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试题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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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试题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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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试题4
民法学试题4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的事项不包括()。
A.医疗费
B.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D.健康损失费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A.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
B.保管物交付时
C.保管人签字时
D.保管费交付时
3.丘某17岁时将同班同学李某打伤,丘某18岁进入一家工厂上班。
不久后李某起诉要求丘某赔偿医药费,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
A.丘某承担
B.丘某之父承担
C.主要由丘某之父承担,丘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丘某承担,丘某之父适当赔偿
4.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A.动产和权利
B.着作权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5.下列哪项不是人身权的特征?
()
A.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B.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益无关
C.属于绝对权
D.具有专属性质
6.口头遗嘱属于()。
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D.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7.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
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
C._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两年
D.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不受此限制
8.下列关于赠与合同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C.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
D.赠与合同是多方法律行为
9.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B.债权人须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C.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就因此所得到的利益,代位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10.下列能够发生抛弃效力的是()。
A.将废旧电视扔进垃圾站
B.抛弃婴儿
C.将房屋闲置
D.将土地撂荒
二、简答题(41~4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简述遗嘱的形式。
42.简述物权的特征。
43.简述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责任要件。
三、论述题(44小题,16分)
44.论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45~4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5.甲乙丙三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搞运输,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
由于油价上涨以及发生车祸一次,该合伙组织亏损甚多,15万元投资血本无归,而且还欠加油站9万元。
在加油站的一再催要下,甲偿还了5万元,乙偿还了4万元。
后甲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他只有义务承担3万元合伙债务,故要求加油站退还2万元。
请问:
(1)甲乙丙投入到合伙中去的15万元归谁所有?
(2)甲是否有权利要求加油站退还2万元?
(3)甲乙多付的钱如何处理?
46.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
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分别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2万元,购买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
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
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
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
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
(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
(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的1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
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
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故D项正确。
2.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自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规定表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其成立必须以交付实物为依据。
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能说明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除非有关于成立的特别约定;保管人签字和保管费的交付,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
可见,只有B项符合题意。
3.A[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A项正确。
4.A[解析]本题考查质押的客体。
质押的客体一般是动产和权利。
从这一点出发再分析各选项可得出答案,本题若用排除法,更简单。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不能直接作为质权的客体。
可以质押的是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人身利益和权利不可转让,当然不能担保债权的实现。
5.B[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的特点,需考生熟读教材,做题时注意选项的说法要准确,以免误入陷阱,比如B项中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有一定联系。
6.A[解析]本题考查口头遗嘱的概念。
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口头遗嘱的概念及特征。
掌握了这些内容,解题就相对简单了。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必须依照一定方式实施,可以把它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
要式行为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即可生效。
《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据此,应选选项A。
遗嘱属于单方行为,其成立也谈不上交付遗产,口头遗嘱的生效以立遗嘱人死亡为前提,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并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7.B[解析]本题考查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只要我们掌握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各自的特点之后,应该说是能够答对此题的。
当然考生在平时应当多注意对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对比。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本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即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B[解析]本题考查赠与合同的性质,考生首先要分析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然后针对各种权利和法律行为看能否对号入座。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能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赠与合同分为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和不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
故排除A项。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
只要是合同,就不可能是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与单务合同不是一回事。
9.D[解析]略
10.A[解析]本题考查抛弃。
关于抛弃的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抛弃要求不同;抛弃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故抛弃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只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具有抛弃的效力。
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抛弃动产则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限。
