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国每日一题至1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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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国每日一题至127
1.2012-11-1深圳万国每日一题
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
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
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答案:
BCD
解析:
小牛已死,原物不存在,就不能再请求返还原物,而请选用其他的损害赔偿方法,因此请求返还小牛是错误的,故B、C两项的表述是错误的,为应选项;A表述正确,不选;本题中,小高为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恶意占有人则须承担责任。
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无此权利。
如无权占有人占有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将其保险金、赔偿金等返还权利人;若仍不能袮补损失的,善意占有人无须承担责任,恶意占有人则仍须承担责任。
因此,小高不负赔偿责任,因此答案为BCD.
2.2012-11-02深圳万国每日一题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
答案:
ABD
解析: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从刑法理论上讲,适用“教唆”的前提,是不属于任何正犯行为。
若行为人有正犯行为即实行犯则排斥教唆的适用。
因此,A项说法错误。
实行犯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其可能是主犯、从犯、胁从犯。
其中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都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因此,B的说法错误。
对于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因此,C的说法正确。
间接正犯与另外一方是利用与背利用的关系,他们之间不成立共犯;其次,间接正犯不一定都是实行犯,例如,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候,教唆犯就属于间接正犯,但不是实行行为,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3.2012-11-3
甲欲杀妻另娶,遂多方寻购毒药,下列有关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若甲在寻购毒药的过程中幡然醒悟,放弃了杀妻的想法,就此罢手,则甲的行为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B.若甲在寻购毒药过程中,因被妻子发觉,致杀妻未果,则甲的行为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未遂;
C.若甲将毒药投放到其妻咖啡杯中后,欲待妻子下班后将该咖啡递与其妻,后良心发现,在妻子下班之前将咖啡倒掉,并主动向妻子忏悔了自己的恶行,则甲的行为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D.若甲已将毒药投放到其妻咖啡杯中,后妻子举杯欲饮之际,发觉破绽,遂将甲诉至司法机关,对其恶行予以揭露,则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答案:
ACD
解析:
A:
以行为是否着手为界,可将故意犯罪分为犯罪预备与犯罪实行两个阶段。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指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
具体到本题来说,甲投毒杀人,只有当被害人将要喝有毒的咖啡时才产生杀人的紧迫危险。
以此为界,此前为预备阶段,此后为实行阶段,故A中甲的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是自动放弃犯罪的,因此甲的行为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A项正确。
B:
犯罪未遂,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犯罪预备,指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因素而未能着手实行。
犯罪未遂只能存在于实行阶段,预备阶段的只有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B项错误。
C:
此选项中甲把毒药放入杯中,离他妻子下班还有段时间,甲妻生命并没有受到紧迫侵害,因此还在犯罪预备阶段,且是自动放弃犯罪的,为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项正确。
D:
犯罪行为实行终了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甲把毒药投入杯中,其行为已终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项正确。
简便记忆:
犯罪预备:
预备阶段、意志外因素
犯罪未遂:
着手、实行阶段、意志外因素
犯罪中止:
预备或实行阶段、消极(自动放弃)或(积极)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4.2012年10月04日篇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多选题)
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
A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有数量要求(如海洛因10克以上,鸦片200克以上),所以A项说法错误。
持有不限于直接持有,在介入第三者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
因此B项说法正确。
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故意犯罪,只要持有者知道自己支配的是毒品即可,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响持有毒品的成立。
所以C项说法错误。
持有毒品是贩卖毒品的必经阶段或者是其当然结果,二罪之间是吸收犯关系(持有行为被贩卖行为吸收),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处罚。
所以D项说法错误。
5.2012-11-05深圳万国每日一题
甲因邻居丁曾揭发其犯罪行为,遂对丁产生杀意,但考虑到自己不便行动,就找来乙、丙,商定由乙、丙将丁杀掉,甲共付1万元作为报酬。
某日夜,乙、丙携带凶器跟踪丁到某偏僻之所,欲下毒手时,丁苦苦哀求,并提出当场给乙、丙每人一万元,求二人放过自己,乙、丙二人在利益的诱惑下,遂放弃杀人计划。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D.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
AD,乙、丙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贪财的动机不能否认其自动性的成立)。
乙丙放弃犯罪的行为对于甲来说确实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甲。
乙、丙属于共同犯罪,乙、丙的自动放弃对甲而言显然不是其愿意看到的,是意志外的原因。
同时,本题中乙、丙“欲下毒手时”说明此时乙、丙的行为对丁的法益已经产生紧迫危险性,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因此B、C是正确的,AD是错的。
同学们注意,本题当年有争议,经过去年、今年很多学员以及专辅老师们的讨论,结合授课名师们的观点,我们给出的答案是AD,每日一题的目的在于帮助同学们记住考点,对于争议比较大的题目不要过多计较答案,记住考点即可
6.2012-11-6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正确的有?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
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
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
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
丙之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
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答案:
BD
解析如下:
A)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定故意伤害罪;B)构成侵占罪,事后行为不可罚;C)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D)正确,符合法条的相关规定。
7.2012-11-07万国每日一题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转被害人的胳膊,致其胳膊骨折
C.经本人呢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一致,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参考答案:
D
A项中,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规定: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232条的规定处罚。
”这属于法律拟制条文,所以本项中监管人员造成他人伤残的,依故意伤害罪处罚。
B项中,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款规定: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234条、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是法律拟制条款,非法拘禁致人伤残,为故意伤害罪。
C项中,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依故意伤害罪处罚;如果经成年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项中,是被害人承诺,属于排除违法性事由。
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法律保护,但要注意,成立被害人承诺必须要求被害人有承诺的权利和能力,且承诺的法益非其生命和重大健康。
本项中,黑社会成员同意截断自己的小指,属轻伤范畴,且小指的功能性不强,不会对被害人以后的生活有重大影响,被害人承诺是有效的,因此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8.2012-11-8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多选题)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答案】ACD
【解析】刑诉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该条第四款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
刑诉法第40条规定: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可见,除上述特定的证据外,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辩护人开示证据的义务。
据此,C项错误。
刑诉法第46条规定: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可见,除上述特定的情形外,辩护律师对于其在执行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保密。
据此,D项错误。
9.2012-11-9
深圳万国每日一题2012年11月09日篇
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
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
乙不知情。
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
对于本案,下列正确的有?
