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办理民商事案件操作规程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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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办理民商事案件操作规程完整
律师事务所办理民商事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阶段
第三章庭前阶段
第四章庭中阶段
第五章庭后阶段
第六章二审阶段
第七章执行阶段和再审阶段
第八章结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所民商事案件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使本所律师明确在民事案件代理中的操作标准、职责、步骤,从而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XX国律师法》、《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实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所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三条本所指派的律师担任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维护法律正义。
第四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必须树立为当事人服务的意识,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案阶段
第五条谈案前的准备
1.在会见当事人之前,应就当事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好相应的准备,对案情所涉及法律关系进行初步研究;
2.对当事人情况及谈判人员情况要提前进行了解;
3.对所涉法院/仲裁委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
4.准备好事务所宣传资料、律师个人简介、委托代理协议格式文本;
5.准备好事务所收费标准及办法;
6.准备好必要的笔记本、演示稿纸、笔等;
7.准备好手提电脑、投影仪等<如有必要>;
8.准备好公司常规礼品<如有必要>。
第六条谈案的主要流程和步骤〔以初次谈案为例
1.与当事人见面,向当事人介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
2.了解、确定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或关系人;
3.听取当事人介绍案情,在此基础上,律师对案情作有针对性的询问;
4.判断并初步分析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案情和回答问题;
5.与当事人初步确定合理的目标及方案,提出处理建议;
6.以是否可以接受委托为主要目的,初步分析和确定法律风险;
7.介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标准,就委托意向和收费标准进行初步洽谈;
8.约定或安排下一步工作;
9.与当事人分手。
第七条谈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认真听和认真记;
2.重视复述案件事实和明确当事人要求;
3.把握首次谈案尺度,对案情有把握时可简要阐述观点和处理意见;对案情无把握时应提出研究后再作答复;
4.尽可能获取案件有关材料且只保留复印件;
5.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明显的法律风险必须在首次见面时介绍和提出;
6.准备并在条件允许时向当事人递交事务所介绍资料和收费标准;
7.谈话后,律师应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除反映与当事人接触的基本情况外,还应根据对案件的了解情况及当事人关心的问题,建议当事人提供分析案情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谈案后的跟进
1.在第一次谈案后应及时制作书面的《案情分析及初步建议》,递交给当事人〔注:
未明确委托意向时在深度和可操作性上应适度,需要正式投标的,应认真准备投标文件;
2.当当事人有初步委托意向时,应在征询当事人对代理方案和代理费用的初步意见后,提供书面的代理及收费方案;
3.在正式委托前当事人提出律师介入案件工作的〔特别是开庭和起草诉讼文件等实质性工作,不应轻易介入但亦不能断然拒绝,应在热情积极响应的同时提示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4.当事人提出第二次见面洽谈案情时,要注意分辨和防止当事人利用谈案获取律师的无偿服务。
第九条报价及委托代理协议起草
1.一般在当事人基本明确委托事务所代理后正式报价〔包括协商和草拟委托代理协议;
2.报价应坚持最低收费原则的同时灵活处理,并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注意在协议收费中不能出现律师费、代理费以外的费用,并坚持不做全风险代理的原则;
3.委托代理协议需明确案件情况、代理阶段、费用收取方案、期限界定、主要责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注意不能出现协调运作关系、保证结果等语言及相关承诺;
4.在正式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前,律师不得提供实质性方案和服务。
第十条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上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协议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再次确认收费约定是否明确和当事人信息是否完整;
3.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二份,一份由当事人保存,一份律师附卷,协议必须加盖骑缝章或骑缝签字;
4.委托代理协议签署后必须向当事人提供《聘请律师须知》和《当事人意见反馈表》,并让当事人签收;
5.协议签订后须全面进入实质工作状态,但在收费环节上律师应与财务部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收费、指派律师、开立案卷
1.关于收费:
签订协议后在规定付款时间内由谈案律师负责收费,超出规定付款时间后由财务部负责收费。
未收费的,除顾问单位案件和特批案件外,不开立案卷,不办理相关手续,不开始实质性代理工作;
2.关于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协议中指派的律师一般不变化,在变化时必须征求当事人同意;指派律师必须与案源律师或主管律师密切沟通和配合;指派律师不得给当事人任何私自承诺,不得另行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当事人任何礼物,不得告知当事人任何事务所其他无关信息;
3.关于开立案卷:
开立案卷前必须确认是否收费或得到特批;每一案件必须有案件号;在案卷中应附有案卷材料目录、案件代理工作记录、案件文件交接当事人回执确认表三个必要文件;案卷开立后必须注意保管和保密。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书
