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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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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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
环境是相对于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事物,就是这个中心事物的环境。
(surrounding)
环境科学研究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
——电子版《中国大百科全书》
一、环境的概念及分类
1、环境法中环境的概念
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环境与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就是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在特定空间的组合。
环境法规定的环境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
1、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环境,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环境保护法》所列举的14种环境要素,既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又是法能够加以保护的自然要素。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能力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
3、对环境要素是否加以法律保护,人类是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来决定对其取舍的。
二、资源的概念及分类
1、自然资源的概念
自然资源是客观存在于自然界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
它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等。
2、自然资源的分类
按环境可利用性可分为:
现实资源和潜在资源。
按其埋藏可方式分为:
地表资源和地下资源。
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
有限资源又包括:
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
无限资源是指在一定意义上那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
三、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关系
1、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联系
•环境由自然资源构成,自然资源存在于环境之中.
•环境由环境因素组成,而环境因素则是一定区域内具有生态联系的一切能为人类所利用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物质和能量(即自然资源).离开了具体的物质和能量,环境就无从形成.
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侵害环境或自然资源的任何一方必然会损害另一方.对环境排放超标的水污染物,不仅会对水环境的生态功能产生副面的影响,还会对水资源的品质、渔业资源的产量和质量产生副作用;再如大规模的林木砍伐活动,不仅破坏了林木资源,还会使作为环境因素之一的森林的防风固沙、涵养水土、吸收温室气体和净化空气的生态功能丧失或下降.保护环境或自然资源的必然会有利于另一方的保护.比如保护了每一根林木,那么,森林生态环境就能够得到保全和改善.
两者均具有经济价值.
自然资源尤其是稀缺的自然资源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而环境也具有经济价值,比如排污权交易实质上就是有偿地转让环境的自然净化功能.
2、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区别
第一、反映的动静关系不同第二、形态不同
第三、强调的重点不同第四、强调的价值和效益不同
两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
2、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区别
两者所反映的动静关系不同.
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和缺乏生态联系的条件下,资源表现为各种相互独立的静态物质和能量.而环境不仅是静的自然资源的组合,还是动的统一体:
它是由处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一定数量、结构、层次并能相似相容的物质和能量所构成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统一体.
两者的形态不同.
•自然资源要么看得见,要么能为人类所直接感知.而环境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体,由各种无形的生态功能组成.
•两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自然资源强调的是林木、风、地热等物质实体或能量的天然性和有用性,有用性强调的则是它们的财产价值,即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如药材的经济价值和医用价值).环境强调的侧重点则是一定区域内的一定类型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整体生态功能价值(如环境污染与破坏容量、环境的舒适性、景观优美性、可欣赏性等),这些生态功能不是通过实物形态为人类服务,而是以脱离其实物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功能形式存在.
•环境的这一属性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比如美国麻萨诸塞州宪法第44条第791款规定:
“人民享有对清洁空气和水、对免受过量和不必要的噪声侵害以及对他们的环境的自然的、风景的、历史的和美学的质量的权利”.
两者的经济价值的性质不同.
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属于有体财产,如煤的经济价值是建立在煤这一物质实体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的;而环境的经济价值则是以环境的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生态功能的使用或可利用价值(如可以排污)为基础,属于无形财产,如排污交易费、优美环境的欣赏费用和购买费用(如购买风景区一定时间的经营权)等,其价值核算与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的核算方式、方法也不同.
•资源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
•在环境科学中它是指自然资源;
•在经济学与社会学中,它指的是有一定存量或可以持续利用且对人类经济或社会发展有用的东西,如人力、智力与经济资源等.
•一些政治家和从事经济和社会工作的领导人在讲话中经常提到“环境也是一种资源”,比如1985年6月,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国政府通过了《环境:
未来的资源》的宣言,与会的政治家的本意是强调环境对人类的生态功能价值(如旅游价值)和建立在生态功能价值基础之上的经济价值(如良好的环境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价值(如良好的环境可以对社会的稳定起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不是把环境理解成自然资源,对此我们要作正确的理解.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区别在立法上的体现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区别在一些国际法文件和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中表现得很明显:
•有的把两者在同一文件中并列,如1987年4月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就写道:
“……承认人们了解和取得关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现状的资料的权利……”;
•有的则把两者分开,在不同的条文中加以规范或阐释,如我国宪法在第9条规定了“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之后,又在第26条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有的在章节的名称上把两者并列,然后再分开加以规范,如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实际上就是破坏环境保护罪与破坏资源保护罪两类罪名的总称,其中刑法第338条到第339条的规定列举的就是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定罪与处罚问题,第340条到第346条就是关于破坏资源保护罪的犯罪构成与处罚问题.
