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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细则
新建盘锦至营口铁路客运专线PYJL-2标段
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批准:
天津新亚太监理公司盘营客专
监理二标监理站
2009年07月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盘锦至营口铁路客运专线PYJL-2标段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明确施工监理工作关系,细化各专业监理工作的内容和安全监理工作控制重点,强化过程控制,提高工程建设安全,做到源头把关、过程控制、精细管理,实现建设世界一流高速铁路的总体目标,新建盘锦至营口铁路客运专线PYJL-2标段监理站在监理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新建盘锦至营口铁路客运专线PYJL-2标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本次印发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为试行版本,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为全标段安全工作的通用细则,各监理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还要根据所辖工区范围内的具体工程情况和特点进行细化和补充,并随时进行修订,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发生矛盾之处,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为准。
目录
⒈编制依据------------------------------------------4
⒉工程概况------------------------------------------5
⒊安全监理工作的原则--------------------------------6
⒋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监理职责--------------------6
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8
⒍安全控制目标--------------------------------------8
⒎安全监理工作内容----------------------------------9
⒏安全专项控制要点----------------------------------10
⒐二标段风险控制重点--------------------------------45
10.临近营业线施工预防机械侵害既有线措施-------------46
11.安全监理资料管理---------------------------------48
1编制依据
1.1监理规划。
1.2与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劳动法》、《建筑法》《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1-2-200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施工现场供电安全技术标准》;
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工程概况
盘营客运专线位于辽宁省中南部,沿途经锦州、盘锦、鞍山市,西接京哈线秦沈通道及即将开工的京沈客运专线,东连在建的盘营客运专线,与既有沟海铁路大部分并行,多处交叉。
本线是盘营客运专线与京哈线的联络线,同时预设与京沈客运专线联络线引入段,起于京哈线上的盘锦北车站,终于盘营客运专线上的下夹河线路所;联络线起于正线中小线路所,终点并入盘营客专新海城站。
线路正线全长89.422km,海城上下联络线合计17.8km。
PYTJ-2标段包含DK48+569.18~DK89+422区段(含下夹河线路所)、中小线路所HCLDK0+237.63(盘营客专DK85+800)至盘营客专新海城站(不含)HCLDK8+416.60联络线。
DK0+000~DK89+422及中小线路所至新海城站联络线正线及到发线长轨铺设工程、长枕埋入式道床;由于盘营客专引起的既有线路及站场改建(包含四电迁改及过渡)工程。
包括DK66+287(对应既有沟海线k68+945)~DK89+422及联络线范围内三电迁改工程(按市属划分)。
本标段区间路基土石方137.5万方,站场路基土石方8.4万方;梁式桥46357.03延长米/7座,其中特大桥46245.13延长米/6座,大桥111.9延长米/1座;小桥4610.36顶平方米;涵洞440.09横延米;制架箱梁1376孔,其中单线箱梁546孔,双线箱梁830孔,设制存梁场3处;正线铺设Ⅰ型板式无砟道床100945米,道岔区铺设无砟道床1748米,设制板厂1处;铺轨193.791铺轨公里;生产及办公房屋1239平方米。
3安全监理工作的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铁道部、辽宁省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力争把安全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4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监理职责
4.1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图
总监:
张尚达
副总监:
王保
安全工程师:
邴振岭
监理站组建后,立即成立安全监理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组织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使施工安全处在可控状态。
4.2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职责
4.2.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4.2.1.1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出审查意见;
4.2.1.2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4.2.1.3组织审查专项施工安全方案;
4.2.1.4参与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
4.2.1.5组织编写并签发安全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安全监理。
4.2.1.6安全工作总结。
4.2.1.7组织监理人员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4.2.1.8组织核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2.1.9发现存在情况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2.1.10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2.2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4.2.2.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总监提出报告;
4.2.2.2核查本专业的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向总监提出报告;
4.2.2.3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4.2.2.4检查现场安全物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安全防护用具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情况;
4.2.2.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2.2.6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2.2.7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总监报告;
4.2.2.8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2.2.9每周例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本标段工程长大桥梁多、且多处跨越既有铁路、高速公路、省道,地质复杂,路桥过渡段较多;决定本标段高空作业多、交叉作业多、水上作业多,施工难度大、施工干扰大、对既有道路、管线、构筑物等保护难度大,安全隐患存在于施工各工点、各阶段、各环节,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安全工作必须警钟常鸣、长抓不懈,每个监理人员都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竖立“安全发展”观,狠抓措施落实,实现安全控制目标。
6安全控制目标
本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具体内容包括:
6.1无责任因公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
6.2无责任行车安全事故;
6.3无责任设备大事故;
6.4无责任重大火灾、风灾事故;
6.5无责任火工品、重要器材、设备被盗和爆炸事故;
6.6保证既有铁路、公路、重要管线的安全。
7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7.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7.1.1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体系:
7.1.2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塔吊安装与拆卸方案、核查高危作业安全施工作业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
