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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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203-83
主编单位:
陕西省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
1983年9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8号
由陕西省建委主管、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福建、山东、云南等省、市有关单位修订的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抄送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
GB203—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工局砖石工程规范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丙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9)建发施字第168号通知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由我局会同山东、云南、福建、天津等省、市建筑工程局和西安冶金建筑学院组成修订组,共同对《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66(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比较广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做了一些必要的试验工作,并征求了全国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召开全国性审定会议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一百二十八条和七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将原规范名称改为《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土墙工程和砌块、墙板工程两章;并增加了抗震设防地区施工、空心砖砌筑承重墙、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及抗压强度取值等有关规定。
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意见寄给我们,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陕西省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元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
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砖石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的砌石工程.
第1.0。
2条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砖石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
第1.0。
3条本规范所用的砖,应符合《普通粘土砖》(JC149—73)、《承重粘土空心砖》(JC196-75)、《蒸压灰砂砖》(JC153—7)(以下分别简称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JC239—77)的规定.
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标号和岩种。
第1。
0.4条砖石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出厂合格证验收。
如对其材质有怀疑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各种计量器具应经常校验,保证准确使用.
第1.0。
5条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防火要求等,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
1条砖石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2.0.2条建筑物的标高,应引自标准水准点式设计指定的水准点.
第2。
0.3条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标志板上庆标明基础、墙身和轴线的位置及标高。
外形或构造简单的建筑物,可用控制轴线的引桩代替标志板。
第2.0。
4条砌筑基础前,必须用钢尺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不庆超过表2。
0。
4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2.0.4
第2。
0。
5条有高低台的基础,应从低处砌起,并由高台向低台搭接。
如设计无要求,搭接长度不庆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第2.0。
6条砌完基础后,应及时回填。
回填土的施工,应符合《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有关规定。
第2.0。
7条基础墙的防潮层,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宜用1∶2。
5的水泥砂浆加适量的防水剂铺设,其厚度一般为20毫米.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用油毡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第2.0。
8条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并根据设计要求、砖石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
第2.0.9条施工前,应先将基础、防潮层、楼板等表面的砂浆和杂物清除干净,并浇水湿润。
第2.0。
10条砌体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米.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或门窗洞口处。
第2。
0。
11条砌体临时间断睡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第2。
0。
12条砌体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碎砖和杂物等。
第2。
0。
13条房屋相邻部分高差较大时,应先建高层部分,以减少由于沉降不均匀而引起相邻墙体的变形。
第2.0.14条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
宽度超过30厘米的洞口,应砌筑平拱或设置过梁。
注:
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
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第2.0。
15条不得在下列墙体或有关部位中设置脚手眼;
一、空斗墙、12厘米厚砖墙、料石清水墙和砖、石独立柱;
二、砖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三、宽度小于1米的窗间墙;
四、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厘米的范围内;
五、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18厘米和转角处43厘米的范围内;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厘米和转角处60厘米的范围内;
六、设计不允许设计置脚手眼的部位。
注:
如砖砌休的脚手眼不大于8×14厘米,可不受本条第三、四和五项规定的限制.
第2.0。
16条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本规范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第2。
0.17条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偏差可在基础■面或楼面上校正.
第2。
0.18条搁置预制板的墙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
第2。
0.19条墙面勾缝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清除墙面粘结的砂浆、泥浆和杂物等,并洒水湿润;
二、开凿瞎缝、并对缺棱掉角的部位用与墙面相同颜色的砂浆修补齐整;
三、先将脚手眼内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再用与原墙相同的砖或石块补砌严密。
第2.0。
20条墙面勾缝应采用加浆勾缝,并宜采用细砂拌制的1∶1。
5水泥砂浆。
石墙勾缝也可采用水泥在灰砂浆或掺入麻刀、纸筋等的石灰或青灰浆。
注:
砖墙的内墙面也可采用原浆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并使灰缝光滑密实.
