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docx
- 文档编号:29583540
- 上传时间:2023-07-24
- 格式:DOCX
- 页数:206
- 大小:51.98KB
附件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docx
《附件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附件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docx(20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附件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4-1
浙江省客运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数1000分
序号
扣分标准
得分
(一)
经营
信用
企业管理,
职工权益保障。
100分,
扣完
为止
1.
未履行客运经营权投标承诺的,每项(包括公车公营、车型、人员配备等)扣20分。
2.
在必须采取公车公营的业务中企业私下以承包、租赁的形式给个人经营的,每起扣20分。
3.
企业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一经查实每起扣20分。
4.
承包经营者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每起扣20分。
5.
负责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的,每人次扣20分。
6.
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被评为B级,每人次扣5分。
7.
未按时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的,每项次扣20分。
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时有误的,每项次扣10分.。
8.
未按要求完成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的,每次扣10分。
9.
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GPS并有效应用的,每辆次扣5分。
10.
未按规定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的,扣50分;档案不完备的,扣30分。
11.
未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的,扣50分;未按要求执行应急任务的,每起扣20分。
12.
经营者无理投诉的,每起扣20分;情节严重的,每起扣50分。
13.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法《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100分;情节不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每次扣50分。
(二)
市场
信用
企业对市场规则的遵守情况。
500分,
扣完
为止
180
14.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每次扣50分。
15.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的,每次扣30分。
16.
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进行维护和检验,每辆次扣10分。
17.
经营者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每辆次扣10分。
18.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每辆次扣20分。
1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运车辆,每次扣10分。
20.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每次扣10分。
21.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每次扣5分。
22.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每次扣10分。
23.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每辆次扣2分。
24.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每辆次扣2分。
25.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行驶,每辆次扣2分。
26.
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每辆次扣5分。
27.
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每辆次扣5分。
160
28.
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每辆次扣5分。
29.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班次行驶的,每辆次扣5分。
30.
未按规定提供旅客车票,每次扣5分。
31.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每次扣5分。
32.
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每辆次扣2分。
33.
客运车辆超速50%以上的,每辆次扣5分。
34.
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的,每辆次扣10分。
35.
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的,每辆次扣10分。
36.
强行招揽旅客的,每辆次扣10分。
37.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每辆次扣15分。
38.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每辆次扣10分。
39.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每辆次扣10分。
40.
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每人次扣10分。
41.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每辆次扣10分。
160
42.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客运车辆的,每辆次扣5分。
43.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检测客运车辆的,每辆次扣5分。
44.
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每辆次扣5分。
45.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每辆次扣10分。
46.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每辆次扣10分。
47.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次扣15分。
48.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每次扣10分。
49.
拖延不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20分。
50.
道路运输经营者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50分。
51.
道路运输经营者隐瞒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50分。
52.
其他道路旅客运输违法违章行为,每次扣2分。
(三)
服务
信用
服务质量,媒体曝光,承诺服务,旅客投诉,重特大责
任事故,行车事故上升。
400分,
扣完为止。
200
53.
因违章营运、服务质量差等被投诉并查实的,每起扣5分。
54.
无故未按规定时间运行的,每辆次扣2分。
55.
在站区无故不按规定停靠的,每辆次扣2分。
56.
在站区私自组客的,每起扣2分。
57.
投诉率达到10%的,扣20分;投诉率每升1个百分点,加扣5分。
58.
受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省通报批评的,每起扣30分。
59.
受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市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0分。
60.
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县(区、市)通报批评的,每起扣10分。
61.
行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扣20分;省级行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扣50分。
62.
因服务质量差被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
63.
因服务质量差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0分。
64.
因服务质量差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0分。
65.
因服务质量差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0分。
200
66.
没有建立承诺服务制度的,扣20分。
67.
承诺服务没兑现的,发现一次扣10分。
68.
没有公开承诺服务内容的,发现一次扣10分。
69.
未建立投诉处理、失物招领等管理制度的,每次扣10分;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次扣5分。
70.
未建立失物招领、投诉处理台帐的,每次扣10分;台帐不健全的,每次扣5分
71.
未按要求配合运管部门做好投诉调查工作的,每次扣10分。
72.
被举报投诉,未按运管部门通知要求及时接受调查处理的,每次扣10分。
73.
未在客车上公开举报投诉电话96520的,发现一次扣10分。
74.
客运经营者擅自抬价的,发现一次扣10分。
75.
客运车辆车厢内无安全提示和标识的,每辆次扣5分。
76.
营运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审验的,每辆次扣5分。
77.
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配置灭火装置的,每辆次扣5分。
78.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扣10分。
79.
企业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次数和时间达不到要求的每人次扣5分。
80.
安全例会、安全工作会议达不到要求的,每少1次扣2分。
81.
被省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50分;被市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30分。
82.
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责任事故,每起扣20分。
83.
发生一次死亡3-4人的责任事故,每起扣80分。
84.
发生一次死亡5至9人的责任事故,每次扣200分。
85.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责任事故,扣完400分。
86.