7.1.3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7.1.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
7.1.5审核电工、电焊工、爆破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各种施工机械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上岗培训合格情况、年检情况、确保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7.1.6审核各种施工机械的出厂合格证、年检合格证,保证机械在良好可控状态下工作。
7.1.7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7.2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7.2.1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违章施工指挥、施工作业;
7.2.2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7.2.3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7.2.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工作;
7.2.5参加或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7.2.6核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7.2.7监理人员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跟班监督检查;
7.3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工程竣工或分项竣工签发交接书后,对未完成的工程和对工程缺陷的修补、修复及重建过程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8专项安全监控要点
8.1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
8.1.1施工机械
8.1.1.1施工机械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设备使用前应经过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后方准使用;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防爆设备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施工机械应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8.1.1.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有对机械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
(2)操作人员应按机械设备的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超负荷运转;
(3)驾驶室操作室内不得超乘、存放或运送易燃、易爆物品;
(4)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
(5)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将带负荷的部件放松,并设有制动、防滑、防冻措施。
8.1.1.3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专职人员担任。
(2)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
8.1.1.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
(2)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时;
(3)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
(4)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
8.1.1.3.2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
8.1.1.3.3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
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8.1.1.3.4起重吊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8.1.1.3.4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缆风绳
3
吊索(无弯曲时)
6
手动起重设备
4.5
捆绑吊索
8
机动起重设备
5
载人升降机
14
8.1.2施工用电
8.1.2.1施工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8.1.2.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8.1.2.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
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设备。
8.1.2.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2)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3)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做电气连接;
(4)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5)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6)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8.1.2.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2)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3)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4)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向负荷供电。
8.1.2.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2)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3)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5)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8.1.2.6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8.1.2.6.1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8.1.2.6.2外电架空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轨道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5m。
8.1.2.6.3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下表的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栏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8.1.2.6.4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见下表:
表8.1.2.6.4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
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8.1.2.7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2)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3)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4)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8.2路基工程
8.2.1一般规定
(1)路基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土石方工程和特殊地段的安全技术措施。
路基土石方施工前,应先做好场地布置,对岩体裂缝及滑动面、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影响安全的隐患,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路基位于滑坡体上施工时,应在滑坡体上设观测桩,由专人观测滑坡体位移情况。
若有变化,应采取相应措施。
(3)在崩塌、岩堆地段开挖石方应采用控制爆破。
在崩塌地段刷坡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
(4)施工场地狭小、行人和机械作业繁忙的地段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员。
(5)遇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8.2.2路堤
8.2.2.1在不稳定的地面斜坡及易于倾塌滑动的斜坡上施工时,人行道应离开填方坡脚线5m以外,并应设警告标志。
8.2.2.2采用机械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填土区边缘应设置安全标志;