第2。
0。
21条墙面勾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搭接平整并压实抹光,不得有丢缝、开裂和粘结不牢等现象.
如设计无特殊要求,砖墙勾缝宜采用凹缝或平缝,凹缝深度一般为4~5毫米;空斗墙勾缝应采用平缝;石墙勾缝应采用凸缝或平缝,毛石墙勾缝尚应保持砌合的自然缝。
勾缝完毕后,应清扫墙面。
第2。
0。
22条砌筑炉灶和附墙烟囱,如设计无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防火层的炉灶或烟囱内表面距易燃烧体不庆小于24厘米;无防火层的,不应小于37厘米;
二、烟囱外表面距易燃烧体屋面结构(木屋架、木梁等)不应小于12厘米,距易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25厘米;
三、靠近易燃烧体的烟囱内表面,应涂抹砂浆。
如设置陶土管时,应用砂浆填满所有缝隙。
对有内衬的烟囱,其内衬应用粘土砂浆或耐火泥砌筑;
四、炉灶灰坑和炉门前地面如为易燃烧体,灰坑的底部应至少砌4皮砖,炉门前地面应用非燃烧材料覆盖;
五、烟囱所有的灰缝均应填满砂浆。
阁楼内及屋面至顶棚空间部分的烟囱外表面,应抹灰并刷石灰浆,以便检查、识别漏烟或串火现象;
六、砌筑烟道,应防止砂浆、砖块等杂物落入,以保证烟道畅通。
注:
①防火层宜用石棉或其他耐火材料制成.
②砌筑垂直烟道,宜采用桶式提芯工具,随砌随提。
第2.0.23条砌筑通气孔道,应符合本规范第2.0.22条第六项和注②的规定。
第2。
0。
24条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
0。
24的规定。
如超过表列限值,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墙和柱在施工中的稳定性。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表2。
0.24
注:
①表2.0.24适用于施工处标高(H)在10米范围内的情况.如10米<≤15米、15米<≤20米和H〉20米时,表内的允许自由高度值应分别乘以0。
9、0。
8和0。
75的系数。
②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结,而且间距小于限值的2倍时,砌筑度度可不受表2.0。
24规定的限制.
第2。
0。
25条雨天施工应防止基槽灌水和雨水冲刷砂浆,砂浆的稠度应适当减小,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
2米。
收工时,应覆盖砌体表面.
第三章砌筑砂浆
第3。
0。
1条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如遇水泥标号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等情况,应经试验鉴定后,方可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第3.0.2条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
水泥砂浆和标号等于或大于50号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标号小于50号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
注:
采用细砂的地区,砂的含泥量可经度验后酌情放大.
第3.0。
3条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网过滤,并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天。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第3。
0.4条拌制砂浆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第3。
0。
5条砂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要求的种类和标号;
二、本规范第4。
1。
4条和第5。
1.3条规定的砂浆稠度;
三、保水性能良好(分层度不宜大于2厘米);
四、拌合均匀。
注:
砂浆稠度和分层度的试验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3。
0。
6条砂浆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
如砂浆的组成材料(胶结料、掺合料和骨料)有变更,其配合比应重新选定。
试配砂浆,应按设计标号提高15%。
注:
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等试配时的稠度,一般为12厘米.
第3.0.7条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
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期施工中掺用的氯盐等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2%以内;砂、石灰膏、粘土膏、电石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偻等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5%以内。
注:
①石灰膏、粘上膏和电石膏等使用时的用量,应按试配时的稠度予以调整。
②砂的含水量应作测定。
第3.0.8条为使砂浆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塑化剂或皂化松香(微沫剂)等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
第3。
0。
9条砂浆应采用机械拌合.拌合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不得少于1.5分钟。
第3.0。
10条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内。
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第3。
0.11条砂浆应随拌随用。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小时和4小时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小时和3小时内使用完毕.
