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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主播合同新人保底模式
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乙方:
号:
住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资深文化传媒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2.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和艺术天赋,为提升自身演艺水平和知名度,有志于在甲方的扶持下长期稳定发展,以更好地拓展其演艺事业。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演艺经纪合作相关事宜,于【】年【】月【】日在市惠济区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互联网演艺: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直播演艺、短视频演艺以及未来产生的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演艺形式。
2.互联网直播演艺:
指乙方通过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实时直播以供用户观赏、消费的演艺形式,演艺容包括并不限于唱歌、跳舞、游戏、脱口秀、专题容分享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的演艺活动,
3.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
指由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及直播频道,包括但不限于熊猫TV、火山小视频、斗鱼TV、一直播、腾讯now、陌陌、奇秀、花椒、虎牙等及其子、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应用等。
4.短视频演艺:
指乙方作为表演者进行演艺,并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音视频容以供用户观赏、消费的演艺形式,演艺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秒拍、快手的及其子、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应用等。
5.商务经纪:
指与乙方形象相关的所有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广告、微信广告、短视频广告、直播广告等广告形式)、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等各类合法的商务活动。
6.公会/家族:
指为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提供相关在线娱乐视频直播服务,并根据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相关规则成立的一种主播运营管理组织。
一、合作容:
1、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球围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演艺(包括互联网直播演艺、短视频演艺及未来产生的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演艺形式)领域的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的互联网演艺的经纪事宜,唯一且排他的享有乙方全部互联网演艺经纪权益。
2、协议期,乙方同意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乙方互联网演艺外其他演艺事业经纪的优先合作权,即甲方有权优先为乙方提供传统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活动提供经纪服务。
二、协议期限:
1、合作期限为【】年,既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期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3】年。
合作期限届满后3年,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优先续约权,乙方应提前将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书面告知甲方。
3、协议期已确定的演艺项目或乙方演艺活动尚未履行完毕,乙方于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乙方仍应继续履行该部分义务至完成为止,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收入。
若乙方不配合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由乙方承担因此所致的全部违约责任。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勤勉的为乙方提供专业的互联网演艺经纪服务,有权在全球围为乙方接洽、安排、处理、策划所有与乙方互联网演艺相关的活动及事务。
2、甲方有权享有乙方、艺名、声音、形象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利之使用权和经纪权,并有权在自身活动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或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且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对乙方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他各种权益进行管理与维护。
3、甲方有权以授权、许可、合作经营等方式,对外转让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即有权与任何本协议外的其他合作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应予配合和服从。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与乙方分配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收益。
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但不负责赔偿。
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可留复印件。
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演艺风格,为乙方洽谈、安排适合乙方的商务经纪活动,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直播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围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6、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有损乙方人格、名誉、身心健康、及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演艺活动。
7、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线上秀场直播工作和演艺活动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公司与第三方签署有关演艺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互联网演艺相关的活动,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任意第三方(含自然人、经纪人、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本协议约定的与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
2、乙方将所有有关演艺和线上秀场直播活动的一切事宜交由甲方全权处理,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参加甲方安排的直播,培训,宣传及与演艺有关的活动。
