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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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办国办厅字[20XX]39号)、《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XX]1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广东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职能过程中生产或形成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
(一)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上述数据的更新成果。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生产、汇交、保管、保护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订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组织部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数据的报备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根据需要开展数据检查工作;
(五)负责审核数据利用的申请,组织开展数据汇交工作和数据利用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数据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内设机构,负责数据管理的协调工作和数据的信息化利用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根据职能负责相关业务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利用和更新的管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数据保管单位(档案部门、信息中心或技术中心)受相应数据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数据的汇交、归档、保管、备份(异地备份)、利用工作,信息中心(技术中心)负责数据的交换、汇总、保管、维护、更新、应用工作。
数据保管单位按职能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数据汇交、归档、保管、备份(异地备份)、利用、交换、汇总、维护、更新及应用等工作的技术规程;
(二)协助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数据检查工作;
(三)建立和维护数据管理工作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系统;
(四)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六)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七)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形成单位(以下称数据生产单位),承担数据的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采集、生产和加工处理数据,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根据数据汇交单位提供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汇交数据;
(三)负责汇交数据的更新工作;
(四)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数据生产和汇交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数据生产和更新,将其纳入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规划和计划中,确保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可获取、可利用,并根据要求向上级部门汇交数据。
数据生产应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
数据生产单位应建立数据质量监督和技术保障制度,并对数据质量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单位向档案部门汇交;属于国土资源信息化应用范围的数据须同时向信息中心(技术中心)汇交;数据生产单位在线应用的数据于每年12月底向档案部门汇交;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归档;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单位向委托的主管部门报送,主管部门再向档案部门和信息中心(技术中心)汇交。
数据生产单位在申报数据生产、加工、更新等项目时,须在申报项目的计划任务书、项目建议书、项目设计书或合同等文档中具体说明数据成果的形式以及汇交计划等内容,数据汇交计划作为项目审查或评估的基本内容之一,无汇交计划的项目不予验收。
数据汇交计划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数据生产单位;
(二)数据产生的方法;
(三)数据的形式、种类、范围和现势性;
(四)数据的保密等级;
(五)数据汇交的方式和期限;
(六)汇交的数据管理机构;
(七)数据的使用期限、共享条件、利用方式;
(八)数据的质量说明;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由本级档案部门或信息中心(技术中心)提供。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使用数据的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与补充。
数据生产单位汇交的数据应经过验收或经数据主管部门确认。
数据生产单位汇交数据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最终成果数据及资料;
加盖生产单位或检查单位公章的汇交清单及说明;
数据生产、加工、更新等方面的设计文档、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政策审批文件、检查报告、验收报告等;
其他相关文档。
数据生产应建立数据更新机制,保证数据的现势性和完整性。
档案部门、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和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技术环境和数据安全得以保障的条件下,逐步实现数据的网上汇交。
未实现网上汇交前,以离线备份为主,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技术措施。
数据生产单位生产的数据应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无法按期汇交的应向数据保管单位提交书面说明。
数据保管单位要求数据生产单位补充有关数据或者对有关汇交的数据作进一步说明的,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在接到补充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数据生产单位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的,应当向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并告知数据保管单位。
不可抗力消失后5个工作日内,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数据主管部门,并启动汇交工作。
汇交工作必须在扣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期时间后按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期限要求完成。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或未及时更新数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或更新;逾期不汇交或更新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伪造数据或者在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没收、销毁有关数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数据生产单位汇交的数据成果如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或严重不符合汇交要求的,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汇交;逾期不改正汇交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汇交的数据,经汇交保管单位检查后交数据保管单位,由汇交保管单位出具数据汇交凭证(见附件2)。
数据汇交凭证作为项目鉴定、评优及奖励申报的要件之一。
汇交数据的检查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汇交的数据及文档资料是否齐全;
(二)汇交的数据是否符合格式、标准等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要求;
(三)汇交的数据是否通过检查验收;
(四)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汇交的书面报告是否加盖数据生产单位公章。
第四章数据归档、保管、备份及更新
数据保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数据的保管制度,建立数据接收、归档、查询、利用、复制和维护等管理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可建立相互备份(含在线备份)机制,实施相互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制定异地备份计划,做好异地备份工作。
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规范的业务数据更新制度,数据保管单位明确数据库更新的流程、操作权限、操作规范、监管措施、审核制度等内容,并建立历史数据库。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数据保管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汇交的数据丢失、损坏或泄密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处理。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造成数据泄密或泄露不得公开的数据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数据利用
档案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利用和分发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字档案安全,为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数据共享服务系统,提高数据的集成与应用水平,保障国土资源管理需要,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在线信息服务。
数据的社会利用、服务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数据的用户分为以下四类:
(一)政府及部门;
(二)国土资源系统;
(三)企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
(四)个人(包括国内外各界社会人士)。
国土资源数据分为公开性和非公开性数据。
公开性数据按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开性数据分为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
国土资源公开性数据实行公开发布制度。
主动公开数据应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主动上网发布。
依申请公开数据由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向数据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由数据保管单位提供。
用户需要利用涉密数据的,应当出具单位正式介绍信,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数据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同意的,数据保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涉密数据的用户必需保证在密级符合要求的环境内存储及使用涉密数据。
内部数据的管理、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数据涉及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数据的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数据浏览、查询、下载和复制服务。
对于非公开性数据,通过涉密内网的网站、数据管理系统和手工复制方式提供浏览、查询、下载和复制服务,适用于政府及部门和国土资源系统用户;对于公开性数据,通过互联网、政务外网等各类网络环境的网站、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查询、浏览和下载服务,适用于各类用户。
(二)数据调用、分析服务。
通过与数据密级相符的数据管理系统,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类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非公开性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
(三)数据定制服务。
应用户要求进行的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定制服务,应经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数据保管单位和数据生产单位提供数据服务,适用于政府及部门、国土资源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用户。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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