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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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和
关于做好我校2009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和
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8]56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8]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09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和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对象:
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对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且不符合规定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均应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2009年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与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报名同时进行,我校毕业生由各学院就业联络员统一组织报名,报名时间为:
2009年2月15日至2月20日。
三、报名收费: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7]591号)执行,考试费按60元/科的标准由就业联络员在报名时向申报者收取。
另体检费和普通话测试费用由校医院和教务处根据有关标准到时向申报者收取。
四、报名手续: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由本人填写,并贴好照片);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各学院党总支鉴定并加盖总支公章);
(3)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1份;
(4)学籍表复印件1份(师范类,需加盖公章)或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非师范类);
(5)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1份(师范类,需加盖公章)或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材料1份(非师范类)。
(6)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1份;
(7)普通话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8)近期小两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6张(用纸包好,纸和照片背后注明学院、班级、姓名,如在本学院内有同名者,请注明出生年月)。
2、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
(非师范专业毕业生)
(1)2张蓝底2寸免冠近照;
(2)认真填写《江西省2008年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报名考试登记表》;
(3)缴纳120元考试费(60元/科)。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就业联络员务必在2009年2月21日之前,将《江西省2008年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报名考试登记表》和《赣南师范学院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报名汇总表》(电子版)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五、加强宣传和落实: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和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工作。
由于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同时具有报名的时间性和认定的较长周期性,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学院和各毕业班都要指定专人负责。
要把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宣传到位,要让每一位毕业生了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有关政策和程序,认识到教师资格证对自己以后从事教育事业的重要性;要把两项报名工作的时间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毕业生,让需要申报的毕业生能及时报上名。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
赣州市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说明
附件三:
赣南师范学院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报名汇总表
招生就业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赣市教师字[2008]5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8〕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
1、发布信息,政策宣传:
2008年12月底至2009年2月上旬。
2、受理报名:
⑴2月16日至2月20日,受理社会人员报名;
⑵2月23日至2月27日,受理各高等学校有关部门为本校应届毕业生的集体报名(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个人2月16日至2月22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受理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个人申请。
3、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
4月12日。
4、普通话测试:
3月1日-5月10日。
5、体检:
5月10日-6月10日
6、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6月初至7月中旬(具体日程安排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
7、上网认定:
6月20日至8月15日。
8、发证:
8月底至9月底。
9、总结及确认信息:
10月中旬前,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报送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
二、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
2009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资格条件者,均可申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下列人员,暂不受理其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尚未撤销者;
3、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4、社会上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5、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1、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各级党校和军队院校学历能否视同为相应国民教育学历,按原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教成司[1995]50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单科合格证书当年及下一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效。
2007年及以前已取得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应于2009年重新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已取得高等学校教育专业类硕士学位者,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
经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
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具备申报认定教师资格学历条件者,不能参加当年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⑴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如在学习期间按照教学计划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测试;如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则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⑵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免于普通话等级测试。
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及程序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含相同层次,下同)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和认定教师资格:
1、组织宣传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具体工作程序,公示受理申请的时间与地点、需要提供的证件与材料等。
2、受理申请人的申请,验收证件及有关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个人的申请,验收证件及有关材料。
如材料不齐备,应当一次性告之如期完备。
高等学校相关部门将本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材料,分类汇总后统一提供给学校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如证件或材料不齐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一次性告之学校如期完备。
3、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不符合免修条件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参加2009年4月12日省教育厅组织的考试,每科考试满分为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江西教育网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合格颁发单科合格证书。
4、组织普通话测试和体检。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当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效。
5、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江西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赣教人字[2002]5号)的规定,成立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规定和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全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教人字[2003]35号)执行。
6、上网认定,颁发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材料,确认申请者是否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对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上网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教师资格证书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必须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
五、教师资格的申请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以下层次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任教学校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所在地)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统一向学校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手续。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人任教的高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前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相关表格沿用):
⑴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⑵《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
⑶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⑷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四张(照片背面注明本人姓名等信息);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⑹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实践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有关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县(市、区)和有关高等院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1、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要把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作为事关学校和谐稳定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的负责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以学校为单位到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报名手续。
