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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调解中心工作方案
完善调解中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调解中心作用,整合辖区各类调解资源,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完善本镇“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在“镇‘和事佬’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镇综治办、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和指导。
二、人员组成
(一)镇“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人员组成
1、调解指导员:
由镇司法所所长茅丽娟担任,重点做好调解人员的业务指导,点评调解案例,总结调解经验,提高调解案件的成功率。
2、专职调解员:
聘任两位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专事调解(聘期1年)。
3、兼职调解员:
略,组成兼职调解员,对涉及的相关业务领域矛盾纠纷进行配合调解。
(二)社区“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人员组成
1、首席调解员:
由社区治保主任、调解主任担任,主导调解事项,把握调解质量。
2、调解员:
由社区村镇建设、工青妇等负责人,综治社工及自荐、推荐的社区居民代表组成,专事社区调解。
3、调解志愿者:
由社区律师及居住在社区的热心调解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教师等组成,协助社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
三、工作范围
(一)镇“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调解范围
1、依当事人申请;
2、信访办受理的可调解的纠纷;
3、由社区及辖区单位申请提交的疑难纠纷;
4、其他适用的调解纠纷。
(二)各社区“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调解范围依当事人申请为主。
四、工作流程
(一)调处受理。
由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明确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并说明回避事项、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进行初审分析。
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纠纷,社区调解员向首席调解员报告,镇调解员向调解指导员报告。
(二)进行调解。
调解中心将调解人员、调解地点、调解时间等事项通知当事人。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并举证,结合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调解员应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选择灵活恰当的调解方式。
(三)达成协议。
可以由调解中心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可,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如当事人申请的,可对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不成功的,可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跟踪回访。
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调解中心对调结案件的当事人应适时开展回访抽查,以检验调解的质量。
(五)卷宗整理。
案件了结后,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在司法所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制作成卷宗,存档备查。
五、日常指导
(一)司法所每月通过走访或网络对社区调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案件受理、工作流程、数据统计、卷宗归档等业务事项。
(二)司法所每季对调解案例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点评。
(三)司法所对调解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或有瑕疵的及时指出并通过合理程序予以纠正。
(四)综治办、司法所牵头每半年组织一次调解员、志愿者的业务培训,讲授业务知识、法律知识、调解技能
(五)司法所及时解答处理调解中心或当事人对有关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六)调解中心加强与朱学军法官工作室的联系,借助专家团队力量,合力指导调解工作。
六、考核办法
“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工作、培训、考核等经费由镇政府每年度安排工作经费20万予以保障。
考核实行季考年奖,由综治办、司法所对每季度“调解中心的组织建设、运作情况以及所调解的案件数量、质量进行检查和核对,将考核结果呈报领导小组,作为奖励依据。
七、奖励标准
(一)对镇“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根据调解质量、难易程度,到年底进行评定,按调解案件总数的30%设一、二、三等奖。
(二)对各社区“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根据调解的案件数量、调解质量,到年底进行评定,对社区调解中心评出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28条办法”、“六项禁令”,市委和区委《实施办法》以及区正风肃纪“十项规定”的要求,结合《XX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旅游局)内部管理制度》,参照《2013年XX区强化作风效能执行力问责追究办法》,特制定局效能督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作风效能督查组组成
组长:
张永明
成员:
周黎明、徐剑鸣、汪小超、各科室随机抽一名同志
二、作风效能督查对象
全局人员
三、作风效能督查方式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定时和不定时随期督查,每月4至5次。
四、作风效能督查内容
1.履职履责情况。
对照岗位职责,是否存在职责不清、标准不高、态度不好、推诿拖拉,群众满意度低、条线考核排序靠后;是否存在贯彻上级指示打折扣、落实交办时工作态度不好,推、拖、糊等执行不力、标准不高影响工作效能问题。
2.遵规守纪情况。
是否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工作秩序是否有序,是否存在随意脱岗、串岗及上班时间从事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看小说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是否参与赌博和其它不健康娱乐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局请销假制度等。
3.服务效能情况。
