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程序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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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程序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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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程序解读
评残
咨询交警部门。
一般评残过程
(1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
申请,说明受伤、治疗经过和现在遗有的残情等;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
写出证明材料。
将所需评残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条件的,通知
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
残情鉴定。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填写《革命
伤残人员评残报批表》并在表中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
审查
后,将全套(评残、调整等级材料报州(市区民政部门审
查;
(4州(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评残(调等级条
件的,在《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报批表》表中相应栏目中签署审
查意见,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被批准评定伤残
等级或调整伤残等级的,由省统一编号填发证件。
对不符合评
定伤残等级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报批表”相应栏目中注
明理由并加盖公章,连同其它材料退回。
以下资料供参考:
评残
政策依据一、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4号令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评残范围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评残手续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
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六、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
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八、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鉴定标准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保险条例
国务院已经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应按照新的标准来执行。
如果单位交了社保,工伤基金要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个月X负伤前的本人月工资;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
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停工留薪期内,每天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20元/天;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还有外省市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
海是150元/天;
5、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6、劳动能力鉴定费;
7、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8、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上述费用由单位负担。
同时,单位还应该负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月缴纳社保;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还应当负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淮安工伤赔偿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
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四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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