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打击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常见问题及统一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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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打击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常见问题及统一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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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打击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常见问题及统一解释
打击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常见问题及统一解释
(2019年4月14日)
一、母子公司
A企业为母公司(控股或参股B企业),B企业为A企业的子公司,注册人员社保在A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B企业;注册人员社保在B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A企业。
答: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水利、铁路、公路、民航、港航、通信、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林业、矿业等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反映的“子公司社保由母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缴纳”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无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关联公司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A企业和B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人员社保在A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B企业;注册人员社保在B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A企业。
答:
A企业、B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各自均属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三、内退
A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内退(病退)手续,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A企业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证书注册在B企业。
答:
内退全称为“企业内部退养”或“企业内退内养”或“企业离岗退养”,注册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
内退实际上是一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工作的情形。
内退人员在原企业以外的企业注册,属违反注册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注册人员不得有行为,即“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属于挂证行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四、劳务派遣
注册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证书注册在其它企业,社保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
答:
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企业指派该人员到其它企业工作的关系。
实际情况有两种,一是注册人员只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未与注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属违反注册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受聘于注册企业方可申请注册”的要求;二是注册人员既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与注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属违反注册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注册人员不得有行为,即“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此两种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五、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缴纳社保
注册人员或注册企业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为注册人员缴纳社保。
答:
此两种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六、自主创新
A事业单位(企业)鼓励员工自主创新,员工保留A事业单位(企业)的社保,到B企业工作并将证书注册在B企业。
答:
除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企业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情况外,其余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七、多形式、多企业、多地有社保
注册人员除在注册企业缴纳社保外,同时因购房、子女上学、积分落户等情况在多地、多家企业缴纳社保,或以城乡居民参加新农合社保、失业人员、个人参保及破产企业(离退休、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情况缴纳社保。
答:
上述各类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除注册企业以外的其余社保账户进行减员,并承诺其在全国范围内仅有注册企业为其正常缴纳社保。
八、停薪留职
注册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证书注册在其它企业的。
答:
此类情况属违反注册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注册人员不得有行为,即“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属于挂证行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九、注册人员已与原注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受到刑事处罚或因病、亡故等原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答:
注册企业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其情况说明连同与注册人员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医学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强制注销。
十、注册企业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答:
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其情况说明连同注册企业工商注册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强制注销。
十一、依法提前退休
答:
依法提前退休的,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可不认定为挂证。
女职工满50周岁正常退休的,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可不认定为挂证。
十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下属企业注册
答: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供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统一缴纳)、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不认定为挂证。
但上述情况中,下属企业应为事业单位下一级企业。
注册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下属企业或同一集团内平级企业的,均属于挂证行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十三、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答:
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供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统一缴纳)、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不认定为挂证。
十四、军队自主择业人员
答:
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供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可不认定为挂证。
十五、军队退休人员
答:
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供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退休证》,可不认定为挂证。
十六、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答:
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不认定为挂证。
十七、由于注册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一致造成无社保信息的
答:
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注册信息中身份证号变更手续,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其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唯一,可不认定为挂证。
十八、由于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填写不全或有误造成重复注册的
答:
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填写不全或有误的变更手续,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可不认定为挂证。
十九、已完成社保账户中企业更名但注册人员证书未完成企业更名造成社保不一致的
答:
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注册人员证书企业更名手续,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其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唯一,可不认定为挂证。
二十、注册人员已在新注册企业中参保缴费但未完成证书变更或重新注册至该企业造成社保不一致的
答:
注册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注册人员证书变更或重新注册至新注册企业,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其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唯一,可不认定为挂证。
二十一、已完成注销注册的
答:
注册人员已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注销注册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可不认定为挂证。
二十二、在施(监)项目负责人社保核查异常的
答:
在施(监)项目负责人社保核查异常的,注册企业应立即对其进行更换,同时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十三、社保缴费及查询规则
答:
社保缴费规则为每月5至20日缴纳上月的社保,所以当月只能查询截止上上月的缴费信息,即4月6日起可以查询2月的社保缴费信息。
二十四、执业资格重新注册
答:
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其主动申请注册证书注销后,可在其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申请重新注册,期间没有时间限制。
二十五、整改报告报送
答:
各企业按《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京建发〔2019〕151号)要求,对照本解释完成整改后,于4月30日前向各排查单位提交京建发〔2019〕151号附件一《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全面排查汇总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注册企业公章)。
二十六、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归属区住建委管理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整改报告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住建委。
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它建设工程企业将整改报告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
企业类型
排查牵头单位
联系电话
建筑业企业
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65258800-8357
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63021285
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5022155
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2553043
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52812033
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8822882
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9367227
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9824651
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9206424
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9544575
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9426801
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9992186
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9642339
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9045932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9707899
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9104604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67857536
工程监理企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
555972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管理处
5559719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管理处
555972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造价管理处
55598168、55598167
其它建设工程企业
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55598091、55598090
55598089、55598086
5559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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