乙方在无不可抗力情况下,应尽力配合甲方之安排,不得因私人原因给甲方造成包括可期望利益在的任何损失。
3、乙方应维持和建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不得作出任何影响公众形象的言论、行为。
乙方保证不得有暴力、反动、涉政、、涉黄、涉毒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或导致甲方社会评价降低和声誉受损的情形发生。
4、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以后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作废。
5、乙方同意,甲方为便于统一管理艺人、主播,有权制定相应的艺人管理公约。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该等公约或制度的各项规定,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该等公约或制度做出相应处理甚至行使单方解除权。
6、乙方应在甲方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并保证:
1)每月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不低于【100】小时;
2)每月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天数不低于【25】天;
3)乙方应遵守相关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的规则、规定、制度;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到非甲方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到非甲方运营的公会、家族中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
如乙方非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违反第四款第四条1)、2)之约定,则乙方应按照如下方式向甲方进行赔偿:
乙方应于【2】个自然月对少播时长或天数进行补足,如未能在约定的期限补足,则每少一小时或一天,乙方应向甲方赔偿200元违约金,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薪酬中由甲方代扣。
如有效时长和有效天数乙方均未完成,则按照【违约金*天数+违约金*小时】的计算金额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薪酬中由甲方代扣。
7、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不受任何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限制。
五、权利归属
1.表演者相关
1)本协议期间,乙方参加关于互联网演艺活动的所有表演之所有活动,甲方有权自行或转授权第三方进行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制乙方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
该等权利为独占、永久、不可撤销的,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作为表演者依法享有的该等权益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2.著作权相关
1)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进行的所有演艺活动及与演艺事业相关事务所产生之所有现行及将来法律所保护之著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录音著作权、摄影著作权、视听著作权及其他本协议素材、成品或其他之著作权等(以下简称“本协议著作权”),自著作完成时起,以甲方为著作权人,甲方享有本协议著作之完整的权利。
对于本协议著作权,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者于全球围永久地以任何合理方式作任何合理使用。
甲方于全世界各地区主权利所需相关文件,乙方应配合签署提供。
本协议著作,于本协议期间届满后,甲方仍可自行或授权他人为商业利用、发行、出版之使用。
2)甲方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本协议著作权,若该容包含乙方之、艺名、笔名、肖像、图像等,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可以做任何合理使用。
3.肖像权相关
1)本协议期间,乙方的肖像权归乙方享有,但甲方拥有乙方肖像的全球围使用权,甲方有权利用乙方的肖像和形象进行各类盈利及非盈利性活动,但甲方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形象的行为。
4.关于维权
1)本协议期间,乙方授权甲方,对于侵犯本协议项下合作围乙方所有的权、肖像权、著作权相关权益、表演者相关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第三方,甲方有权以甲方名义或乙方代理人名义独立对第三方提起索赔、理赔及诉讼,此授权为排他性的,不可撤销的,可转授权的。
2)甲方或甲方转授权的第三方在维权过程中,需要乙方出具或签署相关文件的,乙方应予配合。
3)为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用、差旅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维权所得的赔偿数额等全部收益由甲方享有。
六、收益分配
1.因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的酬劳、分成及其他收益等,甲乙双方进行分配。
本协议项下任何款项均以人民币计价。
1)因乙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虚拟礼物收益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同意按附件一的形式进行分配:
如上述分配方式与甲乙双方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后台约定的分配方式不一致,则以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后台约定的分配方式为准。
4)乙方因短视频演艺、商务经纪等演艺活动产生的收益,甲乙双方按照甲方【70】%,乙方【30】%进行分配,甲乙双方也可针对具体的演艺活动、商务经纪另行协商确定分配方式。
5)协议期,若因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产生其他收入或有新的盈利模式,由双方另行约定收益分配方式。
2.甲乙双方按自然月进行结算,甲方每月【28】日支付乙方上月收入。
前后浮动5天(具体取决于直播平台系统结算及节假日影响),乙方若对收入有异议,应于收到甲方支付的收入之日起【5】日书面提出,由双方再行确认上月收入,多退少补,若乙方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甲方结算数额。
3.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涉及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
4.如根据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规则,由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直接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则视为甲方已履行向乙方支付收益义务。
5.乙方的指定收款账号如下:
【开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七、违约责任
1.下列情形,甲方得以解除本协议:
1)协议期,乙方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无常履行本协议,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根据事件影响程度,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并书面告知乙方,甲方中止本协议的,待中止事项结束后,双方恢复履行。
