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地纠纷的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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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地纠纷的情况说明
关于提地纠纷的情况说明
1.群众宅基地纠纷状况说明怎样写
“农村工作两台戏,方案生育宅基地”。
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始终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简单性、最麻烦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冲突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
因而,如何妥当处理好农村社会日益突出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于基层国土所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下面,我就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品种、处理的准绳及调整方法与技巧,谈一下本人浅薄的看法与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品种及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许多,状况简单。
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客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次要表现有侵害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化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备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为目的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社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
以修武县周庄乡为例,虽然全乡仅有16个行政村,2万余农业人口,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间,我们周庄国土所受理的50余起信访案件中,宅基地纠纷就有43起,占到信访总量的86%。
如此之多的宅基地纠纷,不只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全体推动,而且还牵扯了各级政府的大量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
为此,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国土部门处理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准绳。
多年的基层实践工作使我摸索出,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这样有时候不只无助于纠纷的妥当处理,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因而,我总结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准绳:
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化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处理纠纷的妥当方法。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门艺术,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不只要把握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具备处理纠纷的必备业务学问,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
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实践,勇于探究,不断创新,总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
以下六种方法与技巧,是我在18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和体会,权舆抛砖引玉吧!
一是充分调查讨论,找准问题的症结。
正确的推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靠于详实的第一手材料,充分的调查讨论,就是要深化基层、沉究竟、钻进去,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及其相关群众,把握引起纠纷的第一手材料,并擅长从纷繁、零乱、庞杂的调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缕清纠纷的来龙去脉,摸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找准问题症结,正确把握处理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擅长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
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问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纠纷双方积怨颇深,在调整工作中,当事人经常会把我们的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现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协作。
怎样办呢?
我的体会是:
遇到这种状况,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擅长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伴侣、单位领导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我们晓得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关键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阅历之谈,感情抵触时,一点“盐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需奠定思想感情基础,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
对宅基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胜利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法律的武器,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
所谓调解,简洁地说,其实就是一个化解冲突纠纷的过程。
对于一宗宅基地纠纷来说,调解的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波折,面对当事人提出的很多不适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迁就和纵容那种无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扩散,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适时指出当事人客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违法性以及将会形成的严峻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复理智,并引导其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和度,避开冲突激化,形成工作被动。
四是坚持“四心”准绳,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养,要坚持做到“四心”,即:
急躁、诚意、公心、责任心。
”
假如。
2.一个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例分析
第一、耕地不属于个人,村民对于耕地只要使用权,没有全部权。
其次、如何界定地块究竟是谁的,当年有地块划分的协议没有?
“原来这块地以前说是分给了三伯”,有人证、物证没有?
可以这么理解,假如该地最终界定是小明家的,其三伯那么就没有要农业补贴的依据,驳回即可;假如是三伯家的,根据相关农业补贴的发放规定,是直接补贴给耕地生产者——谁耕种、谁分得该款。
假如三伯:
1、是要回地的使用权——收回地本人耕种;2、让小明家连续耕种,农业补贴也应由小明家分得。
第三、此类纠纷,不属于犯罪行为。
3.关于农田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简介当事人因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详细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见权属,依据各方理由难以处理的土地权属冲突。
它有以下特征:
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全部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
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归谁全部、由谁来行使问题。
③争议大都表现为状况简单、年月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引起土地纠纷的次要缘由有:
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②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全都;③用地手续不完备;④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⑤国家政策体制变动;⑥土地租赁、借用或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⑦农田基本建设形成的土地原有情况的转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缘由遗留问题等。
土地纠纷的分类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商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
在这种状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商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熟悉,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商定无效。
笔者认为,根据农村习俗,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方式往往以口头方式商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标志。
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当时的口头商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现实已实际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只需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商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实行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运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学问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消失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恳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运营权流转方式中,除实行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运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不测,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
由此可见,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打算,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运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14条的规定,实行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运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
但实行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运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出租、互换未报备案为由,恳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三、土地互换期限商定不明的纠纷案件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商定期限案件的处理,因其流转的方式不同,详细合同期限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一,承包土地实行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商定流转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
其二,承包土地实行互换方式流转未商定流转期限的,解释未作相应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熟悉:
有的认为,也应按《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认为,应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的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主见解除互换合同。
处理方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准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全部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动身,敬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打算的,拟定处理看法,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打算。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特地机构或者人员担任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4.关于土地纠纷
2005年的田滩地没有你的份。
由于当时田税都是根据土地缴纳的。
也就是说,谁种地谁交税。
与户口没有关系。
而你当时也不是该村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你对土地只要耕种的权利,而并没有改土地的全部权。
而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款,只要该集体组织成员才享有。
所以,当时不给你分钱是对的。
(当然,分钱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土地补偿款不应当分到个人手中,应当留在集体,作为公共积累,但农村许多都分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2006年,你的户口迁到了你现在所住的村子,这就要看当时你的户口迁入理由是什么?
假如是嫁到该村或者是养老女婿(入赘、男到女家)则以后关于出卖土地的款中应当有你的份额。
由于你已经成为了该集体组织的成员。
而假如当时你只是为了孩子上学或者其他缘由迁入该村,村委在接收你的户口时已经说明白你只是该村的户口,但不享有该村村民的待遇的,则再分地钱也不行能有你的份额。
5.关于邻居土地纠纷相关状况
这属于土地使用权上的纠纷,一方实际上使用了,但没有合法的使用权证,而持有使用权证的确不是实际上的使用权人。
这情状况由国土部门先行确权,确定给谁就属于谁的使用权。
一般来讲合法使用权人是优先获得使用权的,但对方在地上有了建筑物即附着了不动产,这样状况他就有了猎取使用权的条件,假如没有房子好办,确定是你们的了,但有了房子这就转变了性质。
土地使用权确立的准绳是敬重历史、敬重现实,历史上是你们的,而现实上是他在使用了。
最要命的是有了房屋,这样看他会获得使用权的可能性大于你们了。
发生土地争议后双方都要维持现状,申请土地调解与确权(这是法律规定了的)。
而你们却没有走法定的程序,推了人家的围墙,涉嫌损害他人财产,他有权维权。
这个官司你家有可能会输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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