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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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4
一、权衡利弊,最大获益4
二、目的明确,治疗有序4
三、医患沟通,知情同意4
四、治疗适度,规范合理4
五、熟知病情,因人而异5
六、不良反应,谨慎处理5
七、临床试验,积极鼓励5
第二章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6
一、抗肿瘤药物的管理6
(一)分级管理6
(二)使用管理7
(三)配置管理7
(四)人员资质管理8
二、落实与督查8
第三章各类抗肿瘤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9
一、细胞毒类药物9
(一)作用于DNA化学结构的药物9
(二)影响核酸合成的药物13
(三)作用于核酸转录的药物17
(四)作用于DNA复制的拓扑异构酶抑制剂18
(五)主要作用于有丝分裂M期干扰微管蛋白合成的药物19
(六)其他细胞毒药物21
二、激素类药物22
(一)芳香化酶抑制剂22
(二)雌激素和抗雌激素25
(三)雄激素与抗雄激素27
(四)孕激素29
(五)RH-LH激动剂/拮抗剂30
三、肿瘤分子靶向和生物治疗31
(一)生物反应调节剂31
(二)单克隆抗体34
(三)细胞分化诱导剂37
(四)细胞凋亡诱导剂37
(五)新生血管生成抑制剂38
(六)表皮生长因子受体抑制剂39
(七)基因治疗40
(八)多靶点小分子抑制剂40
四、肿瘤治疗辅助药物42
(一)造血生长因子42
(二)止吐药47
(三)镇痛药49
(四)抑制破骨细胞药52
(五)神经精神用药53
第四章各类肿瘤的治疗原则57
一、头颈部恶性肿瘤57
(一)鼻咽癌58
(二)鼻腔和鼻旁窦恶性肿瘤58
(三)喉癌59
(四)甲状腺癌62
二、胸部肿瘤63
(一)非小细胞肺癌63
(二)小细胞肺癌67
(三)胸腺肿瘤69
(四)恶性胸膜间皮瘤70
三、消化系统肿瘤71
(一)食管癌71
(二)贲门癌73
(三)胃癌73
(四)结直肠癌75
(五)胆管癌、胆囊癌78
(六)胰腺癌79
(七)肝癌81
四、乳腺癌82
(一)复发转移乳腺癌药物治疗83
(二)可手术乳腺癌术后抗肿瘤药物治疗85
五、泌尿系统、男生殖系统肿瘤87
(一)肾上腺肿瘤87
(二)肾脏肿瘤88
(三)尿路上皮癌90
(四)前列腺癌92
(五)阴茎肿瘤96
(六)睾丸肿瘤97
六、妇科肿瘤99
(一)宫颈癌99
(二)卵巢癌100
(三)子宫内膜癌104
(四)外阴癌106
(五)阴道癌107
(六)妊娠滋养细胞肿瘤109
七、血液淋巴系统肿瘤112
(一)白血病112
(二)恶性淋巴瘤116
(三)多发性骨髓瘤135
八、颅脑肿瘤138
(一)胶质瘤138
(二)髓母细胞瘤141
(三)脑转移瘤142
(四)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145
(五)颅内生殖细胞瘤147
(六)颈静脉球瘤149
(七)垂体腺瘤151
九、原发恶性骨与软组织肿瘤155
(一)骨肉瘤155
(二)尤文氏肉瘤160
(三)软组织肉瘤162
《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编审专家名单163
第一章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合理地应用抗肿瘤药物是提高肿瘤患者生存率和生活质量,降低死亡率、复发率和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的重要手段,是肿瘤综合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
鉴于部分抗肿瘤药物有明显毒副作用,可给人体造成伤害,对抗肿瘤药物的应用要谨慎合理,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衡利弊,最大获益
力求患者从抗癌治疗中最大获益,是使用抗肿瘤药物的根本目的。
用药前应充分掌握患者病情,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权衡患者对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接受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毒副反应的耐受力和经济承受力,尽量规避风险,客观评估疗效。
即使毒副作用不危及生命,并能被患者接受,也要避免所谓“无效但安全”的不当用药行为。
二、目的明确,治疗有序
抗肿瘤药物治疗是肿瘤整体治疗的一个重要环节,应针对患者肿瘤临床分期和身体耐受情况,进行有序治疗,并明确每个阶段的治疗目标。
三、医患沟通,知情同意
用药前务必与患者及其家属充分沟通,说明治疗目的、疗效、给药方法以及可能引起的毒副作用等,医患双方尽量达成共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治疗适度,规范合理
