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二大纲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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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二大纲修订
第三编 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九章法的作用
第十章法的价值
第四编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章立法
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十三章法的执行
第十四章司法
第十五章法律监督
第十六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五编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十七章法与经济
第十八章法与科学技术
第十九章法与政治
第二十章法与道德
第九章法的作用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能够全面掌握法的各种作用并能够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第一节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法对一定社会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与法的功能
有的法理学教科书对法的作用与法的功能进行了区别,认为法的作用是法律发生影响的现实性,而法的功能则是法律发生影响的可能性。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不同的标准出发,可以对法的作用进行不同的分类:
1、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2、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3、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4、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指向的对象是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将人们行为,限定到一定社会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社会作用的对象,指向的则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护一定社会统治阶级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等社会秩序。
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
我国的大多数法理学教科书一般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又具体包括以下五类:
一、指引作用
它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可以分为是一种一般指引和个别指引两种情况。
其中,作为法或者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是一般指引,包括有选择性指引和确定性指引。
二、评价作用
它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三、预测作用
它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来预测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四、教育作用
它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指法律作为一种权威的价值判断对人们所起到的是非善恶教育作用。
五、强制作用
它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指法律对违反者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政治作用
法的政治作用指法在调整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保障本阶级统治地位,调整本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
二、法的经济作用
法的经济作用指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确认和促进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秩序。
法对经济的作用是一种反作用。
三、法的文化作用
法的文化作用指法在调整文化关系、道德关系等方面的作用
四、法的社会公共作用
法的社会公共作用是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
政治作用与社会公共作用的关系在于,随着时代、情势、国家任务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两种作用既相互区别,又并非截然分开。
第四节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只是社会调整放方法中的一种,除了法以外,还有乡规民约、习惯、政策等许多调整方法;
二、法不是对所有的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生活都进行调整;
三、法对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是有限的;
四、法还需要其他一些条件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等。
教学重点与难点
法的规范作用与作用的局限性。
第十章法的价值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各要素及其分类等,学会对法律进行价值分析的方法。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我国有的法理学教科书认为。
法的价值具有以下三种紧密相联系的含义:
第一,指法促进某些价值;
第二,指法本身具有某些价值;
第三,在不同类价值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是一种评价标准。
二、法的价值要素
在中外法学家的著作以及法的发展史中,能够作为法的价值要素的主要有自由、安全、秩序、平等、正义、效率等。
第二节 法与自由
一、自由是法的价值之一
二、自由有政治自由、道德自由、哲学自由与法律自由之分
法律对自由的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设定自由,即保护与确认公民的自由;另一方面,设定自由的界限,即限制公民的自由。
三、法对自由的保护
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提供认识基础,为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障碍,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设定违法责任,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自由的内容,主要有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第三节法与安全
一、安全是法的价值之一
二、法对安全价值的维护
法律对安全价值的建立与维护,主要表现在维护一定社会的个人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等。
第四节法与秩序
一、秩序是法的价值之一
1、以等级特权为基础的秩序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贵族的特权地位,控制社会流动。
2、以自由平等权利为基础的秩序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社会秩序的设计。
二、秩序或者说法律秩序,指的是一定社会的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对有序因素、稳定性因素、连续性因素的规定与保护。
它既可能表现为专制的形式,也有可能表现为民主的形式。
三、法对秩序价值的维护
法律对秩序价值的建立与维护,主要表现在维护一定社会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和国际秩序等。
第五节法与正义
一、正义是法的价值之一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义是法的最基本价值。
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
二、正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
有道德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等之分。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平均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罗尔斯将正义划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其中形式正义就是西方意义上的法治。
三、法对正义价值的保障
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第六节法与效率
一、效率是法的价值之一
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在日常劳动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劳动成果的比率。
它作为法的价值之一,是与近现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紧密相联系着的。
效率的实质指向的是利益,即在消耗同等劳动量的条件下要求获得较高的劳动成果,获得较大的利益。
二、法对效率价值的促进
法律通过确认和保障各种正当的权利,特别是产权关系,促进效率的提高。
教学重点与难点
法的价值的含义以及法与正义的关系等。
第四编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章立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在于了解立法的概念、体制、基本特征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程序等问题,以进一步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一节立法概述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或者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二、立法的基本特征
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2、立法从内容上看,既包括法的制定,也包括法的修改和废除;
3、立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4、立法的结果一般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 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
二、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立法的基本原则,也称之为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立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些一般性的准则。
主要有:
1、立法的法治原则;
2、立法的民主原则;
3、立法的科学原则。
第三节 立法的权限划分
一、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也被称为法的制定权限,通常是指在一个国家里面,制定法律的有关国家机关的权力结构形式、职权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四节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立法程序也称为法的制定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二、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1、立法的第一道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所谓法律议案,又称之为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正式提议。
2、立法的第二道程序——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3、立法的第三道程序——法律案的通过
法律案的通过,是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使之成为法律,这是在全部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
4、立法的第四道程序——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和国家元首将已经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正式公布,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程序。
三、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的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等。
教学重点与难点
立法的原则、权限划分与程序。
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法的渊源、分类、效力层次与范围等法律形式上的基本概念及原理。
第一节法的渊源概述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法的外部表现形式之一,即法的效力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中外法学家的著作以及法的发展史中,法的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国际协定和条约。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第二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一、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概念
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权力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颁布的属于法的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系统化的涵义及其意义
1、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守和符合一定的规范性要求。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专门的、有目的的系统整理、分类和加工等活动。
3、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系统化的意义在于使法律规范互成体系,便于查阅、实施,利于法制统一,促进立法完善。
4、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有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也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予以排列并汇编成册。
法典编篡:
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篡成新的系统化的法律。
它是国家的一项立法活动。
第三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纳的一些分类方式,主要有: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条文形式的法律,通常又称为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实体法,是指规定人们主要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保证权利与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
3、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4、一般法与特别法
根据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人一般事均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对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5、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二、法的特殊分类
除了一般分类以外,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也采用一些关于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和私法
民法法系或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
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制约关系的法为公法。