第二节环境资源问题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同时又是环境的改造者,为了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
一是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值能力;二是因人类活动而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一、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分类
1、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
环境资源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2、环境资源问题的分类(两类)
(1)一类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如火山、地震、洪水等,这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由人类的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为次生环境问题,又称人为环境问题。
(2.)第二类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环境污染,也称污染性损害;
二是自然生态破坏,也称开发性损害或非污染性损害。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环境污染指由于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增加,破坏了自然环境组成要素中原有的物质成分和结构,导致环境各要素及整个环境系统的自净能力降低或丧失,并发生严重的质量退化,从而使其中的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生态破坏是指由于自然环境系统某一组成部分的功能遭到破坏以及环境污染的影响,导致系统本身按正常规律运动的能力(即自我平衡能力)降低,异常变化增多,整个环境系统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不利于人类生产、生活甚至生存的趋势。
●环境污染可能是造成生态破坏的原因,但生态破坏不可能引起环境污染
3、环境资源问题的性质
(一)认为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政治问题
环境问题成为政治问题的主要表现是:
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纷纷将环境问题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政党体制联系起来,认为环境问题的恶化是执政党和国家政府的领导失误;环境问题的状况、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和成效,逐渐成为衡量一届政府、一个政党的名声和前途的一种依据或标准;有些环境保护组织逐步发展成为环境党或绿党,原有的政党逐步绿化。
●㈡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环境退化主要是各种不适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机制的产物。
●不适当的经济活动包括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等。
●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如采用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等)在很大程度上由企业的经济利益或利润所决定,是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破坏的基本原因。
●有的人认为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社会问题,这里的社会问题包括社会历史、文化、教育、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风气、道德等问题。
●也有些人认为,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技术问题、生产问题、卫生问题、地理问题、生态问题和公害问题。
●法学研究则从公民权利保护的立场把握环境问题的实质,将重点放在环境损害的所在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
4、环境资源问题的成因
(一)市场失灵
第一,是环境的成本外部化第二,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第三,产权界定不清
(二)政策失当(三)科学不确定(四)国际贸易的影响
世界八大公害事件
1、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2、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3、伦敦烟雾事件:
4、美国洛杉机光化学烟雾事件:
5、日本水俣病事件:
6、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
7、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8、日本米糠油事件:
人类面临的全球环境问题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3)酸雨(4)淡水资源危机(5)资源、能源短缺(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9)垃圾成灾(10)有毒化学品污染
第三节环境资源保护
一、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
环境保护是指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二、人类环境观与环境资源保护
(一)人类环境观发展的回顾
(1)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
(2)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
(3)第三阶段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
(二)两种环境观的不同价值取向
两种环境观,是指支持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却无视自然的环境观和重视自然的环境观,也称传统的环境观和现代的环境观。
(1)传统的环境观是一种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以反自然为主要特征。
(2)现代环境观是建立在对自然规律、环境与人类关系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的,它认为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人和自然必须和平共处、和谐发展。
即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
现代环境观,不仅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的基础,也是环境法产生的基础。
四、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
1、预防和治理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
第四节环境法学
•
一、环境法学的概念
•
环境法学指对环境保护规律、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是在法学和环境科学相互渗透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
二、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环境法学以环境法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
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等。
三种模式:
1、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模式(财产权)2、美国模式(多样化)3、日本模式(部门法理论的应用)
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方向:
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一方面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法理论成长,另一方面在学科前沿在为推动传统部分法的研究作贡献。
(关于危害环境犯罪问题、公害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环境诉讼的实效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裁决问题、环境保护的行政控制手段问题、环境权问题)
三、环境法学的特征
(一)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
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谈到三种关系,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物与物的自然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
全部人类法律可以抽象地分为三大类型:
一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为主的法律;二是以调整自然体与自然体的关系为主的法律;三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的法律。
第一类法律包括传统的各种部门法律,如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等,基本上都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为主;
第三类法律包括现代各种新兴的环境资源法律,如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国土整治法、城乡规划建设法、区域发展协调法、土地法、灾害防治法等,基本上或特色上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实际上是同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类法律是否存在或包括哪些法律目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些法学家不承认有调整自然关系的法律;有的法学家认为在人类活动的初期,那时人与动物没有区别、都是自然体,那时人与动物或人与自然体活动的共同规则就是属于调整自然体之间的法即“自在法”,又称初级自然法;
有的新自然法学家认为,将来人类通过自身的进步和人类意识的升华,发展成为大自然中与其他自然体平等的一员或人与自然溶于一体,那时人与自然活动的共同规则即是调整自然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即自然法,又称高级自然法。
(二)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三)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
环境法学是环境科学与法学相互渗透、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科学,是综合各种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区域发展法、土地法的产物。
它既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
1.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
2.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
3.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
由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
1.以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法律事实的出现。
二、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法律依据:
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有平等、不平等
三、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规律的制约
3、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不是从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仅从环境保护法的产生来看:
(1)环境保护早先由民众发起,具有强烈的民主性,环境保护法随之发展起来。
(1970年4月22日的地球日活动)
(2)也具有现代性(现代文明的兴起)(3)后进性
环境保护法很年轻,受到传统理论的限制较少,容易突破,比较活跃,但另一方面是基础理论薄弱,理论资源奇缺,使得整个学科浅薄。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⑵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
⑴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
其主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手段等。
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
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
此外,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
⑵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
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不健全到逐步健全,大体经历了起步阶段、初创阶段、徘徊阶段、发展完善阶段等四个阶段。
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需要的完整体系。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介绍:
1972─1978年,起步阶段: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会后,国务院在批转发表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时指出:
“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保护机构,给他们以监督、检查的职权。
”据此,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行政规章,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起步。
1979─1981年,初创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全国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省一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一些市人民政府也根据需要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与此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石油、化工、冶金、纺织等部门,和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1982─1987年,徘徊阶段:
1982年,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了调整。
1982年12月29日,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业务并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一个局,称环境保护局。
随后,绝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
这种调整意在将不上编制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入一个较高级别的常设机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但是,由于认识不足,合并后反而削弱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改变这种现象,1984年5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全国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和部门协调。
同年年底,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的环境保护局对外称国家环境保护局,享有相对独立性。
随后,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1988年至今,发展阶段:
198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关,同时仍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称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9年12月29日,经修订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次以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形式,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3、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⑴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部门。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它们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⑵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统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它们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分级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或某一类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其地位是平等的,而只有分工的不同。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
可分为“域内效力”原则和“域外效力”原则。
“域内效力”原则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辖区内有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围有效。
地方国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只在该辖区内有效。
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
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
属人主义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
属地主义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国。
综合型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原则。
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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