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交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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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交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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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交材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材料:
1、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五至十个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2、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拟任合伙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提交名称变更申请书,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申请表》,合伙所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
在名称变更后,须提交登有变更名称声明的报刊,并办理律师事务所的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设立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材料:
1、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2、设立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书;
3、设立地司法行政机关筹建报告;
4、设立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情况报告;
5、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6、《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
7、设立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存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8、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设立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设立人档案存放真实证明;
9、原律师事务所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财务、业务、档案等手续已结清,同意转出的证明;
10、律师事务所章程;
11、验资报告;
12、办公用房证明;
13、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套。
(四)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材料:
1、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2、设立人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
5、合伙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存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6、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合伙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合伙人档案存放真实证明;
7、原律师事务所及市以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合伙人财务、业务、档案等手续已结清,同意转出的证明;
8、律师事务所章程;
9、合伙协议;
10、验资报告;
11、办公用房证明;
12、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套。
设立人是原所合伙人的须先办理合伙人变更手续;从国资所转出须有人事和编制部门出具的是否占编的说明并所在地司法局、原国资所同意转出的证明。
(五)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材料:
1、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2、设立人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
5、设立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存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6、市以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设立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设立人档案存放真实证明;
7、原律师事务所及市以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财务、业务、档案等手续已结清,同意转出的证明;
8、律师事务所章程;
9、验资报告;
10、办公用房证明;
11、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套。
设立人是原所合伙人的须先办理合伙人变更手续;从国资所转出须有人事和编制部门出具的是否占编的说明并所在地司法局、原国资所同意转出的证明。
(六)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材料:
1、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2、本所设立分所的申请书,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复印件(年度考核章),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3、本所市以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同意其设立分所的证明;
4、《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
5、本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存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7、本所市以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派驻律师执业经历、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证明;派驻律师档案存放真实的证明;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
8、分所章程;
9、验资报告;
10、办公用房证明;
11、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套。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设立资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材料:
1、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申请书(写明理由);
2、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供新办公地址的证明(租房或购房合同等);
4、变更设立资产的还需提交验资报告;
5、变更负责人的还需提交:
(1)市以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拟任负责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
(2)合伙所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和章程、合伙人会议同意变更负责人的决议、新的合伙协议和章程;国资所应当提交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变更的文件;分所应当提交本所任免分所负责人的文件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3)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6、合伙人加入还需提交:
(1)本人申请加入合伙人的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同意吸收申请人为合伙人的决议;
(3)新加入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就有关出资、债权债务处理和其他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的协议书;
(4)新加入合伙人简历(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和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5)市以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新加入合伙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
(6)合伙协议及章程,新的合伙协议及章程;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7、合伙人退出还需提交:
(1)本人申请退出合伙人的申请书,或者合伙人的有效死亡证明,或者合伙人被除名的制度依据和构成除名理由的证据;
(2)合伙人会议同意退出或者予以除名的决议;
(3)申请退出或者被除名的合伙人,或者已死亡的合伙人的遗产继承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就有关出资和债权债务处理、业务和案卷移交、潜在执业风险承担等事项签订的协议书;
(4)合伙协议及章程,新的合伙协议及章程;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八)国资所变更为个人所或合伙所材料:
1、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4、该国资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撤销机构编制、国资所无法继续存在的证明材料;
5、该国资所清产核资资产处置情况证明;
6、县编办及县级司法局出具的原在编律师及辅助人员分流安排情况文件;
7、业务衔接、案卷保管方面的情况证明;
8、债权债务承继处置方面的情况证明;
9、新的章程,变更为合伙所的还需提交合伙协议;
10、拟变更个人所负责人(合伙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存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11、市以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拟变更个人所负责人(合伙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拟变更个人所负责人(合伙人)档案存放真实证明;
12、验资报告。
(九)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材料:
1、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个人所的原负责人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4、律师事务所清产核资、资产权属报告;
5、律师事务所业务衔接、债权债务承担、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处置报告(协议);
6、新的合伙协议、章程;
7、合伙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存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8、市以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合伙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合伙人档案存放真实证明;
9、验资报告;
10、个人所负责人应为变更后合伙所的负责人或合伙人。
(十)合伙所变更为个人所材料:
1、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合伙人签字,律所盖章);
3、《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组织形式的决议;
5、律师事务所清产核资、资产权属报告;
6、律师事务所业务衔接、债权债务承担、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处置报告(协议);
7、现任合伙人与拟变更个人所负责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8、章程、合伙协议及新的章程;
9、拟变更个人所负责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存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10、市以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拟变更个人所负责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拟变更个人所负责人档案存放真实证明;
11、验资报告;
12、合伙所负责人或合伙人应为变更后个人所的负责人。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式表格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申请表;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
(四)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封面;
(五)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六)山西省新设律师事务所验收表;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申请材料封面;
(八)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登记表;
(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
(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申请登记表;
(十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
(十二)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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