11.A[解析]本题考查主物和从物的关系,解题时应把握主物和从物是属于统一所有人的两个相互联系的独立物。
主物与从物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进行的划分。
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互相结合才能发生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12.A[解析]此种类型的题目已出现过多次,考生牢固、细致地记住"本题详解"中的条文即可。
注意细节,考试中可能出现细节的变换以迷惑考生。
参见《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13.c[解析]本题考查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种类,法律对此有直接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因此,应选c。
14.D[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即土地的用益性后可选出答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者依其不同取得方式而享有的,具有不同法定权利内容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用益性民事财产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创设的一项新型的用益物权,属于地上权。
15.C[解析]解答此题,需要考生理解用益物权和从物权的相关知识。
本题有一定难度。
用益物权主要从物的利用方面着眼,从物权是针对主物权而言的。
本题考查地役权。
地役权既属于用益物权,又属于从物权;地上权是用益物权、主物权;留置权和权利质权都属于从物权、担保物权。
16.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
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17.D[解析]本题考查法人成立的要件。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8.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的基本原则,应当了解的是继承的各项规定符合了社会人伦、道德标准。
通过常识判断我们也可得出答案。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法中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非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故D项错误。
19.A[解析]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不同的。
侵权的主体是直接的当事人。
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侵权人小强和被侵害人小新。
20.D[解析]本题考查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考试的重点,我们可以将不当得利的几个构成要件与ABCD四个简单的小例子相对照,逐个排除。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选项A属于履行道德上的义务,选项B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选项C属于给付未到期债务,三者都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D属于"非债清偿",支付金钱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21.B[解析]本题考查担保合同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当然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正确答案为B。
22.A[解析]本题考查正当理由的内容。
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
所以答案选A。
23.A[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
同一天以相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24.D[解析]本题考查保管人主要义务,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保管合同,把握保管人的主要目的是保管物的安全。
所以,对物造成损害的行为不是主要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不得使用保管物、附随义务、返还保管物、保管义务。
25.C[解析]本题考查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问题。
解答此类问题,首先应找出题目中有哪些当事人,当然不要忘记国家这个隐藏的主体。
然后按照法条的规定,选出发现人或证明人或其他所有者。
根据《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本题中既然某乙能证明银元的归属,银元应归其所有。
发现人某甲可以向某乙要求一定的报酬。
《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6.A[解析]本题考查转租问题。
转租的问题稍微复杂,但也好解决,主要就是明确存在两个合同,同时把握合同的相对性,这是解决转租问题的两大关键点。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27.D[解析]本题考查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28.D[解析]本题考查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制定的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显然对另一方不利,所以在解释的时候法律偏重于保护另一方的利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29.A[解析]本题考查代理的适用情形。
解答本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代理,代理的本质是什么,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事情均可代理。
必须本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
"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本题中的选项BCD均属于应当由本人亲自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适用代理,只有A项是正确答案。
30.A[解析]熟记相关法条是做对此题的唯一办法。
做题时应将各选项与法条中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相对比,注意一定要准确。
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此外,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光电效应属于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
因此,A是正确答案。
二、判断题
31.√[解析]追及性是抵押权的性质之一,即不论抵押财产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皆可追及该财产行使权利。
32.×[解析]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33.√[解析]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由其母亲代管。
34.√[解析]法人以自己拥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成员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因此,法人与其成员在人格上是彻底分离的,但合伙与合伙人在人格上则没有完全分离。
35.×[解析]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
36.×[解析]违约责任以补偿性为常态。
37.×[解析]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
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事有。
38.×[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我国法律承认胎儿享有继承遗产的.民事权利能力。
39.√[解析]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它只是在某些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40.×[解析]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丙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受保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乙无权向丙主张返还之请求,只能向甲主张赔偿的权利。
三、简答题
41.[参考答案]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42.[参考答案]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43.[参考答案]
(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及产品不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等不合格的产品。
前者是一般标准,后者是法定标准。
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产品标准时,适用一般标准。
(2)有损害后果。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但不包括单纯的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
在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时,除了要赔偿人身损害和其他财产损失之外,还应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如果仅仅是缺陷产品自身损坏了,则应按合同违约责任处理。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且在确定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往往要通过因果关系的推定才能实现。
四、论述题
44.[参考答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
"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
(2)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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