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电力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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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电力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
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
市场主体准入和管理办法
第1章准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2016修订版),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市场主体准入和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分阶段有序开放。
第二章电力市场主体及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电力市场主体是指进入交易平台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各类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第四条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熟悉并遵守本办法,对本办法的误解不构成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条件;
(二)市场主体共同维护电力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本办法准入交易市场;
(三)市场主体对本办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陈诉修改理由;对本办法条款有疑问时,要求电力管理部门解释;
(四)市场主体恪守诚信、共赢的理念,共同维护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五)其他政策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准入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参与多边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第七条电力市场主体按照“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的程序,列入政府电力市场主体目录并获取主体资格,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承诺、公示、注册遵循自主自愿、公平诚信、公开管理、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八条电力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和相关政府网站上按规定格式进行承诺,按要求和期限公示,公示分为一次性注册公示和经常性信息披露公示。
第九条遵守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电力安全。
第十条发电企业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入内蒙古多边交易市场的发电企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复、核准、备案的;
(二)申请进入内蒙古多边交易市场的发电企业必须已经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三)申请进入内蒙古多边交易市场的发电企业必须拥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并网安全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
(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环境、节能等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四)年用电量不小于1000万千瓦时;
(五)经过自治区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的优势特色行业允许年用电量小于1000万千瓦时;
(六)参与电力多边市场交易的用户必须建设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内蒙古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且数据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售电企业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及要求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应拥有至少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电力系统的专业人员;
(三)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用户管理、交易、结算等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售电公司具备风险承担能力,企业法人信用记录良好,满足信用等级要求,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未列入黑名单;
(五)申请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必须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六)售电公司开展业务的用户,必须符合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第四章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向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市场主体予以公示,公示无问题后印发多边市场准入文件,并将审核结果抄送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第十四条通过审核的市场主体由内蒙古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发生新建、扩建、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导致其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发生变化的必需重新审核和注册;未导致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发生变化的市场主体发生扩建和更名,需向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同意后到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并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当市场主体在设备改造、大修、变更等情况下,技术参数发生变化时,市场主体应及时申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校核并申请更改注册参数。
第十七条注册程序
(一)市场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向电力交易机构递交网上申请,同时报送书面注册申请。
(二)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发出通知书,并报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应书面承诺遵守内蒙古电力多边市场运营规则,并履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准入申请材料。
(一)发电企业准入申请材料:
1.法人代表签署的法定声明;
2.《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市场主体信息表》;
3.电力业务许可证或相关证明;
4.盟(市)电力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5.企业简介(公司章程、公司股份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经营状况与规划发展);
6.企业立项批复的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环保验收意见;
10.节能检测报告;
11.安全生产许可证;
12.技术参数;
13.其他相关材料。
(二)用电企业准入申请材料:
1.法人代表签署的法定声明;
2.《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市场主体信息表》;
3.盟(市)电力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4.企业简介(公司章程、公司股份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经营状况与规划发展);
5.行业准入证明文件;
6.企业立项批复的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环保验收意见;
10.节能检测报告;
11.安全生产许可证;
12.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
装建容量、接入电压等级、用电类别、用电电价、上一年最大负荷及用电量、本年度预计新增用电量、日负荷曲线、供电可靠性需求、行业分类、生产规模、生产班制、产品品种、单耗、产量、产值等;
13.其他相关材料。
(三)售电公司准入申请材料:
1.法人代表签署的法定声明(附件一);
2.《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市场主体信息表》(附件二);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银行资产证明材料或其他企业担保证明材料;
6.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7.经营场所和设备、可以提供购售电服务的财务状况、技术条件、信用情况等简介;
8.盟(市)电力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9.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以上申请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使用蓝色封皮,报至内蒙古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和电力交易机构各两份。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已注册的市场主体进行年度检查审核,同时将《审核报告书》报内蒙古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况时,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交易资格;被取消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在取消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向电力管理部门申请进入市场。
1.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注册时提供虚假资料;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
7.其他违反电力多边市场运营规则,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监督执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2016修订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法人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此次申请提供的材料若有虚假,本单位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名称(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二:
内蒙古电力市场多边交易市场主体信息表
市场主体名称
详细地址
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表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地区(注册地)
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
开户行及地址
供电MIS户名(选填)
所属行业
联系方式
市场主体传真
市场主体邮编
市场主体市场负责人
负责人联系
方式
用户企业用电概况
接入变电站
主变容量
(千伏安)
接入电压等级(千伏)
到户电价
(元/千瓦时)
主要产品及耗电(千瓦时/吨)
生产规模(万吨/年)
预计年用电量
(万千瓦时)
上年度
本年度
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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