2)乙方从事吸毒、赌博、斗殴等犯罪活动或其他违反公共伦理道德的行为,对其演艺事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对甲方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乙方公开诋毁、诽谤、侮辱甲方或甲方旗下其他艺人形象,破坏他人名誉等,给甲方或其他艺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乙方非因不可抗力,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经乙方同意的演艺活动。
2.如有上述2)-4)条情形,乙方同意按照协议期乙方获得的总收入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赔偿甲方之全部损失。
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
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关于乙方演艺经纪的续约协议,则应以本续约协议前一份合作协议期间最后12个月乙方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补足赔偿甲方之全部损失。
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甲方指定的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少于60小时/月。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甲方指定的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的有效天数少于15天/月。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且无法解除与第三方的协议、约定。
5)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6款4)、5)之约定。
4.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向甲方虚假述第三方的合作条件,或同等条件下未与甲方续约,或未向甲方告知第三方的合作条件即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则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与第三方解除相关的演艺经纪合约,并与甲方立即签订演艺经纪合约,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按本协议期乙方获得的总收入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
5.甲方如有以下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方胁迫乙方从事或有损于乙方人身安全,人格、名誉的演出活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因甲方过错,甲方未能按约支付乙方收入,如未进行任何通知,无故逾期,则每逾期1日,应按未付金额万分之二支付乙方违约金。
6.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规定,给守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经守约方书面函告后,仍未更正其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7.合约期,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经另外一方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的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甲乙双方由于合作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商业计划、系统设计、技术等,双方均需为对方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信息。
也不得拉拢、挖走全职,兼职的任何艺人、运营及星探,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及损失利益的双倍。
八、特别约定
1.经双方充分沟通并一致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本协议可自动终止,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如乙方放弃从事直播演艺相关工作,且未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按照约定的甲乙双方分成比例向乙方支付未予结算的收益提成,但附件一中约定的等级底薪等其他部分不予结算。
4.乙方无故停播、断播或违反第七条任意条款,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应得的未结算的所有互联网演艺收益分成,对此乙方无异议。
5.试用期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试用期甲方考核乙方的综合表现,如因乙方未达到甲方考核要求,则试用期间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薪酬费用,对此双方均同意。
九、乙方联系方式
1.联系信息:
联系:
联系地址:
微信号:
联系:
2.乙方方确认上述信息均真实无误,并以该信息接受甲方或相关行政司法部门的一切文书信息。
如上述信息有误,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1:
《甲乙双方收益分配》
附件2:
《互联网直播演艺要求》
附件3:
主播复印件(正反面)。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签署时间:
年月日
乙方:
签字、指印:
签署时间:
年月日
附件1:
《甲乙双方收益分配》
1.因乙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虚拟礼物收益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规定分配:
薪资标准:
等级底薪+对应分成比例
特别说明
单月流水金额
等级底薪金额
分成比例
1.流水1万以下仅发底薪无分成;
2.新人第一个自然月为保护期,如首月未完成1万流水,在完成直播时长和天数前提下,仅发放底薪
3.新人第二个月仍未完成1万流水,第二个月按完成比例发放底薪,如流水为5000元,底薪为1500元;
4.无故停播底薪不予结算,只按比例结算分成;
1.0万以下
3000元
新人第二个自然月按比例倒挂
1.0万(含)--1.5万
3000元
10%
1.5万(含)-2.0万
3500元
25%
2.0万(含)-2.5万
4000元
30%
2.5万(含)-3万
4500元
40%
2.分成比例是指:
按照平台扣除后到账收益减去主播等级底薪后和运营花费成本(包含但不限于单独为主播购买的配件、服装、为主播刷单的总费用等),剩余部分按对应分成比例,主播与公司进行分成。
附件2:
《互联网直播演艺要求》
1.单次直播须大于30分钟,如单次直播小于30分钟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
2.当天有效直播时长累计不少于2小时计为一个有效直播天数;
3.直播时不得播放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等视频容,否则播放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等视频容期间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
4.一小时直播时离开镜头累计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否则离开镜头期间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
5.直播时累计长达3分钟,未与观众、用户进行任何互动,则未进行互动期间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
6.如直播演艺平台后台记载有效直播时长、有效直播天数的,则以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后台记载的数据为准。
附件2:
主播复印件(正反面)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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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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