源等。
经学生会、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备组建。
第十二条社团筹备小组具体负责社团成立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社团成立时必须召开成立大会,通过成立章程和有关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社团成立之后一周内,必须到校学生会社团实践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凡是未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社团一律视为非法社团,严禁开展活动,学校将予以取缔。
四、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社团会员大会。
其主要职责是:
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原则上应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上报校学生会社团实践部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效的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设理事会作为各学生社团的执行机构,负责本社团日常工作。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宣传理事、组织理事、财务理事各1名。
学生社团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理事会一般由学生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招聘、自荐、推荐报学校团委审批产生。
理事会成员名单由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备案并公榜。
理事会成员须由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学生担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理事会成员纳入学生会干部评优。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理事会按照“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实行中期流动制,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予以撤换。
理事长允许辞职,辞职时应写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五、学生社团的纳新
第二十三条经校团委、学生会、校学生会社团实践部考核验收合格后同意纳新的社团方可吸纳新会员。
第二十四条每学年新生入学后由校学生社团实践部统一组织纳新。
各社团不得私自纳新,如有违反,暂停纳新,接受整顿,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统一纳新后,个别仍需加入社团的同学可到校学生社团实践部报名并办理入社手续,并由校学生社团实践部通知相关学生社团。
各学生社团不再单独办理纳新手续。
第二十六条所有入社会员需办理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加盖公章的会员证,并统一填写“上饶师范学院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否则不予承认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各学生社团纳新结束后须向学生社团实践部提交一份会员名单,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社团或经校团委、学工部(处)、学生社团实践部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社团不得纳新,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九条活动的内容应健康向上,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广大同学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社团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初组织本社团会员讨论一学期活动内容,提出工作计划,并报校团委审定,交学生社团实践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每项活动的开展都应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由学生社团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上饶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经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实践部批准后方可举行。
社团活动应与本社团性质和特色相结合,校团委和学生社团实践部原则上不批准与社团性质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除按计划开展活动外,必要时可举办由校团委、学生会安排的全校性的群众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确需邀请校外人员到我校举行学术活动的,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并接受校团委、学生会社团实践部管理。
第三十五条开展活动时,各学生社团之间应加强联系,互相支持与配合。
第三十六条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
原则上一学年举行一届“社团文化节”,在全校开展各种类型的社团活动,由团委、学工部(处)、学生会社团实践部统一安排,各社团具体实施。
第三十七条一项活动结束后应有活动小结,一学期结束后应有工作总结,并报学生会社团实践部备案。
七、学生社团经费财产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
2.为筹措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会员收取会费。
会费必须按照团委审核的标准收取,原则上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5元/人。
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社团会员收取其他费用。
如确实需要收其他费用或超出标准收取,则须向学生会社团实践部提出申请,校团委同意方可收取。
3.会费的收取手续由校学生社团实践部统一安排办理,并由学生会社团实践部统一收取。
4.会费由团委统一实施管理。
100%划拨给各学生社团使用,主要用于学生社团的活动的开展。
团委按类专门建立帐本,由分管老师负责管理。
5.各社团活动前必须提交活动经费开支预算,活动结束后凭票据到团委报帐。
票据必需注明所花款项的时间、内容、数量、金额、用途和经手人、证明人等,经理事长、校学生社团实践部及分管主席、团委分管老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支出。
6.各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学生社团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7.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将对学生会社团实践部和各学生社团的财务审核一次,如出现财务混乱有贪污、挪用现象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作出纪律处分。
8.学生社团经费接受学生社团会员的监督,每学期必需向会员公示。
9.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1.各学生社团须对本社团财产妥善保管,悉心爱护。
2.各社团所属财产必须建立明晰财产清单,并报学生会社团实践部备案。
3.财产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须经理事长同意。
4.财产移交时,须经学生会社团实践部验收批准并办理好有关移交手续。
5.损坏、遗失财产的须照价赔偿,如故意毁坏财产,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学生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第四十条注销条件:
1.自动申请注销
社团有如下情况之一并且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者,可申请解散:
①社团无法维持良好的组织机构,内部矛盾突出,无法进行日常活动;
②社团经费严重缺乏,难以筹集资金维持日常运作;
③社团经常参与活动人数不足,并长期无法招募到新成员,致使不能满足社团需要,难以开展活动。
2.强制执行注销
①社团管理状况长期混乱,没有统一的领导,内部矛盾突出;
②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经费严重困难;
