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经纪商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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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经纪商协议书
【浙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经纪商协议书
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经纪商协议书
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
经纪商协议书
经纪商名称:
经纪商编码:
签约日期:
第一章双方保证条款............................................................................................................................1
第二章协议期限.....................................................................................................................................4
第三章经纪服务费................................................................................................................................4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5
第五章违约责任.....................................................................................................................................6
第六章协议变更与解除........................................................................................................................6
第七章附则.............................................................................................................................................7
经纪商协议书
甲方:
营业执照: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乙方:
营业执照:
(注:
协议中空白处需填写的资料,应完整提供,不能提供请填写“/”或“无”)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推广交易中心货币兑换电子预约的经纪业务有关事项达成共识,自愿签订本协议。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第一章双方保证条款
第一条甲方的保证
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从事交易中心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并取得经纪类会员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
第二条乙方的保证
一、乙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已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二、乙方保证以自己的名义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保证企业法人证明资料真实、有效;
三、乙方保证其对外具有良好的诚信形象,对甲方的业务有清楚的认知,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
四、乙方保证以自身名义从事交易中心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的推广活动;
五、乙方保证在帮助甲方推广交易中心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期间,不扰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开发、不争夺甲方其他经纪商已经在开发的交易商;
六、乙方保证不以帮助甲方推广交易中心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的身份,进行变相非法集资、融资或任何不正规的外汇买卖等有违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
七、在本协议签订日前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乙方营业办公场所因经营需要确需变更的,将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向甲方出具书面增设、迁址、重修的申请报告,报告须列明增设、迁址、重修的理由及新的办公场所相关信息,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九、乙方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
十、乙方在协议签订后90日内,其公司股东及股东控股情况不得发生变化;
十一、乙方保证其具备一定的有关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甲方制定的经纪商相关政策、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十二、乙方在协议存续期间内,保证一切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
十三、乙方保证签定本协议前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及甲方各项相关业务资料,并承诺遵守。
第三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做到: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交易中心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业务操作规程;
二、在拓展业务活动中,维护交易中心和甲方形象和利益;
三、主动了解交易商需求,广泛收集有关资料,实事求是地向交易商揭示市场风险;
()四、严守交易商机密,维护交易商利益;
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在协议期内,乙方严禁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以交易中心或甲方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以交易中心或甲方名义发表任何言论、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以任何方式对交易商的收益或者损失做出承诺;
三、代交易商办理资金存取、密码重置或办理开、销户等手续,或代客理财;
四、接受交易商的委托,与交易商约定分享利润;
五、提供给交易商的资料及信息,有故意造假、欺骗或其他足以使交易商误信的行为;
六、向交易商提供货币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七、单纯以获取行政费为目的而鼓励交易商频繁预约、撤销预约订单;
八、在业务宣传或广告宣传时,有夸大或虚假之处;
九、使用诋毁其他公司、其他经纪商或者从业人员的手段招揽交易商;
十、拟开发的交易商不得包括:
已在甲方开户的交易商,主动来甲方开户的交易商,以及已经在甲方销户但销户后未超过1年的交易商等;
十一、乙方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再继续发展经纪商,不得以协作、代理、兼职等任何形式与自然人签订经纪协议;
十二、串通交易商损害甲方或其他交易商的声誉和利益;
十三、向他人泄露交易商的委托事项及有关预约兑换情况;
十四、做有损交易商利益的其他行为;
十五、从事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以及甲方禁止和未授权的其他行为。
下页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经纪商协议书
第二章协议期限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期年,自20年月日起
至20年月日止。
第六条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对于合作形式有所调整,制定新的协议条款,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则任一方可选择要求终止协议或仍按照本协议履行至协议期满。
第七条在协议有效期内,若遇法律法规变化与本协议冲突或因政府行为、法规政策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履行的,即终止协议。
第三章经纪服务费
第八条甲方根据乙方开发的交易商为甲方公司在上月创造的行政费收入的%进行佣金提成,按月支付给乙方作为经纪服务费;乙方的经纪服务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自行缴纳应付税费。
()注:
甲方推出新业务时,其经纪服务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
第九条乙方每月经纪服务费与甲方核算无误后由甲方统一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述账户除非由乙方书面报告委托甲方修改,否则均视为有效账户。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乙方的相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乙方进行基本业务规则的培训,帮助乙方掌握有关交易中心货币兑换电子预约的基本业务知识;
三、依照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
四、积极、妥善配合处理乙方与交易商之间的纠纷、投诉;
五、甲方使用的一切宣传资料需印有交易中心提供的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联系方式;
六、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并拥有对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处以暂停工作、缓发或扣除部分或全部经纪服务费、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协议以及向同业公会通报的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接受甲方委托,推广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
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乙方需接受及配合甲方与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三、执行甲方和交易中心的各项决定,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搜集及向甲方反馈交易商在电子预约中所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明确地向交易商揭示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保证开发的交易商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关于对交易商资信等情况了解的要求,并予以协助;
五、积极、妥善处理与交易商之间的纠纷、投诉;
六、乙方使用的一切宣传资料须由甲方提供;
七、遵守甲方和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合规经营;
八、乙方依照本协议规定按时向甲方收取经纪服务费。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存续期内,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如果在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或导致任何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解除本协议。
若甲方违约,乙方视情节或影响程度,有权向甲方索赔,并视具体情况选择解除本协议;由此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乙方同样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协议变更与解除
第十四条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依法变更本协议。
变更后的协议文本或协议条款经双方盖章及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本协议第一章保证条款中约定的,或对甲方、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2、触犯国家的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被交易商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4、乙方出现其他严重违约、违规行为的。
三、乙方在协议期内如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协议;在乙方通知的一个月内,乙方应继续全面履行其作为甲方经纪商的职责和义务。
四、双方解除协议后,乙方不得带走甲方原存量交易商。
乙方开发的交易商视作甲方的存量交易商。
五、如果有未解决的纠纷,则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终止协议。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附件形式进行补充。
双方拟签订的本协议文本与全部附件均需向交易中心备案。
除经交易中心确认的附件外,交易中心对于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未备案的内容均不承认其效力。
第十八条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或有未尽事宜,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一致,
可由交易中心组织协调。
若协调无果,应将争议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九条某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等文件往来,可采用面交、邮寄、电邮的方式发送,面交在当面签字后即视为送达;邮寄在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电邮以发送24小时之后视为送达。
如任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否则其他方按原联系方式发送的文件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的相关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
乙方承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将遵守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内容。
本协议任何条款如与附件有抵触时,以附件为准。
附件:
《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经纪类会员分支机构及经纪商管理办法(试行)》
上页下页余下全文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经纪商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经纪商协议书附件说明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推广交易中心货币兑换电子预约经纪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共识,自愿签订
经纪商协议书。
一、若对本协议有异议或补充条款等其他条件,双方可视情况签订附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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