发生一次重大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200分;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完400分。
87.
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扣200分;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扣完400分。
88.
拒不提供运管机构所需的考核材料,扣完400分。
89.
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负次责的,每死亡1人扣5分。
90.
企业年度安全考核不合格的,扣200分。
91.
超出核定死亡指标的,每超1人扣20分。
(四)
信用
表彰
表彰
情况
加分100分,加满为止
92.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机构或其它市级政府部门表彰,每次加5分。
93.
被市委或市政府表彰,每次加10分。
94.
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或其它省级政府部门表彰,每次加10分。
95.
企业职工或部门被市委或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5分。
96.
企业职工或部门被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97.
企业职工或部门被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表彰的,每次加10分。
98.
积极配合做好省级重点工作的,加20分。
99.
配合运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完成省级以上政治任务的,每次加10分。
100.
企业年度安全考核为优秀的,加10分。
101.
企业客车(快客、高速班车除外)公车公营达到50%以上的,加5分,每增加10%,加5分。
102.
服务人员统一服装的,加5分。
103.
营运车辆统一标识和外观的,加5分。
104.
被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表彰,每次加20分。
总得分
注:
责任事故是指同等以上责任。
市场信用扣分实行车辆累计折扣制,10辆以下的按实计算,11辆至15辆的,打9.9折;之后每增加5辆,下降0.1个折扣,直至0.1折为止。
附件4-2
浙江省货运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数1000分
序
号
扣分标准
得分
(一)
经营
信用
企业管理
100分,
扣完
为止
1.
未按要求完成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的,每次扣10分。
2.
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被评为B级,每人次扣5分。
3.
负责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的,每人次扣20分。
4.
未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的,扣50分;未按要求执行应急任务的,每起扣20分。
5.
未按时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的,每项次扣20分。
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有误的每项次扣10分。
6.
营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并有效应用的,每辆次扣5分。
7.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100分;情节不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每次扣50分。
(二)
市场
信用
市场规则
遵守情况
500分,
扣完
为止
100
8.
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进行维护和检验,每辆次扣10分。
9.
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扣20分。
10.
货运经营者非法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每次扣10分。
11.
经营者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每辆次扣10分。
200
12.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每辆次扣5分。
1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货运车辆,每次扣10分。
14.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每辆次扣10分。
15.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每辆次扣10分。
16.
超载30%以下或超限的,每辆次扣5分。
17.
货车超载30%以上的,每辆次扣10分。
18.
货车超速50%以上的,每辆次扣10分。
19.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检测运输车辆,每辆次扣10分。
20.
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每人次扣5分。
21.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每辆次扣2分。
200
22.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每辆次扣10分。
2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每辆次扣10分。
2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每辆次扣10分。
25.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货运发票,每次扣10分。
26.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次扣15分。
27.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每次扣10分。
28.
拖延不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20分。
29.
道路运输经营者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50分。
30.
道路运输经营者隐瞒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50分。
31.
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违法违章行为,每次扣2分。
(三)
服务
信用
服务质量,媒体曝光,承诺服务,货主投诉,
行车事故
等。
400分,
扣完
为止。
200
32.
因违章或服务质量差被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5分。
33.
野蛮装卸的,发现一次扣5分。
34.
投诉率达到10%的,扣20分;投诉率每升1个百分点,加扣5分。
35.
因服务质量差被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
36.
因服务质量差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0分。
37.
因服务质量差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0分。
38.
因服务质量差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0分。
39.
受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省通报批评的,每起扣30分。
40.
受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市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0分。
41.
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县(区、市)通报批评的,每起扣10分。
42.
没有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的,扣20分。
43.
服务承诺没兑现的,发现一次扣10分。
44.
未公开服务承诺内容的,发现一次扣10分。
45.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0分。
46.
未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制度的,扣50分。
47.
营运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审验的,每辆次扣5分。
48.
未在货车上公开监督投诉电话96520的,发现一次扣10分。
200
49.
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责任事故,每起扣100分;发生一次死亡3-4人的责任事故,每起扣200分。
50.
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扣完400分。
51.
发生一次重大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200分;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完400分。
52.
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扣200分;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扣完400分。
53.
企业年度安全考核不合格的,扣200分。
54.
行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扣20分;省级行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扣50分。
55.
被省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50分;被市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30分。
56.
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负次责的,每死亡1人扣5分。
(四)
信用
表彰
政府表彰
情况
加分
100
分,加满
为止。
57.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机构或其它市级政府部门表彰,每次加5分。
58.
被市委或市政府表彰,每次加10分。
59.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机构或其它省级政府部门表彰,每次加10分。
60.
企业职工或部门被市委或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5分。
61.
企业职工或部门被省级政府部门或运管机构表彰的,每次加5分。
62.
企业职工或部门被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表彰的,每次加10分。
63.
配合运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完成省级以上政治任务的,每次加5分。
64.
服务人员统一服装的,加10分。
65.