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
这里的普通法是指在英国的中世纪形成和发展的一种判例法。
衡平法是指英国自14世纪开始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第四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层次
1、概念: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或称法的效力等级或效力阶位。
2、原则:
一般原则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特殊原则有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3、意义:
区分法律效力层次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法的实施和法制统一。
三、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
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是指法适用于那些人。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折衷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作为补充的原则。
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指法在那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五、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生效后,对其颁布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反之不具有溯及力。
我国在法律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
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十三章法的执行
通过本章学习,在于了解法的执行的概念、基本原则、特点以及其和法的实施的相互关系,以进一步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一节法的实施概述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在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中贯彻实行法律规范的活动和过程,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行为等的特殊形式。
二、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区别
三、法的遵守
1、法的遵守的概念
所谓法的遵守,也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2、守法的结构
我国有的法理学教科书认为,守法的结构包括守法的主体、守法的内容和守法的状态等。
第二节 法的执行
一、法的执行的概念
法的执行是法的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一种专门活动。
二、法的执行(行政执法)的特点
1、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具有主动性
4、执法具有单方面性
三、法的执行(行政执法)的主要原则
1、行政执法合法性原则
2、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
3、行政执法效率性原则
法的执行的特点。
第十四章司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在于了解司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特点以及其和法的实施的相互关系,以进一步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一节 司法概述
一、司法的概念
所谓司法,也称为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特点
1、行使职权的法定性。
2、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3、它一般要求作出相应的适用法律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 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
一、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二、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的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7条、行政诉讼法第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条都共同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
2、司法的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独立原则
4、司法责任的原则——有错必纠
教学重点与难点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章法律监督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在于了解法律监督的概念、意义、分类和体系等问题,以进一步认识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第一节法律监督概述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具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拥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督、督促和指导活动。
狭义的法律监督在我国专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我国有的法理学教科书认为,法律监督在结构上包括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
三、法律监督的分类
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对法律监督进行分类。
1、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根据法律监督主客体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
3、根据法律监督的阶段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
第二节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国家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又可以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两类。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又可以分为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两类。
其中,由于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又包括侦查监督、法纪监督、经济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二、社会监督
4、中国共产动的监督
5、社会组织的监督: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
6、新闻舆论与公民的监督
教学重点与难点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第十六章法律解释与推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在于了解法律解释的概念、分类、重要意义及其在法的制定与实施中的地位与作用,法律推理的概念和分类,以进一步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所谓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
2、是适应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保持法律稳定性的需要。
3、是完善立法的需要。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法律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所谓正式解释,也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有效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法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在我国,它又包括:
1、立法解释。
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2、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非正式解释,也称为学理解释,是指较具权威的法学作品或法学家对法律作出的解释。
在我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根据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等
1、语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说明,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关系,以求得对法律规范的统一理解。
3、历史解释,是从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新旧法律的对比中,来阐明法律的含义。
4、系统解释,是指对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部门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来说明该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三、根据法律解释尺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为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指为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广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法制统一原则
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节 法律推理
一、推理和法律推理的意义
1、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
2、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3、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二、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指以已知的法律与事实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三、法律推理的分类
法律推理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形式推理,具体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演绎推理是一种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过程;归纳推理是一种由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过程;类比推理,是一种由特殊到特殊的推理过程。
另一类是辩证推理或者实质推理,用于解决形式推理所不可能解决的实质公正、实质正义的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和实质推理。
第五编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十七章法与经济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法与经济的相互关系,特别是法与市场经济的相互关系,以深化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
第一节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一、经济的含义
“经济”是一个多义词。
在考察法与经济相互关系的“经济”一词,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即经济基础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运动。
二、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发展变化、内容和性质等。
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法对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起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对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有限制、削弱作用。
三、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1、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一般要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环节来实现。
2、法对生产力的作用表现为两种形式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第二节 法与经济运行方式
一、法与自然经济
二、法与市场经济
1、法对市场经济的宏观作用
法对市场经济具有引导作用,引导市场经济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促进作用,促进市场经济向着深入的方向发展;保障作用;保障市场经济向着秩序的方向发展;制约作用;制约市场经济向着消极、盲目的方向发展。
2、法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微观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能够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等等。
教学重点与难点
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
第十八章法与科学技术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法与科学技术的相互关系及作用,以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科学技术这一生产力的意义。
第一节 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
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法的内容。
二、科学技术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法律的运行机制。
三、科学技术的发展向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法学研究取得了根本性突破。
第二节 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一、法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组织与管理作用。
二、法对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具有保证与促进使用。
三、法对科技成果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抵制与防范作用。
四、法对国际科技合作具有推动与协调作用。
教学重点与难点
法与科学技术的影响与作用。
第十九章法与政治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法与政治、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及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法与共产党政策的特殊关系,以深化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
第一节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一、政治概述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1、政治是法的内容,制约着法,居于主导地位。
2、法是政治的形式,反映政治的内容,影响政治的内容并促进政治的发展。
这是因为,法的内容中首先包括了政治要求;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法自始至终服务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政治。
但是,同时切忌将法看成是政治的附属物。
第二节 法与国家的关系
法与国家的关系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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