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社会主义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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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主义法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
教案
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着重掌握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等内容,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含义和法律体系的组成。
主要内容:
一、法的历史发展和本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
教学重点: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
教学时间:
3学时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
这一章实际上是法律专业的一门课程,即法学基础理论。
什么是法?
法的本质如何?
特征如何?
法是如何发展的?
法、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是什么关系?
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又是什么关系?
具体到一个国家,法是如何被创制出来的?
又是如何被实施的?
这都是这一章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设置了四节的内容:
▲第一节法的历史发展和本质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
下面先来看第一节的第一个问题:
▲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的本质
这是个法学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学的迷津”
法的本质指的是法有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有的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前,不同学派曾对法的本质做过不同的阐述:
●图片:
头像
▲●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宁肯受死而不愿违反雅典的法律,他认为,法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
●图片:
格克
▲●近代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体现“永恒正义”的“健全理性”
有的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指导着有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
●图片:
马基雅维利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人类之所以需要法,是一个国君成功统治社会必需的,是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必需的。
法律是贯彻统治者意志的一种手段,是君主先行使惩罚权的一种方式。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图片:
法国大革命
▲●
(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
国家政权由执政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图片:
独立宣言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现
不是他们各个成员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更不是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任性
●图片:
美国宪法草案
●如果法只体现统治阶级中某个集团的离开了阶级整体利益的意志,这样的法实际上就是个别人的家规家法或少数人的帮规帮法,马克思说,“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
▲
●图片:
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图片:
共同纲领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都表现为法,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图片:
象征王权的铜器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但执政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
因此法便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图片:
清明上河图
●图片:
兵马俑
●图片:
奴隶制行刑的刑具
●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个侧面,如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对法都具有作用,其中物质生活方式还具有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法的诸多侧面,如法的产生、特征、本质、作用、价值、发展等许多环节,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此外,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宗教、政治观念、●风俗习惯以至国际环境也都能对法产生重大影响。
●图片:
现代风光
●
▲
(二)法的特征
这里所说的法的特征是指法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社会道德规范)相比较而体现的特殊性。
▲1、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又是以人们的行为作为条件的。
法正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社会规范。
但法律是经过抽象概括的行为规范,它无须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具体指引。
和法的社会规范特征相似的还有纪律、宗教等,都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但法与这些规范相比,还有别的特征。
●图片:
人民大会堂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图片:
公民投票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通过法律规则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则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后果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
●图片:
服兵役义务
●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图片:
押赴刑场
▲●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图片:
法庭等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
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其它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三)法的概念(教材P17)
二、法系和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作的分类,提示了法的本质。
▲法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与法的历史类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法的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划分。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这里讲一下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
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的阶段性,表现为不同的历史类型。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这是一个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
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图片:
神明裁判的一种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是指奴隶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奴隶制法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奴隶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奴隶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来看几幅图片:
●图片:
摩奴
法典等
●
●图片:
欧洲中世纪的《海事法汇编》
▲●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图片:
法国路易十四时代制定的《海事敕令》
●封建制法是指封建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封建制法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封建地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再来看几张图片:
●图片:
格拉提安努斯教令
●这是格拉提安努斯教令,是教会法的一种。
于公元11—12世纪由意大利一位名叫格拉提安努斯的僧侣编纂而成。
●图片:
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
●这是1832年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
●图片:
法国《奥莱龙法集》
●这是公元12世纪法国《奥莱龙法集》
●图片:
《唐律残片》
●
●图片:
《钦定大清律》
●
▲资本主义的法
资本主义法是指资产阶级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资本主义法是维护资产阶级的重要工具,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图片:
英国法
●
●图片:
人权宣言
●
●图片:
法国民法典
●
●图片:
论法的精神
●
●图片:
临时约法
●
▲
●图片:
巴黎公社法令
●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图片:
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前三种类型的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都是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与此相对立,社会主义法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最高类型的法。
●图片:
五四宪法的产生
●
●图片:
新中国宪法
●
三、法的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同志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氏族习惯: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法律归法:
阶级社会的行为规范
道德规范:
共产主义社会的行为规范
(1)▲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是法吗?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方式是氏族习惯,法在原始社会并未产生
▲人类学最新研究成果直接证明了这一点
●图片: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封面
▲●2、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3、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图片:
半坡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才开始有了法。
●图片:
埃及女神
●
▲4、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
●图片
▲●1、经济根源:
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图片
▲●2、阶级根源:
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
●图片
▲●3、社会根源:
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
▲5、法产生的标志
▲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
下面给大家看一道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以前,人们普遍认为法是从来就有的,永恒存在的。
在这种观念之下,下列哪些现象被认为是法()
A.原始社会行为规范B.自然规律
C.人的理性、民族精神D.上帝的旨意
ABCD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先看第一个大问题: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图片:
车间
▲●
(一)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阶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
