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规划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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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规划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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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规划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站讯:
2013年4月18日,水利部规计司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水规总院主编的《防洪规划编制规程》(以下简称《防洪规划规程》)、《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以下简称《流域规划规范》)进行了审查。
水利部水资源司、建管司,国家防办,水利部水电局、水文局、水规总院、淮河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代表和特邀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编制单位对《防洪规划规程》、《流域规划规范》的汇报,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认为编制《防洪规划规程》和修订《流域规划规范》是必要的,基本同意两项标准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议要求编制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尽快上报审批。
ICS
P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012
防洪规划编制规程
Rulesforcompilationoffloodcontrolplanning
(征求意见稿)
2012-××-××发布2012-××-××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为满足我国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编制的要求,规范防洪规划编制及修编方法,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订计划,编写制定《防洪规划编制规程》。
本标准主要编写依据为《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
本标准共16章39节17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资料、设计洪涝水、防洪形势分析、防洪区划与防洪标准、防洪减灾总体规划、城市防洪、沿海地区风暴潮防御、涝区治理、山洪灾害防治、水土保持、防洪工程措施规划、防洪非工程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投资匡算与实施安排、实施效果评价与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目次
1总则...........................................................1
2基本资料.........................................................2
3设计洪涝水.......................................................3
4防洪形势分析.....................................................4
5防洪区划与防洪标准...............................................5
6防洪减灾总体规划.................................................6
7城市防洪........................................................8
8沿海地区风暴潮防御...............................................10
9涝区治理.........................................................12
10山洪灾害防治.....................................................13
11水土保持.........................................................14
12防洪工程措施.....................................................16
13防洪非工程措施...................................................19
14环境影响评价.....................................................21
15投资匡算与实施安排...............................................22
16实施效果评价与保障措施...........................................23
1总则
1.0.1为满足编制流域和区域防洪规划的需要,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技术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重要中等河流防洪规划,全国、省级及地市级行政区域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
