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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题
《安全生产法》部分
1、《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①加强安全生产监管;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④促进经济发展。
4、《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安全生产法》第7条规定: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6、《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7《安全生产法》第10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1、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12、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那些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7、《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8、《安全生产法》第22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用有效地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9、《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0、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作业人员①电工;②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工;③起重机械工;④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工;⑤登高架设工;⑥锅炉工;⑦压力容器操作工;⑧制冷作业工;⑨爆破工;⑩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工;⑾矿山排水作业工等。
21、《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2、《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3、《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4、《安全生产法》第30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5、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26、《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7、《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8、《安全生产法》第34条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9、《安全生产法》第34条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30、《安全生产法》第3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1、《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防范危险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2、《安全生产法》第37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3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4、《安全生产法》第39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3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6、《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37、《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8、《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9、《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0、《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41、《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
①工伤保险权;②赔偿权;③安全生产知情权和建议权;④批评、检举、控告权;⑤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权;⑥紧急避险撤离权。
42、《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
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③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43、工会部门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对涉及被查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保密。
47、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
4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4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5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5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53、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5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5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5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59、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60《安全生产法》第73条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要做到①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②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③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④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6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6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6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6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8、《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③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69、《安全生产法》第8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⑧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70、《安全生产法》第84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谓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1、《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等级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7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统一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②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的。
7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80、《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8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责任或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82、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8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部分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②罚款③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④没收违法所得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⑥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⑦关闭⑧拘留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6、进行安监调查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提供虚假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9、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的超过6个月。
10、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管辖。
11、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
14、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在进行整改或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15、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天。
16、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17、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做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使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1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①危机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②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③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④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2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③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A)起施行。
A、2004年5月1日B、2004年6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C)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A、严格执法,热情服务B、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C、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3、国家实行机动车(A)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A、强制报废B、到期报废
C、限制报废
4、国家实行机动车(A)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A、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B、强制保险C、保证金
5、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B)通行。
A、先左后右B、交替通行C、先小车后大车
6、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A)。
A、停车让行B、减速让行C、安全避让
7、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B)通过。
A、小心B、确认安全后C、快速
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C)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A、50B、100C、150
9、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A)处理。
A、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B、等候交警C、通知保险公司
10、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B),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A、处理B、调解C、裁决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B)。
A、市政府B、国库C、上级公安机关
12、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B)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A、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B、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C、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13、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B)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A、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B、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C、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1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C)罚款;
A、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B、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C、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15、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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