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材料与焊接规范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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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材料与焊接规范XX
ccs,材料与焊接规范,XX
篇一:
CCS现行规范一览表
CCS现行规范一览表维护日
篇二:
CCS无损探伤相关要求
当检测方拟用超声波检测方法替代射线方法进行船体结构对接焊检测时,应提供经CCS核实的可靠性证明,替代的比例和适用的部位应经CCS批准。
原则上在船中区域内替代的数量应不超过检测总数的15%,且重要接头或应力复杂的部位不能用超声波替代射线进行检测。
如果采用具有可成像并记录检测结果的先进超声波检测方法(如:
相控阵和衍射声时技术(TOFD))时,则可替代的数量应经CCS同意。
无损检测的数量
船体结构的无损检测的范围数量可由船厂和船级社之间根据工厂的船型、采用焊接方法和往日建造质量记录商定。
对于船体外板和甲板区域无损检测位置的数量可以按下式作为计算的基础:
(1)对在船中范围内:
N=(i++)
(2)在船中以外区域:
N=(i++)
其中在以外区域,允许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但比例一般不超过60%。
式中:
i——纵、横向对接焊缝交叉处的总数;WT——横向对接焊缝的总长,m;
WL——分段合拢的纵向对接焊缝的总长,m。
主船体中船底、舷侧和甲板纵骨的对接接头,在船中范围内每10个检查1个,范围外每20个检查1个。
对除和外的船体结构下列重要部位的焊缝也应采用适当方法随机抽样进行无损检测:
(1)舱壁与甲板、底板、顶凳或底凳面板;
(2)主机座面板与腹板;(3)挂舵臂和尾轴架对船体结构;
(4)舵封板对舵铸件的连接区域;(5)起重机(柱)基座全熔透焊缝;(6)自动焊缝的引/熄弧接头处;
(7)油船内壳和水密纵横舱壁的对接焊缝;
(8)船中范围内强力甲板、舷顶列板、船底板上开孔尺寸超过300mm的补强件焊缝;
(9)其他认为重要的、承受高应力的或失效后可能影响重大的受力焊缝。
检测位置
无损检测位置的选择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检测点的密度应按结构钢材的材料级别从高到低递减;
(2)较多地选择在焊接应力较大或易于产生应力集中的结构截面突变部位进行检测;(3)选择船长中间部位应多于船头尾部位;
(4)为增大检测的随机性,同一型船舶的不同艘次,应对检测部位的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般在选择的检测部位应在船舶纵横焊缝的交叉处,而且交叉处的检测长度方向通常平行于横向对接焊缝(与船长方向垂直)。
对位于分段组装和大合拢焊缝应适当选择部分位置进行抽查。
篇三:
CCSZ推规范
第16章侧推装置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为满足船舶低速航行及靠离码头的工作而提供足够侧推力的侧推装置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配套于动力定位系统时,应满足本章适用的要求。
不包括与本产品配套的原动机、电气控制装置。
认可和检验依据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11章CCS《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来自:
小龙文档网:
ccs,材料与焊接规范,XX)2篇第8章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5章定义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有关定义适用本章;
图纸和技术文件
申请认可时,下列图纸和技术文件应提交批准:
(1)产品主要性能规格表;
(2)侧推装置总图;
(3)主要零部件图:
①螺旋桨图(可调桨侧推装置应为可调桨图,包括桨毂壳体、曲柄盘、液压缸、桨叶、桨叶紧固螺栓)
②螺旋桨轴
③从动齿轮
④动力轴/主动齿轮
⑤齿轮箱体
⑥导流管;
(4)液压系统、原理图(如适用);
(5)计算书(包括轴系强度、齿轮强度计算书桨叶强度计算书等);
(6)主要零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如主要零部件图上已对材料化学成份、材料力学性能有所描述,则不需提交);
(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如申请产品型式检验)
(8)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下列图纸、技术文件应提交备查:
(1)产品使用说明书重要零部件重要零部件指螺旋桨(分固定桨和可调桨)、螺旋桨轴、动力轴/主动齿轮、从动齿轮、联轴器、轴封装置、轴承、轴系连接螺栓等零部件。
