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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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协议书
XX公路工程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二○一七年X月
监理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XXX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发包人)”为一方,与监理人全称)(以下简称“监理人”)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发包人已委托监理人为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巳接受了监理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名称:
(3)工程地址:
(4)工程内容:
在施工阶段及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为本项目全部工程(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防护排水工程、交叉工程)在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合同等事项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服务及组建工地试验室;
(5)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资金和差额政府投资;
(6)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
二、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
45个月(其中:
施工准备阶段个月,施工阶段监理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个月)。
三、监理服务费用与支付
1、费用
(1)监理服务费总价:
元(施工控制价为万元,综合费率1.20%)
(2)、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
在不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前提下,监理服务费不调整,若监理工作增加,则费用可按中标费率增加。
2、支付
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季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监理人于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的14日前将上季度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相应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测量、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生活设施,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
2、服务目标
(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
所监理的合同段工程质量目标为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安全生产及环保水保管理等满足合同要求,廉政目标满足廉政合同的要求。
(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确保工期,节省投资,确保安全,环保达标,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达到合格标准。
3、发包人对监理单位的授权
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可按照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图纸等内容对相应的承包人在质量、进度、费用、施工安全、施工环保水保、合同、文件资料集其他事项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设计变更、工程增减、议价、索赔、事故处理、工期变更、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改变等一切与费用有关的问题,在正式签发监理指令前均须事先与发包人协商,在得到发包人认可后方能正式办法监理指令。
监理人应以审计结论为依据对承包人的最终计量支付进行审核,对于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减,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审核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工程量签发变更令。
(二)发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人协助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协助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
五、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此约定:
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端最终由宜春仲裁委员会解决。
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宜春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
该裁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
六、税款缴纳
按国家政策规定,监理人应缴纳的税款、个人所得税等,均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其中,本合同内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可由发包人代扣代交,其他税款均由监理人自行缴纳。
七、工程质量保证金
1、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5%,发包人在每期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留10%,直到扣足监理服务合同总额的5%。
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所监理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
八、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定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定义相同。
九、下列文件是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专用规范;
(7)监理规范;
(8)技术规范;
(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充确认的文件为准。
十、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十一、监理人基于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服务。
十二、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十三、本监理合同协议书一式拾份,甲方捌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全称)盖章监理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修改和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本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1.定义与解释
1.1.1项原文修改为项目
项目名称:
;
发包人名称:
;
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
已落实;
招标文件备案情况:
已办理备案;
1.1.2原文后补充,工程
工程地点:
;
起讫桩号:
全线共五段;
工程概况:
详见投标人须知附件1项目说明。
在通用条款1.1.13款后增加1.1.14~1.1.17款:
1.1.14交工验收证书所监理的所有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发包人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交工验收后认为工程质量合格,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的交工验收证书。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1.15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所监理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并且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了修复工作后,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的证书。
1.1.16总监理工程师指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发包人同意,在总监办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将通用条款1.2.3款修改为:
1.2.3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2.3.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1.2.3.2中标通知书;
1.2.3.3投标文件;
1.2.3.4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2.3.5合同通用条款;
1.2.3.6工程专用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2.3.7监理规范;
1.2.3.8技术规范;
1.2.3.9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1服务形式
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1个。
监理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相应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测量、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生活设施,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
2.1.2服务范围
(1)正常服务范围:
在施工阶段及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为本项目全部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防护排水、交叉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在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合同、文件资料等事项的监督和方面提供监理服务及组建工地试验室。
2.1.3服务目标
第2.1.3.1目,约定为: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
所监理的合同段工程质量目标为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安全生产及环保水保管理等满足合同要求,廉政目标满足廉政合同的要求。
2.1.3.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确保工期,节省投资,确保安全,环保达标,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达到合格标准。
2.1.4监理服务的内容
2.1.4.1本款不适用
2.1.4.2本款不适用
2.1.4.3增加
按照江西省交通厅运输厅《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开展管理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中心试验室的资质及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
具备省级以上(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类试验检测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抽检频率:
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粗集料、细集料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
2.1.5发包人对监理单位的授权,约定为:
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可按照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图纸等内容对相应的承包人在质量、进度、费用、施工安全、施工环保水保、合同、文件资料集其他事项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设计变更、工程增减、议价、索赔、事故处理、工期变更、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改变等一切与费用有关的问题,在正式签发监理指令前均须事先与发包人协商,在得到发包人认可后方能正式办法监理指令。
监理人应以审计结论为依据对承包人的最终计量支付进行审核,对于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减,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审核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工程量签发变更令。
2.4监理人员
在通用条款2.4.1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资质除应满足资格审查要求之外,其构成及技术职称搭配比例应合理。