一般河流及地市级以下区域防洪规划,其它规划中与防洪相关的内容可参照执行。
1.0.3编制防洪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防洪保安的要求,针对流域洪水灾害的成因与特点,以及流域防洪存在的问题,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构建流域综合防洪减灾体系,制定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1.0.4编制防洪规划应统筹协调整体与局部利益,正确处理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等地区间的关系,正确处理防洪减灾与其它行业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之间的关系。
1.0.5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城市总体规划、水利专业规划相衔接。
1.0.6编制和修订防洪规划,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流域基本情况和基本资料的搜集、整理,对以往防洪治理、原规划进行总结分析,充分利用以往规划和有关科研成果,重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方案比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1.0.7防洪规划宜设置近期与远期两个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
水平年宜与流域综合规划相一致,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
1.0.8编制防洪规划,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规定。
2基本资料
2.0.1编制防洪规划应根据规划任务要求,系统搜集、整理有关自然状况、经济社会、洪涝灾害、防洪治涝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现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或部门)规划、以往防洪规划及研究等方面的资料和成果。
2.0.2自然资料包括自然地理、水文气象、水系、河道、湖泊、湿地、自然资源、地形地貌、区域地质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资料。
作为规划依据的干支流及湖泊主要水文站、水位站、潮位站的系列观测及历史调查资料等,其系列年限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2.0.3经济社会资料包括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预测情况,主要包括规划区域、防洪区、防洪保护区、蓄滞洪区、行洪区的人口、国民经济、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工业农业发展等经济社会指标。
2.0.4洪涝灾害资料包括规划区域洪涝灾害(含风暴潮灾害、山洪灾害及冰凌灾害)统计资料和典型大洪水或强降雨造成的灾害损失资料。
2.0.5防洪治涝工程措施现状资料主要包括规划区域内的堤防、水库、河湖治理工程、蓄滞洪区、蓄涝区、分洪道、排水闸、挡潮闸、排水泵站、排水沟道、涵洞、山洪灾害治理工程、水土流失治理状况等资料。
2.0.6防洪治涝非工程措施现状资料主要包括防洪与排涝管理,调度预案或方案,监测预警,洪水风险图,相关政策、法规等资料。
2.0.7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或部门)规划资料主要包括发改、统计、民政、电力、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旅游及环保等其它相关行业(或部门)的规划,以及规划区域已编制的地方志等。
2.0.8以往防洪规划及研究资料包括规划区域以往防洪与治涝规划、相关专题研究成果、大水年防汛总结,现状防洪体系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有关资料;了解防洪规划编制历程、以往对规划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案等。
2.0.9对收集的所有资料进行系统整理,进行合理性和可靠程度分析,尤其可靠性较差的有关资料应进行复查核实。
3设计洪涝水
3.0.1设计洪涝水计算应遵循《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等有关规范的相关规定。
3.0.2防洪规划设计洪水计算要充分分析气候变化和流域下垫面变化对设计洪涝水的影响,考虑规划条件下的水情变化,提出主要控制断面节点的设计洪水成果,包括设计洪水流量过程线、洪(潮)水位过程线,洪峰流量、时段洪量和设计洪水地区组成等。
多沙河流要考虑泥沙影响,提出水沙设计成果。
3.0.3应分析流域暴雨特征、洪水特性,包括雨情特性、天气学特性和统计特性,洪水涨落变化、汛期、年内与年际变化以及洪水地区组成等。
3.0.4分析和核定水位流量关系与槽蓄关系,分析水位流量、槽蓄关系发生变动的原因。
多沙河流应进行泥沙的几何特性、重力特性和水力特性分析。
3.0.5设计洪水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设计断面上游有调蓄作用较大的水库或设计水库对下游有防洪任务时,应对大洪水的地区组成进行分析,并拟定设计断面以上或防洪控制断面以上设计洪水的地区组成。
2干旱半干旱地区的设计洪水计算应考虑流域特殊的自然条件和水文特性。
3冰川融雪设计洪水计算应了解降水、冰雪消融和冰川湖溃决等形成洪水的类型、季节特征等,并分析降雨洪水、冰雪消融和冰川湖溃决洪水的变化规律。
4多沙河流应根据预测的河道变化规律,按不同水平年分别推求设计水位。
3.0.6设计涝水包括设计排涝流量和设计排渍流量。
计算的设计涝水,应与实测调查资料,以及相似地区计算成果进行比较分析,检验合理性。