第3。
0。
12条施工中如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应按《砖石结构设计规范》(GBJ3-73)中第5条和第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0。
13条水泥石灰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石灰用量最多减少一半.
水泥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砌体抗压强度应较水泥混合砂浆砌体降低10%.
水泥粘土砂浆中,不得掺入有机塑化剂。
第3。
0。
14条水泥砂浆和水泥石灰砂浆中掺用微沫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微沫剂掺量应事先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为水泥用量的0。
5~1.0/10000(微沫剂按100%纯度计);
二、微沫剂宜用不低于70℃的水稀释至5~10%的浓度。
稀释后的微沫剂溶液,存放时间不宜超过7天;
三、必须采用机械拌合。
拌合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为3~5分钟;
四、水泥砂浆中掺入微沫剂(以下简称微沫砂浆),其使用时间同本规范第3。
0.11条中对水泥砂浆的规定。
第3。
0。
15条砂浆标叼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第一楼层或250立方米砌体中的各种标号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每组6块).如砂浆标号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注:
①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和抗压强度取值,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②砂浆试块也可在自然温度条件下养护,其抗压强度应按本规范附录一换算.
③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第四章砌砖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
1条砖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规格一致.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尚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第4。
1。
2条砌筑砖砌体时,普通砖、空心砖应提前浇水湿润,含水率宜为10~15%;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5~8%。
注:
含水率以水重点干砖重的百分数计.
第4.1。
3条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并填满砂浆。
第4.1。
4条砖砌体的砂浆稠度,宜按表4.1.4的规定执行.
砖砌体的砂浆稠度表4。
1。
4
第4.1。
5条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应设置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第4.1。
6条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4。
1。
6的规定。
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表4。
1。
6
第二节一般砖砌体
第4。
2。
1条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
实心砖砌体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第4。
2。
2条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实心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
注:
①有特殊要求的砖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采用铺浆法砌筑,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厘米。
③砌筑实心砖砌体宜采用“三一”砌砖法。
第4。
2.3条砖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一般为10毫米,但不应小于8毫米,也不应大于12毫米。
第4。
2。
4条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实心砖砌体的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见图4.2。
4。
1);空心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确定。
图4。
2。
4。
1实心砖斜槎砌筑示意图
如临时间断睡留斜槎确有困难时,除桩角处外,也可留直槎,但必须做成阳槎,并加设拉结筋。
拉结筋的数量为每12厘米墙厚放置1根直径6毫米的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得超过50厘米;埋入长度从墙的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厘米;末端应有90°弯钩(见图4。
2.4.2)。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临时间断处不得留直槎.
注:
拉结筋不得穿过烟道和通气孔道。
如遇烟道或通气孔道时,拉结筋应分成两股沿孔道两侧平行设置。
图4.2。
4。
2实心砖直槎砌筑和拉结筋示意图
第4.2.5条隔墙与墙或柱如不同时砌筑而又不留成斜槎时,可于墙或柱中引出阳槎,或于墙或柱的灰缝中预埋拉结筋,其构造与本规范第4。
2.4条的规定相同,但每道不得少于2根。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隔墙,除应留阳槎外,并应设置拉结筋。
第4。
2。
6条砖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第4。
2.7条框架结构房屋的填充墙。
应与框架中预埋的拉结筋连接。
第4.2.8条隔墙和填充墙的顶面与上部结构接触处宜用侧砖或立砖斜砌挤紧。
第4.2。
9条每层承重墙的最上1皮砖,应用丁砌层砌筑。
在梁或梁垫的下面,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以及砖砌体的挑出层(挑檐、腰线等)中,也应用丁砌层砌筑.
注:
本条所指的丁砌层均应用整砖砌筑。
第4。
2.10条砖柱和宽度小于1米的窗间墙,应选用整砖砌筑.半砖和破损的砖应分散使用在受力较小的砌体中和墙心。
第4.2。
11条砌筑空心砖砌体时,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
砌筑前应试摆,在不够整砖处,如无辅助规格,可用模数相符的普通砖补砌。
第4。
2。
12条施工时需在砖墙中留置的临时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庆小于50厘米;洞口顶部宜设置过梁.
