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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广播电视局关于接收
容县广播电视局关于接收
自治区、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直接下放设立、终止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查同意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设立、终止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查同意”直接下放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下放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设立、终止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查同意。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以及<委托公告>的通知》(桂广发法〔2012〕83号,下放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主体和下放主体
(一)接收主体:
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二)下放主体:
自治区、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
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
部分接收。
第五条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终止县级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查。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
从自治区、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方案公布之日起,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容县广播电视局关于接收
自治区、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直接下放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同意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同意”直接下放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下放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同意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2000年11月5日施行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
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附件2第137项规定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以及<委托公告>的通知》(桂广发法〔2012〕83号),下放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主体和下放主体
(一)接收主体:
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二)下放主体:
自治区、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
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
部分接收。
第五条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同意。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
从自治区、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方案公布之日起,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容县广播电视局关于接收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委托下放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委托下放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下放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1999年12月2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编字[1999]746号文公布,自1999年12月2日起实施的《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级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
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国办发[2004]62号文公布,自2004年8月2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第157项: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附件2第137项规定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以及<委托公告>的通知》(桂广发法〔2012〕83号),委托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主体和下放主体
(一)接收主体:
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二)下放主体: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
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
全部接收。
第五条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
从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方案公布之日起,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容县广播电视局关于接收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委托下放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备案”委托下放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下放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1999年12月2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编字[1999]746号文公布,自1999年12月2日起实施的《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附件2第137项规定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以及<委托公告>的通知》(桂广发法〔2012〕83号),委托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主体和下放主体
(一)接收主体:
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二)下放主体: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
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
全部接收。
第五条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备案。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
从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方案公布之日起,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容县广播电视局关于接收
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直接下放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的方案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直接下放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下放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以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玉林市扩权强县行政审批下放目录的通知》(玉政发〔2012〕29号)和《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2〕14号)。
下放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主体和下放主体
(一)接收主体:
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二)下放主体:
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
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
部分接收。
第五条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
从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方案公布之日起,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容县广播电视局关于接收
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下放在广播电视信号
空中专用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的方案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在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直接下放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下放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在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2000年11月5日施行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以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玉林市扩权强县行政审批下放目录的通知》(玉政发〔2012〕29号)和《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2〕14号)。
下放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主体和下放主体
(一)接收主体:
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二)下放主体:
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
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
部分接收。
第五条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在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
从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方案公布之日起,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容县广播电视局关于接收
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直接下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的方案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直接下放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下放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
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
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
地级市市区内资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内内资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由外资投资的电影院的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审批。
以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玉林市扩权强县行政审批下放目录的通知》(玉政发〔2012〕29号)和《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2〕14号)。
下放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主体和下放主体
(一)接收主体:
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二)下放主体:
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
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
部分接收。
第五条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
从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方案公布之日起,容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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