3.0.7潮水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分析计算设计高、低潮水位,设计潮水位过程线。
对设计潮水位计算成果,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综合分析,检验合理性。
3.0.8对同时受洪水、涝水、潮水威胁的区域,需进行洪、涝和潮遭遇分析,研究遭遇的规律。
4防洪形势分析
4.0.1分析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建设情况,通过分析规划范围内主要河道泄洪、湖泊调蓄、水库拦蓄、涝区排涝、风暴潮防御等方面的现状,评价流域防洪减灾体系的综合防洪能力;通过分析规划范围内洪涝灾害程度及其影响,评价防洪减灾体系的现状抗灾分析。
在有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还应分析山洪灾害防治现状,评估现有预警预报系统的有效性。
4.0.2分析河道堤防、水库、蓄洪区、主要控制性枢纽等防洪工程、主要排涝工程等防洪工程建设,洪水管理等存在影响防洪安全的主要问题;对比防洪工程和防护对象现状防洪能力与《防洪标准》的差异,分析评价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4.0.3结合流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或部门)规划成果与资料等,分区分析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预测规划水平年主要社会经济指标。
4.0.4根据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要求,分析流域或区域防洪形势。
防洪形势分析一般应考虑:
1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防洪安全保障的要求。
2工程情况、水沙条件、蓄泄关系等情况变化对防洪安全保障的影响。
3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4.0.5对重要防洪保护区,有条件时应尽可能进行洪水风险分析与评价,编制洪水风险图。
根
据主要洪水风险要素,区分现状、未来等不同情景组合,分析估算不同频率或量级洪水可能波
及的淹没范围、淹没程度和造成的灾害损失,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经研究确定洪灾风险程
度指标,综合评价区域洪水风险及其危害。
5防洪区划与防洪标准
5.1防洪区划
5.1.1根据不同地区自然特点、洪涝水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受洪水威胁程度、洪涝灾害情况等,结合洪涝水出路安排和防洪减灾体系总体布局,进行防洪区划分。
防洪区可划分为防洪保护区、蓄滞洪区和洪泛区。
主要受山地洪水威胁的地区,可根据山洪发生的频次及其危害程度,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为流域防洪建设需要,以及为应对处理超标准洪水预留分蓄洪水的场所,可确定必要的规划保留区。
5.1.2防洪区划分应按区划类型明确其地理位置、范围和区内主要社会经济指标。
5.2防洪标准
5.2.1防洪保护区和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因素对防洪安全的要求,按照《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综合论证确定。
降低或提高防洪标准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条件下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5.2.2防洪标准的确定包括防洪保护区及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江河湖泊河段(或湖区段)的防洪标准和防洪设施的防洪标准。
确定防洪标准时,应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防洪保护区的关系,协调不同保护对象和防洪减灾体系不同组成部分的防洪标准。
5.2.3防洪标准一般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特别需要情况下,也可用典型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5.2.4对受地形条件以及河流、堤防、道路或其他地物的分隔作用可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应分别确定各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
5.2.5对于同一防洪保护区受多条河流(或湖泊、海洋)洪水威胁时,可依据不同河流(或湖泊、海洋)洪水灾害的影响范围和轻重程度分别确定其防洪标准。
6防洪减灾总体规划
6.1总体思路
6.1.1防洪减灾总体规划的制定要在分析流域洪涝水特点、洪涝灾害特征及其演变趋势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流域防洪减灾的目标要求,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防洪减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总体布局。
6.1.2防洪减灾指导思想、原则的确定和防洪减灾体系构建,应符合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6.1.3流域和区域防洪减灾目标应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权衡防洪保安的需要与实际可能,按不同规划水平年,根据流域防洪任务的轻重缓急,经分析论证后分别拟定。
6.1.4防洪减灾体系构建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
