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091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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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09112
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公路隧道工程等。
第三条(分包定义)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本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所列专项工程类别中相应的分包工程内容。
第四条(总体原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鼓励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
禁止承包人违法进行施工分包。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五条(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发包人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分包行为加强管理,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
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监理人要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依法与承揽其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资格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
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八条(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九条(项目管理机构)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不得兼任。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一十条(分包人资格条件一)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与能力;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一十一条(分包人资格条件二)对于部分专项工程,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分包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
(二)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工程专业企业承包资质。
专项工程与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执行。
第一十二条(分包条件的设定)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规定的专项工程类别和资格条件开展施工分包活动。
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类别;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提高分包人资格条件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选择分包人。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工程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对《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一十三条(不得分包的情形)除下列不得分包的情形外,承包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
(一)以路面工程为主的标的不得将路面工程切段分包和分层分包,跨江大桥主桥和跨江隧道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认定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工程材料采购、制作标的不得分包;
(二)以《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单个专项工程作为独立标的进行招标的不得分包;
(三)招标文件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一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实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可以将单位工程或者《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专项工程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分包。
施工总承包人将单位工程进行分包,或者将路面工程分层进行分包的,分包人应当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一十五条(招标评标)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
第一十六条(有计划分包与投标)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及自身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其规模,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一十七条(计划外分包)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专项工程,不得分包。
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一)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的工程;
(二)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较大,或者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不能满足原计划工期要求的。
第一十八条(两个以上专项分包)承包人将一个单位工程内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与该单位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承包企业资质。
第一十九条(其他分包限制)承包人在一个项目中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承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30%。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分包选择权)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和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计划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应当明确分包合同须经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审查)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3日内将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合同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当在之后5日内将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连同监理人的审查意见一并报发包人备案。
监理人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将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且不属于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指出,并督促承包人重新与分包人签订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或者补充合同。
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
第二十三条(分包人变更)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分包合同不能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承包人对分包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分包人责任)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对外开展与项目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履约担保)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分包人提供担保后,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违约)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给工程质量或者合同工期造成严重影响,但承包人承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分包人实施原承包人未完成的部分或者全部工程。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选择承包人;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应当将承包人违约情况上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承包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包)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九条(禁止违法分包)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和分包计划外的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不符合本细则关于劳务合作的条件,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十条(劳务合作定义)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
劳务合作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劳务合作的对象为劳务企业;
(二)劳务企业仅提供劳务和劳务所需的相关工具,不提供相关机械和设备;