行政及事务人员的人数由监理人根据监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下继续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并编制竣工文件。
第2.4.6项,原文修改为:
2.4.6施工期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如果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它主要监理人员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14天,则监理人必须按第2.4.3款规定派同样资质的人员来替换。
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安排的监理人员应在发包人同意的办公地点工作,在服务期内如发包人需要监理人员前来配合相关工作时,监理人须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派出相关人员前来履行义务,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
监理人应如实记录各监理人员及行政事务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并在每月月末提交发包人签字确认。
同时监理人必须对劳务人员不定期地做安全和技能培训,费用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总额中,不另行支付。
在通用条款2.4.6款后增加2.4.7至2.4.9款:
2.4.7监理人员须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有关规定,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廉政监督。
如有违反《廉政合同》的有关规定一经查实,视为监理人违约,当事人将立即被清退出本项目监理岗位,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2.4.8监理人中标后,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配置的监理人员,上报监理人员进场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并经同意后,进驻施工现场,实施施工监理。
除非发包人另有书面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试验人员数量须保持不变(因工程施工内容变化而引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退场除外)。
如监理人每月在岗人数实际上不能达到发包人同意的进场计划人数,发包人将在当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1.15目的规定扣除违约金。
2.4.9尽管监理人已按监理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发包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
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人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在通用条款2.5款后增加2.6款:
2.6设施和物品
2.6.1监理人应自备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费和维修费。
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人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监理人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2.6.2监理人应为本工程配备一套可与发包人现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兼容的电脑设备,以配合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管理实现电子信息化的需要。
3.发包人的义务
3.2文件和资料
第3.2.4项,原文修改为
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等由监理人自行配备,其费用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
3.3协助
第3.1款,原文修改为:
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人协助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协助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协调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但无论发包人协助或协调成功与否,均不能解除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5代表
发包人授权代表:
签订监理合同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
3.9支付担保
本款删除。
4.责任和保障
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5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监理人员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未按第2.4.9款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
(2)未经发包人同意,主要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人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95%,或每位监理人员的出勤率低于85%。
出勤率按监理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
监理人员每人每月法定工作日为22.5天)造成监理工作不力;
(3)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发包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人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4)监理人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等未能按照第2.1.4款的规定按时到达现场,或者,经省质监站检查验收不合格,未取得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专项资格证书,并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仍未改正;
(5)监理人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纠正。
因监理人违约,发包人对监理人追究违约金额的计算方法:
发包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对于缺岗人员,按以下标准扣除违约金:
①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10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试验室主任500元/人·天、监理员300元/人·天。
连续3天以上的缺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扣除违约金。
②主要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人员)一年内缺岗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者扣除50000元/人的违约金。
(b)发包人可按签署监理合同协议书时监理服务费用的1%~5%金额扣缴监理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
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进场时间:
2017年4月25日。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
2017年5月25日。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
2019年1月25日。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
2021年1月25日。
退场期限:
2021年2月25日。
5.4监理合同的变更
第5.4.2项,原文修改为:
5.4.2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2.1款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
上述变更费用不调整。
将通用条款5.4.4、5.4.5款修改为:
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不予调整。
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其费用不予调整,时间予以延长。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将通用条款6.2款修改为:
6.2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
监理服务费用由正常监理服务、附加监理服务和额外服务三个方面的监理费用组成。
6.2.1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监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JTGB06-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监理费收费标准及宜春中心城区建设三年大会战制度汇编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相应标准执行。
监理服务费不调整。
6.2.2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本款不适用
6.2.3额外服务的费用本款不适用
6.2.4监理服务费的调整本款不适用
第6.2.6项,原文修改为:
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监理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及其所发生的所有加班费用,含入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6.3支付
第6.3.1项,原文修改为:
本项目不适用。
将通用条款6.3.3.1项修改为:
6.3.3.1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对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或履约担保中扣回。
将通用条款6.3.4款删除。
第6.3.5.1目,原文修改为:
6.3.5.1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季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监理人于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的14日前将上季度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
(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按季度平均支付;
(2)原条款不适用
(3)原条款不适用;
(4)依据合同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款,发包人应从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扣回;
(5)依据合同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支付费用中支付;
(6)原条款不适用。
将通用条款6.3.5.2项删除。
将通用条款6.3.5.3项修改为:
6.3.5.3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内,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季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人应于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的14日前将上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将通用条款6.3.8款中“…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修改为“…按照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不计复利)…”。
7.其他
7.3奖励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对监理人的额外奖励办法: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给予奖励。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此约定:
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端最终由宜春仲裁委员会解决。
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宜春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
该裁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
9.税款缴纳
按国家政策规定,监理人应缴纳的税款、个人所得税等,均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其中,本合同内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可由发包人代扣代交,其他税款均由监理人自行缴纳。
10.工程质量保证金
10.1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5%,发包人在每期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留10%,直到扣足监理服务合同总额的5%。
10.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所监理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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