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粘接技术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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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粘接技术协会
上海市粘接技术协会
章程
2014年11月20日
说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2014年4月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此章程。
二、本章程原则上包括了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4年4月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所涉及的内容,并根据本会实际情况作了适当的补充。
三、本章程经上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核准后生效,社团管理局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粘接技术协会。
英文名称是ShanghaiAssociationofAdhesionTechnology,缩写SAAT。
第二条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从事胶粘剂专业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科技类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贯彻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促进产学研合作,为提高科学水平、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法规、规章及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
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广先进技术,加强国内外胶粘剂科研工作者交流与合作。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协会的顾问专家为会员及下游用户提供各种胶粘剂开发及应用咨询服务。
(三)技术培训,科技普及,提高会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广大群众对胶粘剂知识的了解和应用。
(四)推动各种形式和各层次的合作,包括会员间的科技合作、产学研合作以及与原料供应商和下游用户的合作,促进新产品开发和应用。
(五)收集整理及调研分析国内外行业信息和发展动态,使会员及政府部门更好地把握行业发展最新信息。
(六)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充当会员与政府及其它团体之间的桥梁。
(七)评选、表彰和推荐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举办学术会议、新产品推广应用、编辑出版科技刊物、技术咨询及服务、技术培训、项目咨询。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一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胶粘剂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与胶粘剂相关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科技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工作者、生产技术骨干及管理人员。
(五)团体会员,从事与胶粘剂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应用企事业单位、原材料及设备提供商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一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本会组织委员会颁发会员证。
第一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各机构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规定缴纳会费;
(七)热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八)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技术资料、科普读物及会刊稿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一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一十六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一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可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胶粘剂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会内设秘书处、对外联络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同时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各委员会由若干会员组成,每个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理事会决定任免,各委员会不另立章程和发展会员。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监事1名。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分配、挪用。
投入人对投入学会的财产不保留。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解散的;
(四)决议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0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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