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登记非油气类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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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登记非油气类服务
探矿权转让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和办理下列勘查项目的探矿权转让登记:
(一)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
(二)根据《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国土资源部办理登记的勘查项目。
黑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的煤炭勘查项目及有关探矿权整合等规定中已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勘查项目除外。
已按《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75号令)规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等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勘查项目除外。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
探矿权转让登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12004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变更申请人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七条,国土资发〔2009〕200号“一(三)”)
2.变更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第一款(五),国土资发〔2009〕200号“一
(二)”)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2.探矿权属无争议,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公示无异议;(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三)、(五),国发〔2015〕58号);
3.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条)
4.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持有探矿权满5年;(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
(一)、(五),国土资发〔2009〕200号“三(十)”)
5.涉及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探矿权已按规定有偿处置且缴清价款;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满足登记管理机关就该探矿权设定的允许转让探矿权的条件;(国务院242号令第五条(四)、(五),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土资发〔2009〕200号“三(十)”,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
6.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第一款(五))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附电子报盘
2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若申请人无上级主管部门,则应提交关于无上级主管部门、无国有股份的承诺书
3
探矿权转让合同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4
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勘查单位公章
5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6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7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8
转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
9
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
10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示无异议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政务大厅
11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探矿权权属无争议、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或价款已处置,附价款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及价款缴纳凭证)
原件
1
电子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政务大厅
12
探矿权使用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
13
勘查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
14
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设立时间满1年但未满2年的勘查项目
15
矿业权核查换证审查意见表
原件
1
电子
仅限于原勘查许可证登记坐标为1954北京坐标系的探矿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政务大厅
16
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原件
1
纸质、电子
仅限于探矿权受让人为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
17
变更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备注:
申请资料的电子文档要求见《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材料。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对申请人报送的探矿权转让审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的登记收件;主办司局受理前初审,符合法定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会同矿业权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探矿权转让审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三)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二)收费项目
1.探矿权登记费
2.探矿权使用费
(三)收费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收费标准
1.探矿权登记费:
暂停征收。
2.探矿权使用费: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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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矿 转让 登记 油气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