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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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11版)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一、一般商品分销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
(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
1、新设立商业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
(1)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方董事委派书;
(10)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4)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商品分销
(一)汽车分销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经征求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意见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
汽车品牌销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总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
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
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
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
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
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品牌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
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
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3)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
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二)成品油分销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领等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的规定执行。
2、申报材料
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证明文件;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文件;
(7)各项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三)药品分销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音像制品分销(零售)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立项或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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