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引1201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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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引1201修订
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引
二○○八年十二月
一、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办事程序.....................
(1)
(一)在莞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1)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
(2)
二、鉴定报告编写要求..............................(3)
(一)鉴定报告总体要求.........................(3)
(二)鉴定报告内容要求.........................(3)
(三)鉴定报告签章要求.........................(4)
三、检测鉴定工作统一技术要求.......................(6)
(一)检测工作统一要求.........................(6)
(二)鉴定工作统一要求.........................(7)
四、其他注意事项....................................(8)
一、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办事程序
(一)在莞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鉴定机构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后,在莞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接受委托
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房屋的现状及相关资料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后,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
合同条款中应包括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定鉴定方案(包括需进行结构检测项目要求)、鉴定费用和完成报告时间等内容,签章齐全。
2、开展鉴定
(1)初始调查:
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查阅房屋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2)现场勘查:
对房屋的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构件进行勘查,并观察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被鉴定房屋结构的影响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统等对被鉴定的房屋的影响,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3)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需进行建筑结构检测的,应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项目的资质证书)进行结构检测结果;
(4)全面分析,论证定性:
对调查、勘测、检验、计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编写《房屋结构
安全鉴定报告书》(以下简称鉴定报告)。
3、出具报告
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必要的技术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可以延长鉴定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
鉴定机构应自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及鉴定报告电子文档送市建设局备案。
1、鉴定机构申报
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申报。
登陆东莞建设网(
(2)书面申报。
网上申报后,持以下资料到办事窗口办理:
□打印的《承接业务记录表》;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复印件;
□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电子文档(刻录光盘)。
注:
具体资料要求详见市建设网上办事指南
2、市建设局审批
(1)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发出《受理通知书》
。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五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局对书面资料和参与业务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市建设局通过东莞建设网企业信息中《信用管理手册》(电子版本)的“承接业务记录”一栏公示,并由办事窗口签发《备案凭证》。
不符合要求的,通过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承接业务记录”一栏不予确认,并一次性告知鉴定机构(需自行登陆查看)。
二、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一)鉴定报告总体要求
检测鉴定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并采用市建设局制定统一样本格式要求进行编写。
(二)鉴定报告内容要求
1、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竣工日期及现状用途等;
2、各方责任主体信息,包括委托人、委托鉴定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或原鉴定单位名称;
3、检测鉴定方案及鉴定依据的标准;
4、现状调查和结构检测,包括原始资料、使用历史、以往检测鉴定情况
、现状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及钢筋配置情况、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地基基础现场检查或沉降观测情况、裂缝检测情况以及建筑物的整体倾斜观测情况;
5、结构承载力验算结果及分析;
6、鉴定结论(应明确房屋安全鉴定等级和房屋安全状态分类,并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
7、处理要求及建议;
8、必须要有的附图附件,包括根据现状情况绘制的房屋建筑结构图、房屋现状照片及现场检测照片、检测报告、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建筑物整体倾斜观测报告、地基补充勘察报告或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
(三)鉴定报告签章要求
1、鉴定机构公章加盖要求。
以下位置须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1)鉴定报告封面、侧面(骑缝章);
(2)鉴定报告扉页表格右下角;
(3)鉴定报告正文鉴定结论页;
(4)鉴定报告正文处理要求及建议页;
(5)附件中的根据现场情况自行绘制的建筑、结构图;
(6)附件中的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首页;
(7)附件中的房屋现状照片、基础开挖检查现场照片。
注:
如鉴定报告采用活页装订形式,则要求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2、注册结构师签章要求。
审定人必须是已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上
的一级注册结构师,且以下位置必须加盖有效的注册章:
(1)鉴定报告扉页表格签章区的注册师盖章处;
(2)附件中的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首页。
3、主要技术人员签字要求。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现场勘查、报告编写、校核(校对)、审核、审定等人员;除计算复核人员不作要求、现场勘查人员要求至少有2名备案人员外,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参与业务人员均应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上。