各高等学校不得强行要求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对于自愿参加考前培训的,可与赣南教育学院等在省教育厅备案的39所培训院校(参见赣教师字[2007]9号文件)联系组织举办考前培训班。
各高等学校不得与社会中介机构(公司)联合举办教师资格认定考前培训班,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司)办理应届毕业生集体报名等。
2、为维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规范程序,防止一些中介机构(或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损害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利益,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高等院校不得接受中介机构(或公司)代社会人员申报认定教师资格。
3、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把握认定条件,严格执行认定程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尤其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注重师德和能力考核,严把教师“入口关”,切实做好网上认定工作。
4、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7]591号)执行。
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教[2007]179号)规定:
“各地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保障运转、厉行节约的原则及时足额安排,并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请各级地方财政按照文件精神,及时、足额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安排到位。
5、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高等院校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做好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及时回复,认真处理。
6、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高等院校要根据通知要求,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之内,对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每一环节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高等院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及具体时间安排务请于2009年2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师范教育与高等教育科,联系人:
张保电,联系、传真电话:
8391499,电子信箱:
shijiaoke8391499@。
附件
一:
赣州市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略)
二:
赣州市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时间安排
二:
赣州市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时间安排表
时间安排
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备注
政策宣传
阶段
12.20-2.10
下发文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市、县教育局
有关高等院校
1月10日前,务请将《赣州市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档案袋征订单》(回执)电传市教育局师范教育与高等教育科
县(市、区)教育局将工作方案报送市教育局师范教育与高等教育科。
2月11日—15日领取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
联系电话:
8391499。
教师资格认定报名阶段
2.16-2.27
受理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报名
报名时间:
2.16-2.20
报名地点:
县(市、区)教育局
市、县教育局
有关高等院校
各县(市、区)普通话测试人数务请于2月22日前电传市教育局师范教育与高等教育科,联系、传真电话:
8391499。
各高等院校受理本校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报名
报名时间:
2.16-2.22
报名地点:
各高等院校有关部门
受理各高等院校有关部门为本校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集体报名
报名时间:
2.23-2.27
报名地点:
市教育局
补修教育学
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
2.16-2.27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不符合免修条件的申报者进行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考试报名。
⑴2.16-2.20,受理社会人员报名,报名地点:
县(市、区)招考办;
⑵2.23-2.27,受理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统一报名,报名地点:
市高招办。
市、县教育局
市、县招考办
有关高等院校
具体要求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8〕57号)精神执行。
3月5日前,各县(市、区)和高等院校将《试卷征订单》报市高招办。
县招考办,有关高等院校
3月10日前,将《试卷征订单》分别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市高招办
教师资格
初审阶段
2.21-3.10
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申报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县(市、区)
教育局
有关高等院校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高等院校对本地(校)申报高中、中专及中专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时间安排
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备注
普通话测试
3.1-5.10
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参加普通话测试。
县(市、区)教育局
测试具体时间安排请县(市、区)教育局与市教育局语委办联系。
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阶段
4月12日
《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考试时间:
4月12日
考试地点:
赣州城区
4月30日公布考试成绩。
市、县教育局
市、县招考办
考试前一星期考生到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指定地点(高等院校校学生到就读学校相关部门)领取《准考证》。
体检阶段
5.10-6.10
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参加体检。
县(市、区)教育局
高中教师资
格审查阶段
5.15-6.15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高等院校将申报认定高中、中专及中专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有关材料送市教育局师范教育与高等教育科进行资格审查。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县(市、区)
教育局
有关高等院校
资格审查时,务必将《赣州市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含电子文稿)报市教育局师教高教科。
教育教学能
力测试阶段
6月初-7月中旬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符合测试条件的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素质测试,提出测试评分和意见,报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
市、县教育局
申报高中(含中专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者材料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成绩,提出审查意见。
上网认定
阶段
6.20-8.15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网络资格认定。
市、县教育局
1、信息录入工作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2、网络认定截止时间:
2009年8月15日;
3、8月15日前将各类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报市教育局师范教育与高等教育科。
发证阶段
8月底至9月底
全面审核认定教师资格,报送认定人员花名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市、县教育局
报送总结及确认信息
10月中旬前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等院校确认认定信息,并将认定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师范教育与高等教育科。
县教育局
有关高等院校
将全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和总结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
市教育局
注:
以上时间若有变动,请以市教育局临时通知为准。
附件二:
赣州市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学历条件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2、高中、中专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取得“小学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取得“幼儿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4、各级党校和军队院校学历能否视同为相应国民教育学历,按原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教成司[1995]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外院校学历等同于国内何种层次学历,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学历证书原件报送省教育厅汇总后,统一上报教育部学籍管理部门确定。
5、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具备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条件院校名单的通知》(赣教师字[2005]37号)精神,江西师范大学等21所院校毕业生,具备申报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6、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幼儿园教师工作的专项评估结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7]3号)精神,龙南职业中专等评估结果达“合格”及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幼师专业的毕业生具备申报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界定
1、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大中专院校开设的,以培养培训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
2、个别的综合类院校有开设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院校也有开设非师范教育类专业,要以上述的标准界定是否为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别来界定。
在实际工作中,区别师范教育类专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看其课程设置上是否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课程教学论、教学技能和教育教学实习等师范类课程。
三、关于教育学、心理学要求
1、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应层次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单科合格证书当年及下一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效。
(2)2007年及以前取得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在2009年及以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无效。
(3)经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
(4)已取得高等学校教育专业类硕士学位者,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期间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6)电大开放教育、奥鹏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业余学习形式取得师范教育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在学期间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2、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1)“专升本”应届毕业生申报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认定,按省教育厅《关于对“专升本”应届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认定的通知》(赣教师字[2005]17号)精神执行。
(2)经省教育厅请示教育部,幼儿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大专班毕业生只能申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育大专班毕业生只能申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若要申报高一层次教师资格,则须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
3、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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