是否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ab岗工作制、行政执法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机关效能制度。
有无拖拉、违反服务承诺、超时办结等问题,有无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工作办事程序是否顺畅,投诉电话是否通畅等。
4.依法行政情况。
是否存在推萎扯皮、刁难群众、不给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等问题,是否存在办事不公,是否存在乱检查、乱摊派等现象,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5.公务行为规范情况。
是否存在工作用餐饮酒,同城调研在调研单位用餐;下基层调研,接受公款宴请、娱乐和其它消费,收受礼品、纪念品和农副产品等其它廉洁从政问题。
6.是否存在两个以外问题。
工作单位以外和上班时间以外是否存在不遵守社会秩序、损害政府形象、发表与身份不符言论、参加低级慵俗娱乐活动、拉帮结派等有违公序良俗行为。
7.其它不落实群众路线有关要求的情况。
五、作风效能督查登记报告
督查组负责对督查情况进行登记存档,查明核实违规违纪情况,及时报局领导研究问责。
六、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形式
根据违规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形式效能问责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书面效能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考核扣分
(七)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八)调离岗位
(九)暂停职务
(十)建议免职
七、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运用
实行问责追究倒查机制,上追一级,在对直接责任人问责的同时,对其所在科室的科室长及分管责任人实施问责。
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受到扣发奖金责任追究的,扣出当事人本年度10%考核奖金,扣出其上一级当事人所扣奖金数额10%的年度奖金。
受到诫免谈话责任追究的,当年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其上一级不得定为优秀;同年度内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效能责任追究两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其上一级不得定为称职(不含)以上考核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其它评优评先资格。
为打造一支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名师、名班主任队伍,促进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升,特制定《XX区名师、名班主任年度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对象
我区在职在岗的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班主任(不含省特级教师)。
二、考核内容
对名师、名班主任的考核,主要涉及师德师风、教学质量、班级管理、示范引领、科研工作等方面。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校考核、区级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个人自评。
名师、名班主任,根据《XX区中小学、幼儿园名师考核量表》、《XX区中小学名班主任考核量表》逐条对照进行自我评价,并填写《XX区中小学、幼儿园名师考核评价表》、《XX区中小学名班主任考核评价表》。
(二)学校考核。
学校成立名师、名班主任考核领导小组,根据《XX区中小学、幼儿园名师考核量表》、《XX区中小学名班主任考核量表》要求,结合教师所填写的《XX区中小学、幼儿园名师考核评价表》、《XX区中小学名班主任考核评价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填写《XX区名师、名班主任年度考核审核材料目录》,审核材料的有效期限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三)区级考评。
区名师、名班主任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审核,报局党委办公会通过后公布考核结果。
省特级教师需按上述办法进行自评和校评,考核资料由学校上报区名师、名班主任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四、考核程序
(一)每年10月底前,教师完成个人自评,并将考核表(一式两份)及有关佐证材料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二)学校名师、名班主任考核领导小组于11月5日前完成对考核材料的审查,并出具鉴定意见,于11月10日前由学校集中将已签署意见的《XX区中小学、幼儿园名师考核评价表》、《XX区中小学、幼儿园名师考核量表》、《XX区中小学名班主任考核评价表》、《XX区中小学名班主任考核量表》,以及《XX区名师、名班主任年度考核审核材料目录》各一份加盖公章后交区教育局人事安保科,同时将上述资料电子稿上传自人事安保科oa邮箱。
(三)区名师、名班主任考核领导小组于11月30日前完成区级审定工作,12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反馈至学校。
五、考核结果
(一)区名师、名班主任(不含省特级教师)考核实行一年度一考核,一年度一奖励。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当年度学术津贴标准下调;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不享受当年度学术津贴。
(三)凡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名师、名班主任,其荣誉称号自离开的次月起自然撤销。
因公外派或经批准参加脱产研修一年或以上者,保留名师、名班主任荣誉,不享受相应年度学术津贴。
获得名班主任荣誉后,一年内未担任班主任,当年不享受学术津贴;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担任班主任,其荣誉称号自然撤销。
(四)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三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或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未参加年度考核者,取消区名师、名班主任荣誉称号。
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名师、名班主任称号:
1.热衷于有偿家教等,经劝告后仍不改正的;
2.教育教学、班级管理质量低下,出现责任事故的;
3.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
4.本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各校要严格做好名师\名班主任的校级考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规现象将追究考核经办人员及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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