③社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学校校规校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④社团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造成恶劣影响;
⑤社团长期无法开展让会员满意的活动导致社团严重涣散;
⑥每学期有3次以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无故缺席;
⑦每学期举办常规活动2次以下;
⑧进行盈利性活动,具体情况为利用学校资源为商家做宣传讲座等,导致会员信息外泄甚至于当场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或社团从赞助中抽取回扣,进行处分后仍不思悔改;
⑨对会员乱收会费(例如社团举办的比赛的参赛费,未经学生会社团实践部批准的社团材料费),且屡禁不止。
第四十一条注销流程:
1.每学年初,即9月份社团纳新时,要注销的社团提前向学生会社团实践部提出注销申请,申请材料必须有社团指导教师及挂靠学院意见。
2.申请注销的学生社团向学生会社团实践部提交注销申请后,就不再吸纳新会员,但仍需组织现有会员完成正常的社团活动直至学年终,即次年6月中旬。
待注销社团经费余额的使用,要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社团通过开展活动合理使用。
3.6月下旬,申请注销的社团召开社员大会,审核财务,届时社团指导教师、学生会社团实践部负责人员将出席旁听,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注销决定。
4.同意注销的社团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上饶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并将经费余额在征得全体会员同意的基础上捐赠学校学生会社团实践部,社团固定资产经认真清查,将转学生会社团实践部统一管理。
5.学生社团的注销,社团实践部将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并将注销通知送达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
6.社团注销后,社团实践部将该社团的档案调出,并于此后禁止以该注销社团名义进行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二条社团变更:
1.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指导教师、挂靠学院、社团名称、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向社团实践部提交变更申请书,申请须征得社团指导教师、挂靠学院的同意。
2.申请报学校团委论证通过后,社团实践部将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并将变更通知送达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
九、学生社团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的工作必须接受学校团委、学生会和委托挂靠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各学生社团委托挂靠单位有义务、有责任对该社团进行业务指导。
学校团委会同人事处,按每个社团1名教师的名额聘请校内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计算一定的工作量,每位教师原则上指导社团不超过2个。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强调自己的身份,真实署名,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对外宣传、出版内部刊物、创建网站必须经过学校团委、宣传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证由学校团委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团委批准后可刻制标志图章。
十、学生社团会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社员大会制度
每学年初召开一次全校社团代表大会,对上一学年的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对本学年的学生社团工作进行布置。
第四十九条例会制度
各社团理事长实行例会制度,由校学生社团实践部主持,并作好记录,各社团理事长须准时出席。
十一、学生社团的考评
第五十条学生社团考评指导(挂靠)单位与团学工作考评相挂钩。
第五十一条团委、学生会、社团实践部每学年对各社团考评一次,评出若干优秀(示范)社团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不正常、组织涣散的社团由校团委、社团实践部对其进行整顿,暂停活动,直至注销。
第五十二条每学年各社团内部评优一次,由理事会民主评议,社团实践部考核,报团委、学工部(处)审定,评出若干优秀理事、优秀会员进行表彰。
十二、附则
第五十三条委托管理指导的社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2016年5月制定,2016年5月第一次修订,此前下发的各项制度规定有与之相悖的,一律以此规定为准。
上饶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评比细则
一、遵守上饶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情况(即考勤)(15分)
1、章程、制度等材料的情况
(1)是否上交有关材料(章程、制度、活动记录、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
(2)所交材料质量、数量
A:
章程、制度是否与社团管理条例相抵触;
B:
章程、制度是否完备;
C:
计划的可行性、健康性;
D:
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E:
总结的概括性、指导性、真实性。
2、组织情况(5分)
(1)机构完善程度:
A:
理事会的设立及理事人员安排;
B:
理事会下属部门的设立。
(2)换届情况:
A:
会长,理事候选人提名是否符合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民主。
B:
理事会下属部门的设立。
(3)招收新会员是否措施得力,有无违规现象。
(4)机构设置、会员注册等组织建设方面是否合乎社团管理条例。
3、
4、接受院学生会领导、社团实践部的监督情况(3分)
5、所举行的活动符合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5分)
二、遵守社团内部管理章程、制度情况(即账目)(10分)
1、章程、制度的贯彻情况
(1)操作中是否有违章现象
A:
经费使用是否违章;
B:
人选使用是否违章;
C:
活动性质是否违章。
(2)理事是否违章
2、学生社团内部会议记录、大事件等记录齐备
3、经费管理状况
(1)是否有账本,是否按时交账本,是否做到账目清晰、票据完整;
(2)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学生社团经费管理程序。
三、社团活动情况(40分)
1、社团开展的健康的活动数量(每次活动5分)
2、活动质量(目的、过程、影响和意义)(根据实际情况加1-5分)
(1)目的明确
(2)组织有序
(3)活动现场气氛活跃
(4)场内秩序稳定
(5)宣传效果好
(6)活动具有影响和意义
3、活动的创新情况(注:
每年进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加分)
(1)社团网站宣传力度(含网站建设、内部更新、内容管理等)
(2)社团自己独立开创、符合学院建设、发展需要的活动。
4、邀请院学生会社团实践部干部参加活动情况及社团间联系情况
(1)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每邀请一次学生会社团实践部干部参加,加1分
(2)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每邀请一次主席团参加,递送请柬,加2分
相关说明:
1、每次评比以两次评比之间的工作为准;
2、评比小组成员由社团委员会组成;
3、在按本细则评分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社团委员会讨论决定。
4、违反社团管理条例或社团内部章程、制度,情节严重者,取消评比资格。
5、协会会长二四六制度即将达到上线者,予以口头警告;达到上限者,适当扣除经费,情节严重者,免除会长职务,由副会长或者社团实践部监管;副会长如若仍不遵循二四六制度,撤销协会,并通报会长所在学院。
6、本评比细则解释权归上饶师范学院学生会社团实践部。
3、评比奖励
1、奖励5个优秀社团包括个人
2、奖励两个协会活动经费,每个协会200元。
注:
连续1-2年分数最低的两个社团撤销该社团,并把扣除的经费用于奖
励最优社团。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本规定2015年10月制定,此前下发的各项制度规定有与之相悖的,一律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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