抗震设计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临时洞口的留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补砌临时洞口,应符合本规范第2。
0.19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4.2。
13条砌筑钢筋砖过梁,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底面应铺设1∶3水泥砂浆层,其厚度宜为3厘米;钢筋应埋入砂浆层中,两端伸入支座砌体内不应小于24厘米,并有90°弯钩埋入墙的竖缝内。
钢筋砖过梁的第一皮砖应砌丁砌层。
第4.2。
14条实心砖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毫米;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毫米。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毫米,拱底应有1%的起拱。
第4.2。
15条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50%以上时,方可拆除。
第4.2。
16条砌筑配筋砖砌体,应符合下列补充规定:
一、埋设钢筋的灰缝厚度,应比钢筋直径大4毫米以上,以保证钢筋上下至少各有2毫米厚的砂浆层;
二、用钢筋网作横向配筋,每一钢筋网的末端应在砌体的水平灰缝中露明,以便检查配筋是否遗漏和设置是否正确;
三、横向配筋所用的矩形钢筋网或连弯式钢筋网,不得采用分离放置的单根钢筋代替.
连弯式钢筋网应在相邻砖层中相互垂直设置。
第4.2.17条设有钢筋混泥土抗风柱的房屋,应在柱顶与屋架间以及屋架间的支撑均已连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墙.
第4。
2.18条砌筑水池、化粪池、窖井和检查井,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无设计要求,一般应采用普通砖和水泥砂浆,并砌筑严实;
二、砌体应同时砌筑,如同时砌筑确有困难时,必须砌成斜槎;
三、各种管道及附件,必须在砌筑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四、防水部分的施工,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中的有关规定。
第4。
2。
19条抗震设防地区砖砌体如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强,可参照《多层砖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3-8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空斗墙
第4。
3。
1条空斗墙的砌筑形式,如设计无要求,可采用无眠空斗、一眠一斗、一眠二斗或一眠多斗。
每隔1块斗砖必须砌1~2块丁砖,墙面不庆有竖向通缝。
注:
本条中所列丁砖系指垂直于墙面的侧砌砖;斗砖系指平行于墙面的侧砌砖;眠砖系指垂直于墙面的干砌砖.
第4。
3.2条空斗墙应用整砖砌筑。
砌筑前应试摆,不免整砖处,可加砌丁砖,不得砍凿斗砖.
第4。
3.3条砌筑空斗墙,应采用水泥混合砂浆或石灰砂浆。
在有眠空斗墙中,眠砖层与丁砖接触处,除两端外,其余部分不应填塞砂浆(见图4。
3。
3)。
图4。
3.3一眠二斗室斗墙示意图
第4.3。
4条空斗墙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一般为10毫米,但不应小于7毫米,也不应大于13毫米。
第4.3。
5条空斗墙中留置的洞口,必须在砌筑时留出,严禁砌完后再行砍凿.
第4.3。
6条在空斗墙的下列部位,应砌成实砌体(平砌或侧砌):
一、墙的转角处和交接处;
二、室内地坪以下的全部砌体;
三、室内地坪和楼板面上3皮砖部分;
四、三层房屋外墙底层窗台标高以下部分;
五、楼板、圈梁、阁棚和檀条等支承面下2~4皮砖的通长部分。
砂浆的标号不应低于25号;
六、梁和屋架支承处按设计要求的部分;
七、壁柱和洞口的两侧24厘米范围内;
八、屋檐和山墙压顶下的2皮砖部分;
九、楼梯间的墙、防火墙、挑檐以及烟道和管道较多的墙;
十、作填充墙时,与框架拉结筋的连接处;
十一、预埋件处。
注:
空斗墙与实砌体的竖向连接处,应相互搭砌.