抗肿瘤药物治疗应行之有据,规范合理,依据业内公认的临床诊疗指南、规范或专家共识实施治疗,确保药物适量、疗程足够,不宜随意更改,避免治疗过度或治疗不足。
药物疗效相近时,治疗应舍繁求简,讲求效益,切忌重复用药。
五、熟知病情,因人而异
应根据患者年龄、性别、种族以及肿瘤的病理类型、分期、耐受性、分子生物学特征、既往治疗情况、个人治疗意愿、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个体化的抗肿瘤药物治疗方案,并随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
特殊年龄(新生儿、儿童、老年)及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患者和有重要基础疾病的患者需使用抗肿瘤药物时,应充分考虑上述人群的特殊性,从严掌握适应证,制定合理可行的治疗方案。
六、不良反应,谨慎处理
必须参见说明书谨慎选择、合理应用抗肿瘤药物,充分认识并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施治前应有相应的救治预案,毒副反应一旦发生,应及时处理。
七、临床试验,积极鼓励
药物临床试验是在已有常规治疗的基础上,探索、拓展患者治疗获益的新途径,以求进一步改善肿瘤患者的生活质量和预后,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患者积极参加。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须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严格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
严禁因药物临床试验延误患者的有效治疗。
第二章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一、抗肿瘤药物的管理
鉴于抗肿瘤药物的特性,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在抗肿瘤药物的储存、保管、调配、配置、传送、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用药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工作流程等,以保证抗肿瘤药物安全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相关人员的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对本机构抗肿瘤药物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安全监管办法并具体实施,同时应加强抗肿瘤药物不良反应的上报工作,防范抗肿瘤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
(一)分级管理
根据抗肿瘤药物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肿瘤药物分为特殊管理药物、一般管理药物和临床试验用药物三级进行管理。
1.特殊管理药物
指药物本身或药品包装的安全性较低,一旦药品包装破损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价格相对较高;储存条件特殊;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肿瘤药物。
特殊管理药物应设专柜加锁,专人保管、明显标识、每日清点,做到账物相符;保存条件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执行。
药品包装上具有明确毒性药品标识的抗肿瘤药物须严格遵循国家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
2.一般管理药物
未纳入特殊管理和非临床试验用药物,属于一般管理范围。
一般管理药物应设专柜,明显标识,做到账物相符。
3.临床试验用药物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试验用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管理
1.药品调配
调配抗肿瘤药物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并由药师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2.用药复核
给患者使用抗肿瘤药物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
特殊管理的抗肿瘤药物使用时必须由护师复核。