要求采用实名制,并由完成相应工作的技术人员本人签署。
主要有以下位置:
(1)鉴定报告扉页表格签章区的相应签字栏;
(2)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首页(计算复核人、审核审定人);
(3)由鉴定单位自行完成的现场检测结果签名处,如表4-4-1、4-4-2、4-4-3下和裂缝检测情况栏等。
4、专项检测单位签章要求。
专项检测单位必须具备有效资质并经市建设局对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核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承接相应的检测业务。
实际检测过程中,必须按各自的资质要求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勘察或观测测量,并出具相关报告。
报告中应包含现场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姓名、设备型号及编号等可明晰责任和查证追溯的内容,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报告:
除由检测技术人员(含试验人、审核人、批准人)本人签名外,还要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和有效的CMA质量认证专用章;
(2)地基补充勘察报告:
除由勘察专业人员(包括报告编写人、图件拟编人(绘图人)、地质编录人、审核、审定人)本人签名外,还要加盖勘察单位公章和符合要求的出图专用章;
(3)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建筑物整体倾斜观测报告:
除报告签章处由测量专业人员(包括现场测量人、报告编写人、审核、审定人)本人签名、加盖测量单位公章和符合要求的出图专用章(如有)外,报告结论部分需加盖测量单位公章。
三、检测鉴定工作统一技术要求
(一)检测工作统一要求
1、地基基础检测部分
(1)地基基础检测项目应包括地基持力层、基础结构形式、周边地质环境调查。
(2)建筑物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和地基(或桩基)检测报告等资料齐全,经检查无不合格记录,且现场未发现明显的基础沉降或建筑物倾斜现象的,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检测。
(3)当资料全部或部分缺失时,应根据基础形式相应补充资料数据:
1)如探明为浅基础,必须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并进行基础开挖检查或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补充验证。
如原有勘察报告缺失,须补充勘探。
2)如探明为桩基础,需提供原有的桩基检测报告,如无法提供桩基检测报告,可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
地质补勘要由勘察单位完成并出具地基补充勘察报告,勘探方式可采用轻便触探,勘探点应控制在建筑物周边5m范围内;基础开挖检查点数不少于1处,必须查明持力层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力学参数给鉴定机构进行基础复核验算。
建筑物沉降观测要由测量单位完成并出具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应采用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方式,如观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则应调整为逐日观测方式,且观测期限不少于如下规定:
已进入沉降稳定阶段的100天,其它的不少于6个月。
2、混凝土结构检测部分
(1)钢材性能:
当结构出现明显缺陷或者对材质有怀疑,必要时可取钢筋样本进行检测。
(2)混凝土强度:
构件混凝土碳化深度及强度值。
方法宜用超声回弹综合法和钻芯法检测,检测取样数量必须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有明显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的楼层,须相应增加抽检数量。
(3)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与缺陷检查。
有裂缝时必须绘制裂缝分布图。
(4)主要受力构件截面尺寸和钢筋的配置与锈蚀:
混凝土构件的钢筋配置、保护层厚度、直径、数量等及钢筋的锈蚀程度。
(5)变形与损伤:
变形检测包括构件的挠度和位移,损伤检测包括环境侵蚀损伤、灾害损伤、人为损伤、混凝土有害元素造成的损伤和预应力锚夹具的损伤等。
3、其他结构检测部分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二)鉴定工作统一要求
1、结构的承载力验算、大跨度构件的挠度验算和悬挑构件抗倾覆验算应采用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进行。
2、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进行。
3、使用荷载必须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规定取值进行验算,如果验算不满足的再按旧规范中的取值标准或目前实际使用荷载进行复核,然后方可作出相应限制使用荷载的结论。
4、混凝土结构中首层柱及其上部节点、其余层框架梁及其节点、悬挑构件,较大跨度的厂房顶层边柱,主梁受集中荷载作用的部位,在鉴定时应作为重点复核部位。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包括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结构稳定性,位移或变形、构造、裂缝等5个鉴定项目。
5、砌体承重结构中的悬挑构件(阳台、雨篷和挑檐等),必须进行抗倾覆验算。
砌体承重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包括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结构稳定性、位移或变形、构造裂缝5个鉴定项目。
6、钢结构构件锈蚀后的截面尺寸小于原设计构件截面的下限值,应考虑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包括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构造、位移或变形、主要受力构件的稳定性和连接质量等5个鉴定项目。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送交我局备案的鉴定报告应是签章齐全的正本,附件中的专项检测报告(含检测报告、地基补充勘察报告或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建筑物整体倾斜观测报告)必须为原件,且鉴定对象应是竣工2年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
(二)登记在莞经营业绩时提交的《承接业务记录表》上填报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参与业务人员均应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上。
(三)鉴定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被查实提交虚假资料的,市建设局将作为不良行为在《信用管理手册》中记录,全市通报,二年内不受理在莞登记。
(四)《信用管理手册》从发证之日起一年复查一次。
企业应在到期前30日内到市建设局申报复查。
在规定时间内未申办复查的企业,其手册自行失效。
(五)市建设局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内容包括:
1、房屋安全鉴定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2、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考核情况;
3、房屋安全鉴定格式文书使用情况;
4、对外服务质量、形象;
5、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鉴定程序、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
2、为其他机构代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3、未取得相关证书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4、转让、伪造、涂改《信用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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