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10.docx
- 文档编号:2958639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6.48KB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10.docx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1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10.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10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讲义(十)
第二十八章国际环境法概述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讲述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知识,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国际环境法的定义、特点、渊源、体系、主体、客体以及历史发展等知识,重点掌握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和历史发展。
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掌握,如:
【02、10单选、简答】、【05、10多选】、【06、10简答】、【07、10单选】。
串讲内容:
第一节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一、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主要:
(一)它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它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三)它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
二、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节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国际条约
环境条约组成一个多层次的条约体系,包括全球性的多边条约、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的“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的形式。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类似行为的重复(又称“客观要素”);
二是各国承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又称“主观要素”或“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明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四、辅助性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约束力。
其中,“公法家学说”主要指各国最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著作。
五、“软法”
“软法”通常是指法律效力不是十分确定的文件。
第三节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一、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国家是最基本的主体。
但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行为者在国际环境立法和执法中也发挥重要作用。
其中,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有三类:
一是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及其专门机构;
二是联合国系统以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三是根据环境条约或其他条约建立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二、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其客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要素
1、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2、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
(2)人类共有物;
(3)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
(二)国际环境法主体针对这些环境要素所从事的各种行为。
第四节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一、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成立
这一时期签订的条约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界河、国际河流及其沿海渔业资源的管理和水污染的防治;
2、野生物种的保护。
其中,在此期间出现了两个对国际环境法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仲裁案例:
1893年“太平洋海豹仲裁案”,1938年和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二、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1948年世界上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国际自然保护同盟宣告成立。
1954年签订了《国际防治海上油污公约》,成为这一领域最早的多边国际条约。
1959年签订了《南极条约》。
1963年签订了《禁止核试验条约》。
1967年签订了《外空条约》。
三、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这是当时最大的国际会议。
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以及其他若干建议和决议。
《人类环境宣言》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软法”的范畴,但是由于它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信念,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斯德哥尔摩会议后制定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
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79年《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
1980年《保护南极海洋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1982年《海洋法公约》。
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1989年《巴塞尔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公约》。
在此期间涉及环境问题的重要案例:
1974年的“渔业管辖权案”、1974年“核试验案”以及《关贸总协定》范围内的1982年“加拿大金枪鱼案”、1988年的“美国加工鲱鱼案”、1991年“墨西哥金枪鱼案”。
四、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1992年6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其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起到了新的推动作用。
第二十九章国际环境法的原则与实施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的内容及其在国际环境中的适用,了解国际环境法实施手段、方法和监督措施,理解国际环境损害的概念、赔偿及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掌握,如:
【02、10单选】、【05、10简答】、【07、10单选、简答】。
串讲内容:
第一节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一、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各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它们是重要的国际环境法的法律规范,其特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们是各国公认和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
第二,它们是适用于竞发的各个领域的一般法律原则。
第三,它们应该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性法律原则,其他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应该建立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之上,且不得违反这些原则。
二、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1992年的《里约宣言》第2项原则指出: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责任。
”
三、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在国际环境法上,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为;
二是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参加和合作。
四、防止环境损害原则
《里约宣言》第14项原则明确要求:
“各国应有效合作,阻碍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严重退化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的迁移和转让到它国。
”
五、谨慎原则
谨慎原则来自德国法,出现在国际条约之中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后。
六、污染者负担原则
七、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国都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
2、各国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
3、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
八、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代际公平
2、代内公平
3、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相互兼顾。
第二节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手段与方法
(一)命令—控制措施
1、环境标准
2、环境影响评价
3、风险评估
4、许可证
5、限制或禁止性措施
6、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
(二)经济刺激措施
1、保险
2、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
3、标志
(三)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
(一)报告
(二)监督
(三)监控
第三节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的概念
国际环境损害应该指在国际环境领域,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包括对别国领土、管辖或控制区域内的人、财产或环境的危害,还包括为遏制或减少此类活动的损害性影响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费用。
二、国际责任与国际环境损害
构成国际责任的要素主要有两个:
一是该行为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如条约义务;
二是该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行为”,如政府、军队的行为。
三、国际环境损害的赔偿
(一)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原则
1、过错原则
2、无过错原则
3、公平原则
(二)国际环境损的害赔偿
1、赔偿基金
2、限制赔偿额
四、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一)政治方法:
谈判、协商、调查、斡旋、和解。
(二)法律方法:
仲裁、司法解决。
第三十章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和掌握大气与外层空间、海洋环境、淡水资源、废弃物与有害物质和行为、生物多样性、两极地区与世界遗产等六个领域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律及其主要规定,重点掌握大气与外层空间、生物多样性等内容。
多以选择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掌握,如:
【03、10多选】、【05、1单选】、【05、10多选】、【07、1单选】。
串讲内容:
第一节 大气层和外层空间
一、越界大气污染
1、对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特别是为跨界环境损害的原则和规则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待事件:
(1)1938-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2)1973-1974年的“核实验案”
2、1972年的斯德尔摩会议给大气环境保护带来了新的契机。
首先在欧洲国家开始就跨界大气污染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磋商和研究,1979年缔结了欧洲国家间的《远程跨界污染公约》。
《远程跨界污染公约》的宗旨是:
保护人类及其环境免受大气污染的影响,并为此促进国际合作。
3.1984年,《远程跨界污染公约》的第一个议定书建立了一个协商机制-“欧洲监测和评价大气污染物远距离传播的合作计划”。
二、臭氧层
1974年,(罗兰德和莫利纳)在《自然》上发表文章,在世界上首次提出氯氟烃类物质可能导致臭氧层被破坏的论断。
1985年3月22日达成了《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附件一列明可能导致臭氧层被破坏的五类自然和人类来源的化学物质是:
碳物质、氮物质、氯物质、溴物质、氢物质。
2.《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要求缔约方尽一切可能在下列四个方面采取适当措施。
(1)在系统监测、研究和信息交流方面进行合作
(2)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并在控制、限制、减少和防止可能因臭氧层改变而带来的不利影响的政策方面进行合作
(3)在法律、科学和技术的信息交流
(4)在制定有关实施公约的措施、程序和标准方面进行合作,同时还要加强同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宗旨是:
在全球范围内限制并最终消除臭氧层耗损物的排放,保护臭氧层。
3.《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缔约方在下列六方面作出承诺
(1)采取措施减少臭氧层耗损物的生产和消费
(2)控制与非缔约方之间的臭氧层耗损物的贸易
(3)按计划定期控制措施进行评估的审核
(4)向公约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5)在研究、开发、公众意识和信息方面进行合作
(6)建立财政机制和提供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履约
三、全球气候变化
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FNCCC)草案达成。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宗旨有:
(1)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 资源 保护 法学 自考 知识点 总结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