3.渗漏处理
医护人员应掌握抗肿瘤药物的相关不良反应及药液渗漏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
一旦出现给药部位药液漏出,需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症处理,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局部损害。
有较大刺激性的药物应采取深静脉给药方式。
4.安全用药
在选择和使用抗肿瘤药物时,应注意与其他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
密切关注药物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配置管理
静脉用抗肿瘤药物的配置应依据卫生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0〕62号)制定完善的静脉用抗肿瘤药物配置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抗肿瘤药物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应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intravenousadmixtureservious,PIVAS),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
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相关专业知识、操作技能、配置流程及安全防护等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抗肿瘤药物的集中配置工作。
抗肿瘤药物配置成品的保存条件,如放置时间、储存温度、是否需要避光等应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以保证药效。
配置成品应由专人传送到用药病区或部门,护理人员经核对后接收。
用药过程中,应注意抗肿瘤药物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四)人员资质管理
应用抗肿瘤药物的临床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专业资质,并经过相应的专科培训且考核合格。
特殊管理抗肿瘤药物中可能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需由有经验的医师开据处方,使用时须具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和相应的抢救设备,必要时须医师在场。
二、监督检查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将抗肿瘤药物安全与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各地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应按照《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建立和充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明确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与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依据本《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对本机构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三)医疗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医师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第三章各类抗肿瘤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一、细胞毒类药物
(一)作用于DNA化学结构的药物
本类药物的作用靶部位为细胞DNA,因此可对多种生长活跃的正常组织和重要器官产生明显毒性。
常见不良反应包括:
骨髓抑制、消化道反应、心脏毒性、皮肤粘膜毒性、脱发、神经毒性、肺毒性及肝肾功能损伤等。
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应权衡利弊、合理选择,必要时根据药物毒性反应酌情减低药物剂量甚至停药。
烷化剂
本类药物主要有氮芥、苯丁酸氮芥、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美法仑、塞替派、白消安、六甲蜜胺,亚硝脲类:
卡莫司汀、尼莫司汀、司莫司汀等。
【适应证】
多数药物对恶性淋巴瘤、白血病、乳腺癌、卵巢癌有效;部分药物对消化道肿瘤、肺癌、睾丸癌、肉瘤有效;少数药物对甲状腺癌、鼻咽癌、膀胱癌、恶性黑色素瘤等有效。
亚硝脲类对脑瘤及脑转移瘤有效。
【注意事项】
1.对本类药物过敏的患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2.有肝肾功能损害、骨髓抑制、感染的患者禁用或慎用。
有骨髓转移、多程放化疗患者应适当减低剂量。
3.尽量减少与其它烷化剂联合使用或同时接受放射治疗。
4.氮芥可使血及尿中尿酸增加,血浆胆碱酯酶浓度减低。
应定期检测血清尿酸水平。
有严重呕吐患者应进行血生化(氯化物、钠、钾、钙)检测。
5.苯丁酸氮芥、白消安应慎用于有癫痫史、头部外伤或使用其它潜在致癫痫药物的患者。
6.使用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时应鼓励患者多饮水,大剂量给药时应水化利尿,给予保护剂美司钠。
7.卡莫司汀、司莫司汀可抑制身体免疫机制,使疫苗接种不能激发身体抗体产生。
化疗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宜接种活疫苗。
铂类
本类药物主要有顺铂、卡铂、奥沙利铂等。
【适应证】
顺铂和卡铂主要用于治疗肺癌、卵巢癌、膀胱癌、头颈部鳞癌和生殖细胞癌;顺铂还可用于治疗骨肉瘤及神经母细胞瘤等;卡铂亦可用于治疗食管癌和间皮瘤等。
奥沙利铂主要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原发肿瘤完全切除后的Ⅲ期结肠癌。
【注意事项】
1.对含铂化合物有过敏史的患者,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严重肾功能不全者及严重骨髓抑制患者禁用。
2.顺铂的主要限制性毒性是肾功能不良。
一般剂量每日超过90mg/m2即为肾毒性的危险因素,治疗时应特别注意水化问题。
神经损害如听神经损害所致耳鸣、听力下降较常见。
避免使用与肾毒性或耳毒性叠加的药物,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两性霉素B、头孢噻吩等。
几乎所有患者均可发生程度不同的恶心、呕吐,应对症治疗。
静脉滴注时需注意避光。
3.卡铂的剂量限制性毒性是骨髓抑制,在治疗前后应定期复查血象。
出血性肿瘤患者禁用。
4.奥沙利铂的剂量限制性毒性是神经系统毒性反应,治疗停止后,神经系统症状通常可以改善。
抗生素类
本类药物主要有丝裂霉素、博莱霉素、平阳霉素等。
【适应证】
主要用于治疗头颈部肿瘤、消化道肿瘤、皮肤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
此外,丝裂霉素对膀胱肿瘤有效;博莱霉素对恶性淋巴瘤和神经胶质瘤有效;平阳霉素对恶性淋巴瘤、阴茎癌、外阴癌有效。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本类药物有过敏史,有严重肺、肝、肾功能障碍,严重心脏疾病的患者。
胸部及其周围接受放疗者,骨髓功能抑制者,合并感染症患者,水痘患者禁用或慎用。
2.丝裂霉素有时会引起严重骨髓功能抑制,故应定期进行临床检验(血液检查、肝功能及肾功能检查等)。
充分注意可能出现的感染、出血倾向。
3.博莱霉素或平阳霉素用药过程中出现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肺炎样症状,同时胸部X-光片出现异常,应停止给药,进行胸部X线检查,血气分析、动脉氧分压、一氧化碳扩散度等相关检查。
可给予甾体激素和适当的抗生素。
4.对于肺功能较差患者,60岁以上高龄患者给予博莱霉素的总药量应在150mg以下。
5.平阳霉素给药后如患者出现发热现象,可给予退热药。
对出现高热的患者,在以后的治疗中应减少剂量,缩短给药时间,并在给药前后给予解热药或抗过敏剂。
蒽环类
本类药物主要有柔红霉素、米托蒽醌、多柔比星、表柔比星、吡柔比星等。
骨髓抑制及心脏毒性是最重要的副作用,某些患者甚至发生严重的骨髓再生障碍。
【适应证】
主要用于治疗急性白血病、恶性淋巴瘤、肉瘤。
多柔比星、表柔比星、吡柔比星还可用于治疗乳腺癌、肺癌、消化道肿瘤、头颈部恶性肿瘤、泌尿生殖系统肿瘤。
柔红霉素对神经母细胞瘤有效。
表柔比星对黑色素瘤、多发性骨髓瘤有效。
【注意事项】
1.禁用于严重器质性心脏病或心功能异常患者,对本类药物过敏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
2.严重感染患者不提倡使用。
过去曾用过足量柔红霉素、表柔比星及多柔比星者不能再用。
表柔比星总限量为550-800mg/m2。
3.心脏毒性可表现为心动过缓,室上性心动过缓和心电图改变。
心脏毒性与累积剂量相关,用药期间应严密监测心功能,以减少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
心力衰竭有可能在完全缓解期或停药几周后发生,在累积剂量很高时,心力衰竭可随时发生,而心电图预先无任何改变。