(二)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图片:
国徽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同样,社会主义法也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
●图片:
江泽民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要把工人阶级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社会主义的法。
●图片:
运河两岸
▲●(三)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图片:
住宅小区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必然反映自己的经济基础,受自己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为之服务。
因此,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图片:
立交桥
●
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大问题: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一)法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政治作用
(2)法的社会公共作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职能和作用
1、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2、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3、保障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4、促进和保障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发展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及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
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
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
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
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是一致的
都为维护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秩序服务
(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
确立主体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范围及着重点不同;实施方式不同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
2、分类
(1)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
(2)法律心理、法律观点、法律理论
(3)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
1、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2、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执行
3、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1、加强法制建设
2、充分发挥法律作用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我国社会主义法,既具有法的一般特征,也具有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所不具有的新的特征。
●图片:
投票等
▲●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
1、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
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它必然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相适应并为之服务。
“社会主义法”,顾名思义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
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原则。
2、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
3、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民族平等的原则
4、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图片:
值勤战士等
▲●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和广大人民自觉遵守相结合来保障实施的。
众所周知,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由于国家的阶级本质不同,法的国家强制性在性质上就迥然有别。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因此,社会主义强制的锋芒是针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特点和阶段
1、概念:
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特点:
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等(见课件图)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体制的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于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权限划分如下: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自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7)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2、社会主义法创制的阶段
社会主义法创制的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他法律规范的步骤和方法。
(1)起草阶段
(2)通过阶段
●图片:
人民大会堂
它通常包括四个步骤:
▲提出法律议案;
▲审议法律草案;
▲通过法律;
▲公布法律。
(二)法律规范
什么是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细胞”。
一国的法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为什么说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
或称之为适用条件部分。
一个法律规范并非在任何条件下和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
适用某一法律规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出现一定的情况。
凡是规定何种条件或情况下可以适用该规范的那个部分,就是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部分。
▲2.处理
即行为规则本身,或称之为行为模式部分。
行为模式部分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模式和标准,即允许、禁止或要求主体作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一定的行为。
▲3.制裁
法律后果是指主体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行为模式部分的要求将会产生的结局即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积极性的法律后果,即这种行为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保护乃至奖励;另一类是消极性的后果,即这种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有时甚至要予以撤销或制裁。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内涵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一般而言,法律规范由多个法律条文组成。
▲试用以下实例分析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
●图片:
刑法封面
▲●二)法律规范的类型
法律规范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把多种多样的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分类研究,有助于对法律规范性质、内容和特点的了解,这对正确制定和实施法律是很有意义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根据对主体的要求,法律规范可以分为: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主体某种权利的法律规范。
它即不规定主体必须作某种行为,也不规定主体不得作某种行为,而是赋予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至于是否作或不作这种行为,由主体自行抉择。
表述这类规范多用“有权”、“可以”、“得”等字样。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作某种行为的规范。
法律条文中多有“义务、必须、应当”等字样。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作某种行为的规范。
多有“禁止、不得、不准”等字样。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和体系(P48)
▲法律渊源:
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体系:
是指由一国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互相配合和协调一致,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构成:
▲1、宪法
▲2、行政法
▲3、经济法
▲4、社会法学
▲5、民商法
▲6、劳动法
▲7、刑法
▲8、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法制定和生效之后,就存在着实现的问题,也就是法的实施。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一)法的实施的主要方式
▲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
▲1、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
从狭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我们在此采用广义的解释,即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特征:
▲●一是主体为国家的司法机关
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二是职权法定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只有司法人员才能行使司法职权,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无权行使。
▲●三是程序法定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各种裁判一经生效,对有关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切实执行,如果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司法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
▲2、法的遵守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守法的基本要求
①在主体上,要求一切组织和一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不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守法,而且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必须守法。
②在范围上,要求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③在内容上,要求正确享用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违法
●图片:
抓获劫匪
▲●违法是相对守法而言的,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遭受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的构成
违法应当包括下列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单纯的思想或意识活动,并不能构成违法。
②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其具体表现可能是物质的,如国家、集体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财产权等;也可能是非物质的,如公民的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
③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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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