螺旋桨、螺旋桨轴、联轴节、轴系连接螺栓应经CCS检验。
联轴节、键及轴系连接螺栓使用标准件时,需提供材质理化性能报告,必要时可对其抽检。
连接螺栓的R部进行磁粉检测。
从动齿轮及动力轴/主动齿轮的锻件,应持有CCS证书,或应经CCS检验。
密封元件、轴承、可调桨的液压缸、曲柄盘、液压泵应持有制造厂证明文件。
圆筒体、可调桨液压泵站、电控箱应经CCS检验或持有CCS证书。
(可调桨液压泵站也可与侧推整机做CCS检验)。
焊接工艺评定、无损检测和热处理侧推装置中的齿轮箱、圆筒体等焊接结构件的焊接工艺,在制造前应按照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无损检测
(1)完工后直径超过250mm的螺旋桨轴、动力轴机加工前应进行超声波检测。
(2)桨毂和桨叶的无损检测见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3篇第8章第4节的要求。
热处理
(1)热处理应符合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第一篇第5章有关规定
设计技术要求
材料要求
(1)螺旋桨轴、动力轴应用锻钢制成。
其锻件应符合《钢规》第3篇第11章第条以及《材料与焊接规范》的第1篇第5章第3节.的相关规定。
(2)功率100kW以上的大齿轮、小齿轮应用锻钢件,其锻件应符合《材料与焊接规范》的第1篇第5章第5节.的相关规定。
(3)螺旋桨的材料见CCS《产品检验指南》第2篇第10章“铜合金螺旋桨”的要求。
(4)圆筒体的材料应符合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有关船体用钢的规定结构和强度要求
(1)螺旋桨轴、动力轴、的结构和强度应符合《海规》第3篇第11章第2节的要求。
(2)轴系联轴器、键、轴系连接螺栓的强度应满足《海规》第3篇第11章第条、第条的要求。
(3)螺旋桨的桨叶强度应满足《海规》第3篇第11章第4节的相关规定。
(4)固定桨与螺旋桨的安装应满足《海规》第3篇第11章第4节的相关规定;
(5)安装的轴封装置,应能防止海水以保护钢轴不受海水腐蚀;
圆筒体的厚度应不小于相邻船体部分的厚度;
圆筒体防腐蚀
可采用阴极保护或防蚀涂料的措施。
系统布置与安全报警装置
(1)液压系统(及桨毂的润滑系统,如有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液压传动管系的“材料”、“管系”、“布置”还应满足《钢规》第3篇第4章第7节的相关规定。
(2)报警
调距桨的报警项目应符合《钢规》第3篇第11章第的规定;拟申请动力定位附加标志的船舶,还应符合《钢规》第8篇第11章第的相关要求。
型式试验典型样品的选取
(1)申请方申请单一型号的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时,任意抽取一台进行型式试验。
(2)申请方申请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时,抽取系列中一台最具代表性或最大传递功率较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项目应包括:
(1)外观检查;
(2)尺寸检查;
(3)液压试验
(4)密性试验
(5)调距试验(如适用)
(6)安全保护及报警功能试验;
(7)其他(可调桨液压泵站、电控箱应和侧推装置联调以检查其功能。
可调桨液压泵站应按《钢规》第3篇第2章第7节进行试验。
)
型式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1)外观检查
○1按图纸要求对装置的主要组件,如螺旋桨、螺旋桨轴、主/从齿轮、动力轴、液压系统设备以及接管进行目视和手触检查,○2产品各部件应配套齐全,各机组外表完整无损,保护层应完好,紧固件应有效防松。
○3液压机组管路应排列整齐、弯曲园顺,较长管路应作固定,软管尽量短,避免急转弯、扭曲等。
(2)尺寸检查
①测量动力轴、螺旋桨轴、配油器的外形尺寸,应与批准的图纸一致。
(3)调距试验(如有)
①对调距桨型的侧推装置应进行调距时间、调距稳定性、螺距控制精度、螺距指示精度等试验。
(4)液压/密性试验
①可调桨的液压传动与操纵系统,其管路与动力元件在装配成套前应进行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
可调桨密性试验之前,可调桨的液压传动与操纵系统管路应进行串油清洗。
可调桨的液压传动与操纵系统,其管路与动力元件在装配成套后应进行倍工作压力的密性试验,固定密封处、管接头处不应有泄漏。
②侧推装置的齿轮箱制造完毕后,应进行的液压试验。
组装后应进行密性试验。
密性试验可以压力的液体进行;亦可以的压缩空气用涂皂液的方法进行试验检查,不应有渗漏现象。
(5)报警/安全功能试验
①检验下列应在驾驶室设有单项或组合报警指示的故障报警:
原动机停车;遥控系统电源故障;报警系统故障报警;滑油柜(如装有)液位低报警;滑油压力低报警(如系强制润滑系统);液压日用柜液位低报警(适用于可调桨侧推);液压系统压力低报警(适用于可调桨侧推);