第4。
3。
7条空斗墙的尺寸和位置的偏差,如超过本规范表4.1。
6规定的限值时,应拆除重砌或作补救处理,不应采用敲击的方法矫正。
第四节筒拱
第4.4。
1条筒拱模板必须放实样配制.模板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一、在任何点上的竖向偏差,不应超过该点拱高的1/200;
二、拱顶位置沿跨度方向的水平偏差,不应超过矢高的1/200。
第4。
4。
2条如设计无要求,拱脚上面4皮砖和拱脚下面6~7皮砖的墙体部分,砂浆标号不应低于50号;砂浆强度达到50%以上时,方可砌筑拱体.
第4。
4。
3条砌筑筒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拱体的砌合应错缝;
二、自两侧拱脚同时向拱冠砌筑,且中间1块砖必须塞紧;
三、多跨连续拱的相邻各跨,如不能同时施工,应采取抵消横向推力的措施;
四、拱体灰缝应全部用砂浆填满,拱底灰缝宽度宜为5~8毫米;
五、拱座斜面庆与筒拱轴线垂直,筒拱的纵向缝应与拱的横断面垂直(见图4。
4。
3);
六、筒拱的纵向两端,一般不应砌入墙内,其两端与墙面接触的缝隙,应用砂浆填塞(见图4.4。
3)。
图4。
4。
3筒拱示意图
第4。
4。
4条穿过拱体的洞口应在砌筑时留出,洞口的加固环应与周围砌体紧密结合.已砌完的拱体不得任意凿洞。
第4。
4.5条筒拱砌完后应进行养护,养护期内应防止冲刷、冲击和振动。
第4。
4.6条筒拱的模板,应在保证横向推力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条件下,方可拆移。
拆移时,应先使模板均匀下降5~20厘米,并对砌体进行检查。
有拉杆的筒拱,应在拆移模板前,将拉杆按设计要求拉紧。
同跨内各根拉杆的拉力应均匀。
第4。
4.7条当筒拱的砂浆强度达到设计标叼的70%以上时,方可在已拆除模板的筒拱上铺设楼面或屋面材料。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拱体应对称受荷.
第五章砌石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
1条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石材,尚应色泽均匀。
第5。
1。
2条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砌筑前应清除干净。
第5.1.3条石砌体庆采用铺浆法砌筑。
砂浆稠度宜为3~5厘米,当气候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第5.1.4条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第5。
1.5条石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5。
1.5的规定.
第二节毛石砌体
第5。
2。
1条毛石砌体所用的毛石应呈块状,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厘米。
注:
毛石砌体系用乱毛石、平毛石砌成的砌件。
乱毛石系指形状不规则的石块,平毛石系指形状不规则,但有两个平面大致平行的石块。
第5.2.2条毛石砌体宜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石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表5.1.5
第5。
2。
3条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宜为20~30毫米,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块后塞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方法。
第5.2.4条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的扩大部分,如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互错缝搭砌。
第5.2.5条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每个楼层砌体(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第5。
2。
6条毛石墙必须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一般每0.7平方米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米.
拉结石的长度,如墙厚等于或小于40厘米,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40厘米,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厘米,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厚的2/3。
第5.2。
7条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
2米.
第5.2.8条在毛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毛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4~6皮砖用2~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见5.2.8)。
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用砂浆填满.
第5。
2。
9条毛石墙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转角处应自纵墙(或横墙)每隔4~6皮砖高度引出不小于12厘米与横墙(或纵墙)相接(见图5。
2。
9。
1A、B);交接处应自纵墙每隔4~6皮砖高度引出不小于12厘米与横墙相接(见图5。
2。
9.2A、B)。
图5.2.8毛石和实心砖组合墙示意图
图5。
2。
9.1A砖墙和毛石墙的转角处砌筑示意图
图5.2。
9。
1B毛石墙和砖墙的转角处砌筑示意图
图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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