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知识试题库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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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知识试题库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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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知识试题库及答案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知识试题库及答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于什么时间修订出台,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6年12月8日经山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实行统一标识。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承担哪些职责?
答: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做了哪些规定?
答: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
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
(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月”活动“两法一条例”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题库
(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八)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九)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哪些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九)职业病防治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应公告哪些内容?
答:
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应告知哪些内容?
答:
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单位如何组织验工验收?
答: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
验收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组织验收。
专家可以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和验收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
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答:
(一)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装置、设施、设备和场所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并记录在案;
(二)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建立监控系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种类、数量、危险危害特性,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三)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向受影响的单位、区域以及人员进行公告;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数据、评估报告等资料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如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答:
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工业设施、重点保护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
(一)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二)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工作环境、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四)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八)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进行国家和行业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
答:
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方案作业,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煤矿办矿主体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采、输送生产经营单位应有哪些安全措施?
答:
应当加强勘探、开采、输送的安全生产管理,其重要设施和危险场所应当有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并配备防雷、防爆、防静电装置。
禁止在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上游直接威胁范围内(新建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
通过道路运输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一)查验和登记承运人、承运车辆资质等有关凭证;
(二)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以及应急措施等情况;(三)依法办理有关凭证运输手续;(四)对托运的危险货物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答:
(一)凭证运输货物相关手续不齐全或者法律、法规限运的;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无资质或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无从业资格的;(三)运输车辆或者罐体检测不合格的;(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的;(五)安全告示、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六)未明确标示载运货物名称的;(七)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八)车辆超载的;(九)法律、法规禁止道路运输的。
道路运输单位如何对车辆进行监控?
答:
道路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三类以上班线客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拥有五十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监控数据应当保存六个月以上。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对钢水、铁水等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作业如何规定的?
答:
应当使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和标准吊具,吊运线路以及附近区域不得有积水,正上方不得存在滴、漏水隐患。
在高温熔融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禁止设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
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应当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答:
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应当按照国家
“安全生产月”活动“两法一条例”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题库
标准、行业标准,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泄爆装置,使用防爆设施设备,采取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定期清理粉尘,检测密闭空间、通风管道的粉尘浓度。
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生产单位应当根据粉尘的特性配备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禁止在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违规使用明火和违规作业。
车站、机场、餐饮、住宿、集贸、旅游景点、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维修,并记录存档。
设置警示、疏散等安全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三)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四)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岗位应急救援职责,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五)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行业标准和设计限定的人数;(六)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七)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哪些内容?
答: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应急救援、自救互救等防范措施;(六)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知识;(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
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进行岗位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答:
(一)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状态;
(二)所用工具符合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定要求;(三)作业场地和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四)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齐全完好;(五)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清理现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事故调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对瞒报、谎报、迟报可以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情况瞒报、谎报、迟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对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伤亡赔偿的费用怎么规定的?
答:
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故调查认定的责任划分各自承担的份额。
违反《山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违反《山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山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山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国家和行业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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