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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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浙江工商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浙商大教〔2015〕1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创业精神,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的精神,促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推进我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深入持久开展,规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工作环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十二五”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的重点项目,也是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该计划通过支持部分优秀学生参与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探索并推动以问题和课题为导向和载体的教学模式的建立,推进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才培养和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改革,建设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大学生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该计划遵循“注重过程、兴趣驱动、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服从“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
领导小组(成员增加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及经费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团队(以下简称“国创团”),分别由教师国创团和学生国创团组成,团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教师国创团由相关专家及项目指导教师和管理教师组成。
负责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动员、组织、实施、指导各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专利申请;支持和协助学校开设与创新创业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等课程;提出其他咨询意见和建议。
学生国创团由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成员及部分有技术特长和责任心的非项目组人员组成。
学生国创团是学校引导广大学生从事创新创业训练活动的桥梁和纽带;配合学校做好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各项宣传;支持和参与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活动;协助学校做好创新创业训练活动的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能力培训、会议、监察、文档搜集等事项;帮助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成长的培育功能。
学生国创团对各学院学生校级创新创业项目团队(以下简称“校创团”)工作有指导和帮助义务。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院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由院领导任组长,服从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负责本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各学院应将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作为常规工作落实在岗位职责中,由专人负责。
第三章训练计划内容
第七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成果为基础,进一步开展至少1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的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并且承担过校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采取团队或个人形式申报,创业训练项目以团队形式申报;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
鼓励专业交叉融合。
(二)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须完成项目。
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不超过4年,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三)申报项目必须包含实质性的研究内容,或有一定应用价值、商业潜力的创新及创意。
项目无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四)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数仅限1项;项目组成员同时承担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五)承担在研项目已达上述限定数的,不得参加新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主要参加人员也不得因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第九条申报对象为全校在籍本科生,主要面向大一、大二年级学生。
第十条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学生申报,学院初审。
每个项目均应有指导教师,团队指导教师由1-2人组成,指导教师限指导一个“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需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学院创新创业领导小组通过公开答辩等形式,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各类项目进行遴选,再向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推荐。
第五章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结题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与管理
(一)教育部(教育厅)将当年度立项项目数下达至学校后,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布,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公开答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立项。
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发文正式立项备案。
(三)项目申报人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对研究项目负全责,组织协调项目组全体成员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研究的各项任务。
(三)项目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项目负责人不定期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与结题
(一)项目组在项目结束后,需及时向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写结题申请书,并提交成果报告、相关支撑材料。
(二)根据项目研究期限,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等参照项目申报书、结题申请书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结题预验收。
对无进展或进展缓慢的项目,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将予以督促,并不得参加公开答辩。
对预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公开答辩验收。
如公开答辩验收未通过,将酌情减少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申报数。
(三)验收标准:
具备下列成果之一,经答辩委员会评定通过后方可结题。
1.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
2.有计算机应用程序,并得到有效应用(网页截图);
3.有应用价值的研发实物作品(图片);
4.参加学科竞赛、挑战杯等荣获省级三等奖(含)以上;
5.获得各类专利、发明,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6.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研究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有创新,有亮点(研究结果有应用;调查报告内容翔实、数据真实),并被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附有证明材料;
7.结合教师纵向科研课题(厅级以上含厅级)开展研究并已结题,附有相关部门的结题证明材料;
8.获得横向资助3万以上,并完成横向研究项目,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9.有创业实体(含网店),并开展实际业务,附有相关财务报表数据;
10.其他由结题验收专家认可的成果。
(四)由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撰写项目验收报告,并报送教育部(教育厅)。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与交流
(一)项目变更。
国家级项目主持人及成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
学校将对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予以及时终止。
(二)项目交流。
校国创团每年将举办大学生科技论坛和年会等活动,鼓励并支持参加项目的学生、指导教师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创业论坛等,搭建学生、指导教师的项目交流平台。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全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均要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五条对于指导“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学院应给予每个项目不少于8课时教学工作量,每课时75元的指导教师工作量补贴,项目有2名指导教师的各50%分配发放工作量津贴;承认其年度教学业绩中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量。
学校对于验收为优秀项目的指导教师将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学院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在学年评奖评优中应给予优先考虑。
优秀项目经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可替代部分培养方案内的实验课程学分;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可根据《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浙商大教[2007]184号)文件规定获得创新学分,项目成果也可根据《普通本科生科研作品代替毕业论文(设计)暂行办法》(浙商大教[2010]111号)文件规定,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教务处审定,可替代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的资助额度。
按照上级部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要求,学校给予项目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下拨到每一个项目组,根据研究计划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的项目经费。
项目验收结题后(以学校公示日期结束为基准),项目经费应在一年后报销完毕;逾期未报的项目剩余经费,学校有权收回,加以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项目管理办公室制作项目研究经费使用卡,经教务处、计财处确认后启用。
项目立项后先拨付项目经费的6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40%。
项目经费由项目团队成员共同使用;经项目经费使用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指导教师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经费使用范围为:
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购置1000元以上设备,须执行政府采购,需按照学校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报销时须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离校时须将设备退还学校)、论文发表版面费、调研差旅费、打印费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合理费用。
论文作者单位必须署名浙江工商大学;基金项目(论文课题来源)需注明浙江工商大学教育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度或项目编号),版面费报销前需到教务处核实刊物级别(参照科研处相关规定执行)。
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报销80%论文版面费,其他刊物报销50%。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劳务费、评审费及餐饮费。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要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学院如发现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须及时向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报,一经查实,即中止该项目资助,并取消该团队负责人今后申请本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章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对于获得国家“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资助项目,进行研究后又得到其他科研经费支持的项目,学校按照有关科研项目政策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获得的转让费,60%作为奖励费发放给项目组全体成员,40%纳入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发展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院(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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