(2)土方机械作业时,无关作业人员不得靠近机械;
(3)在挖掘机土斗的回转半径范围内,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
(4)铲运机的运行道路宽度应大于铲运机宽度1.0m;
(5)电动蛙式打夯机停用时应切断电源;
(6)在水中填筑路堤,应先查明水深和流速,制定打捞抢救措施;
(7)高边坡路堤施工,应制订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8.2.3路堑
8.2.3.1路堑开挖应自上而下,严禁掏底开挖。
现场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施组设计施工。
8.2.3.2开挖时应定期对坡面、坡顶的稳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立即处理。
8.2.3.3分层开挖时,作业面应相互错开,严禁重叠作业。
8.2.3.4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如发现应要求处理。
8.2.3.5路堑开挖危及运输道路及构筑物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2.3.6清理过程中,发现瞎炮、残药、雷管时,必须及时由爆破人员处理。
8.2.3.7弃土时不应影响路堑边坡和弃土堆的稳定。
严禁在泥石流沟弃土石。
8.2.4特殊路基
8.2.4.1软土路基施工应根据现场条件、施工方法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8.2.4.2运土道路的填筑、路面结构应能符合使用要求。
8.2.4.3在软土路基地段填筑路堤,应先作好排水,并按设计要求作好地基处理;填筑中,应先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防止路堤坍塌危及人身安全。
8.2.4.4滑坡、崩塌、岩堆和陡坡地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作好滑坡体外的截、排水沟,阻止水流入滑坡体内;
(2)滑坡体应设置观测点,观测其动态变化,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在滑坡范围内不得搭盖工棚、堆放机具;
(4)开挖挡墙基槽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得堆在滑坡体内;
(5)开挖崩塌、落石和岩堆地段路堑,应先清理危石和修建拦截建筑物;岩堆开挖前,必须将坡面的松动危石清除;开挖过程中发现山体有滑动或崩塌迹象时,应即停止开挖,采取相应措施;
(6)在陡坡施工时,严禁重叠作业,必要时应设临时拦挡设施防止落石伤人;
8.2.4.5雨期和冰雪融化期不宜开挖堆积体,不得夜间施工;
8.2.4.6人行道必须设在距边坡线或主要裂缝5m以外,并设警告标志。
8.2.4.7施工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基础应牢固、平整,设备组装时应防止不均匀下沉。
8.2.5支挡结构
8.2.5.1挡土墙、护墙明挖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开挖较深且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基坑,应分段跳槽开挖,加强临时支护;
(2)基坑弃土或坑边材料的堆放位置与高度应不影响基坑的稳定。
8.2.5.2砌筑挡土墙、护墙不得重叠作业,大型压实机械与墙背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且应采用静压方式。
8.2.5.3支顶危石或嵌补坡面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8.2.5.4预应力锚索施工脚手架平台应用锚杆固定在岩壁上,平台四周应设防护拦杆。
钢绞线锚具端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张拉时近旁严禁站人。
8.2.5.5在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带、安全帽,并在每次作业前详细检查。
工具应放在工具套或工具袋内。
8.2.5.6施工脚手架必须连接牢固,不得有浮起活动之处。
如有雨水、冰雪,要有防滑措施。
在电力线附近搭设架子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全措施施工方可进行。
不得将电线拉在架子上。
如必须在架子上装临时电线,应有绝缘措施。
8.2.5.7支挡结构基础基坑开挖后,应认真核对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施筑,当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反馈。
8.2.6爆破作业
8.2.6.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审核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8.2.6.2在厂矿区、居民区、交通干道、重要工程设施、水油气管道附近进行爆破施工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8.2.6.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
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8.2.6.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后,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不得使用金属装药;
(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8.2.6.5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
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
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点炮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2)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
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8.2.6.6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
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8.2.6.7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1)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米,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2)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3)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8.2.6.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8.2.6.9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米内禁止人员通行。
(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米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8.2.6.10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器材,必须经过检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才可使用;严禁使用过期的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的检验、运输使用、保管与销毁必须遵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72)的规定。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8.3轨道工程
8.3.1轨料、道碴的装卸和搬运
8.3.1.1轨料装卸和搬运应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
当采用人工时,应使用适当的工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
8.3.1.2轨料应按规定分类堆码稳固,不得侵入界限。
8.3.1.3轨料装车不得超限、超载和偏压,并应捆绑牢固。
料车运行中发现装载不良,应立即停车整理加固。
8.3.1.4车辆运行时,严禁装卸轨料。
8.3.1.5钢轨堆码时不宜超过6层。
如场地限制需高层堆码时,应加强支垫。
8.3.1.6预应力砼轨枕堆码高度不宜超过14层,应保持上下同位。
8.3.1.7道碴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负责人应使用音响信号进行指挥;
(2)分段卸碴时,应防止卸后车辆偏载脱线;
(3)装卸道碴时,人员不得站、坐在两车之间。
8.3.1.8所卸道碴坡脚与轨面水平等高处距钢轨头部不得小于0.81米,向线路一侧的边坡不得陡于1:
1,双线间堆码高度不得超过轨面0.3米。
8.3.2机械铺轨
8.3.2.1轨节场布置应使轨料卸车、存储、轨节钉联、装车、调车作业和列车编组等相互间不发生干扰,卸车不得侵入界限。
8.3.2.2电源线和龙门吊机接触线距轨顶不得小于7.5米,各种电源线不宜横跨股道,变压器与配电室应设置在场地的同一侧。
8.3.2.3施工人员不得跨越正由绞车拖拉流动工作台的钢丝绳,不得站在两个流动工作台的连接处。
8.3.2.4流动工作台移动前,应先发出音响信号,作业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带。
8.3.2.5轨节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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