4.柔红霉素、表柔比星可迅速溶解肿瘤细胞而致血中尿素和尿酸升高,必要时给予充足的液体和别嘌醇,以避免尿酸性肾病。
5.骨髓抑制及消化道反应明显,脱发常见。
应监测血象及肝肾功能。
6.本类药物漏出外周血管外可导致局部组织坏死。
(二)影响核酸合成的药物
本类药物又称抗代谢药,是模拟正常代谢物质,如叶酸、嘌呤碱、嘧啶碱等的化学结构所合成的类似物,与有关代谢物质发生特异性的拮抗作用,从而干扰核酸,尤其是DNA的生物合成,阻止肿瘤细胞的分裂繁殖。
它们是细胞周期特异性药物,主要作用于细胞周期的S期。
二氢叶酸还原酶抑制剂
本类药物主要有甲氨蝶呤、培美曲塞等。
主要不良反应有骨髓抑制,皮肤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中枢神经系统反应等。
【适应证】
甲氨蝶呤主要用于治疗急性白血病,特别是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恶性葡萄胎,绒毛膜上皮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瘤,头颈部癌,肺癌,成骨肉瘤等。
培美曲塞可联合顺铂用于治疗无法手术的恶性胸膜间皮瘤。
【注意事项】
1.甲氨蝶呤禁用于严重营养不良、肝肾功能不全、骨髓抑制、免疫缺陷者及孕妇。
对于有感染、消化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体弱、年幼或高龄的患者应慎用。
可能发生肺炎,特别是卡氏肺囊虫性肺炎。
2.大剂量甲氨蝶呤治疗仅能由专家、在有必需设备和人员的医院内使用,同时应采用“亚叶酸解救”。
要密切监测肾功能和甲氨蝶呤血清水平以发现潜在的毒性,建议碱化尿液及增大尿量。
3.培美曲塞禁用于对本品或该药的其他成分有严重过敏史的患者。
治疗前需预服皮质类固醇和维生素等药物。
胸腺核苷合成酶抑制剂
本类药物主要有氟尿嘧啶、卡培他滨、替加氟、卡莫氟、替吉奥、去氧氟尿苷、氟尿苷等。
【适应证】
主要用于治疗消化道肿瘤、乳腺癌。
部分药物还可用于肺癌、宫颈癌、卵巢癌、膀胱癌及皮肤癌、鼻咽癌的治疗。
氟尿嘧啶较大剂量可治疗绒毛膜上皮癌。
替吉奥主要用于治疗晚期胃癌。
【注意事项】
1.对本类药物过敏者,孕妇禁用。
当伴发水痘或带状疱疹时,衰弱患者禁用氟尿嘧啶。
正接受抗病毒药索立夫定或其同型物(如溴夫定)治疗患者禁用去氧氟尿苷、替吉奥和卡培他滨。
卡培他滨禁用于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陷的患者;禁用于严重肝肾功能损伤患者。
2.高龄、骨髓功能低下、肝肾功能不全、营养不良者慎用。
3.用药期间定期检查白细胞、血小板,若出现骨髓抑制,应酌情减量或停药。
卡培他滨心脏毒性与氟尿嘧啶药物类似,包括心肌梗死、心绞痛、心律不齐、心脏停搏、心衰和心电图改变。
既往有冠脉疾病史患者中心脏不良事件可能更常见。
4.使用氟尿嘧啶、卡莫氟时不宜饮酒或同用阿司匹林类药物,以减少消化道出血的可能。
5.去氧氟尿苷使用时应注意感染症状、出血倾向的发生。
6.去氧氟尿苷和卡培他滨可能会引起严重的肠炎与脱水。
当发生严重的腹部疼痛、腹泻及其它症状时,立即停药并对症治疗。
7.卡培他滨可引起高胆红素血症及手足综合症(手掌-足底感觉迟钝或化疗引起的肢端红斑)。
嘌呤核苷合成酶抑制剂
本类药物主要有6-巯基嘌呤等。
【适应证】
主要用于治疗绒毛膜上皮癌、恶性葡萄胎、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及非淋巴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急变期。
【注意事项】
1.骨髓抑制并出现明显的出血现象者,严重感染、肝肾功能损害、胆道疾患者,有痛风病史、尿酸盐肾结石病史者,4-6周内已接受过细胞毒性药物或放疗者慎用。
2.老年性白血病确须服用本品时,则需加强支持疗法,并严密观察症状、体征及周围血象等动态改变,及时调整剂量。
3.白血病时有大量白血病细胞破坏,在服用本品时则破坏更多,血液及尿中尿酸浓度明显增高,严重者可产生尿酸性肾结石。
核苷酸还原酶抑制剂
本类药物主要有羟基脲等。
【适应证】
主要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对马利兰耐药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黑色素瘤、肾癌、头颈部癌、宫颈鳞癌(与放疗联合)。
【注意事项】
1.水痘、带状疱疹及各种严重感染者禁用。
2.骨髓抑制为剂量限制性毒性。
有胃肠道反应,致睾丸萎缩、致畸胎和引起药物热的报道。
偶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脱发。
3.用药期间避免接种死或活病毒疫苗。
4.用本品期间应适当增加液体的摄入量,以增加尿量及尿酸的排泄。
DNA多聚酶抑制剂
本类药物主要有阿糖胞苷、吉西他滨等。
【适应证】
阿糖胞苷主要用于治疗急性非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急变期)、儿童非霍奇金淋巴瘤、鞘内应用预防和治疗脑膜白血病。