(不定项)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ABC
【解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以行贿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
由于乙并没有认识到财物,没有受贿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
虽然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但是各自有自己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成立受贿罪。
因此ABC项的说法都正确。
保姆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保姆误以为自己是在为主人的受贿罪提供赃物方面的帮助,由于主人没有受贿罪,所以保姆的帮助行为也不能成立犯罪。
10.2012-11-10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的现金。
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选项那一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小学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小学的捐赠
答案:
C
解析:
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1年6月1日,而甲与丙、甲与戊之间的赠与均发生在之前,因此,乙公司无权撤销。
所以AB错。
甲对戊的赠与发生在甲乙债务关系成立后,且甲的赠与行为伤害到乙的债权,因而符合债权撤销权的要件,乙公司有权撤销。
C即正解。
《合同法》N186: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即使甲对戊的赠与发生在其与乙的债务关系成立后,但由于属公益性质的赠与,甲无权撤销。
D错。
答题技巧:
这是一个单选题,A与B选项的要件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如果选A,那么B一定正确,反之亦然。
因此,AB都不能选,排除。
剩下的CD选项中,D项很容易知道公益性质赠与不能由赠与人撤销,D也错误。
因此,只能选C。
11.12-11-11
深圳万国每日一题2012/11/11
某地青年吴某乘坐地铁时,不小心掉下站台,被进站的地铁轧断双腿。
关于吴某的受害,说法正确的是:
A、吴某自己不小心掉下站台,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
B、吴某有过失,应当减轻地铁公司的责任
C、地铁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D、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答案】:
B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该条规定确认了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属于高速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故地铁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吴某自己也有过失,可以减轻地铁公司的责任。
故BC两项正确。
12.2012-11-12深圳万国每日一题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
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
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
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不定项)
A.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B.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答案:
A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题中,张某立有遗嘱,应按照遗嘱办理,因此B正确,A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故C项正确,D项错误。
本题直接考法条的明文规定,因此,建议同学们在复习的比较乏味时可以拿出法条,翻看一下,熟悉一下,这样会加深你对知识点的记忆
13.12-11-13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正确的有?
(不定项)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答案】ABC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将《刑法》第72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所以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无论故意还是过失犯罪),都违背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要求,不得再适用缓刑。
该条第二款规定: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此所谓禁止令的规定。
《刑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74条规定: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典型的犯罪集团,其首要分子依法不适用缓刑。
因此A项、B项、C项说法正确。
原《刑法》第76条规定,缓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修正后的《刑法》第76条规定: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从而将原来的条文废止,即缓刑不再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由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下的机构)实施。
D项是该条文修正前的表述,因此错误。
14.2012-11-14(每日一题,每天学几个知识点,每天多得1分,最终考过360!
)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
课间,甲乙剧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追乙离开教室。
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做自己的杯子,拧开瓶盖时硫酸淋了一身,灼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多选)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和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
ACD
解析:
甲欲伤害乙,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甲将硫酸置于教室,应该能够认识到硫酸可能会伤害他人,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对结果有过失责任。
甲对危险物品保存不当,导致丙受到伤害,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甲最终应以对乙的故意伤害罪未遂和对丙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所以ACD选项是错误的,当选。
而A项中的不可罚的不能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行为本质上不可能实现既遂,在主观上,一般人在事后没有危险感(即没有具体的危险),就是不可罚的不能犯,以无罪处理。
例如甲很迷信,欲杀乙,天天扎小人来诅咒乙,甲认为这样可以杀死乙,甲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不可罚的不能犯。
15(2012-11-15)(每日一题,每天学几个知识点,每天多得1分,最终考过360!
)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解析】 本题甲乙之间的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控制合同的生效与失效,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本题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A项错误。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中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B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题中,乙对于甲之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并不知情,并非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因此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
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6.(2012-11-16)(每日一题,每天学几个知识点,每天多得1分,最终考过360!
)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
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
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
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题张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对王某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AD项正确。
张某并没有为王某算计的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B项错误。
王某和张某之间是正常买卖,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
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
17.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
首先,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甲、乙两人没有认识到人的存在(“以为是兔子”),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乙两人的行为发生在山上茅草屋旁边(“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行为人应该认识到有人的存在,所以不成立意外事件,而是过失行为。
即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是过失行为。
其次,过失犯罪的相关理论。
过失实行行为只有导致实际的侵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属于侵害犯),即必须证明其过失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共同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之间不可能成立共犯,所以对甲、乙两人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相应地,也就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即本题需要论证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再次,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本题中证据能够证明一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却不能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认定任何一人或者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证据的证明力都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存在冤枉无辜的可能性。
本题结论就是:
甲、乙两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
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8.2012-11-18
小偷甲在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
甲逃跑后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每日一题,每天学几个知识点,每天多得1分,最终考过360!
)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当适当赔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当连带责任
答案:
C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到本题中,小偷为侵权人,要对丙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A正确,不选。
地板湿滑,所以商场是有过错的,未尽到必要的安保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B项正确,不选。
乙与丙的损害无关联,不应承担责任,C错,当选。
应由甲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承担补充责任,D错,当选。
19.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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