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价合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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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价合同doc
SFI-2018-01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总价)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2018年版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等成果文件,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而成。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共计10条,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包干范围、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词语含义、承诺以及合同订立与生效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可以结合本工程实际,在协议书有横道线的地方,对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描述;或在协议书有可选项的地方,作单项或多项勾选进行相应确定,其中,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格包干范围等条款,关于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当事人可在有横道线中作相应功能描述,指出本工程所需要实现的功能,或作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与工程量描述,或勾选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填写对应工程量;关于包干范围及包干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可在有横道线中作相应描述,或勾选相应选项进行确定。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参考国际通用合同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合同范本,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双方谈判、协商,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以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在专用条款中有可选项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作单项或多项勾选以确定相应修改补充内容;如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可不作勾选。
(四)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形成补充条款。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各类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固定总价合同(含图纸和技术规范包干)。
上述各类工程特点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以上(含一项)的,可采用总价合同:
1.项目目标与功能需求、工程范围和内容、以及现场施工环境条件等关键性边界条件因素较清晰明确,工程类型市场成熟度较高,项目构成定型性、非差异化及标准化特征较显著,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经济指标已获得市场较充分认可,勘察、设计资料详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满足直接施工要求,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完整、详细、清晰、完备,材料设备规格选型明确,承包商能够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和项目计价,其对工程造价文件中缺项、漏项、错项、错量等各种错误缺陷问题的提出都得到必要的合理修正,预计实施过程不确定性及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风险较小。
2.建设规模较小、工程量较少、工期较短、项目投资金额较低(一般见于但不限于非招标工程),且其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水平合理。
3.工程构造、技术简单或包含的工程是重复性的,一般很少或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简易,技术和实施组织风险小,计价简便。
4.工程较复杂、技术工艺特殊新颖,施工图及标准规范详尽明确,工程地质条件及现场周边环境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小,建设项目预计实施情况稳定、相关政策及市场变化影响较小,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项目齐全、工程量准确、造价水平合理,并且投标(报价)时间较充裕,承包商可以详细作现场踏勘调查,有充足时间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投标报价计划。
5.工程建成投产后一般只需符合明确的(含指标量化)产能要求和性能标准以及运维要求、适宜采用总价限制以更大程度地提高工程最终投资确定性的其他项目。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在充分了解工程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如果有)及相关履约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本次印发版次为SFJ-2018-01,即2018版第一版。
S
F
J
-
2018
-
01
深圳
范本
咨询合同
2018版
首次编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修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特征及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集体资金%;民营资本%;外商投资%;混合经济%;其他%。
二、工程承包范围(可依设计文件列明项目所需施工内容)
(1)房屋建筑、装饰、安装工程:
(可在□内打√、选填相应工程量,表中所列参考选项为项目主要承包内容,实际可依设计工程规模、项目特征等补充、扩展)
□土石方工程
□土方:
m3
□石方:
m3
□运距:
km
□门窗工程
□门窗面积:
m2
□边坡与基坑支护工程
□边坡长度:
m
□边坡高度:
m
□基坑周长:
m
□基坑深度:
m
□建筑智能工程
□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其他配套硬件、软件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型:
桩径/数量:
mm/根
设计桩长:
m
□其他基础形式:
□通风空调工程
□使用面积:
m2
□冷负荷:
RT(冷吨)
□主体结构工程
□钢筋混凝土□砌体
□钢结构□网架
□索膜结构
□景观绿化工程
□面积:
m2
□装饰、装修及幕墙工程
□装修面积:
m2
□幕墙:
m2
□电梯工程
□升降电梯:
部
□自动扶梯:
部
□屋面与防水工程
□屋面构造层面积:
m2
□防水层面积:
m2
□消防工程
□给排水工程
□室内给、排水系统
□室外给、排水管网
□燃气工程
□户数:
户
□管长:
m
□电气工程
□强电系统
□弱电系统
□其他房建及配套工程
□高低压配电、外线电缆工程
□其他:
□建筑节能
□屋面节能工程
□外墙节能工程
□机电设备节能工程
□其他节能配套设施工程
□其他通用安装工程
□
(2)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
(可在□内打√、选填相应工程量,表中所列参考选项为项目主要承包内容,实际可依设计工程规模、项目特征等补充、扩展)
□七通一平工程
□面积:
万m2
□海绵城市工程
□面积:
万m2
□挡墙护坡工程
□厚×高:
m×m
总长:
m
□燃气工程
□最大管径:
DNmm
总长:
m
□软基处理工程
□面积:
万m2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矩形断面总宽×高:
m×m
舱数:
舱
总长:
m
□其他断面形式:
□道路工程
□沥青混凝土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
□宽:
m总长:
m
□路灯工程
□座
□桥梁工程
□最大单跨跨度:
m
桥宽:
m
总长:
m
□交通设施工程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隧道工程
□洞宽×高:
m×m
总长:
m
□通信管道工程
总长:
m
□给水管道工程
□最大管径:
DNmm
总长:
m
□电力管道工程
总长:
m
□排水管道工程
□雨水管:
最大管径:
dmm
总长:
m□污水管:
最大管径:
dmm
总长:
m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填埋处理规模:
t/d
□焚烧处理规模:
t/d
□渠涵工程
结构形式:
□钢筋混凝土□砌体
□宽×高:
m×m
总长:
m
□园林绿化工程
□面积:
m2
□水处理工程
□水厂及配套工程
处理规模:
万m3/d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处理规模:
万m3/d
□污泥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处理规模:
t/d
□除臭工程
处理规模:
万m3/h
□轨道交通工程
总长:
km□车站:
座
□车辆段:
□其他辅助设施工程:
□泵站及其他加压构筑物工程
□给水泵站
处理规模:
万m3/d
□雨水泵站
处理规模:
万m3/d
□污水泵站
处理规模:
万m3/d
□其他加压构筑物(高位水池等)公称容积:
万m3
□其他市政及配套工程
(3)其他工程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招标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如果有)。
定额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合同工期对比定额工期的压缩比例为%(压缩比例=1-合同工期/定额工期)。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包干范围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5)其他:
人民币(大写)(¥元)。
2.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包干范围和包干方式(可选填合同价格包干风险范围以内的相应内容、在□内打√):
。
(1)□施工图(包括图纸与相关标准和规范);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般可适用于未编制施工图、按实物量施工的工程);
(3)□预算书(一般可适用于未编制施工图的零星、简易工程);
(4)□其他:
。
3.合同价格包干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可选填未包含在合同包干价内的内容):
。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七、合同文件构成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如果有);
(5)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6)合同通用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条款及其附件、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如果有)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另签订与上述招投标实质性背离的协议,并且,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合同订立与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
合同正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合同副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如果有)、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协议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
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
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图纸、技术规范,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相应房建与装饰、市政、安装工程等工程量计算规范的有关格式、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列出的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载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提交的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书(一般适用于非招标工程)等工程预算文件。
预算书的编制、确认可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标准(含计价规程)、价格信息计算。
1.1.1.10其他合同文件:
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
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
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
是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
是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
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
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是指与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是指在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
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
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
是指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
是指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
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
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合同中,招标工期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完成施工招标内容并通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所需的日历天数;定额工期是指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规定计算的工期,其已包括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全部工程内容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为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但不包括施工准备、竣工文件的编制和实施验收的时间;投标工期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工程报出的完成施工招标内容和通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所需的日历天数,一般地,招标工程中标的投标工期应与合同工期相同。
1.1.4.4缺陷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留取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按照第15.2.1项的约定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1.4.5保修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
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
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
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
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
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
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深圳市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对应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系数等形式计算的项目。
一般地,此类项目不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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