1统筹防洪减灾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维护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既要注重防洪保安,也要注重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2统筹协调防洪与避洪的关系,既要合理安排各类工程措施,适当控制利用洪水;也要研究制定洪水风险管理措施,规避和适当承担洪水风险。
3统筹协调支流防洪与流域总体防洪治理的关系和干支流防洪治理标准与措施。
支流防洪排涝要符合流域洪涝水出路的总体安排,流域防洪治理与体系构建也要为支流防洪治理创造条件。
4统筹协调流域防洪与区域防洪治涝的关系,区域防洪排涝要符合流域防洪的总体安排,流域防洪治理与体系构建也要为区域防洪治理创造条件。
5山洪灾害防治要处理好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关系,防治结合,以非工程措施为主,合理拟定山洪防治方案,加强山洪灾害的预警预报。
6城市防洪应依托于流域和区域防洪减灾体系,构建城市和重要经济开发区防洪保护圈和城市涝水外排系统。
同时,应重视城市重要基础设施自身防洪保措施,注意协调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要求。
7干旱半干旱地区要注意协调防洪与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考虑洪水对生态环境的调节措施,或尽可能将洪水向下游尾闾输送,维护和改善下游生态与环境。
8跨国境河流地区防洪要重视护岸护岛、河势控制措施,稳定江岸和国界,防止国土流失。
6.2洪涝水出路安排
6.2.1要根据蓄泄兼筹、洪涝并治的原则协调流域洪涝水蓄泄关系,统筹安排洪涝水出路,制定洪涝水处置方案。
6.2.2要根据流域防洪目标与任务,合理确定江河主要站点防洪控制水位,核定相应断面的行洪能力。
6.2.3应分析核定目标洪水(设计洪水)的时段洪量和洪峰,按照规划区域地形等条件,研究拦蓄、滞蓄、下泄、分泄洪量的安排方案。
1合理确定目标洪水条件下河道最大可能的宣泄、水库拦蓄、蓄滞洪区和洪泛区滞蓄的比例,分析计算超额洪量,研究分泄措施。
2估计超标准洪水条件下河道最大可能宣泄洪量、水库及蓄滞洪区拦(滞)蓄量,以及超额洪量,设置临时滞蓄场所,妥善安排超额洪水。
3多沙河流应提出泥沙处置安排方案。
6.3总体布局
6.3.1根据拟定的防洪任务和洪涝水处理安排,重点研究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控制性枢纽、重要综合利用工程等影响流域防洪全局的战略措施布局,通过方案比选综合确定总体布局方案。
选定的方案应尽可能满足各部门、各地区的基本要求,并具有较大的防洪减灾、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6.3.2在分析比较各防洪规划方案的效益时,应着重考虑其社会效益,在社会效益相仿的条件下,经济效益和生态与环境效益是比选的主要依据。
6.3.3采取扩大行洪断面、裁弯取直等整治河道措施提高河道行洪能力时,应根据沿河土质、河势、水沙特性以及生态环境等因素,研究整治后河道的稳定性及可能在防洪、排涝、通航、引水、泥沙冲淤、岸坡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对上下游、左右岸的影响,并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
6.3.4安排分(蓄、滞)洪工程,应根据构建防洪减灾体系的需要,综合确定,并研究工程可能引起的上下游及临近河流河势和洪水位的变化,分析对当地生态与环境的影响。
6.3.5防洪水库和承担防洪任务的综合利用水库,应根据构建流域防洪减灾体系的需要,结合水库条件,经方案比选后确定。
防洪方案中有二个以上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时,应研究各自分担的防洪任务和联合运用原则。
综合利用水库承担防洪任务时,应研究防洪与兴利相结合的可能性,提高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7城市防洪
7.1城市防洪形势分析
7.1.1分析城市发展现状,包括城市行政区划、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城市发展总体
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预测规划水平年城市发展情况。
7.1.2
分析城市防洪形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洪涝水来源及其特点,洪涝灾害情况及其危害情况等;
2城市下垫面变化情况及人类活动对城市防洪排涝的影响;
3城市防洪减灾工程体系现状情况及其防洪减灾能力分析评价;
4所在江河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及其对城市防洪、排涝的总体安排;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和相关专业规划对城市防洪(潮)、治涝的总体要求;
5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流域以及区域防洪排涝安排、城市防洪措施现状,分析现
状城市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和非工程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7.2规划原则与目标任务
7.2.1城市防洪规划需遵循以下原则:
1以江河流域防洪总体规划和所在区域的防洪规划为依据,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进行统一规划。
2考虑近、远期城市发展要求,密切结合城市建设,合理确定防洪保护范围;按照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城市排水除涝需求,构建城市综合防洪减灾体系。
3制定超标准洪水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超标准洪水。
7.2.2分析论证不同规划规划水平年城市防洪、治涝、防潮等规划目标,确定城市规划任务。