1.收案后应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案件受理法院,一份律师附卷,一份当事人留存。
2.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1一般代理是根据当事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2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分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特别授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代为接受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项等。
第十三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本案如下事项:
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管辖;
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相关规定;
3.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持。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在明确委托和指派关系后,应及时与当事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附卷。
面谈后应当收取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当事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担任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须明确主要代理人。
两名代理律师对案件认识不一致时,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统一意见。
2.当事人已委托了一名代理人或收案后发现就本案已委托一名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否则,应向当事人讲明情况,由其任选一名代理人或就不同事项,分别授予不同权限进行委托。
3.当事人是被告的,应审查受理案件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无管辖权,则建议不作实质性答辩,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4.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其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
第三章庭前阶段
第十六条阅卷
1.如代理被告,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复印案卷;代理原告时,应及时询问法院被告是否提交答辩和证据,并及时查阅、复印,以免在庭审中被动;
2.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3.阅卷应作好记录。
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点摘录。
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意,要保持其联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4.复印案卷应该完整。
阅卷认为有必要复印的,应尽量完整复印。
复印重点为对方提供的材料和庭审笔录等实体性材料,己方提供的材料和程序材料一般不复印。
第十七条调查和收集证据
1.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审理案件法院的《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限、举证要求向法院提供证据;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全面调查、收集已有证据并逐一核实。
通过阅卷和向当事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证据不足,并经当事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据诉讼目的和初步确定的诉讼方向进一步调查取证〔包括工商查询、公证、录音、调查/询问笔录等;
3.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由本所出具专用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如系一人进行时,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请其监护人在场;
4.调查要作好记录。
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证人认为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
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5.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及时;
6.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
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7.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8.律师在举证期限内因法定理由不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举证;
9.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尽量与承办法官当面沟通、说明;
1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或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1.提醒并协助当事人与关键证人提前沟通,尽量保证证人出庭并按照证据规则向法庭提出申请,确实不能出庭时应做好证人证言的公证工作;
12.对于法院要求的庭前证据交换一定要慎重对待,一律按照开庭最后提交证据的标准和要求处理;
13.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的来源;
〔2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3证据要证明的事实;
〔4证明力的大小;
〔5证据与欲证明事实间的关联性;
〔6证据内容是否合法、客观。
第十八条诉讼方案研讨及确定
1.在证据收集工作完成后应对此前的诉讼方案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2.一般情况下,诉讼方案包括:
总体诉讼方案描述、起诉/答辩/反诉等主要文件提纲〔可不最后成文、证据清单〔可不列详细说明;
3.碰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应主动提请事务所主持案件讨论,寻求支持;
