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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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酒泉市医改办二〇一〇年五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酒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酒政发[2010]32号)和省卫生厅等七厅局委印发的《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与范围
1.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临床必须,疗效确切,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下同)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2.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目标是:
在做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5月1日起,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零差率销售形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政策性补偿。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使用基本药物。
2011年,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健全政府补偿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使用规范合理。
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
3.实施范围:
酒泉市所辖七县(市、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比例使用基本药物。
其中,市级医院不低于60%,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不低于70%,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计划生育门诊不低于80%。
二、具体内容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及补充的非目录药品,必须参加以省为单位的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从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已有库存药物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年底之前。
5.非目录药品的遴选。
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医疗机构报同级医改领导小组,经市级医改领导小组同意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后,按相关规定采购。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品种,原则上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目录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乙类目录中选择。
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7.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类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用药品(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等)、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
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
基本药物在参加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跟标采购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促使药品价格降低,可采取二次议价谈判。
9.成立酒泉市基本药物及医用耗材二次议价谈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谈判委员会)。
谈判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发改、卫生、物价、财政、药监、监察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及群众代表为成员组成。
谈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酒泉市卫生局,承担谈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质量、使用、配送、回款按规定执行。
县(市、区)成立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办公室),与县(市、区)乡镇卫生院财务核算中心合署办公,隶属卫生行政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业务工作量大的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
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收集、订单申报及收缴药品收入、结算药款,监督基本药物的采购、质量、价格、配送、回款等按规定执行。
10.谈判委员会对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中标目录内药品、植入性材料和医用耗材进行二次议价谈判,形成酒泉市基本药物最终执行价格(结算价),并由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和财政局共同发布。
原则上每年谈判发布一次(植入性材料和医用耗材价格执行办法另行发布)。
酒泉市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酒泉市基本药物年度执行价格。
在市级基本药物年度执行采购价格公布之前,统一执行省定基本药物招标挂网采购价格。
11.从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含配送费用)零差率销售。
原有库存药物全部按进价销售。
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和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计划生育门诊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比例使用的基本药物,在市级确定的基本药物年度执行采购价格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加成政策确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
1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确定,由县(市、区)医改办、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药监局等部门在有配送资质,并接受二次议价谈判所确定价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中公开招标确定。
按照经营品种互补、覆盖所有基本药物品种、仓储和配送能力强、经营药品质优价廉的原则,每个县(市、区)确定2-3家配送企业。
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的中标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负责药品配送也可委托县(市、区)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名单及签订的配送协议须报市级基本药物配送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市医改办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备案。
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的基本药物配送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县(市、区)确定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
13.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
县(市、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组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条款、价格、配送费用、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物质量和配送供应。
14.推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使用纳入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结算。
15.基本药物的采购程序:
(1)品规确定。
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规的确定原则上根据临床使用需求在省级公布的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内确定,以疗效确切、低中价格的药物为主;确需使用价格偏高的基本药物,必须取得病人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
(2)价格谈判。
2010版全市基本药物采购执行价格的确定办法是:
由发改、物价部门牵头,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对辖区内全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及规模药店的现行基本药物采购价进行调查,并以甘肃省2010年4月8日发布的基本药物中标价格为基准,采取分段定比例的办法进行二次议价谈判,最终确定执行价格。
所确定的采购执行价格,经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及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认可并签订供应及配送协议后,向全市下发执行价格目录。
后续版本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在2010版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再行修定。
(3)需求计划。
用药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少进药、勤进药、尽可能减少库存的原则,合理制定药物需求计划,力争做到药品零损耗、零报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以县为单位,由县级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汇总后通过采购平台集中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直接通过采购平台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计划生育门诊使用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必须委托县(市、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机构通过采购平台申报采购。
市属卫生和计生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的采购计划应就近委托肃州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机构承办。
(4)发出订单。
采购计划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后,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向具有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发出采购订单。
(5)签订合同。
县(市、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组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发出的采购订单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发出的采购订单与中标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条款、价格、配送费用、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6)药品验收。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购销合同查验配送药品合格证明、品种、规格、数量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提交县级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
向配送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发现的非正常性损失(数量不足、药品规格、有效期不符合要求等),由验收人员及相关负责人承担。
(7)药款结算。
医疗卫生机构的回款时间从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县级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证明和网上采购证明,在60天内按照年度发布的基本药物执行价格与配送企业结算药款,并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收入。
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款结算和支付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及市上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管理
16.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17.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18.患者凭处方可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19.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加强对原辅料采购、投料、生产、验证、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20.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
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21.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四、保障机制
22.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
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拓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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