②检查下列应在驾驶室内设有单项指示:
原动机或伺服机构过载;可调螺距螺旋桨装置的螺距;定距桨装置的转向和转速;报警系统的电源故障;
③申请动力定位附加标志的船舶用的侧推,还有检查如下位于控制站的报警和显示:
侧推转速的显示(定距桨);侧推推力方向的显示;侧推电动机/可控硅变流器冷却液泄漏报警;侧推电动机可控硅变流器温度显示;侧推电动机短路显示侧推电动机有励磁电源显示(直流电动机适用);侧推电动机有供电电源显示;推力的百分数显示;
(6)整机空载运转试验
①在工厂试验台架上,可采用试验装置驱动,对不安装螺旋桨的产品进行运转试验。
②逐步增加转速至额定转速,试验时间不少于3小时。
必要时,可通过实船试验。
③试验时应记录各油泵的工作压力,齿轮箱润滑油温度。
④系统运转平稳,无异常响声,无泄漏现象。
⑤试验完毕,检查齿啮合情况。
(7)其他
①螺旋桨的型式试验见CCS《产品检验指南》第2篇第10章“铜合金螺旋桨”的要求。
②电气控制系统的型式试验见可调桨电气控制系统指南。
单件/单批检验检验内容
(1)包括资料审查、制造过程中的检验及功能试验。
(2)制造过程中的检验主要包括材料试验、重要零件的探伤、零部件的制造及装配质量检查等。
(3)螺旋桨、螺旋桨轴、动力轴、主/从动齿轮等主要件应进行材料机械性能试验。
(4)侧推装置以型号和最大传递功率来分,首台产品的试验应按本章第条进行型式试验。
后续产品的试验可按认可后的单件/单批检验试验项目进行。
制造厂需提交的记录或报告,至少应包括:
(1)在制造厂完成加工的主要产品零件的材料质量保证书和/或理化性能复验报告;
(2)主要外购件或外协件的合格证明及有关证书;
(3)制造厂检验、测量、试验条件,并提供所使用的试验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及有效的检定证明复印件;
(4)制造厂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中应包括产品或样品型号、规格、编号、试验地点和试验日期、试验环境、试验项目和各项试验数据、试验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的说明、试验的结论。
认可后的单件/单批检验试验项目如下:
(1)外观检查;
(2)尺寸检查;
(3)调距试验;
(4)液压试验;
(5)密性试验;
(6)安全保护及报警功能试验;
(7)运转试验
对已完成型式试验后设计改型的侧推装置,如最大传递功率不大于原型产品,并且结构相似或主要部件借用,CCS在检验时可以减少相关试验项目。
第17章Z型推进装置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船舶主推进的Z型推进装置(包括全回转、可升降及外摆的舵桨装置)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对于调距桨型的Z型推进装置,除本章外,还应参阅本篇第18章可调桨装置。
与本产品配套的原动机、液压装置、电气控制装置及部件的具体要求参见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及本《指南》对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
认可和检验依据
本章采用的认可和检验依据如下:
(1)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CCS《材料与焊接规范》。
定义
ISO3715和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章。
图纸资料
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
(1)产品主要性能规格(如图纸中已包含此内容可不单独提交);
(2)总装配图;
(3)主要零部件图(螺旋桨、动力轴、立轴、螺旋桨轴、锥齿轮及轴、上/下箱体、立柱、机座、井箱、导流管等);
(4)主要系统(液压、电控)原理图及安全报警装置(参见相关装置的图纸送审要求);
(5)计算书(包括轴系强度、桨叶强度等计算书);
(6)主要零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如图纸中已包含此内容可不单独提交);
(7)试验大纲(型式认可时提交)。
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备查:
(1)有关主要的验收标准;
(2)产品说明书。
重要零部件
Z型推进装置中的下列(如有)外购件应持有CCS产品证书:
(1)原动机(包括50kW以上的电动机);
(2)电气控制箱;
(3)螺旋桨。
Z型推进装置中的下列(如有)外购件应持有制造厂证明文件:
(1)万向联轴器;
(2)液压泵;
(3)液压马达;
(4)液压缸;
(5)滚动轴承(包括回转轴承)。
Z型推进装置中的下列自制件材料(如有)应经CCS检验或持有CCS产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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