4.在诉讼方案确定时一般都应制作诉讼方案建议书,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和书面确认,如签署"诉讼方案确认备忘录"等;
5.确定诉讼方案后开庭前应注意保密;
6.诉讼方案等非庭审文件亦应保留并存档。
第十九条文件起草和准备
1.诉讼的程序性文件包括主体文件和授权文件,具体有:
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自然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庭函;
2.代理原告应该起草和准备的专业文件包括:
起诉状、证据清单〔含证据说明、对被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庭审提纲〔包括事实陈述、举证重点提示、向被告发问提纲、辩论思路和要点、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参考案例采编和对被告答辩预测及反驳意见等;
3.代理被告应该起草和准备的专业文件包括:
答辩状、证据清单〔含证据说明、对原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庭审提纲〔包括事实陈述、举证重点提示、向原告发问提纲、辩论思路和要点、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参考案例采编等,反诉时还包括反诉状、反诉证据清单等,如对管辖异议的或拟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在准备前述文件的同时,起草管辖异议申请和准备管辖异议的证据;
4.正式向法庭递交的文件份数要求为:
程序性文件一份即可;〔以对方当事人为1人计算专业文件简易程序中一式三份,普通程序一式五份〔最终具体份数请与法院确认。
承办律师在准备时须在此基础上多出两份〔一份自用并入卷,一份交当事人。
第二十条与承办法官沟通
1.沟通的内容:
在庭审前与承办法官可以沟通的相对较少,但对于管辖、案由、主体、程序等非实体问题,延期开庭、延期举证等时间安排和证人出庭、调查取证、鉴定或评估等申请,应该也必须与法官沟通;
2.沟通的方式:
律师跟承办法官最好的沟通方式是直接面对面在法院沟通,沟通时除口头交流外,一定要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其他沟通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完成;
3.沟通的时间:
最好在复印案卷和提交证据和材料时,尽可能避免单约时间;
4.沟通的原则:
尊重法官、清楚表达、坚持意见。
第二十一条与当事人庭前沟通
1.庭前与当事人沟通的内容包括:
〔1最后确认诉讼思路和所有诉讼文件,请每次开庭前填写"庭前诉讼思路及开庭用文件确认表",让当事人签字确认〔无法与当事人见面的,让当事人邮件、确认;
〔2向当事人解说开庭一般程序,并在必要时与当事人进行预演,让当事人对开庭有一个必要的了解和预期,并进一步征询当事人意见;
〔3对开庭的具体工作作出安排〔特别是当事人方面有代理人的,必须明确其与律师的分工,并强调注意事项,并交代当事人携带证据原件,提醒当事人参与开庭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原件等。
2.如果当事人的决策者不能参加开庭的,一般要在庭前与当事人确认是否同意和解以及和解的具体方案,当然,当事人不愿意明确的,应尊重当事人意见。
3.对于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诉讼风险,在庭前沟通时应客观评价,并适当提及。
第二十二条整理和提交证据
1.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尽量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
3.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
4.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必须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应要求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5.律师需建议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先由律师审查,尽量避免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提交证据,以免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十三条庭前特别工作
1.庭前特别工作主要包括先予执行和诉讼保全两项;
2.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案件和有保全必要的案件,律师必须及时提醒当事人并介绍相应的操作程序、法律后果及要求,同时协助当时查询、提供详细线索;
3.对于先予执行和保全中的担保,须由当事人自身解决,律师及事务所不得代办;
4.在先予执行和保全过程中律师要防止出现暴力抗法事件,保证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开庭前,律师知道合议庭组成名单,可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二十五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延期开庭。
第四章庭中阶段
第二十六条一般注意事项
1.在去法庭前必须再检查一遍所有文件是否带齐,交法庭文件份数是否满足要求,绝对禁止忘记或少带卷,两人同时出庭的,应确定一人带卷;
2.务必提前15分钟到法庭,以免停车、进入法庭等耽误时间而迟到;
3.着装必须正式、得体,如法庭对律师袍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应备好律师袍;
4.庭审时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提前关闭手机,使用电脑应征得法庭同意;
5.庭审发言应声音洪亮、吐字清晰、节奏适当、话语得体,切忌情绪激动、感情用事、强词夺理、飞扬跋扈;
6.庭审中一定要在不影响自身发言的前提下详细记录庭审情况,特别是对方和法官的发言要重点记录,并及时、恰当回应;
7.开庭必须精力高度集中而且保持绝对冷静、自信,千万不能随意、应付、浮躁、焦虑、犹豫;
8.对于法庭违反程序或其他剥夺我方诉讼权利或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的审判行为时,出庭律师必须及时、明确提出异议,做到不卑不亢;
9.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证据原件的,应注意在庭后收回,如法庭坚持留存入卷,务必请法庭开具收据〔至少应记录在案;
10.对于庭审中出现的增加当事人、对方临时提交新证据、对方提出新请求、法庭提出新意见等律师不便或不宜及时表示意见的情形时,必须申请休庭或延期审理。
律师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文明,态度谦虚,说理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
11.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12.如果当事人安排了法定代表人或内部人员代理出庭,应在庭前就具体分工进行沟通协商并严格执行,以免庭上被动。
第二十七条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依照法庭顺序发言:
1.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根据案情代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告的陈述提出确认与否的答辩意见或依法提出反驳。
3.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4.如果法庭允许,尽量按照准备的书面文件说〔但如文件很长且庭前已经递交的则应适当简化,切记不要毫无感情的念;在法庭要求简要陈述时,应把主要事实和理由概括、表达清楚〔最好在庭前做好相应准备,譬如在庭审提纲中,如果法庭无理阻挠发言,不宜正面冲突但应坚持陈述完毕;
5.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认真听、记,重点归纳其主要观点并核实其发言与已提交文件是否一致,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发问提纲,并以此作为下一轮陈述和应对的基础;
6.要充分重视法庭给予的第二轮陈述或补充意见的机会,但不要强求在陈述阶段把所有想说的话说完,有些未能表达的观点可在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和辩论阶段再说。
第二十八条举证质证
1.举证时应简要说明证据名称和内容,重点是明确证明目的,最好将证据中相应的内容重点指出〔必要时要宣读,以增加庭审效果和法官内心确信〔庭审提纲的举证重点提示中要做好相应的准备;
2.发表质证意见时不要轻易认可真实性,不要忽视合法性,重点是紧扣关联性〔切记:
对不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不要再发表关联性的质证意见;对证人证言务要强调接受出庭质询,在证人出庭时要善于在合理性、严密性、真实性、利害关系上发问;对于鉴定、评估等证据不要轻易放弃复核和异议的权利;对影像录音资料要从合法性、真实性角度多考虑;
3.对于法庭要求一并笼统发表质证意见的情况,一定要逐项发表,不要受法官审判习惯和主观引导的影响,但能简化和合并的不必重复;
4.如发现确有证据需要补充提交的〔特别是针对对方的新证据,无论是否过了举证期限,均应提出补充提交的申请;
5.对开庭时出现需要鉴定、评估或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尽量当庭提交书面申请〔条件不允许的事后应及时补交;
6.在举证质证意见发表过程中可以适当引用最高院的证据规则,但切记不要过分依赖规则,不要大篇幅宣读,只须说出相应条款或适当强调;
7.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律师应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发问方式;
8.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明力的证据,应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9.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第二十九条回答询问
1.法庭询问一般情况下都会发生,律师不要有抵触情绪,相反,要认真记录,并充分利用法庭询问的机会分析把握法官的审判思路和倾向性,在回答问题时思考周全,积极应对;
2.对于有利于自身的问题,要表述清楚、态度明朗、观点确定,不要拖泥带水;对于不利于自身的问题,不要无谓抗议,要尽可能的适当解释和回避〔当然,对于有些本不应该由法官提问的明显带有诱导性的问题,也可以拒绝回答;
3.对于法官的提问,无论是否对自身有利,无法当场回答的,应明确提出庭后书面作答的请求;
4.当事人有内部人员代理出庭的,如事先未沟通如何回答相关问题,尽量不要回答法官提问;
5.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意见。
第三十条利用发问
1.在庭审中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经过法庭允许也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发问,适当发问有时候会起到陈述、举证质证甚至辩论都无法达到的效果,不要轻易放弃;
2.尽量要在庭前准备发问提纲,但在庭审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以求实效,无法提前准备发问提纲的,在庭中也要提前思考并罗列;
3.对于发问后所获答案对自身有利的,应有针对性的发表意见并要求法庭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法庭辩论
1.法庭辩论是庭审的高潮和精华,是决定庭审成败的重要一环,也是集中反映律师水平的最佳场合,应充分重视;
2.法庭辩论应围绕争议焦点和案件重点进行,而且主要在事实认定、质证意见、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展开;
3.法庭辩论一般情况下可按庭前准备的辩论提纲进行,但一定要结合对方发言和法官提示进行适当的调整;
4.法庭辩论尽量不要宣读代理词,要脱稿发表观点,而且要注意时间分布,以免让法官反感而被终止;
5.法庭辩论不要与起诉或答辩简单重复。
起诉/答辩主要重事实和观点,辩论主要重法律、理由和逻辑关系;
6.对于庭审中对方自认的事实和结论,以及法官当庭通过明确认证意见和行使示明权而表达的观点,在辩论中应恰当利用;
7.要尽量在第一轮辩论中把观点发表完整和充分,不要寄希望于第二轮辩论;
8.对于重要事实和核心法律依据,可在辩论中重点提出和宣读,但应适度,不宣读的情况下可以指明来源和出处;
9.辩论发言可以适当提高声音,加入感情,但不能过分渲染,更不能变成演讲,而且要注意不能出现人身攻击和轻蔑对方和法庭的语言和态度;
10.辩论过程中如发现有关键事实还未查清,可申请法庭恢复到法庭调查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的修改、充实。
法庭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争议的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
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11.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12.当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时,可以对全案进行小结,明确律师的观点和当事人的主张。
最后意见必须简洁、明确。
第三十二条法庭调解
1.法庭调解虽不是必经程序,但一般都会出现,在很多案件中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律师应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把握调解机会;
2.调解意见虽不作为判决依据,对律师发表调解意见时同样必须慎重,以免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3.调解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置必须得到当事人事前的认可和当时的确认,最好是庭前书面确认和庭中当面确认或短信确认,以免引发代理纠纷;
4.调解中要注意分辨对方是否在通过调解降低债务金额和拖延付款时间,对于肯定胜诉的案件,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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