企业年度安全考核为优秀的,加10分。
66.
被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表彰,每次加20分。
总得分
注:
责任事故是指同等以上责任;市场信用扣分实行折扣制,50辆以下的按实计算,51-80辆的打9折,81辆-120辆的打8折,121-200辆的打7折,201-300辆的打6折,301辆以上的打5折。
附件4-3
浙江省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数1000分
序
号
扣分标准
得分
(一)
经营
信用
企业经营资质,管理水平。
200分,扣完为止
1.
不按规定参加行业管理会议或活动的,每次扣10分。
2.
企业未按要求完成管理部门的相关任务,每次扣10分;企业未配合省、市级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工作的,每次扣10分。
3.
企业地址、名称、负责人、经济性质变更不按规定向运管机构办理手续的,每项扣10分。
4.
负责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的,每人次扣20分。
5.
从业人员不符合开业条件的,每缺一人扣5分。
6.
设备配备不符合开业条件的,每缺一台扣10分。
7.
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等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每项扣20分。
8.
企业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不符合开业条件的,每项扣20分。
9.
未按时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的,每项次扣30分。
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有误的每项次扣20分。
10.
不采用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并未与运管机构管理系统联网的,扣25分。
(二)
市场
信用
市场规则遵守情况,环境保护情况
400分,扣完为止
11.*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直接扣除400分。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或整车修理,不按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扣50分。
13.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扣20分。
14.
维修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每次扣10分。
15.
维修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设备,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每次扣10分。
16.
维修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设施,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每次扣10分。
17.
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每次扣20分。
1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建立配件进出库台帐,扣10分。
19.
车辆维修不按规定签订协议(或合同),每辆次扣10分。
20.*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直接扣除400分。
2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直接扣除400分。
2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直接扣除400分。
23.
不按规定使用车辆维修预检交接单、委托书和事故车辆修理(拖车、拆检、委托定损、修复)委托书的,每辆次扣5分。
24.
对车辆的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次扣10分。
25.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扣50分。
26.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扣20分。
27.
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次扣10分。
28.
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的,每辆次扣10分。
29.
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每辆次扣10分。
30.
只收费不维护车辆的,每辆次扣10分。
31.
伪造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次扣10分。
32.
伪造车辆维修竣工结算凭证的,每辆次扣10分。
33.
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张扣10分。
34.
倒卖车辆维修竣工结算凭证的,每辆次扣10分。
35.
不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的,每辆次扣5分。
36.
不按规定提供维修专用发票和结算明细清单的,每辆次扣5分。
37.
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每次扣10分。
38.
其他机动车维修违法行为,每次扣5分。
39.
废气、废水、废油、空调制冷剂、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维修废物回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分。
(三)
服务
信用
服务承诺
服务质量
服务收费
媒体曝光
400分,扣完为止
40.
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扣10分。
41.
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扣10分。
42.
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其他登记证件,扣10分。
43.
有虚假广告宣传的,每次扣10分。
44.
未明示业务受理程序的,扣10分。
45.
未明示服务(质量)承诺制度的,扣10分。
46.
未建立客户投诉受理、处理制度的,扣20分。
47.
未明示客户投诉受理制度的,扣10分。
48.
服务承诺没兑现的,每次扣10分。
49.
未公开监督投诉电话96520的,扣10分。
50.
未建立客户回访制度,每次扣20分。
51.
主要作业项目工时不公开明示的,扣10分。
52.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应急预案的,扣50分。
53.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重伤的,每起扣30分。
54.
隐瞒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次扣50分。
55.*
年度安全考核不合格的,直接扣完500分。
。
56.*
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责任事故,每次扣200分;发生一次死亡3(含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直接扣完500分。
57.
工时单价不公开明示的,扣10分。
58.
收费标准不公开明示的,扣10分。
59.
配件真实信息不公开明示的,扣10分。
60.
维修价格未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扣10分。
61.
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扣10分。
62.
擅自超过公布价格结算费用的,扣10分。
63.
因经营行为和维修质量差被客户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每起扣10分。
64.
承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每辆次扣10分。
65.
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大于千分之五的扣10分;
66.
采用夸大、虚报、私自增加维修作业项目等欺骗、坑害消费者的,每辆次扣10分。
67.
未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扣20分。
68.
未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的,每件扣5分。
69.
未经托修方确认,擅自将更换的配件、总成自行处理的,每次扣10分。
70.
生产、休息、办公等场所脏、乱、差,每处扣10分。
71.
受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省通报批评的,每起扣30分。
72.
受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市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0分。
73.
发生一次重大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200分;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完400分。
74.
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扣200分;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扣完400分。
75.
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县(区、市)通报批评的,每起扣50分。
76.
行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扣20分;省级行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扣50分。
77.
被县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
78.
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0分;
79.
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0分;
80.
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50分。
(四)
信用
表彰
企业形象、连锁情况及政府表彰情况
加分100分,加满为止
81.
员工统一标志并示范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附件 浙江省 道路 运输 企业信用 评价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