7.2.3分析确定城市防洪、治涝标准,受风暴潮影响的滨海或河口城市还应确定风暴潮防御标准。
城市防洪标准参照《防洪标准》确定。
对受灾后社会影响大或洪灾损失严重的城市,经过专门论证后,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7.3规划总体布局
7.3.1应根据城市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地位、城市规模和类别,以及流域和区域防洪工程总体布局等,合理确定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
7.3.2应按照因地制宜、以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经过方案比选和充分论证提出防洪工程总体布局方案。
7.4防洪工程措施
7.4.1依托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确定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初步确定工程等别和主要建筑物的级别以及设计洪水标准。
7.4.2结合城市排水系统和排水规划,拟定治涝规划方案和措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治
涝工程设施规划方案。
7.4.3初步选定新建、改建、扩建的主要建筑物的场址;初步确定堤线布置方案和河道治导线
方案;初步拟定规划保留区范围;初步明确挖压占地范围、影响人口、补偿措施;初步确定主
要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
8沿海地区风暴潮防御
8.1风暴潮特点及防御形势分析
8.1.1分析规划区域风暴潮及其灾害特点,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区域的自然地理特征,气候因素,天文潮特征;
2规划区域内发生风暴潮、天文潮、江河洪水的特点和相互遭遇几率分析;
3规划区域内历史上发生的典型风暴潮灾害损失分析;
4气候变化对规划区域内的潮位和现有海堤工程的影响分析。
8.1.2分析规划区域现有防御能力及存在问题,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御风暴潮工程措施规模、标准等现状情况,现有工程因灾损毁及修复情况;
2防御风暴潮灾害的非工程措施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8.1.3应根据保护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保护区的功能定位,分析保
护区对防御风暴潮灾害的需求。
8.2规划原则与目标
8.2.1沿海地区风暴潮防御规划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协调的原则;
2坚持以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灾害损失为目标,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把防御台风、天文大潮和江河防洪以及区域排涝结合起来的原则。
8.2.2应根据保护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结合防御工程建设规模,结合综合保障体系建设等非工程措施,合理确定规划目标。
8.3防潮(洪)标准
8.3.1规划区域各类保护对象的防潮(洪)标准应按照《防洪标准》综合分析确定。
8.3.2应根据规划区域内海岸线特点、地形地质条件和海堤工程堤线布置走向,合理划分保护区范围。
根据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防潮(洪)要求确定各保护区的防潮标准。
8.3.3应根据各保护区的防潮(洪)标准,分别确定各段海堤工程的防潮(洪)标准。
与河口地区相衔接的海堤工程,其防洪标准应与河堤的防洪标准相协调。
8.3.4按照总体规划目标,合理确定各规划水平年海堤工程分期建设标准和规模。
8.4工程措施规划
8.4.1海堤工程规划应与保护区内的市政建设、交通道路、旅游及房地产开发等相关规划统筹协调,合理确定海堤工程总体布局。
8.4.2海堤工程规划应分析规划区域内岸线地质条件以及滩岸淤积或侵蚀规律和发展趋势,初拟海堤工程堤线布置方案。
8.4.3规划区内有新建海堤工程时,应论述修建海堤工程后对规划区内的取水、排水的影响并初拟解决方案。
9涝区治理
9.1治理原则与任务
9.1.1分析涝区的水文特点及涝灾情况、治涝工程现状及主要存在问题。
9.1.2应在研究涝区自然特点的基础上,分析涝区的主要致涝成因和规律,初步划定治涝分区,提出分区治理原则和任务。
9.1.3治涝标准应根据涝区水文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综合论证选定。
标准确定时应注意:
1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干流与支流、上游与下游的治涝标准;
2统筹协调涝区治理标准与承泄区防洪标准间的关系。
9.2治涝工程总体布局
9.2.1结合涝区现有水系沟道、地形特点和蓄排条件,初步确定排水河道、承泄区、蓄涝区及排水方式,初步选定分区治理工程总体布局。
9.2.2总体布局应根据蓄泄兼筹的原则,对截洪工程、排水河(渠)系、排灌工程、调蓄工程等措施进行综合分析比选。
9.2.3总体工程布局应协调上下游、相临区域、干支流排水关系,尽量减少对其他地区的影响。
对相临区域排水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9.2.4初步确定主要排水河道的排涝水位和排渍水位。
9.2.5排涝水位应根据排涝效益和缓排面积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设计排渍水位确定应兼顾控
制地下水位和航运的需要。
9.3治涝设施规划
9.3.1初步确定排涝工程设施的位置、设计规模和主要设计参数。
9.3.2主要排水河道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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