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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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丹东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丹东局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及辽宁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丹东局及所属单位为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使用预算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丹东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丹东局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临时),负责全局政府采购工作。
组长由局长或指派的副职担任,成员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人员组成。
丹东局财务科是丹东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管理部门),直接对采购领导小组负责;丹东局技术中心、信息办、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是丹东局政府采购工作执行部门(以下简称采购执行部门)。
第五条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负责向主管领导和局党组汇报。
(二)负责审批政府采购计划。
(三)负责确定政府采购的方式和方法。
(四)审定评标结果,初步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六)负责处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辽宁局相关规定,制定丹东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二)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监督。
(三)编制丹东局政府采购预算并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明确采购执行单位。
(四)受理政府采购投拆。
(五)审核政府采购资产到货验收结果和账务处理工作。
(六)编报有关政府采购报表及总结报告。
(七)承办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采购执行部门职责:
(一)根据相关职能划分:
技术中心负责执行检验检疫专用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检验检疫器具及试剂药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信息办负责执行计算机(含微机服务器、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广域网端接设备、移动存储、线路租用、集线器、防火墙、网关等信息化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维护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办公室负责会议接待、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照相器械等)及耗材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执行除上述部门负责以外的设备及器具以及原材料、燃料、物业管理、车辆维修、车辆(财产)保险以及建设工程、工程招投标及监理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参与或负责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三)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起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商务活动。
(五)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采购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和《政府采购验收单》(见附件1),报采购管理部门审查。
(六)建立供应商资料档案,分类编制供应商目录。
(七)建立采购档案,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供应商资质证明、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应在采购工作完成30日内,按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后,报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八)承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实施
第八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
凡列入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中标商品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
为提高效率和节约资金,应实行集中采购,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在协议供货限价及折扣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部门集中采购。
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集中采购;对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在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下准入资格的供应商名录内进行采购。
分散采购。
除上述外的采购项目,由丹东局组织实施分散采购。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可以优先在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准入供应商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资格审查的准入供应商中选择供应商。
暂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也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进行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采购单位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一)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我局进行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事先向辽宁局报请转国家质检总局报批。
(二)属于丹东局分散采购的项目,应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采购方式。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十一条按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由采购项目执行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经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按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由采购执行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信息网络或公告栏上发布招标公告。
按照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拟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采购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执行部门负责组建并报采购管理部门审定。
谈判小组是从事竞争性谈判的临时性评审组织,由采购执行部门、使用部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执行部门成员原则上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谈判小组享有独立的评审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谈判小组工作。
(二)制定谈判文件。
采购执行部门负责起草谈判文件,报采购管理部门审定。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要求拟定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报采购管理部门审定后,通知供应商相关谈判事宜。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谈判过程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详细记载有关谈判情况,并由记录人、谈判小组成员签字。
谈判小组在完成谈判工作后,应当向采购执行部门提交书面谈判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结果,按照《合同法》的要求,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最终价格。
第十四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采购执行部门会同使用部门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购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由采购执行部门、使用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拟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报采购管理部门审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拟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报采购管理部门审定后,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供应商一次性报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执行部门根据询价小组以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为原则拟定的成交供应商,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结果,按照《合同法》的要求,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询价结果。
第十六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财务部门付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进行审核,依据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凭证付款。
第十七条采购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采购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采购工作完成后,采购执行部门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归档,装订后送交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采购执行部门及其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范围、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执行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人徇私舞弊向投标人泄漏标底或与投标人违规勾结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隐瞒资质情况并弄虚作假的,其中标无效,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或与采购人违规私下串通的,其中标无效,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响应,不签订合同,按规定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因中标人不按时签订合同而造成采购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纪检部门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察。
第七章 丹东局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局内工作流程:
(一)财务科根据预算批复,将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各采购执行部门,做好政府采购前期准备工作。
(二)采购执行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技术需求,组织相关人员(三人以上)进行论证,并起草技术需求文件报财务科审定。
(三)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的方案报财务科审定。
(四)采购执行部门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财务科审定后,对外发布招标公告。
(五)采购执行部门应在投标截止日2个工作日内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提交人员组成名单报财务科审定。
(六)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经财务科审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中标人。
(七)采购执行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应在15日内完成。
(八)确定中标人后,采购执行部门负责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采购执行部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拟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必须明确技术指标、品质等级、交货时间、购买价格、售后服务及付款方式及条件。
合同经财务科审核,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采购执行部门与中标人签订。
(九)财务科根据合同约定付款,并应建立政府采购辅助账,详细记载付款时间及金额等事项。
(十)采购执行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负责验收,财务科和纪检部门将对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开具设备验收通知单报财务科。
(十一)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管理由采购执行部门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丹东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丹东局政府采购验收单
采购单位: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
验收单号:
使用部门:
生成日期:
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序号
货物
名称
品牌
型号
配置
单位
单价(元)
市场价(元)
优惠率(%)
数量
总价(元)
发票编号:
合同交货期:
合格证号:
实际交货期:
金额合计:
大写金额: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采购执行部门意见
采购执行部门负责人:
验收责任人:
使用部门意见
使用部门负责人:
使用责任人:
采购管理部门意见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
监督责任人:
是否完全
履行合同
是/否
未完全履行合同的具体事项和原因及处理意见
(可附详细说明)
资产移交人:
资产接受人:
移交时间:
年月日
财务科:
纪检监察:
年月日
采购单位:
(公章)供货单位:
(公章)
使用部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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