吉西他滨主要用于治疗局部晚期或已转移的非小细胞肺癌、局部晚期或已转移的胰腺癌。
【注意事项】
1.对本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吉西他滨禁与放疗同时应用,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禁联合使用吉西他滨与顺铂。
2.可抑制骨髓,需密切观察骨髓情况。
吉西他滨可引起严重的血小板减少,有时需要输注血小板。
3.阿糖胞苷综合征表现为发热、肌痛、骨痛、偶尔胸痛、斑丘疹、结膜炎和全身不适。
通常发生于用药后6-12小时,可给予皮质类固醇预防和治疗。
阿糖胞苷可引起继发于肿瘤细胞快速分解的高尿酸血症。
4.阿糖胞苷使用苯甲醇作为溶媒,禁止用于儿童肌内注射。
鞘内应用和大剂量治疗,不要使用含苯甲醇的稀释液。
鞘内注射后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恶心、呕吐和发热。
5.放疗的同时给予1000mg/m2的吉西他滨可导致严重的肺或食管病变。
如果吉西他滨与放疗连续给予,由于严重辐射敏化的可能性,吉西他滨化疗与放疗的间隔至少4周。
如果患者情况允许可缩短间隔时间。
6.吉西他滨滴注时间延长和增加用药频率可增加其毒性。
推荐用无防腐剂的0.9%氯化钠注射液为唯一溶剂。
(三)作用于核酸转录的药物
本类药物通过影响细胞核酸转录发挥抗肿瘤作用。
主要有放线菌素D、阿克拉霉素等。
常见不良反应包括骨髓抑制、胃肠道反应等。
【适应证】
放线菌素D主要用于治疗霍奇金病(HD)及神经母细胞瘤、无转移的绒癌、睾丸癌、儿童肾母细胞瘤(Wilms瘤)、尤文氏肉瘤、横纹肌肉瘤。
阿克拉霉素主要用于治疗肺癌、乳腺癌、消化道癌。
【注意事项】
1.放线菌素D禁用于有水痘病史者。
有骨髓功能低下、出血倾向者、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有尿酸盐性肾结石病史、近期接受过放疗或抗癌药物者慎用。
2.放线菌素D的剂量限制性毒性为骨髓抑制。
3.放线菌素D的胃肠道反应多见于每次剂量超过500μg时,为急性剂量限制性毒性。
4.当放线菌素D漏出血管外时,应立即用1%普鲁卡因局部封闭,或用50-100mg氢化可的松局部注射及冷湿敷。
(四)作用于DNA复制的拓扑异构酶抑制剂
本类药物通过抑制拓扑异构酶而发挥细胞毒作用,使DNA不能复制,造成不可逆的DNA链破坏,从而导致肿瘤细胞死亡。
主要包括①拓扑异构酶Ⅰ抑制剂,如伊立替康、托泊替康、羟基喜树碱;②拓扑异构酶Ⅱ抑制剂,如依托泊苷、替尼泊苷。
常见不良反应有骨髓抑制、胃肠道反应。
【适应证】
伊立替康用于治疗晚期结直肠癌。
托泊替康用于治疗小细胞肺癌以及初始化疗或序贯化疗失败的转移性卵巢癌;羟基喜树碱、依托泊苷和替尼泊苷多用于治疗恶性淋巴瘤、白血病、消化道肿瘤、肺癌、膀胱癌,羟基喜树碱还可治疗头颈部上皮癌;依托泊苷对恶性生殖细胞瘤、神经母细胞瘤、横纹肌肉瘤、卵巢癌有效;替尼泊苷对颅内恶性肿瘤有效。
【注意事项】
1.对本类药物过敏者,严重骨髓抑制者,妊娠、哺乳期妇女禁用。
2.伊立替康禁用于慢性炎性肠病和/或肠梗阻者,血清胆红素超过正常值上限3倍者。
3.伊立替康的剂量限制性毒性为延迟性腹泻(用药24小时后发生)和中性粒细胞减少。
出现严重腹泻的患者,在下个周期用药应减量。
单药治疗9%出现急性胆碱综合征,可用阿托品治疗。
其他不良反应包括对胃肠道、呼吸系统、免疫系统、肝功能等的影响。
4.托泊替康和替尼泊苷的剂量限制性毒性是骨髓抑制。
5.依托泊苷不宜静脉推注,静滴时速度过快,易引起低血压、喉痉挛等过敏反应。
因含苯甲醇,禁止用于儿童肌内注射。
(五)主要作用于有丝分裂M期干扰微管蛋白合成的药物
本类药物主要作用于有丝分裂M期干扰微管蛋白合成,通过干扰有丝分裂中纺锤体的形成,使细胞停止于有丝分裂中期。
如紫杉类、长春碱类、鬼臼碱类及高三尖杉酯碱等。
紫杉类
本类药物主要有紫杉醇、多西他赛等。
【适应证】
主要用于治疗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紫杉醇还可用于治疗卵巢癌、头颈部癌、食管癌、精原细胞瘤、复发非霍奇金淋巴瘤等。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紫杉类及赋形剂过敏患者,基线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个/mm3的患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肝功能有严重损害的患者。
2.紫杉醇的剂量限制性毒性是骨髓抑制,具有剂量和时间依赖性,可逆转且不蓄积。
为预防紫杉醇发生过敏反应治疗前须预防给药。
3.紫杉类药物的常见不良反应还可有发热、贫血、感染、低血压、神经毒性、脱发、皮肤反应、指甲改变、肝功能异常、恶心/呕吐、腹泻、粘膜炎、脱发、浮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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