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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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土建工程
GJDGZ—101—95
一、总则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三、土建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本规则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第1.0.3条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1.0.4条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千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
立方米、平方米、米以下取两位;吨以下取三位;千克、取整数。
第1.1.5条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节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2.1.1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第2.1.2条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干面积计算。
第2.1.3条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2.1.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2.1.5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2.1.6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2.1.7条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2.1.8条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2.1.9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0条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1条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2条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
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3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
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
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4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5条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6条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第二节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2.2.1条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第2.2.2条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第2.2.3条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第2.2.4条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灌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第2.2.5条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第2.2.6条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第2.2.7条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第三节其他
第2.3.1条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章第一、二节规定计算。
第2.3.2条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第三章土建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节土石方工程
第3.1.1条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见表3.1.1);
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第3.1.2条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
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可按表3.1.2所列数值换算。
2.挖土一律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
第3.1.3条平整场地及辗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及找平。
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2.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计算。
3.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第3.1.4条挖掘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2.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表3.1.4—1规定计算。
3.挖沟槽、基坑需支档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
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档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表3.1.4—2规定计算。
5.控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深2m以内
深4m以内
深6m以内
5.55工作日
17.6工作日
26.16工作日
7.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表3.1.4—3规定宽度计算。
8.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
第3.l.5条人工挖孔桩土方量按图示桩断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计算。
第3.1.6条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凿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允许超挖量:
次坚石:
200mm
特坚石:
150mm
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第3.1.7条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回填体积并依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土,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包括:
基础垫层、基础等)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径所占体积计算。
管径在500mm以下的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超过500mm以上时按表3.1.7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3.房心回填土,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上厚度计算。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要取土的体积。
第3.1.8条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第3.1.9条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面积,区分夯击能量,夯击遍数以平方米计算。
第3.1.10条井点降水区别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电渗井点、水平井点,按不同井管深度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按套、天计算。
井点套组成:
轻型井点;50根为一套;
喷射井点:
30根为一套;
大口径井点;45根为一套;
电渗井点阳极:
30根为一套;
水平井点;10根为一套。
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依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规定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0.8~1.6m,喷射井点管距2~3m确定。
使用天应以每昼夜24小时为一天,使用天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使用天数计算。
第二节桩基础工程
第3.2.1条计算打桩(灌注桩)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事项:
1.确定土质级别:
依工程地质资料中的土层构造,土壤物理、化学性质及每米沉桩时间鉴别适用定额土质级别。
2.确定施工方法、工艺流程,采用机型,桩、土壤泥浆运距。
第3.2.2条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体积,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桩截面面积计算。
管桩的空心体积应扣除。
如管桩的空心部分按设计要求灌注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
第3.2.3条接桩:
电焊接桩按设计接头,以个计算;硫磺胶泥接桩按桩断面以平方米计算。
第3.2.4条送桩;按桩截面面积乘以送桩长度(即打桩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另加0.5m)计算。
第3.2.5条打拔钢板桩按钢板桩重量以吨计算。
第3.2.6条打孔灌注桩:
1.混凝土桩、砂桩、碎石桩的体积,按设计规定的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钢管管箍外径截面面积计算。
2.扩大桩的体积按单桩体积乘以次数计算。
3.打孔后先埋入预制混凝土桩尖,再灌注混凝土者,桩尖按钢筋混凝土章节规定计算体积,灌注桩按设计长度(自桩尖顶面至桩顶面高度)乘以钢管管箍外径截面面积计算。
第3.2.7条钻孔灌注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增加0.25m乘以设计断面面积计算。
第3.2.8条灌注混凝土桩的钢筋笼制作依设计规定,按钢筋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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