(三)劳务合作费用结算内容仅为劳务费,无机械和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保养、维修以及材料的采购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劳务合作)承包人采用劳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用工要求、工资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有劳务合作人员参与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合作企业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劳务人员管理)劳务合作企业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承包人的统一管理。
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合作企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采购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
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与构、配件应当由承包人统一采购。
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主要材料与构、配件采购的,应当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纳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
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分包业绩)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与承包人依法签订,并且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合同,可以作为分包人的业绩证明。
分包人可以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可以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施工资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企业以劳务合作合同为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不得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企业以劳务合作合同为分包业绩证明申报施工资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不予认可。
第三十六条(信用评价)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展开信用评价,就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发包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承包人信用评价结果和分包人在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工资支付)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推行银行直付工资,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帐,并报发包人备案。
分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
承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
承包人无力垫付的,由发包人负责代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
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人员工资的名义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其他适用)本省其他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发布日期)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
编号
专项工程类别
资格条件
备注
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
人员
设备
施工业绩
资质
LJ
路基工程
LJ1
路基土石方工程
√
√
√
√
√
√
需具有建筑类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含暗挖施工的隧道土石方工程
LJ2
软基处理工程
√
√
√
√
√
√
需具有建筑类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LJ3
爆破工程
√
√
√
√
√
√
需具有建筑类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LJ4
排水工程
√
√
√
√
√
同样适用于路面、隧道排水工程
LJ5
小型构造物
√
√
√
√
√
LJ6
防护工程
√
√
√
√
√
不含边坡植草、植树等植物护坡工程
LM
路面工程
LM1
底基层
√
√
√
√
√
仅适用于非路面工程为主的标的以及非施工总承包项目
LM2
基层
√
√
√
√
√
LM3
水泥混凝土面层
√
√
√
√
√
LM4
沥青混凝土面层
√
√
√
√
√
LM5
透层
√
√
√
√
√
LM6
黏层
√
√
√
√
√
LM7
封层
√
√
√
√
√
LM8
碎(砾、砂)石面层
√
√
√
√
√
LM9
路面垫层
√
√
√
√
LM10
旧路面拆除
√
√
√
√
LM11
路面附属工程
√
√
√
√
QL
桥梁工程
QL1
围堰工程
√
√
√
√
√
同样适用于采用明挖法施工的隧道工程
QL2
钻、挖孔桩基础
√
√
√
√
√
同样适用于采用明挖法施工的隧道工程
QL3
打入桩基础
√
√
√
√
√
QL4
承台基础
√
√
√
√
√
QL5
墩、台
√
√
√
√
√
QL6
预制混凝土梁
√
√
√
√
√
√
需具有建筑类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QL7
支架现浇混凝土梁
√
√
√
√
√
QL8
挂篮悬浇混凝土梁
√
√
√
√
√
QL9
钢箱梁
√
√
√
√
√
√
需具有建筑类混凝土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QL10
钢结构拱
√
√
√
√
√
√
需具有建筑类混凝土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QL11
预制混凝土拱
√
√
√
√
√
√
需具有建筑类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QL12
现浇混凝土拱
√
√
√
√
√
QL13
索塔
√
√
√
√
√
√
需具有建筑类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QL14
钢索
√
√
√
√
√
√
需具有建筑类混凝土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QL15
大型混凝土构件安装
√
√
√
√
√
√
指需要使用起重设备安装的混凝土构件。
需具有建筑类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QL16
大型钢构件安装
√
√
√
√
√
√
指需要使用起重设备安装的钢构件。
需具有建筑类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QL17
伸缩缝
√
√
√
√
√
QL18
护栏
√
√
√
√
√
QL19
桥面防水
√
√
√
√
√
QL20
桥面铺装
√
√
√
√
√
QL21
预应力工程
√
√
√
√
√
√
需具有建筑类混凝土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QL22
桥梁拆除
√
√
√
√
√
√
需具有建筑类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QL23
桥梁加固、维修
√
√
√
√
√
SD
隧道工程
SD1
隧道土石方工程
√
√
√
√
√
SD2
洞内防护工程
√
√
√
√
√
洞外防护工程适应于路基防护工程资格
SD3
隧道衬砌工程
√
√
√
√
√
SD4
隧道混凝土洞身
√
√
√
√
√
SD5
隧道防水工程
√
√
√
√
√
SD6
隧道压浆工程
√
√
√
√
√
SD7
隧道管线工程
√
√
√
√
√
SD8
洞内装饰工程
√
√
√
√
√
√
需具有建筑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SD9
洞内设施安装工程
√
√
√
√
√
JT
交通工程
JT1
交通安全设施
√
√
√
√
√
√
采用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变
JT2
通信系统工程
√
√
√
√
√
√
采用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变
JT3
监控系统工程
√
√
√
√
√
√
采用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变
JT4
收费系统工程
√
√
√
√
√
√
采用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变
JT5
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
√
√
√
√
√
采用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变
JT6
照明工程
√
√
√
√
√
√
需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LH
绿化与环境保护工程
LH1
绿化工程
√
√
√
√
LH2
环境保护工程
√
√
√
√
√
√
需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资格条件说明:
1、法人资格:
指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注册资金:
指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3、人员:
指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4、设备:
指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5、施工业绩:
指具有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
分包人业绩证明为其与承包人依法签订的,经发包人确认(备案)的分包合同,或者其直接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6、资质:
仅指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者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工程专业企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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