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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税务问题
融资租赁税务若干问题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由有形
动产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
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一)融资租赁公司类型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
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
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参见下表)。
类
投资主
设立条件/审批部门
经营范围
政策依据
别
体
内
无特别
1.2001年8月31日(含)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
《融资租
资
限制,
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
务为主营业务,开展
赁企业监
融
参照公
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
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
督管理办
资
司法执
4000万元,2001年9月
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
法》、《商
1
租
行
1日至2003年12月31
买、租赁财产残值处
务部国家
赁
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
理与维修、租赁交易
税务总局
公
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
咨询和担保、向第三
关于从事
司
达到16000万元;2.具有
方机构转让应收账
融资租赁
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
款、接受租赁保证金
业务有关
风险控制制度;3.拥有
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
问题的通
相应的金融、贸易、法
其他业务。
知》
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
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
1.吸收存款或变相存
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
款;
业从业经验;4.近两年
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
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
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法违规纪录;5.具有与
和其他贷款;
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
3.有价证券投资、金融
关联的行业背景;6.法
机构股权投资;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4.同业拆借业务;
件。
5.未经中国银行业监
审批部门:
商务部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金融业务。
外
外国公
1.上述“内资融资租赁
同上。
上述依据
商
司、企
公司”1-5点;
以及《外
投
业和其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
商投资租
2
资
他经济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赁业管理
融
组织
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
办法》
资
30年。
租
审批部门:
商务部
赁
公
司
1.在中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
《金融租
国境内
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
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
赁公司管
外注册
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
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
理办法》
的具有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
业务:
独立法
人;3.注册资本为一次
1.融资租赁业务;2.转
金
人资格
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
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
融
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
产;3.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商业
租
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
银行;
赁
2.在中币;4.有符合任职资格
人的租赁保证金;
5.
公
吸收非银行股东3
国境内
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
个
司
注册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
月(含)以上定期存
的、主
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
款;6.同业拆借;7.向
营业务
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
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
为制造
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
5
借款;9.租赁物变卖及
适合融
0%;5.建立了有效的公
处理业务;10.经济咨
3
资租赁
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
询。
交易产
险管理体系;6.建立了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
品的大
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
状况良好、符合条件
型企
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
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
业;3.
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
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
在中国
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
本外币业务:
境外注
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
1.发行债券;2.在境内
册的融
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
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
资租赁
施;7.有与业务经营相
司开展融资租赁业
公司以
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
务;3.资产证券化;4.
及银监
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为控股子公司、项目
会认可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
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
的其他
慎性条件。
保;5.银监会批准的其
发起审批部门:
银监会
他业务。
人。
(二)融资租赁业务形式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
直租: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4
售后回租:
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转租赁:
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
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
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
资性。
5
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标的物转让他人使用且
标的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仅是一定期间内标的物使
用价值的转让。
2.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
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
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
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3.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
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
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4.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
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二)
二、融资租赁增值税处理
(一)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
36号文件中的融资租赁仅指直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直租,
还是不动产直租,均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融资
性售后回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回租,还是不动产回租,
均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具体政策适用如下表所示:
税收要素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
6
税人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其中有形动产适用税
简易计税,
率:
16%;不动产适用税率:
10%
征收率3%
计税依据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的,
以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融资利息、
车辆购置税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
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按“租赁服
务”计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
不适用即
融
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
征即退
有
形
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
资
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
产
租
(
境跨期老合同
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
赁
内
使
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
用)
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
征收率3%
赁和经营租赁)可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征收率3%。
有
形税收优惠
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
动
产
税
(
境
外
使
用)
7
跨期老合同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合同,
或试点前取
或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前取
征收率3%
得不动产
得,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不
动
法,征收率5%。
产
试点后
2016年4月30日后签订合同,
且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后取
征收率3%
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
率10%
简易计税,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
6%
征收率3%
无论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凡符合条件的从
融
事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不含本金)扣除融资利息后的余额为销
资
计税依据
售额,不符合条件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性
(不含本金)为销售额,
按“贷款服务”计征
售
增值税。
后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
回
合同,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租
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6%、小规模纳
跨期老合同
税人征收率3%)。
其中符合条件的,合同到期前可以选择按以下
方法之一计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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